【正見網2012年04月30日】
二零一二年三月七日下午三點,四川南充市順慶區“610”頭目張光祥,順慶區法院法官許文英,順慶區檢察院、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及公安局警察等十多人闖入法輪功學員趙德瓊家,擁擠在客廳。許文英進入臥室,到已被迫害得臥床不起的趙德瓊床前,要求老人坐起來回答她的問題。
許文英說:趙德瓊你犯了指控罪,利用××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給四川省信訪辦寄上訴信,在北湖公園給小女孩手上寫“法輪大法好,真善忍好”。“等你五分鐘,如果你配合得好,判三年緩期執行,工資照發;你如果不配合,馬上執行判刑三年,工資全部扣除。”在沒人答理的情況下,許文英繼續說:五分鐘到了不說話,表示你同意了,判刑三年,工資全部扣除。
案件就這樣審判結束了。聽起來真的不敢讓人相信,這就算審判?這審的是什麼?有這麼審判的嗎?噢,配合的好,就判緩,還發工資;配合的不好,就馬上執行,還扣工資。這審判怎麼象兒戲似的?
其實我們根據趙德瓊老人的所作所為,再結合中共非法人員對她的非法指控,更會感到吃驚。
六十多歲的趙德瓊是南充市煉油化工廠退休職工,因修煉法輪功被迫害得臥床不起,大、小便失禁,身體和精神遭受嚴重摧殘。二零零九年,趙德瓊老人向四川省信訪辦郵寄了自己因修煉法輪功而遭受迫害的上訴信。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四日上午,趙德瓊老人在市區北湖公園給一位小女孩講法輪功的真相。只此兩件事,就成了中共地方當局對她進行非法審判的所謂罪狀。
當然,就趙德瓊老人的行為來講,她沒有違反任何一條法律。向政府反映情況,寫上訴信;給遇到的群眾講法輪功真相,是一個公民正當的權力。就政府來講,面對群眾的來信,理應調查落實才是。而就趙德瓊老人講法輪功真相的行為來講,更沒有什麼罪錯,中國憲法上明確規定公民享有言論自由的權力。對她的審判純粹是非法的。
這種根據態度定罪的違法案件非常普遍。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日,黑龍江省雞西市雞冠區法院非法庭審王新春、劉學剛和仲麗三位法輪功學員。這三位法輪功學員都當庭講了被刑訊逼供的事實。律師請公訴人拿出法輪功被定為×教的法律規定,公訴人拿不出來。而公訴人拿出的證據不但得不到當事的法輪功學員的承認,而且他所提供的對法輪功學員的兩份審訊筆錄卻完全相同,連標點符號都一樣。令旁聽的中共官員都感到驚訝。最後狼狽不堪的公訴人韓建力惱羞成怒地說:“二人認罪態度不好,應當加重判刑七年以上”。
非法庭審後,法院不顧他們無罪無錯的事實,強行枉判王新春九年、劉學剛八年、仲麗八年重刑。
旁聽的法輪功學員的親屬向中共官員質問:為什麼重判自己的親人?殺人放火才判幾年?法院是以態度為準,還是以法律為準?
執法人員的執法犯法很令人費解。特別是這種根據態度定罪的作法更為民眾所不齒。法律歷來懲治的是犯罪者的行為,什麼時候有法律規定可根據態度來定人罪行的?
其實這與中共歷來踐踏法律的行徑非常一致。眾所周知的一句非法的話是“坦白從寬,抗拒從嚴”。這句話已被法律界人士所否定。無論犯罪嫌疑人的態度如何,都要根據他所犯的罪過進行治罪。一個故意殺人犯認罪的態度再好,也不能成為寬宥他罪行的依據;相反一個人沒有犯罪,面對非法的指控所表現出來的對正義的堅持,都不能成為定其有罪的依據。
可是在對法輪功學員的非法迫害中,依據態度定罪卻成了非常普遍的現象。遭到中共非法綁架的法輪功學員,只要堅持自己的信仰,就可能被非法投入監牢。相反,順從了中共的無理要求,卻可能被中共釋放。中共按態度治罪的目的,就是為了讓所有的中國人都對它的倒行逆施絕對地百依百順。它做的壞事,罪惡再大,你也得表示頌揚;否則,它就要以態度不好將人投入大牢。
中共按態度對法輪功學員治罪,從一個側面反映了其踐踏法律、踐踏法制的邪惡作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