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識時務者為俊傑」

清風


【正見網2017年08月10日】

 「 識時務者為俊傑,昧先幾者非明哲」意思是能認清楚形勢的才是好漢,對於事情將要發生之前的兆頭要有所察覺,不然就算不上明智。這是明末清初學者程允升 《幼學瓊林》裡的名句。後面一句一般聽到的不多,前面一句倒是經常的聽到,他的真正意思是能認清時代潮流的,是聰明能幹的人。認清時代潮流勢,才能成為出色的人物。本意是很正面的,但是在黨文化的污染下,這句話在相當多的時候失去了他原來的意思,變成了要會見風使舵才能得到現實利益的意思。

99年7.20江氏利用國家機器鎮壓法輪功之後,堅定的大法弟子周圍出現了許多的看似好心的人「識時務者為俊傑,政府說法輪功不好,你就不煉了唄,不然你要的一切,工作,家庭都受到影響「諸如此類。這樣的人本意到不一定是壞的,但他們都對時務作了變異和錯誤的理解,把江氏利用中共體系的罪行當成了時務。

其實這樣例子是不少的,文革中積極迫害良善的人在當時也許認為自己是識時務的,黨叫我這麼幹的嘛,文革結束後他們被當作替罪羊拋出來的時候他們會這麼想嗎?賣力迫害法輪功的周永康,李東生之流當初也認為自己是識時務的,現在在監獄裡的他們還會這麼想嗎?

時務本身不一個貶義的詞,而關鍵在於人的準確理解。符合「真、善、忍」的才是真正的好,可能歷經磨難,但能真正的長久,背離他的才是真正的壞,也許得逞一時,但最終失敗,這就是最大的時務。

識時務特別是對於參與迫害法輪功的人員公檢法司而言尤其重要,因為這事關他們長久的 而不是短期的,最終的而不是一時,關乎性命的而不是雞毛蒜皮的利益。

且簡單列舉一些他們很可能還不太清楚或者說不願意面對的時務:

時務一:《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

時務二:公安部當年頒布的《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39號和公通字[2005]39號),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及公安部已認定了十四種邪教(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文件明確的邪教組織有七種,公安部認定和明確的邪教組織有七種),其中根本沒有法輪功;

時務三:迫害法輪功主要是根據《刑法》三百條(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及兩高司法解釋,每當律師們質問法官法輪功學員破壞了哪一條法律的實施時,所有法官都無言以對;

時務四: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中央政法委出台《關於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規定》(中政委[2013]27號),明確規定「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在職責範圍內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對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的違法辦案行為,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追究責任。」這明確的告訴公檢法司人員,將來進行的清算不是只對高層的清算,而且還包括最基層的具體工作人員在內的所有人員都在清算範圍之內,任何人都必須對自己的行為終身負責;

時務五:自2015年當局出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以來,全國已有20多萬法輪功修煉者及其家屬將迫害法輪功的元兇江澤民告到最高法和最高檢;

時務六:2016年3月1日新修訂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明確指出,對警察等的違法辦案行為,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追究責任,並且終身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在《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中,取消了舊條款中的「因執行上級命令而犯錯可不追究警察責任」的免責條款,撤銷了警察職務犯罪的保護傘;

時務七:江澤民曾叫囂要三個月鏟除法輪功,對法輪功持續十七年殘酷打壓,但是法輪大法非但沒被打倒反而弘揚全世界一百多個國家和地區,還榮獲海外各國政府及各界三千多項褒獎及支持,國內國外新學員不斷增加;

時務八:從1999年鎮壓法輪功開始到今天,積極參與鎮壓者的惡報一直沒有停止,從610內部到基層的公檢法司,職務從高到低,地域從東到西,從南到北,近年有不斷增加的趨勢;

時務九:大陸二零一六年開始多地出現無罪釋放法輪功學員的現象,有八個城市的法院、檢察院以證據不足為由,不配合公安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

不再列舉了,其實就是能理解上面的幾條就算的上很識時務了,上面幾條不但是時務,同時也是法律回歸正義,作惡者將得到清算的預兆。

「昧先幾者非明哲」 ,這是"識時務者為俊傑"後面的一句 ,是對上一句 的最好補充和說明,就是說對於事情將要發生之前的兆頭要有所察覺,不然就算不上明智。

深信每一個人當然包括公檢法司的人員都希望自己是一個明智的而不是糊塗的,為自己的未來真正負責的而不是只顧眼前利益最終因小失大的人。

那麼,面對這些時務請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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