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弟子是主角 律師是配角



【正見網2013年01月02日】

經常看到明慧網有同修文章交流請律師打官司營救被迫害的同修,也經常聽周圍的同修談起其他一些城市的同修請律師打官司營救被迫害的同修,但是律師介入的營救項目中,幾乎沒有成功把被迫害同修營救出來的案例。這是為什麼呢?

請律師是師父在法中肯定的,為什麼結果達不到最大程度的完美呢?

在明慧網也有一些營救同修的文章——在我周圍也有這樣的實例,沒有請律師介入營救工作,但是部分同修配合,少則幾個小時,多則幾十天,就會把同修成功營救出來,這又是為什麼呢?

先從一個角度來交流一下這個問題。通過學習師父的講法我們都明白一個理,就是“大法弟子是主角”。既然大法弟子是主角,那麼律師在營救工作中就應該起配角的作用。但是實際上,在請律師介入營救工作中來時,有意無意的容易把律師放在主角位置上,而把我們大法弟子自己放到配角位置上。

營救工作包括很多方面的事情要做。一,在明慧網曝光邪惡;二,發正念清除邪惡——把迫害同修的另外空間的邪惡生命與因素清理解體掉了,才能從根本上解除邪惡對同修的迫害,順利把同修營救出來,這需要同修們發出純正強大的正念;三,大面積揭露邪惡對同修的迫害,讓更多的世人與眾生認清邪惡,同情、支持、聲援大法弟子,從而使世人與眾生正確擺放自己的位置以得救度——這方面的工作可以採取粘不乾膠、大面積發放真相材料、針對特定人群(如政府工作人員、公檢法人員、企業負責人)大面積發手機彩信來進行,需要同修快速、用心投入的去做;四,探視被非法關押的同修;五,做好被迫害同修家人的工作,儘量能配合我們要人;六,對有關參與迫害的人員講清真相,對其上司講清真相,爭取其上司的支持與聲援;七,請律師在堂上在法律的層面對有關人員講清真相……

由此可以,律師只是我們開展營救工作中,在一個環節——就是法庭上這一環節講清真相中起了作用,而其它方面還有很多工作需要大法弟子來做,其它方面的工作是律師根本做不來,也做不了的。

其實關於這一點,師父的法《在明慧網十周年法會上講法》中也明確點給了我們:“有能力或具備條件,律師我覺的還是應該請。”“請律師在堂上辯護,這件事情的本身也是救人。不管坐在那兒聽的,你是中共邪黨派來的也好,還是一般民眾也好,那麼面對律師的正義論理,對聽者來講那就是講真相。那是不是也在啟迪他們的善心哪?有的法官聽了都耷拉腦袋不吱聲了,有的警察都佩服,走出來都得說兩句:講的真好。”從師父的這段講法中我們不難看出,律師的最直接作用就是給公檢法等人員講清了真相。師父的《在明慧網十周年法會上講法》中也告訴我們了這樣一個法理:“通過打官司真能揭露邪惡、救眾生、又能保護大法弟子,當地大法弟子在認識上都能有那麼明確的認識,而且在運作過程中大家都能配合,那我想就是一件好事。”在這裡師父告訴我們“大家都能配合”,個人理解的是,不僅僅是配合律師如何方便的出庭,也包括我們配合好,做好其他律師不能做,但是我們又必須做並且必須做好的工作。

律師成為“主角”還表現在其它一些方面,比如一些寫的請律師的交流文章中,關於律師辯詞的部分占了很大的篇章,很少寫大法弟子是怎樣做的,怎樣悟的;一些關於迫害簡訊消息方面的文章,如果一旦請律師了,必然會加上一名“正義律師已經介入”——好像是一旦律師介入了,感覺就不一樣了似的;一些同修談論起來請律師,那個說話的語氣與心態也不一樣……實際上我們已經把律師擺高了,已經把律師擺到主角位置上了。我們的營救工作,已經把寶押到律師這兒了,其它的做的不到位甚至不做了,怎麼能把同修營救出來呢?

交流到這裡,可能有同修會說了:“我們這不是執著於律師了嗎?前幾年我們執著於敢於為大法說話的高智晟律師,結果最後使情況變的很糟糕。這不無形中又執著上了嗎?結果使同修營救不出來。”是的,其實這不僅僅是執著於律師的問題,再深點說,其實部分同修是用律師掩蓋自己的執著。

再從另一個角度來,也就是向內找,修心提高的角度交流一下這個問題。

我們地區在營救同修中也請過幾次律師,但是效果不盡人意。所以後來就不請律師了,有同修被迫害,直接我們自己營救,反而多次能把同修營救出來。有以下幾個問題需要我們修正。

一,利用律師來掩蓋自己的怕心。這個問題存在很普遍,也很明顯。如到拘留所或者是看守所探視同修,很多同修不敢去——有怕心嘛;面對參與迫害者講清真相,很多同修也不敢去,也是怕心在作怪。請律師就解決這一問題了,讓律師來面對這一問題,然後有關請律師的協調人向律師“了解”一下被迫害的情況,發到明慧就是了。這個問題很突出,也很微妙,幾個參與協調請律師的同修,都知道自己有怕心在作怪,但是都不說出來,在虛榮心、要面子心的作用下,掩蓋著怕心,真是執著加執著,人心修不去,另外空間的邪惡就有藉口攪事搗亂,導致營救工作開展不好,甚至出現變故,導致出現不好結果。

二,在請律師的過程中摻入了“證實自己”等人心。例如幾個協調人之間你參與啊,他不參與啊;什麼情況跟你說,不跟他說啊;感覺陪著律師到某個地方安全我去,到某個地方不安全讓他去等等人心,事還沒有做,就已經引起了間隔,起了非常不好的作用。

三,在怕心與證實自己等人心的作用下,最終生出了依賴律師的心,發正念、大面積揭露迫害等工作做不好甚至不做了,使整體配合發揮不了最大、最純正的作用。最終導致被迫害的同修營救不出來。

評估一些請律師參與營救工作的項目,做的好的,律師能在堂上講清真相,使部分公檢法人員明白真相,為得救度打下了基礎。做的不好的,律師甚至連堂都上不了。就是律師在堂上發揮了很好的作用的,看看部分同修的交流文章,透出的是“震懾壓制住了惡人”的豪邁意氣(實際是黨文化爭鬥思維),而沒有表露出對公檢法人員明白真相的慈悲與喜悅。

再反觀一些不請律師的案例,為什麼能把同修營救出來並且成功率很高?從明慧網的交流文章及我們身邊的實例不難看出,這些同修能放下自我去配合整體,能發出純淨純正的正念,能堂堂無畏的面對迫害者去講清真相去要人去救度眾生……也就是說這些同修在營救過程中體現出的是無私、無畏、無我。出現人心能趕快修去的一個狀態。所以效果就好,不但能大面積的講清真相,救度眾生,昇華自己,而且最終也能成功把同修營救出來。

說到底,請律師的過程,是一個修去我們人心特別是私心與怕心的過程。律師永遠是配角。只是在庭上講真相在輔助我們大法弟子。大法弟子永遠是主角。要做好這個主角,就必須整體配合好,把營救項目中方方面面的工作紮紮實實的做好,過程中修去人心,才能使營救工作發揮最大的效益,才能使被迫害同修順利營救出來,使我們整體的心性在營救工作中昇華上來。

一點淺顯的認識,不當之處,請同修們慈悲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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