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見網2005年12月24日】
宋朝人曾布(1036―1107)一次游京師鬧市,側聽見旁邊房舍裡傳出悽慘的哭聲,派人去問,出來一個人面色慚愧的說:「我在某地做官,因事用了官錢,現在吏官府正在追查這事,我又賠償不上,想把女兒賣給一個商人,得錢四十萬,現在送女兒來,和她絕別,所以哭泣。」
曾布說:「商人一年四季遷徙不定,而且你女兒老了會被拋棄的。我也是個做官的人,不如給我如何?」那人說:「可是已經寫了契約,收了錢了。」曾布說:「把錢還給他,要回文書,如果不行,可以和他打官司。」於是給那人錢四十萬,那人答應了。
曾布和他約定:「三天後在吾水西門外等我。」三天後那人帶著女兒前往,曾布的船已經走了三天了。
(《夜航燈》)
(English Translation:http://www.pureinsight.org/node/36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