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見網2012年11月28日】
【原文】
上以京兆久不理,夏,五月,丁卯,以翰林學士、工部侍郎韋澳,為京兆尹。澳為人公直,既視事,豪貴斂手。鄭光莊吏恣橫,為閭裡患,積年租稅不入,澳執而械之。上於延英問澳,澳具奏其狀,上曰:“卿何以處之?”澳曰:“欲置於法。”上曰:“鄭光甚愛之,何如?”對曰:“陛下自內庭用臣為京兆,欲以清畿甸之積弊;若鄭光莊吏積年為蠹,得寬重辟,是陛下之法獨行於貧戶,臣未敢奉詔。”上曰:“誠如此。但鄭光殢我不置;卿與痛杖,貸其死,可乎?"對曰:“臣不敢不奉詔,願聽臣且系之,俟征足,乃釋之。”上曰:“灼然可。朕為鄭光故橈卿法,殊以為愧。”澳歸府,即杖之;督租數百斛足,乃以吏歸光。
——司馬光《資治通鑑》
【今譯】
皇帝(唐宣宗)因為京城長時期治理不好,夏季五月丁卯日,任命翰林學士、工部侍郎韋澳,為京城的地方長官。
韋澳為人公正耿直,一上任處理公事,豪門貴族就稍為縮手,不敢為所欲為。皇親鄭光的家中,有個掌管田租的莊吏,放縱蠻橫,成了地方上的禍害,已經多年沒有向國家上交賦稅了。韋澳逮捕了他(即莊吏),給他帶上了手銬腳鐐。
皇帝在延英殿上詢問韋澳,韋澳奏明了情況,皇帝說:“你想怎樣處置他呢?”韋澳說:“我打算依法處決他。”皇帝說:“鄭光很喜歡這個莊吏,怎麼辦?”
韋澳回答說:“陛下從翰林院裡,把我調任做京城長官,是想來肅清首都地區積下的流弊;如果鄭光家的莊吏,得以連年為害地方,而免受重刑,那麼,陛下的法律便只能對貧民施行!這就很不公正。我不敢遵行您的詔命。”
皇帝說:“真是這樣!你講得對。只是,鄭光糾纏著我不放,你把那個人痛打一頓,饒他一死,可以嗎?”
韋澳說:“我不敢不遵從詔命,希望您准許我暫時拘押他,等他把所欠的賦稅交足後,再把他釋放。”
皇帝說:“當然可以。我為了鄭光的緣故,擾亂了你執行法律,實在感到很慚愧。”
韋澳回衙後,就杖責痛打了鄭光家的莊吏,並且督促交足了幾百斛賦稅,才把那個莊吏交給了鄭光。鄭家的莊吏,從此再也不敢侵害百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