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我們共同還法律以公平正義――致司法公職人員

拂曉


【正見網2011年04月03日】

中共的歷史就是製造冤案的歷史,反右、文革、六四到法輪功等等運動,在錯誤的指令下,泯滅良知,麻木的製造一個一個的冤案。上至國家領導人,下至平民百姓。中共將法律定義為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和統治工具,和它標榜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實根本上就是矛盾的。法律成了維持集團權利和利益的工具,完全失去了維護公平正義的最高準則。尤其對上億信仰真善忍的法輪功民眾的非法打壓,是人類歷史上最大的冤案之一。

一、從法律的角度,修煉法輪功是合法的

信仰自由是全世界公認的普世價值;中國憲法也保障公民信仰自由的基本權利; 而且“思想(信仰)不構成犯罪,刑罰只懲罰行為”;也就是說,法輪功學員信仰法輪功、傳播法輪功真相,和信仰宗教,傳播宗教是一樣合法的。

關鍵是,確立、實施對法輪功鎮壓的過程,沒有任何一部現行法律及條文能夠作為法輪功違法的依據

“法無明文不為罪”,就是說: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是犯罪的行為都是合法的。翻遍中國《憲法》、“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沒有找到任何的法律條款規定法輪功違法。中國公開頒布的關於法輪功的一系列文件包括:

《刑法》第三百條;
1999年7月20日,民政部認定法輪大法研究會及其操縱的法輪功組織為非法組織。
1999年7月20日,公安部決定取締法輪功的通告。
1999年10月26日報載,江xx接受法國《費加羅報》採訪,正式公布“法輪功是x教”。
1999年10月27日,人民日報特約評論員發表文章:《“法輪功”就是x教》。
1999年10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
1999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兩高司法解釋一”)。
2001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兩高司法解釋二”)。
2005年4月9日,公安部頒布“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

上述文件可分如下幾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不是法律,不能作為處罰的依據;如江xx的談話和《人民日報》特約評論員的文章。

第二種情況:司法解釋違反《憲法》和《立法法》不能作為處理依據。而且司法解釋全文內容中根本沒有出現過“法輪功”三個字,更談不上列為邪教組織了,那麼認定法輪功為邪教組織的法律依據何在呢?

第三種情況:部門規章違反《憲法》而不能作為處理依據。民政部一份文件、公安部的兩份通知,屬於越權,同時違反憲法第三十六條。而且公安部宣布的十四種宗教為邪教,其中也沒有法輪功。

《刑法》第三百條是一九九七年公布的,跟法輪功沒有任何關係。出現“法輪功是邪教組織”字眼的所謂法律文件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各自下達的內部通知。“兩高”僅有權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對法律問題作出普遍性的司法解釋,無權對具體事實和法輪功個案作出認定,越權即違法。因而,“兩高”各自下發的內部通知不能作為法律依據作為適用。怎麼能牽強的對法輪功學員用刑法三百條起訴呢?!

因此按現行的中國法律,法輪功不違法。所謂對法輪功的“依法處理”是荒唐的。越來越多的中國人,包括律師、警察、檢察官和法官,也都逐漸認清了這一點。

二、 作為執法人員該清醒的知道,對法輪功的鎮壓是非法的,相關人員將來是罪責難逃的

1、 組織形式是非法的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江氏成立了凌駕於國家憲法和法律之上的類似中共文革小組的610辦公室。各級法外610組織不敢使用文件而是以口頭指示的方式,指揮公檢法對數以十萬計的法輪功學員實施非法抓捕、勞教和判刑。在國際社會上至今不敢承認有這樣一個機構。它操控法庭審判程序,甚至在律師無罪辯護完全成立,而公訴人與法官理屈詞窮的情況下,庭審之後,公然操縱審判委員會,枉法裁判法輪功學員,法官成為了傀儡和將來的替罪羊。

2、 邪教定性是違法的

上面提到的一些行為,是越權導致的沒有法律效力,那麼從越權本身來講,既是違法行為。如,江澤民接受法國《費加羅報》採訪,稱“法輪功是邪教”;再如,另一處出現“法輪功是邪教組織”字眼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各自下達的內部通知。

無論是國家領導人也好,還是國家權力機構也好,其權力的來源及合法性只能是憲法和法律的規定,這在國際上也是基本的法律常識。在中國,並沒有任何一部法律賦予國家元首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認定一個組織是否是邪教組織的權力。而且信仰是一個人內心的選擇和私人的生活,是公權力不應涉足的社會私域,政府絕無理由介入靈魂的事務。政府既無權力評判或取締任何一種宗教信仰,也沒有界定邪教組織的權利。在日本依法懲治了奧姆真理教個別成員防毒的犯罪行為,按照日本的法律奧姆真理教至今仍然合法存在。

3、 錯用法律條文導致枉法裁判

沒有法律條款能夠定性法輪功為邪教組織,更談不上法輪功學員的維護和傳播信仰的行為為利用邪教組織了。金光鴻律師在辯護詞中說,“而破壞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則是指行為人的行為導致某部法律或行政法規整部或部分不能在實際中應用或施行,這可不是所有的人都有這個能力的,有這種能力的人只能是擁有國家公權力的人。”作為普通公民的法輪功學員沒有能力破壞法律實施。所以用《刑法》第三百條“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起訴法輪功是沒有適用性的。

4、 以法律名義行非法之實,造成公職人員執法犯法,酷刑罪普遍存在

在法律的掩蓋下送監獄長期殘酷折磨。高壓電棍、老虎凳、灌辣椒水、往指甲縫裡釘大頭針、不讓去廁所、性摧殘、長時間剝奪睡眠、送精神病院等等邪惡手段無所不用其極;曾發生十八名女性法輪功學員被扒光衣服投入男牢房的惡性事件;有據可查的就有三千多名法輪功學員被虐殺;司法系統和監獄部門相互勾結,活體摘取法輪功學員的器官賺黑錢。

聯合國酷刑專員諾瓦可,來中國調查證實酷刑普遍存在;中國十大律師高智晟三次上書胡溫,列舉了親自調查的大量法輪功學員遭酷刑折磨案例(高律師因向國際社會曝光,本人也同樣遭受殘酷的肉體折磨,現仍在被關押之中)。

正如北京律師金光鴻為寧河縣法輪功學員董會月的辯護詞中指出:“司法機關對法輪功學員的審判和處以刑罰,是對神聖的法律的褻瀆,它根本就不是一個刑事案件,而是一場徹頭徹尾的信仰迫害以及人權災難,是人類歷史上最大的冤案之一,法律以及司法工作人員包括我們的警官、檢察官和法官在內,在這裡被某些人當作工具來作為鏟除異己的手段,而不是公平正義的化身。

三、僅以當地女子勞教所的情況予以說明

1、馮曉梅遭報復被虐待、酷刑折磨案

石家莊法輪功學員馮曉梅因為幫助受害者王博一家請來正義律師辯護,徹底揭穿了中共的兩個騙局:(1)原來中共鎮壓法輪功沒有任何法律依據。(2)天安門自焚案栽贓法輪功。是徹頭徹尾的騙局。 中共兩個騙局被揭穿,惱羞成怒,對馮曉梅瘋狂報復,於二零零九年五月十六日將其非法勞教送到河北省女子勞教所關押。馮曉梅在勞教所被殘酷虐待,曾幾次生命垂危。二零一零年三月三日,家人就馮曉梅受虐待一事提交了請求查處的《申訴書》,檢察院開展了調查工作。但由於勞教所方在調查現場刻意製造高壓氣氛,違反檢察原則和程序,默許施暴方在場,甚至代替回答問題,致使當時的調查結果完全失實。

家屬提出調查失實後,檢察院一直沒有正式答覆,也沒有追究河北省女子勞教所嚴重違反檢查原則程序的違法行為。主管此案的檢察官避而不見,信訪接待工作人員答覆,領導交代馮曉梅是修煉法輪功的,上面有規定此類案子不讓管,至今沒有給出書面調查結論。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馮曉梅帶著滿身的傷痛回家,每周信訪接待日,前往河北省高級檢察院來訪接待室,遞交在河北省女子勞教所遭受虐待的證詞,要求檢察院完成調查,給出書面答覆。然而遇到的都是搪塞、敷衍、推脫。馮曉梅輾轉司法廳、政法委等多個單位和部門,最後無奈的稱要去北京上訪找司法部解決,河北省高檢監所處才收下證詞等補充材料,但負責此案的劉處長“一直不在”,拖延至今不辦。

2、石家莊法輪功學員劉麗被“毆打、電擊、奴役、虐待”案

在河北省女子勞教所遭受罰站、高壓電棍擊乳房、暴打等非人折磨。回家後到省高檢以“毆打、電擊、奴役、虐待”事由投訴,投訴材料竟然轉到對她實施迫害的河北省女子勞教所的紀檢部門了,讓勞教所“自查”。半年多後,給出書面結果“查無此事”。還有工作人員明目張胆地威脅,問劉麗“還煉不煉法輪功了”,現在劉麗被虐待案已遞到河北省勞教管理局繼續申訴。

3、胡苗苗被性虐待案

張家口市懷安縣二十五歲的未婚女孩胡苗苗,是柴溝堡鎮幼兒園教師。因修煉法輪功,於二零一零年六月,被非法抓捕後關押在河北省女子勞教所。一大隊惡警指導員王偉衛,卑鄙指使犯人對胡苗苗實施摧殘,導致下體流血不止,三個月後傷口還未癒合,雙腿不能站立行走,嚴重消瘦,勞教所不讓其就醫。胡苗苗的父親為營救女兒多次到檢察院投訴,至今沒有任何部門公正處理此事。而且胡苗苗的父親於兩會期間反被非法綁架監禁至今。

四、良知是最高審判原則,每個執法者在非法意志的指令下,都有把槍口抬高一厘米的主權和義務

1、歷史留下的見證給了我們教訓

中共的統治階層歷來都是找底層執行者做替罪羊,文革剛結束後,北京市公安局長劉傳新馬上自殺;北京公檢法系統抓了十七個典型,都是看守員或審訊員,內部審訊後槍斃,軍隊也是這樣,內部清理,把一些軍人押到雲南秘密槍斃,然後通知家屬因公殉職。這些堅決服從共產黨政策的人,到頭來都是這樣的下場。

北京律師金光鴻為寧河縣法輪功學員董會月的辯護詞中還用這樣一段論述:

“一九九二年二月,統一後的德國柏林法庭審判了一起槍殺案。被告是德國統一前的一名名叫英格亨裡奇守牆的衛兵,此前兩年,他在守護柏林圍牆時槍殺了一名企圖越牆逃往西德的名叫克利斯的青年。他的辯護律師稱,他當時只是執行命令,所以他是無罪的。不過這樣的辯護最終沒有得到法官的認可。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紐倫堡審判法西斯戰犯時已有先例。當時各國政府的立場不約而同:不道德的行為不能藉口他們是奉政府的命令干出來的而求得寬恕。

柏林法庭最終的判決是:判處開槍射殺克利斯的衛兵英格;亨裡奇三年半徒刑,不予假釋。法官賽德爾當庭指出:“作為警察,不執行上級命令是有罪的,但是打不準是無罪的。作為一個心智健全的人,此時此刻,你有把槍口抬高一厘米的主權,這是你應主動承擔的良心義務。任何人都不能以服從命令為藉口而超越一定的道德倫理底線。”當法律和良知衝突的時候,良知是最高的行為準則,不是法律。尊重生命,是一個放諸四海皆準的原則。從這個意義來說,良知即是法律的最高準則。”

一個沒有良知的人能順利地進入未來嗎?作為一名檢察官或警察,你首先是一個人,然後才是警察或士兵。“亨裡奇案”作為“最高良知準則”的案例早已廣為傳揚。“抬高一厘米”是人類面對惡政時不忘抵抗與自救,是“人類良知出現的一剎那”。這一厘米是讓人類海闊天空的一厘米,是個體超越於體制之上的一厘米,是見證人類良知的一厘米。

2.當前如何對待法輪功,也是在選擇不同的未來

謝燕益律師的辯護詞中這樣寫道

“作為我們法律職業共同體無論是法官、檢察官、律師在當前這個社會轉型時期肩負著重大責任。國家的正當意志、社會的法治不是靠恩賜得來的,就是要靠每一個人用實踐的勇氣奉獻的精神換來。”

“今天庭審中公訴人的有罪指控和我的無罪辯護之間就必然有一方是合法的而另一方則是違法的,同樣在本案從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整個司法程序過程中也必然一直存在的著違法意志與合法意志。”

“(宣判法輪功學員無罪)從長遠來說,還能幫助在本案中已經涉嫌違法犯罪的那些偵查人員、檢察人員,讓他們的錯誤能夠得到及時糾正以避免造成更加嚴重的法律後果。如前所述的濫用職權、枉法追訴、徇私枉法等等犯罪行為的發生,這些罪行今天不被追究並不代表將來永遠不會被追究。”

近年來“法輪功”被非法起訴案件,從普遍重判向輕判趨勢發展,各地已經開始出現諸多法輪功案件發回重審、判緩刑、免於追究刑事責任和無罪釋放的範例。前不久河北某市公安分局局長當610人員向他提出,抓捕一位七十歲左右的法輪功女學員時,直接說“都什麼時候了,還管法輪功的事,你別給我們找麻煩了!”在開始鎮壓法輪功的頭幾年,許多公安,司法人員,及法輪功學員所在單位領導,包括上級領導,都在說法輪功學員“別給我們找麻煩了!”而現在這些政府職員漸漸明白了,究竟是“誰給誰找麻煩”,究竟是誰把這些公職人員至於執法違法的境地?!

這充分說明人性良知正在發揮作用,同時也表明正義的徹底勝利已為時不遠,因為人們越來越清楚的意識到,對待法輪功問題選擇正義的立場才是真正的無悔抉擇,也是大勢所趨,沒有人能夠違背歷史潮流!

(註:此文也是在嘗試把真相文章模塊化,以方便各地同修替換針對當地內容部分,立即編出當地真相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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