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見新聞網2019年09月06日】
《共產主義黑皮書》第三部分 另一個歐洲:共產主義的犧牲品(63)
在後共產主義國家來管控過去是一個本身就值得寫一本書的足夠複雜的課題。在此最值得注意的關鍵是,有關國家之間的差異。特別是在羅馬尼亞,來自舊共產黨政權的人一直掌權到1996年11月的立法和總統選舉,類似的情況也在保加利亞存在了一段時間。但即使在這兩個國家,現在也有相當可觀的有關在共產黨人統治下鎮壓的文件記錄。然而,雖然所有國家的公民都有相當數量的有關共產黨統治年代的文件、雖然受害者的證詞現在已司空見慣,但是除了捷克共和國、波蘭和匈牙利之外,基於仔細審閱檔案材料的深入的歷史研究仍然欠缺。
還應該指出的是,共產黨還沒有被取締。除捷克共和國外,這些黨都已更改名稱,捷克共產黨黨內公投導致決定保留名稱不變。幾乎在所有地方,最不合格的領導人都被拋棄,領導層也完全被替換。
極個別對鎮壓負責的人被審判。最引人注目的一個發生在羅馬尼亞,於1989年12月25日在齊奧塞斯庫及其妻子被槍決後舉行的一個形式上的審判,之後國家電視台播放了獨裁者的遺體。在保加利亞,1991年4月,共產黨前總書記日夫科夫(Todor Zhivkov)受到審判,但被當庭釋放。矛盾的是,他卻是最明顯地、沒能執行保加利亞共產黨精英們的一個座右銘:「我們流血取得了權力,我們不會不流血而放棄權力。」在阿爾巴尼亞,一些共產黨領導人因「濫用公共物資和侵犯公民平等」而被判刑;霍查的妻子是其中一個,獲刑11年。在捷克斯洛伐克,黨的主席團成員和布拉格市委第一書記斯捷潘(Miroslav Štěpán)於1991年,因在1989年11月17日針對示威人群使用暴力而被判處兩年徒刑。還有幾個對東德前領導人的審判。最近的是於1997年8月對最後一任共產黨總書記克倫茲的(Egon Krenz)的審判,他被判六年半徒刑,因等待上訴而被釋放。截至1999年,仍有針對雅魯澤爾斯基將軍(Wojciech Jaruzelski)的指控,要他對1970年12月在格但斯克罷工中的死者負責,因其當時作為國防部長轉達了開火的命令。(雅魯澤爾斯基於1996年獲得了波蘭議會就不同指控的赦免,即有關他在1981年12月實施戒嚴中所起的作用。)類似的,在布拉格仍有努力要對一些於1968年「邀請」占領軍入侵的捷克斯洛伐克共產黨領導人進行審判。
後共產主義的正義也涉及幾個針對直接涉及犯罪的各安全部門官員們的審判。其中最引人關注的一個是在波蘭,對UB(Urzad Bezpieczenstwa,保安局)的胡默(Adam Humer)和其他11名軍官在上世紀40年代末和50年代初鎮壓反對派期間的犯罪行為的審判。胡默當時是一名上校,直到1954年一直擔任公安部調查局的副局長。這些罪行通常被描述為危害人類罪。在持續兩年半的審判的最後,胡默於1996年3月8日被判處九年徒刑。
在匈牙利,那些於1956年12月8日在布達佩斯東北部的工業城鎮紹爾戈陶爾揚(Salgotarjan)向平民開槍的人,於1995年1月被判犯下危害人類罪。但是在1997年1月匈牙利最高法院達成判決認定,由於蘇聯軍隊在1956年11月4日後的非法干預導致匈牙利和蘇聯之間存在著戰爭狀態,因此這些罪行必須被以戰爭罪審理。
在前蘇聯集團的所有國家中,捷克共和國採取了可能是最有原創性的措施來管理該國共產黨的過去。它是唯一一個國家,通過法律的規定,來清退原當局在1948年2月25日之後沒收的物資,並用法令給所有被不公正判決的人恢復了名譽。 例如,在1994年,地區和區縣法院為約22萬人恢復了名譽。到1998年,當波蘭通過一項法律,要求對所有司法官員和警察進行篩查之前,只有捷克共和國自己通過了一項有關「潔淨」的法律,設定擔任公職的限制。該法律要求驗證和公開訪問任何高級官員過去在舊政權時期警方的記錄。捷克也是唯一一個擁有名為「登記和調查共產主義犯罪局」這樣一個特別行政機構來追查舊政權成員的國家。作為捷克共和國警察調查局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這個局有全權對任何從1948年到1989年犯下的共產主義罪行收集信息並提起訴訟。登記局約有90名工作人員。該局向司法程序提供法律意見;必須為每一個犯罪作卷宗、收集必要的證據,然後提交案件到公訴部門。在1997年被調查的98人中,20個案件被認定有效,5個案件被告上法庭,還有一個──前國家安全機關的一個調查員──被判處5年徒刑。所有案件將於1999年12月29日完成。
該局現任局長班達(Vaclav Benda)的專業是數學家,在上世紀70和80年代是反對派中的重要人物,自己坐過四年牢。現在他是基督徒民主黨的參議員,在最近的一次採訪中,他明確闡述了自己對共產主義罪行和危害人類罪的立場:
我們的立法中確實有針對危害人類罪訴訟失效的條款,但我們不確定這適用於那些共產黨的罪行。我們無法把共產主義所有的罪行都自動定義為危害人類罪。此外,我們在國際上關於取消訴訟時效的立場是在1974年由捷克斯洛伐克確立的。至於是否應考慮把在該日期之前犯下的罪行劃成是放棄訴訟時效的,法律層面上有不同意見。
1991~1992年曾擔任聯邦政府副總理、現任社會民主黨參議員兼捷克參議院立法委員會主席的裡赫茨基(Pavel Rychetsky)在1997年6月告訴我們:
在捷克共和國,每個人都認為我們確實需要審判,不只是為了懲罰那些老傢伙,而是要把所發生的一切都公開來作為一種釋放。事實上,大部分信息都已經公開了,很難相信我們還會發現任何比我們已經知道的還糟糕的事情。種族滅絕,作為一種反人類的罪行,當然沒有法定時效。但捷克斯洛伐克的共產主義罪行沒有屬於這一類別的,而且我們永遠無法證明其進行過任何與人們對種族滅絕的定義相符合的行為。 相比之下,在蘇聯確實有針對一些族群或特定人群的種族滅絕罪行,如哥薩克人和車臣人。但這些罪行卻也不能真正受到懲罰,因為它們沒有明確地違反了任何在那時有效的法律。
這樣的例子還能找到更多,由於訴訟時效、缺乏證人或缺乏證據的原因,無情地導致了許多罪行沒受到懲罰這樣一個結論。共產主義覆滅以後,司法再次獨立於行政權力,它確保了所謂文明國家的原則得以被尊重,包括訴訟時效的原則和沒有法律可以具有追溯效力的理念,這兩點。但是,一些國家修改了他們的法律,允許起訴某些罪行。在波蘭,1991年4月4日的法律取代了由希特勒犯罪研究原則委員會與國家記憶研究所在1984年4月制定的法律。新法將共產主義置於與法西斯主義同一類別,並加入了史達林主義罪行的概念,它的定義為:「在1956年12月31日之前,共產黨當局對任何個人或群體的攻擊或由其教唆或包容的攻擊。」此類罪行不受時效限制。在1995年,刑法中關於訴訟時效的條款被修改,允許所有於1989年12月31日以前對公民自由犯下的最嚴重罪行,可以在1990年1月1日開始的30年內起訴。在捷克共和國,1993年通過的關於「共產黨政權的非法性和對它的抵制」的法律把對在1948至1989年期間所犯的可被稱為「政治」犯罪的訴訟時效做了延長。
結語
處理過去是一項非常複雜的事。但我想用一個個人的觀點來完成本節。在我看來,對有罪的人的懲罰並沒有及時或以適當的方式進行。儘管包括我自己在內的許多人都做出了努力,但舉例說,捷克斯洛伐克還是沒能引入任何新的犯罪類別,如「國家侮辱」,這樣可以因「國家墮落」和權利被取消而施以懲罰,就像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法國所做的那樣。另一方面,德國人向所有感興趣的公民開放斯塔西的檔案看來是一個勇敢的好決定。這增加了一種責任感,邀請每個人負責對他或她自己的「審判」:你的丈夫是告密者,而現在你知道了……你會怎樣做?
無論發生了什麼,傷口都需要一些時間才能癒合。(本書第三部分完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