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見網2011年10月30日】
國元朝時代的忽必烈(1215-1294年),蒙古族,成吉思汗之孫,蒙哥之弟。中統元年(1260年)即大汗位,成為元王朝(1271--1368)的建立者,史稱元世祖,蒙語尊稱為薛裨皇帝(意為賢者)。
忽必烈在開平(今內蒙古多倫北之石別蘇術)即大汗位的詔書中,明確指出要實行“宣新宏遠之規”,改變蒙族先輩們只重武功而輕文治的傾向。同年年底,他在詔書中再次強調:“鼎新革故,務一萬方。”忽必烈的這些詔令,就是要實現他在青年時代就樹立的偉大抱負:“思大有為於天下”!
早在他還是一個藩王時,就已博得了“愛民之譽,好賢之名”。在他的周圍,除有蒙古貴族上層以外,還有不少漢人。如河北邢州的劉秉忠、雲中懷仁的趙璧、冀寧交城的張德輝,以及金朝的狀元王鶚等人,都經常給忽必烈講《四書》(即《大學》、《中庸》、《論語》、《孟子》)和《五經》(即《詩》、《書》、《禮》、《易》、《春秋》),以及治國平天下的道理。他力勤苦學,十分認真。又如張文謙、竇默、姚樞、魏瑤、許國楨、許衡、鄭經、趙炳、張惠等人,也都以博學多聞而成為忽必烈的左右。在漢族士人的教育、幫助和支持下,忽必烈有效的致力於自己的抱負。
忽必烈的“鼎新革故”並不是全盤“漢化”,而是根據當時客觀的需要,採用“漢法”去“變通”舊的規章制度。換句話說,他一方面要依靠蒙古大貴族,維護蒙古貴族的特權,甚至鎮壓被統治民族——主要是漢族,才能鞏固其統治地位。而在另一方面,在中原先進文化的影響下,為了統治眾多的漢族人民,又完全有必要進行鼎新,使蒙古祖制與中原王朝的文化,結合為一體。總的說來,忽必烈的“鼎新革故”主要包括下列幾項:
一、基本上沿襲蒙古舊制:不要漢家女為嫡妻;宮廷內侍一律由蒙古人擔任;諸如皇帝即位、冊立太子以及郊廟祭奠等,均仍採用蒙古的禮俗。
二、漢制與蒙古舊制並行,實行“因族而分,因俗而治”的政策。蒙古族人犯法,由扎魯忽赤(斷事官)審理;漢族人的刑名訟獄,則歸由刑部處理。這種“一國兩制”的做法,既便於維護蒙古族的特權,又在較大程度上不干擾漢族的利益。
三、採用漢制建立一整套統治機構。在忽必烈即位之前,蒙古汗國的行政機構十分簡單,還處於“草創之初,未暇為經久之規”的階段。忽必烈即位之後,為了實現“思大有為於天下”,採用了漢族文人學士的建議,按照漢族封建國家機器的模式,逐步完善了元朝的統治機構。他即位之初,設置中書省,作為中央的最高行政機關;中統三年(1262年),又置中書左右部;典掌“承命宣制,奉行文書,銓敘流品,編齊戶口,均賦役,平獄訟”;中統四年(1263年),設樞密院以總領軍政;至元三年(1266年),復立制國用使司,典掌漕運、府庫和度支工作;至元五年(1268年),立御史台以監察百官;至元七年(1270年),罷制國用使司,改立尚書省專理財政。根據實際情況的需要,還設置管理驛傳的諸站都統領使司(後改為通政院),管理宗教事務的總制院(後改為宣政院)等。
在地方上,設行中書省,作為地方一級行政機構。行中書省又簡稱“行省”,是中書省的派出機構。中統之初,先在燕京、陝西、太原、山東,成都等處臨時設置。後來,隨著疆域版圖的擴大,於是在至元二十三年(1287年)推廣至全國,並作為常設機構。當時全國分設十個行省,即河南、陝西、甘肅、四川、雲南、江浙、江西、湖廣、嶺北和遼陽。至於中央所在地的周圍地區,如山東、山西、內蒙和河北則稱為“腹裡”,由中書省直接管轄。在行省之下,逐級設路、府、州、縣。行省設丞相一人,由忽必烈任命,它上隸屬於中書省,下管理各路、府,掌握著全省的軍政大權。與此同時,忽必烈又明令限制了蒙古貴族在封地範圍內的權益,諸如官員的派遣和賦稅的徵收等。這種行省制度的創建,是我國政治制度史上的一件大事。它為貫徹中央政府的各項政策法令,提供了行政體制上的保證,有效的鞏固了疆域遼闊的統一的多民族國家。我國今天的地方行政區劃,就是在元朝行省制度的基礎上,經過明、清兩朝,而完善起來的。
正是:
中土文化是根本,
神授祖傳延至今;
源遠流長輝無極,
四書浩博兼五經。
修齊治平學問大,
光華億丈照前程。
中共邪黨誣國粹,
暴毀摧殘壞大成;
狂犬吠日遭慘敗,
落得萬古大罪名!
堪敬當年忽必烈,
手捧五經苦學勤!
(事據《元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