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法輪功學員女兒寫給警察的勸善信

美國 饒志力


【正見網2018年12月01日】

最近從明慧報導中看到相識的一對夫婦同修被非法庭審的消息,心裡非常難過,很為他們的狀況擔憂。下面是他們的女兒在父母被非法綁架後寫給警察的一封信,一個剛剛涉世、孑然一身的孩子在突如其來的磨難痛苦中放下怨恨,理性的呼喚警察的良知正義,讀來感人至深;希望參與迫害法輪功學員的法官、檢察官和警察看看這封信,遵從自己的惻隱之心,做點好事,而不是迫害好人同時也把自己也送上絕路。

為寫信當事人的安全考慮,本文隱去了姓名和一些具體信息。

尊敬的×××公安分局的人民警察:你們好。

2018年4月9日,在前一日連續撥打了六十七通電話而未見回復的情況下,我在這天中午,用母親留給我的備用鑰匙,打開了她的家門,而迎接我的卻是橫躺在門廳中央的一隻藍色拖鞋與遍布房間的鞋印和塵土。殘留在書房裡滿地的紙條,閃爍著67通未接來電的手機,被翻找後傾倒的抽屜,不翼而飛的電腦、大法書和畫像,散亂的一切以及臥房裡的另一隻藍色拖鞋,這些個劫後餘生的物件都不遺餘力地向我複述著他們的主人——我的母親和繼父被「帶走」的情形。

當下我便知道,這是抄家。抄家、再抓人,對警察叔叔們而言只是一次程序上的「秉公執法」吧;而於我全家,則是上演過不止一次的夢魘。上一次,我很小,只知道哭;這一次,我成了家裡唯一的希望,我找了律師,去了看守所,派出所,知道了這次抓人的,是×××公安分局國保大隊的警官。

警官們,再一次向你們問好。

從小我便知道,警察是正義、果敢與英勇之人方能擔當的稱號,是懲惡揚善的使者,是男孩子們吵著要去實現的夢想職業;所以如今我仍然願意相信,每一個曾參與綁架我母親和繼父的警察們,你們一定並不知道他們是什麼樣的人,一定不曾了解他們的信仰和為人,抓他們,或許只是因為一條口頭指令,一句詆毀的話語,一條名為「破壞法律實施」的莫須有罪名和在強加罪名下他們「對號入座」的行為。

這也是為什麼,我要寫這封信,我希望你們能夠聽一聽,一個父母都在看守所裡,精神飽受痛苦和委屈的孩子想說的一些話;希望你們看一看,她眼中的,如今和吸毒、賭博犯人們關在一起的,活了半輩子只以「真、善、忍」為修煉標準的母親和繼父。

在我幼兒園的時候,我母親就修煉法輪功了,本性就很善良的她,修煉後最大的改變是脾氣變好了,除了一如既往地帶我吃喝玩樂,走街串巷外,還常常教導我做人要誠實、善良、為他人著想,發生矛盾不要一味地指責而是找找自身原因,並始終以行為做榜樣。我的生活本可以一直這樣快樂、無憂、風平浪靜。

直到江澤民對法輪功的鎮壓開始,我生父因為精神壓力過大,終於向我母親提出了離婚,我被判給父親,成了單親家庭的孩子。只有周末和假期才能與母親見面。平日裡我能做的就是用ic卡給母親打電話,電話打不通時,我就哭著擔心,媽媽,你是不是被抓走了;電話打通了,我就哭著哀求,媽媽,你別被抓走了。

無法消解的痛苦在我心中變成了怨瀆,我怨過母親和繼父,對法輪功,我或許有過比你們還深的誤解。曾經媒體說法輪功會自焚,會殺孩子,所以我跟媽媽一起時,甚至傻到要去檢查枕頭底下,有沒有藏著「兇器」。

但他們又一次用行動向我證實了,他們不是壞人。我繼父與我沒有血緣關係,他卻依然關心、呵護我的學習和生活,無私地對待我,教育我做個孝順、善良、傳統、遠離社會不良污染的好孩子,與我看到的媒體上宣傳的法輪功形像完全相反。我問他們「天安門自焚」是不是法輪功乾的,他們反問我:「如果真是法輪功,那應該所有的法輪功都去自焚,因為他們學同一本書,信同一個理,自焚的絕不僅僅是電視上的幾個人,而是全世界的百萬千萬人自焚!因為法輪功已洪傳全球100多國家和地區,為何全球再沒發生一起「法輪功自焚?」

漸漸地我理解了他們,法輪功就是一個信仰,法輪功學員就是修佛的,真實的法輪功完全不是媒體上說的那樣。同時我也更擔心他們安全,沒想到這一天還是來了!

警官們,無論你們是什麼時候參與迫害法輪功的,你們難道不覺得如今要判法輪功「有罪」越來越不容易了嗎。這難道不是天意和法律都在指向的所有歷史運動的必然——「法輪功定會平反」嗎?

昔日安在法輪功頭上的罪名可不止於現如今簡簡單單的一條「破壞法律實施」,那個時候,只要有人知道你煉法輪功,你修「真善忍」,那第二天牢獄之災就會降臨。每個「法輪功」家庭都承受著莫大的壓力,那時候甚至沒有你們用來當作「贓物」的「小冊子」、「反黨言論」,有的只是一群擁有信仰的個體,但政府要迫害他們甚至不需要證據。

就此事我諮詢了律師,參考了律師的意見,希望給你們一點參考:

1、翻遍中國的《憲法》和所有的法律,找不到一條法律說修煉法輪功是違法的。《刑法》300條根本都沒有涉及到法輪功,國家唯一認定「邪教組織」的法律文件是「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公安部認定和明確的共十四種邪教組織(公通39號文件),裡面沒有法輪功。我沒查到,不信你自己查。

2、2016年3月新修訂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取消了「因執行上級命令犯錯可不追究警察責任」的條款,明確了「誰執行,誰負責,不能免責」,實施終身追責制!《公務員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條明確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也許您會問,抓法輪功學員是違法的嗎?您可知道為什麼只是口頭傳達迫害指令,很少給紅頭文件,也不准錄音記錄嗎?就是因為他們知道迫害非法,不敢留下證據。

3、2017年6月份,國內網際網路上公開了2011年3月1日中國新聞出版總署第50號總署令,廢除了江澤民對法輪功書籍的出版禁令。就是說,擁有法輪功書籍合法。這幾年,國內有上百名律師為法輪功學員做了近一千場的無罪辯護,充分證明了修煉法輪功是無罪的,而迫害法輪功卻是違法違憲的。

4、2016年7月10日,習當局三次發文否定江澤民制定的宗教政策,《人民日報》連續刊發三篇解讀習近平關於中國宗教政策講話的文章,文章要求「注意防止信仰上的差異擴大為政治上的對立」,並強調「對宗教信仰不能用行政力量、用鬥爭方法去消滅」、「要一切著眼於群眾和尊重人民的自主選擇,就是要確定並認真貫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5、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日,全國各地傳達了中共中央文件精神,稱:迫害法輪功十七年來造成了法輪功學員本人及其親屬、子女在任職、就業、入伍、升學等許多方面的不公正對待,今後各地要逐步給予解脫……。自迫害法輪功至今十八年以來,現當局使用「迫害」這一貶義詞描述對法輪功的迫害,並承認因「迫害」而造成「許多不公正對待」,這與江澤民「要三個月消滅法輪功」有天壤之別。

6、2017年初,兩高新出台了《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文件明確廢止了1999年及2001年的兩個司法解釋,相較於後兩者而言,這個文件大大提高了抓捕、起訴、審判法輪功的門檻,這或許為解決該歷史問題創造了一個良好契機,仔細研讀這個文件不難得出如下結論:對待法輪功案件能不抓就不抓,能不捕就不捕、能不判就不判,其文件的精神實質就是四個字:「停止迫害」!

迫害「法輪功」元兇薄熙來、周永康、徐才厚、策劃「天安門自焚偽案」中央電視台副台長李東升(前610主任)等人,近年來紛紛入獄,2018年全國兩會上確定,610和綜治辦被正式取消,這些迫害法輪功的元兇,當年位高權重,但他們的命令、指使代替不了法律,他們都進去了,誰保你們這些基層執行者呢?我父母說過,公檢法司、610人員才是最大的受害者,參與迫害遭惡報的實名案例已超過兩萬,610人員死亡比例最高。

從法律角度來講,執行(法律未明文規定的)當權命令、政策、指使而不執行法律都是非法執法。「法無禁止皆可為,法無授權不可為」。我母親和父親修煉「法輪大法「無罪,被非法拘禁參予拘禁者的行為觸犯了:《憲法》第三十六條:「公民享有信仰自由的權利」、第三十五條:「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七條:「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非法剝奪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第四十一條:公民對國家機關及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刑法》第十七條、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三百九十七條、三百九十九條;中國政府簽署的《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八條: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第九條: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國際公約》第十九條:人人享有主張發表意見的自由,通過任何媒介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不論口頭、書寫、印刷、採取藝術形式或任何媒介。《憲法》第三十八條:公民人格不受侵犯、《世界人權宣言》第五條:任何人不得施以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刑法》第十五條:公然貶低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參與拘禁的行為構成了: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非法拘禁罪。

您在體制內工作,希望您一定看清形勢,善惡到頭終有報,別站錯隊,當江澤民的替罪羊啊!俗話說善待他人就是善待自己,要不是江澤民鎮壓法輪功,我父母也不會去講真相。他們都是忠厚、善良的好人,沒有危害社會,更沒有政治企圖。

就在前不久,律師第一次會見我母親時,她向我交待了三件事情,第一,做一個正直善良的好人,會有好報的,第二,不要怨恨抓她的警察,你們的本性是善良的,只是不明真相;第三,不要想她。我或許做不到第三點,但是,我聽我母親的話,放下了怨恨,給你們寫這封信,你們也有一家老小,或許也有我這個年紀的女兒或妹妹,我相信你們都是有惻隱之心的好人,希望你們能 「槍口抬高一寸」,幫幫我們這些冤屈的好人,給自己和家人積點德,我懇請×××公安分局國保大隊經辦人員立即放人,作為女兒,我殷切盼望我母親和父親早日回家!

最後,祝你們全家身體健康、平安幸福!願您仕途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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