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2月5日 星期三

  • 小说连载:出尘(一一四)

  • 光盘封套设计:为你而来;今生有缘;喜鹊报喜梅报春;美好未来


  • 江泽民被诉案法律文件

  • 发生在另外空间的故事:正法迫近 邪恶挣扎 地球、人体受撞击

  • 对于“如何对待同修的执著”的一点认识

  • 先进的科技能带来和平或幸福吗?

  • 金刚不动的正信

  • 给大法网站投稿之我见

  • 录像片:2002年台湾暑期教师研习营

  • 华夏丹青(?)


  • 小说连载:出尘(一一四)

    扬帆

    “谢谢您,赵总。”我说,“我很感谢公司的器重。其实您刚才问我谁能接替张斌的时候,我也是觉得我最合适。但是我的前途不确定因素太多了,不完全是因为留学的事情,还有一些我私人的问题,牵扯到社会的大环境,那已经超出我的控制范围了。”

    “你还是在炼法轮功,是吗?”赵总说,“这方面你不要有什么顾虑。公司会把这个当作你个人的信仰来处理。”

    “我不知道您是否了解法轮功。他实际上就是一种佛家气功,有没有佛我们可以不讨论,但是这种气功确实能够健身,也要求人重视自己的思想品德,对于政权没有什么要求,更不会教人做不好的事。现在这场镇压就是一场政治运动。您是过来人,这些您肯定比我要明白。可是,您知道吗?我妈妈,一个因为炼了功而从重病中恢复健康的老太太,大清早一个人在我们家门口的小花园里打坐的时候被警察抓去关了15天。我实在不能理解,警察这么做有什么法律依据。这两天北京不是开两会吗?我在一张请愿的表格上签了名,希望两会代表能够呼吁政府允许我们有一个宽松的炼功环境。外地已经抓了很多签名的人,我不知道我什么时候也会有那么一天。”

    赵总沉吟了半天,说“你太年轻。年轻的话就容易逞血气之勇。”

    “赵总,”我说,“我刚结婚半年,我的妻子很漂亮也很温柔懂事。我刚认识她的时候就想,如果我能和这个人恩恩爱爱地厮守一辈子那该多好。假如我现在就什么也不做了,我们确实可以夫唱妇随地过小日子,因为警察毕竟也不知道我们炼功。但是我妈妈因为盘着腿坐着,就被拘留了15天,还有功友因为不放弃信仰被警察活活打死的。我如果不知道这些事情也就罢了,但是既然我知道了,我就不能假装我不知道。那里再杀人,我这里当然要帮他们喊‘救命’。就好比我在公共汽车上看到小偷偷东西,如果我不敢制止的话,谁高兴?小偷最高兴。而且小偷偷我的时候,别人也不会管我。”

    “哎,”赵总叹了口气说,“我也没有想到问题会这么严重。”他停了一下说,“中国现在离民主和法制还是有一定距离的,也许等经济发展了,这些问题都会慢慢解决的。”

    “赵总,请恕我直言,”我说,“我们法轮功所要求的跟经济发展没有关系,而且我们也没有要求民主和法制,我们要求的不过是信仰自由的天赋人权。我看有人写文章说啊,这种自由是不需要政府花一分钱的,因为他不是要求政府做什么,而是要求政府不做什么。如果你要求政府做一件事的话,就会涉及到人力物力财力,但是信仰自由是只要政府不干涉就行了,这是最省钱的,反过来如果政府要限制这种自由的话,才需要安排警察便衣、才需要购买设备、才需要花钱。而且人的思想是最难控制的。”

    “那你最近还要有什么行动吗?”

    “那倒没有。我在用自己的头脑思考,实际上政府取缔我们之后,我就一直在思考。法轮功是没有组织和上下级关系的,别人指挥不了我,我也不去指挥别人,但是我是很希望通过聊天的方式让更多的人能够认识我们。”我停了一下说,“赵总,我知道自己只是一个小民,人微言轻,不过我相信如果社会上每一个了解了法轮功的人都能够为法轮功说一句真心话,并不需要谁有多大的权势和多高的社会地位,只要每人一句真话,那些关在牢房里的法轮功学员就会被释放出来,杀人的凶手就会被追究法律责任,我们也就可以自由炼功了。”

    “你妈妈现在还好吧?”赵总问。

    “她现在还好。”我说,“其实修炼法轮功,信仰‘真善忍’对谁都只有好处没有坏处。不计较待遇,认真负责地工作,我觉得都是修炼法轮功最基本的要求了,应该全社会都欢迎他才对。嗨!现在成这样了!”

    小叶走了进来。

    “赵总,山东的客户已经到酒店了,是把他们请过来,还是您过去一趟。”

    “我过去吧,”赵总说,“你让老范准备一下车。”

    “不打扰您了,赵总,”我站起身说。

    “我和几位经理再通一下气,听听他们的意见,”赵总说,“做了决定以后再通知你。”

    “谢谢您,打扰您这么长时间。”我说。

    “互相沟通一下还是有好处,”赵总和我握了握手。

    ※※※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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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盘封套设计:为你而来;今生有缘;喜鹊报喜梅报春;美好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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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你而来

    跨越千山万水
    我一次又一次为你而来
    我因为爱你而来……
    可贵的中国人啊
    请静心倾听我的心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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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生有缘

    一样的月光,
    洒在我们身上,
    不一样的际遇,
    发生在你我身旁。
    轻轻的问一声,
    您知道吗?
    请您仔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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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喜鹊报喜梅报春

    当您与亲朋好友欢聚一堂的时候
    朋友
    一起看一看这张光盘吧!
    知道吗
    最美好的未来正在向您招手
    千万莫错过机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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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好未来

    得到是缘
    明白是福
    朋友,还忙吗?
    抽空看看
    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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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读师父新诗《下尘》有感

    正明

    残恶垂死徒逞狂,
    死到临头作恶忙;
    坦然笑看风云幻,
    神威助师收天网。
    尘寰轮回历沧桑,
    明法回首戏一场;
    助师正法了大愿,
    法光普照大穹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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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泽民被诉案法律文件

  • 江泽民被控案法律诉状 ─ 江泽民被控案法律文件之一
  • 伊利诺伊州北区美国联邦地区法院东分院法庭令 ─ 江泽民被控案法律文件之二
  • 美国伊利诺伊州北区法院关于江泽民被控案状况听证的法庭指令 ─江泽民被控案法律文件之三

    江泽民被控案法律诉状

    ─江泽民被控案法律文件之一


    美国联邦地区法院
    伊利诺伊州北区
    东分院




    原告A,B,C,D,E,F 以及其他情况类似者,叶蔚,汪浩

    被告:江泽民及中央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 (即610办公室)

    案件编号:02 C 7530

    要求陪审团



    法律诉状

    集体诉讼


    原告,代表他们本人以及一个受到类似情况伤害的特定集体的其他成员,申诉控告如下:

    前言

    1. 这是一件民事案,要求就违犯国际及美国法律的侵权行为予以赔偿。该法律是按照特定的“外国侵权索赔法案”(美国法典第28卷第1350节)和“酷刑受害者保护法案”(美国国会法卷第106卷第73法案(1992)),详述如下。此案原告包括三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或现居住在包括美国在内的世界其它国家的难民。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和公民,及其他们直接受害的家庭成员,或该国的访客,以及所有其它情况类似的受害者,都经历了酷刑,群体灭绝,以及其它主要的人权侵犯。所有原告均为法轮功修炼者,他们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居民或是当时身处中国因而受制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委主席 - 被告江和被告中央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610办公室)的司法管辖。所有原告均遭受了被告官方和半官方的支使和授意下最严酷的迫害和基本人权侵犯以及威胁。原告还包括美国公民或在美的外籍居民,因信仰法轮功修炼并打算大规模和平抗议中国对法轮功的迫害,他们在2002年6月被告江访问冰岛期间,遭到蓄意歧视。所有这些歧视和基本人权的侵犯均由于被告官方和半官方的支使和授意所致。

    2. 此诉讼控告被告江泽民和他帮助建立的用以组织和执行对法轮功全面迫害,酷刑折磨和群体灭绝的办公室,自1993年3月以来被告江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委主席。1997年9月江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1999年6月以来,该被告利用这些权力策划,命令,落实并指导在中国铲除法轮功的运动。被告江的行为导致了数千法轮功修炼者的被谋杀,失踪,广泛遭受酷刑和群体灭绝,以及残酷的,丧失人性的,毁灭性的虐待,数千未经法庭审理的肆意逮捕和关押。

    3. 1999年6月10日,被告江正式成立并授权中央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秘密非法活动,该办公室是中国一直以来唯一的政党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一个下属部门。中央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又称为610办公室,以其正式成立之日(1999年6月10日)命名。被告江和被告610办公室在中国镇压法轮功精神修炼中起到了关键性的组织作用。他们使用连续不断及铺天盖地的政策,对法轮功进行广泛而残酷的,官方命令式的非法迫害。他们命令并授权逮捕,关押,酷刑折磨,并肆意杀害拒绝放弃信仰与修炼的法轮功修炼者,以及公开和平抗议这些迫害的人,无论其精神信仰如何。虽然610办公室并不是一个政府机构,但实际上在被告江的非法指使下从事半官方的职能,并在被告江和其它中国政府高级官员的支持下,为了执行并实施他们的迫害目的,组织和指导对法轮功的迫害运动。

    I. 司法管辖权与审判地

    4. 本法院对原告提出的控告具有司法管辖权,其依据源于美国法典第28卷第1350节,并结合外国侵权索赔法案和酷刑受害者保护法案之条款,该条款为外国人违反国家法律或美国的条约而触犯的民事侵权的任何民事行为,以及在海外针对美国公民或任何他国公民犯下的酷刑犯罪行为提供了联邦司法管辖权和一项诉讼理由。

    5. 关于司法管辖权的另一条独立的依据源于美国法典第28卷第1343(4)节和美国法典第28卷第1331节,前者对根据保护民权的国会法案所寻求的损害补偿或同等情况或其它补偿等情况提供了联邦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后者成为依据是因为本案根据美国的宪法,法律和条款立案,并提出了与美国宪法条文,法律及美国签署的国际条约包括美国法典第42卷第1985节相关的重大联邦法律议题。

    6. 本案中,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对一些最基本的和普遍公认的人权的违反,这些人权被吸收入许多广泛认可的国际条约,并成为完全被接受的国际惯例法和强制性法规。这些人权包括不被随意逮捕,监禁和剥夺生命的权利,不遭受酷刑和群体灭绝性屠杀的权利,享受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权利,与他人结社的权利以及自由从事宗教和精神信仰的权利。原告对这些国际公认的,纳入条约和国际惯例法,并为各国法律普遍接受的人权的行使,由于被告与其同谋在其滥用职权以及其官方、半官方范围内采用的方针和手段而遭到严重而恶意的践踏,他们的行为明显地超出了法律与立法授予的权力范围。被告具体违犯的条约有反酷刑公约,民事与政治权利公约,禁止大规模屠杀公约以及联合国宪章。许多这些同样的标准都包含于国际惯例法和强制性法规,如国际人权宣言中。这些标准的每一条,及被告与其同谋违犯这些标准如何造成对原告的伤害都在本诉状第29段起的正文中加以描述和解释。这些对国际法的违犯,以及由此而造成的对外国原告的伤害,使本司法行动成立于含外国民事侵权申诉法案和酷刑受害者保护法案条款的美国法典第28卷第1350节以及美国法典第28卷第1343(4)节,第28卷第1331节和第42卷第1985节规定的司法管辖权标准范围。

    7. 被告610 办公室是江泽民于1999年6月7日建立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一个分支机构,并根据江泽民的命令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正式成立于1999年6月10日。作为中国执政党的分支机构,而本身又不是政府的官方机关,它滥用职权并执行具政府性质的法律监督职能。在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的命令和控制下,610办公室调配并指使政府官员和其它公共机关,如媒体宣传和法律监督部门,实施对法轮功成员及其家属的谋杀,酷刑,恐怖主义,强奸,殴打及财物毁损的运动。由此,它的行为构成了对许多国际法与条约的践踏与违犯。这些对国际法的违犯,及因此而带来的对原告的伤害,使本状对被告的司法行为归属于外国侵权索赔法案和酷刑受害者保护法案的条款范围。

    8. 被告江及由被告江代表的被告610 办公室将于2002年10月来美国,利用美国和伊利诺伊州对其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保护,从事宴会,会议和其它活动。作为其政党的610办公室一个成员、代表他自己的被告江泽民和610办公室的其它高级官员,既非美国公民亦非美国永久居民,仅在本国作短暂访问的事实,并不取消贵法院司法管辖权。授予联邦法庭这类民事行为的外国侵权索赔法案和酷刑受害者保护法案条款的根本特点,明确本案的许多被告或可能的被告,作为在外国由于民事侵权行为而违犯国际法的外国人,仅是临时性地逗留美国并接受我们的联邦法院的司法管辖权。此外,从伊利诺伊州芝加哥市为其举行的宴会和其他活动可反映出,被告江访问的目的还包括被告江及其610办公室要继续镇压法轮功的运动。这些活动包括有关在中国禁止法轮功的讨论。

    9. 根据美国法典第28卷第1391条(b),(d)款要求,审判地宜定于伊利诺伊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因为作为美国境内的一个地点,被告和/或他们的成员不仅在这次访问期间将亲临此地,同时要出席会议提出他们自己包括关于在中国禁止法轮功的议题,其中被告江,作为他个人和610办公室的成员,在此可收到根据民事诉讼程序联邦规则第4(c)(1),(e),(h)条细则的要求送达被告的诉状,从而启动本诉讼的程序。

    10. 根据禁止群体灭绝性屠杀公约的原则,任何人或政府官员包括国家首脑犯了群体灭绝性屠杀罪均不受豁免法保护。其它国际标准也认为,如果国家首脑和其他政府官员严重违犯国际惯例法标准,他们是有罪责的,从而所犯罪行为超越了国家首脑司法与法律的权限。这些法律允许并承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首脑的被告江的司法管辖权是国家首脑豁免条例和第28卷第1602节等的外国主权豁免法保护的例外。同样,酷刑受害者保护法也适用于犯下酷刑的任何人与所有官员,无论其地位多高,无论他们是现任还是已卸任的官员。本案既不是反对中国政府,也不是反对中国政府官员的正当合法的行为,因而在此诉讼的司法管辖权问题上,以主权豁免及国家首脑豁免进行的辩护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II. 当事方

    A. 原告

    11. 原告本身是一群特定的法轮功修炼者集体的成员和代表,他们过去或当前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中国政权的司法管辖与控制下,由于被告与其他高层官员运用他们官方和非官方权力,协同采取政策与行动,旨在处罚原告方对法轮功的信仰和炼习,阻止他们修炼,并将法轮功作为精神运动予以消灭,他们受到了各种形式的迫害和虐待,他们的人权受到了严重侵犯。其他个人原告包括美国公民和在美国合法居住的外国人,由于被告连同其它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级官员在被告江2002年六月访问冰岛期间采取的手段和政策,使原告被有目的地、蓄意地、无理地阻止登上冰岛航空公司的飞机,前往冰岛抗议被告在中国对法轮功的镇压。

    12. 请注意字母缩写用于代替某些个人原告的具体身份以保护他们及其家庭免于报复,因为其中有些人仍在中国司法管辖区内。对这些原告来说,确实存在着非常巨大的危险,因为他们起诉并公开揭露和批评被告恐吓法轮功修炼者、竭尽全力清除一切拒绝放弃信仰和修炼法轮功者的政策和手段,被告会对原告和/或其家庭进行惩罚和高压政治迫害。为本诉状提供经过公证和目击公正宣誓书的一些个人原告的身份已从文件中剪辑,可按要求提供给法庭。本诉讼递交后将向法庭提交一份要求批准诉状以及宣誓书附件中不公开个人原告具体身份的申请。原告方的辩护律师将乐于向法庭提供一切可能需要的附加身份文件,包括原告未经编辑的原件副本,只要保证原告的身份不为被告所知,或不被任何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迫害法轮功的官员和机构以任何其他方法所获知。

    13. 原告A,男, 39岁,美国公民,宾夕法尼亚州居民。他代表死去的兄弟提交本诉讼,他兄弟名叫约翰多(John Doe),男, 40岁,曾为上海市居民。2000年3月,原告A的兄弟作为旅游者在北京被抓,并与其他法轮功修炼者一起被关进一家位于上海的劳改营--清东国营农场。被监禁一年多以后,原告A的兄弟受伤死亡,时间介于2001年4月1日和14日之间。原告A的父母于2001年4月14日晚确认他的遗体。原告A的兄弟被捕,监禁,虐待并在警察的监禁下折磨致死只因为他信仰和修炼法轮功,并拒绝放弃他对法轮功的个人信仰。

    14. 原告B,男,31岁,目前旅居海外。他是爱尔兰都柏林三圣学院的研究生。他是中国公民,家在长春市。1999年12月初圣诞节期间他去北京旅游。当他去北京信访局合法地表示他对法轮功的支持时,警察逮捕了他并将他和其他被监禁者送往长春市警察局。警察没收了他的护照,不允许他返回爱尔兰继续学业。

    2000年3月,原告B作为旅游者返回北京。2000年5月13日,警察从他探望的一位朋友宿舍逮捕了他。警察把他关在海淀拘留所一个多月。拘留期间,受警察指使,他被同监犯人殴打,强行按倒灌食。这一危险的虐待曾导致关押在另一个拘留所的法轮功修炼者梅玉兰(音) 女士的死亡。

    关在海淀拘留所一个多月后,警察又将原告B关押在北京团河劳改所达22个月之久,不让会见任何律师,没有正式的审判,没有出示逮捕理由和逮捕通知,没有履行任何其他手续让他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的权利。监禁期间,原告B被警察多次严刑拷打和酷刑折磨。有一次,原告B被绑在木床架上被六支电棒同时电击,每支电棒电压都高达10,000伏,导致巨痛,痉挛和精神刺激。原告B多次被捕,拘留和拷打的原因只因他信仰并修炼法轮功,拒绝放弃他对法轮功的个人信仰。

    15. 原告C,女,47岁,中国公民,目前旅居海外。2000年7月26日,原告C到北京旅游。7月29日,便衣警察发现她是法轮功修炼者,将她逮捕并拘留在辽宁省驻北京办事处。7月30日,警察押送她回到辽宁省并拘留在沈阳市龙山拘留所。在龙山拘留所,警察多次用电棒殴打折磨她,多次强行灌食,引起巨痛和伤害。(强行灌食导致内出血,甚至多次几乎窒息)而且,她在大北监狱也被殴打与强行灌食。2000年9月25日,她被转移到臭名昭著的辽宁省马三家劳教所监禁。在马三家劳教所,她经受了一轮又一轮不断升级的,常常是六个人同时对她酷刑折磨和不断的强行灌食。劳教所的警察和犯人,在上级领导直接的压力下日夜殴打折磨她,造成受伤,还威胁她如果不放弃对法轮功的信仰就杀死她。这种情况持续达七个月。2001年4月19日,警察将她和其他九名法轮功修炼者转到沈阳张士劳教所,在那里她被监禁。有一次连续几星期不允许睡觉。2001年5月10日,警察又把她转到沈新教养院。她再次被酷刑折磨并强行灌食,威胁要杀她。她再一次经受了肉体的损伤,连续三天吐血。不久,因为估计她会死亡,害怕承担责任,沈新劳教所的官员释放了她。原告C目前正在申请旅居欧洲或美国难民身份。

    16. 原告D,女,53岁,目前旅居海外。到2000年下半年为止,她是中国公民,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这段时间,由被告指挥并实施的迫害法轮功运动遍及辽宁省及中国其他地区。她在1999年和2000年两次被捕并拘留了很长时间,受尽酷刑折磨。她被捕,拘留和受酷刑折磨的原因是因为她参加法轮功活动,她信仰并修炼法轮功。

    17. 原告E,女,目前旅居海外。她以本人及父母名义提交本诉讼。她的父母目前仍在中国辽宁省,被关在该省的劳教所里。原告E的母亲在2000年和2001年被捕两次。她的母亲在2000年被长期关押,目前仍被拘留,而且因为她对法轮功的信仰和活动被判刑。她的母亲目前关在以酷刑而闻名的辽宁省马三家劳教所。在那里,2000年10月,18名女法轮功修炼者被扒光衣服后投入男牢房。在马三家劳改所关押期间,原告E母亲受到肉体虐待,酷刑折磨和非常耻辱的待遇与惩罚,包括任意的,长期的拘留和剥夺个人的自由与安全,所有这一切只因为他们对法轮功的精神信仰和他们与法轮功修炼的联系。

    18. 原告F,男,39岁,前辽宁省某市居民,目前以难民身份旅居海外。当他1999年去北京支持法轮功修炼者并反对镇压时被捕并拘留多日。其间,他被警察用链子和电棒严刑拷打。2000年4月,他又在辽宁省再次被捕。被拷打至昏迷,血从鼻子和嘴里流出,他的脚被严重损伤。在长期拘留期间,他又被反复拷打,包括在水管上吊了三天。

    19. 根据民事程序联邦条例的第23条,以上已经认定的个人原告与一类遭到严重迫害的成员联合提交本诉讼。在被告江通过“610”办公室设计,命令,实施并监督全国性和地方性对法轮功的迫害期间,他们是或曾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或是这个国家的访问者。被告江,连同“610”办公室的其他高级官员,自1999年6月以来一直监视和控制主管迫害与镇压法轮功的“610”办公室。这里与本案有关的事实还有被告江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总书记,集中国三大权力于一身,在对法轮功非法迫害运动的整个过程中,对“610”办公室行使管理监督的权力。原告方,无论是个人还是他们所代表的集体成员,都是法轮功修炼者或相信者,由于他们的信仰和与法轮功的关系使他们国际上公认的人权受到严重践踏,包括随意逮捕,投入监狱,酷刑折磨,大屠杀,剥夺生命,自由,或个人安全,或以上述暴力相威胁,这一切都是由被告江,其他高级政府官员,和与江共谋达成这些行动和目的的被告“610 ”办公室执行的。

    20. 该集体受到严重迫害的其他个人成员,已经依照23(a)条法规的要求,通过集体诉讼被包括进本案。由于该集体人数众多无法让每个人都加入诉讼,而且该集体具有共同的法律诉求和事实,原告代表的申诉就是这一集体申诉的典型,而且原告代方将公正而充份地保护该集体成员的利益。此外,依照23(b)条例的要求,分别起诉会造成影响该集体所有成员利益的判决不一致的风险,这种情况的性质是共同的法律诉求和共同的事实主导并影响个人成员的任何问题。使集体诉讼成为裁定所申诉问题的适当方法。此外,该集体许多成员的所在地点和处境,即他们目前还在中国,仍被强行非法关押之中,以及明确他们作为个人原告的身份将对他们和他们家庭造成危险,使他们以个人名义的形式提交诉讼即便可能也不合适且不可行。

    21. 原告叶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目前旅居美国伊利诺伊州芝加哥市。2002年6月11日,他与另外两名修炼法轮功的同修于下午6:00左右抵达明尼安波利斯机场,打算转乘冰岛航空公司飞往冰岛的FI652号班机,他已经通过纽约市的东方快运旅行代理购买机票并预留了位置。他驱车8小时从芝加哥赶到机场。他特意将这次旅行安排在中国江主席访问冰岛的同一时间,以便和平地表达他对中国迫害法轮功运动的反对,并打算在冰岛打坐炼功支持他在国内受到虐待同修,发出正义的声音。当他们来到冰岛航空公司检票口时,Jessica Ginger女士,该航空公司的地面经理,通知说他们一行的名字“在一份名单中,不许登机”。当他们要求对此作出解释时,对方出示了两封信。第一封来自冰岛航空公司,第二封来自冰岛司法部。这两封信表明司法部指示航空公司在江主席访问冰岛期间拒绝那些受限旅客名单上的旅客前往冰岛。基于有关信息和判断,此“名单” 由被告和中国其他官员搜集,整理并散发,旨在阻止任何海外反对中国迫害法轮功的抗议。叶先生当晚留在机场,次日试图说服航空公司能够承认其已出售给他的机票。但是6月13日,他再次被拒绝登机。晚上,他开车返回芝加哥。次日,6月14日,当他听说一些首次被拒绝登机的法轮功修炼者后来上了晚班的飞机时,他再次驱车前往明尼安波利斯机场。他又一次希望说服航空公司职员承认他的机票。但是他又一次被拒绝登机,不得不再次驾驶8小时返回。

    22. 原告汪浩,美国公民,麻省波士顿附近Andover的Phillips中学17岁高中生。2002年5月,他和他的家庭计划去冰岛旅游,并拜会那里的法轮功修炼者,一起交流和练习他们所深信的精神信仰,时间上正好是江主席访问那个国家的时候。他们购买了于2002年6月10日出发的冰岛航空公司FI632号航班的机票。机票是通过冰岛航空公司在线旅游服务www.icelandair.com网站购买和预定的。当他和他的家庭抵达波士顿的Logan国际机场时,他被要求签署一封信,信中声明他去冰岛不是为了反对中国对法轮功修炼者的处理。作为一名知晓历史的学生,一个民主国家的公民,为了被允许登机,签署这样的“誓言”答应放弃宪法权利和基本人权,他感到深深地不安。他认为这样的命令是“非美国式”的,尤其是要求他暴露他的宗教和精神信仰及他打算如何修炼。然而,为了继续旅行,他还是签了那份声明。但是侵犯并未到此而止。当他到达冰岛海关时,他家庭的每一位成员,以及其他法轮功修炼者和那些长得象亚洲面孔的旅客都被机场的安全人员分离出来并单独审问。他们被问及“他们是否学习法轮功,是否是法轮功成员”。审问后被带到另一个房间,相互间不允许讲话,又审问了五个小时。这之后那些不在受限名单上的旅客被允许入境。在名单上的旅客,不管他们向海关和安检职员关于法轮功的问题提供了怎样的回答,一律被拒绝入境,并且通知他们将被驱逐出境。基于有关信息和判断,此“名单”有被告搜集,汇总和散发,旨在阻止任何海外反对中国迫害法轮功的抗议。那些名单上的人被拘禁在机场附近的一所学校长达18个小时。最后,2002年6月12日,经历了长时间艰苦的煎熬,他们被释放并允许入境。他们被告知政策有变,允许他们入境,因为冰岛人民和新闻一边倒的支持与抗议。

    B. 被告

    23. 被告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及居民。作为1997年9月至今的中共中央总书记,1993年3月至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委主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被告江行使凌驾于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级政府官员和政府机构之上的执行权力。这些责任范围包括:制定政策,控制管理国家及地方政府事务,选择,任命,撤销和管理政府及共产党事务的权力。被告江利用了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权力,组织并运作了非法活动,造成了对法轮功修炼者极为严重的人权侵害。

    24. 更特别的是,被告江于1999年6月建立了秘密的610办公室,作为一个共产党内拥有最高监视,调查和迫害法轮功的权力精英机构。这个610办公室,作为控制着国家机构但又不属于国家机构一部份的中国执政党的一个分部,超越政府机构职能地,以滥用职权开展迫害法轮功的运动。该办公室受被告江的指挥和控制。它雇用并指导政府官员和其它如媒体和执法机构等的公共机构实施了一场对法轮功修炼者和他们的家人谋杀,酷刑折磨,恐怖主义,强奸,殴打和毁坏财产的运动。

    25. 在被告江的命令和指导下,被告610办公室有绝对的权力,可以制定政策指导,设计并推行计划,在共产党,公安部,其他各部委(包括国家安全部,民政部,计划经济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宗教事务管理局,教育部)和其它行政单位的国家级,市级,省级管理机构中建立规范来帮助这场在中国监视,控制,压制和消灭法轮功精神信仰的运动。610办公室的责任和义务是在这个指令下任命,约束和撤销那些不遵守该办公室命令的国家,省,市级政府官员,无论中国宪法和其他法律赋予了这些官员什么权力和权威。该办公室的权威不但包括凌驾于中国宪法和法律上的压制法轮功的权力,而且包括命令调查和判罪任何及所有没有遵守他们办公室命令的政府和党的官员,不论其资格如何。它的权力进一步允许他们要求国家和地方政府官员藐视任何其它有可能干涉该办公室的压制法轮功运动命令的中国法律,条例和规章。

    26. 被告江和被告610办公室作为同谋者,指挥所有政府及政党的国家级和地方官员,机构,单位来完成在中国控制,打压和消灭法轮功的活动。

    III. 事实综述

    27. 作为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被告江泽民于1999年6月和7月开始实施一个全国性的政策,发动一场运动旨在根除法轮功并消灭其成员。这场运动由被告江泽民在共产党和政府的最高层发动、策划、授权、实施。被告江泽民领先下令取缔法轮功这一精神运动,宣布法轮功及其修炼人违法,并将习炼法轮功者置于一场目的为在中国消灭法轮功的残酷和虐待性的迫害之中。

    28. 1999年7月,被告江泽民无视立法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和权威,下令宣布法轮功是非法组织和法轮功危胁中国政府和人民因此必须强力压制。根据有关信息和判断,被告江泽民于1999年7月无视公安部的职权,下令他们签署了数条针对法轮功的非法禁令,其中特别把属于中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的为法轮功上访定为犯罪。根据有关信息和判断,被告江泽民在1999年10月下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这个“决定”来事后针对“邪教”立法以便使镇压合法化,从而教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做假。所立的法律都没有提法轮功的名字,这些法律不仅已经被用来非法逮捕和拷打法轮功修炼者,而且也已经用来非法逮捕和拷打天主教教徒、西藏人、基督教新教教徒、和其他基督教教派的信徒,那些教派就象与法轮功一样,被被告江泽民集团认定具有针对该被告江泽民集团权威的危胁。

    29. 1999年6月,被告江泽民在其身为总书记并亲自控制管理下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内部组建了秘密的“610办公室”。在其1999年6月7日对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的讲话中,被告江泽民说,“中央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成立以后,要马上组织力量,尽快查清'法轮功'在全国各地的组织系统,制定斗争策略,为进行分化瓦解工作做好充份准备,不打无准备之仗,要迅速查清'法轮功'头子的劣迹及其国外背景,搞出一个有充份事实依据的材料,”(见“江泽民同志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关于抓紧处理和解决'法轮功'问题的讲话,1999年6月7日”)。

    30. 根据被告江泽民总书记的训令,中共中央立即成立了“610办公室”,在国家和地方作为中共中央的附属部门,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省市成立其分支机构。中共广东省台山市党委签发的一份文件是中国其他省市类似文件中的典型。在这份文件中,中共中央组建“610办公室”作为中共中央的附属部门。其职责包括,“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预防、处理法轮功和其它危害社会的邪教及组织的决定;确保上下级的沟通;搜集情报以了解法轮功和其它危害社会的邪教或组织的计划;总结有关情报并上报主要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反邪教的社会宣传;执行中共中央和上级610办公室布置的任务。”

    31. 自从成立以来,被告“610办公室”与被告江泽民及中共中央一起指挥、组织、实施了在全中国范围内对法轮功的迫害。它们在北京市起的作用是它们在中国各地起的作用的典型。北京的公安和保安人员的滥用暴力行为(当然此外还有高级政府官员、司法和其它政府部门职员的滥用暴力行为),都是直接被国家的和北京市的“610办公室”所命令,所组织,所要求,所认可,所设计的。根据国际特赦的简报(2001年9月3日,国际特赦索引:ASA 17/028/2001),“610办公室'下达了非书面指令,允许警察和其它官员在这场运动中超越法律限制,如果有法轮功修炼者在拘留期间被打致死,也不会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根据华盛顿邮报的文章(2001年8月5日,星期天),“中国有系统地根除该组织,”北京的“610办公室”命令所有的居委会、国有事业单位、和企业启用洗脑班,把活跃的法轮功成员送进劳改营,在那里他们先被拷打和用其它酷刑来“摧毁”。同一篇文章还报导说,“610办公室”在强迫地方官员执行其打击法轮功的命令方面变得越来越有效;他们派工作队去监督地方官员以确保北京市(及中国其它地区)持有针对法轮功的“正确的态度。”类似地,在上海市,“610办公室”命令警察抓了大批的法轮功修炼者并把他们关进“转化班。”(上海的)这场运动打着国家安全的旗号并且配合全国性的使用“转化班。”超过100名女法轮功修炼者被关押在一个妇女劳改营。还有十二名以上男法轮功修炼者被强迫关进劳改营转化。除了逮捕、任意拘留、在警察局和拘留所的酷刑、医院里的强迫灌食、及在精神病院里的进一步折磨,还有许多法轮功修炼者在上海被警察关押期间死亡。

    32. 辽宁和黑龙江两省在中国被公认是逮捕和处理法轮功修炼者最严酷和最滥用职权的地区之一。自从1999年7月20日被告江泽民主席下令禁止法轮功并要求打击法轮功修炼者及在该两省建立610办公室以来,至少已有27名法轮功修炼者在辽宁省的劳改营和拘留所中因酷刑而丧生,另有至少29名法轮功修炼者在黑龙江省的劳改营中因酷刑而丧生。这是两个法轮功被拘者死亡人数最高的省份。马三家劳教所位于辽宁省省会沈阳市,是一个最为臭名昭著的劳教监狱,被用来大量关押和折磨法轮功修炼者。报道说这所劳教监狱在2000年6月时关押了427名法轮功修炼者。

    33. 被告江泽民和被告610办公室一起,在中国指挥了从国家到地方的各级党、政部门对法轮功进行控制、打击、和根除。例如,1999年6月被告江泽民任命中宣部部长丁关根为全国610办公室的三个组长之一,从而使得610办公室能控制全国的所有媒体和宣传活动。从那时起,被告江泽民与610办公室操纵指挥了一个大规模全国性的媒体宣传造势,直接针对法轮功及其修炼者。他们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针对法轮功散布谣言谎言,以解释、辩护和鼓动那些对法轮功的严酷打压,其中包括大规模抓人,广泛使用酷刑折磨,及相当大数量打死在押法轮功修炼者。

    34. 媒体宣传造势中的重要一环,就是由政府导演天安门广场的所谓5人自焚。这个自焚搞得逼真以说服中国百姓其不是伪造而是真实的。这一政府宣传造势的结果是,许多中国人被欺骗从而相信法轮功会进行自毁等不可思议的行为。

    35. 到2001年4月间,利用其中共中央总书记的权力,被告江泽民已搞出并付诸实施了一套更严厉、更有组织、更系统、而且由当局认可的暴力使用来对付法轮功。高压与暴力的方法,包括地方警察更大范围地抓人和酷刑拷打,更大量地使用劳改营进行囚禁,和对家庭其他成员的连坐式惩罚;连坐式惩罚包括经济制裁,扣发工资或退休金,不予升级,不发给医疗和教育福利和其它任意施加的惩罚。

    36. 被告同时还搞了一场新的宣传攻势来配合这种镇压的升级,其中充斥着来自中国社会各阶层对法轮功及其修炼者的谴责和批判。华盛顿邮报在2001年8月以“酷刑折磨正在摧毁法轮功”为题的一篇新闻专题报道中描述了对法轮功镇压升级中的三个主要手段。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手段就是增加使用警察暴力来惩罚和威胁那些拒绝放弃法轮功信仰的修炼人。第二个手段就是更系统广泛地使用强制性的“学习班”来逼迫法轮功修炼人悔过、放弃他们的信仰。第三个手段就是发动了一场新的更为猛烈的宣传攻势从而营造了一个齐声谴责式并充满了仇恨的社会气氛来支持对法轮功修炼人使用暴力制裁。

    37. 被告610办公室在组织和推行这一更严酷政策中起主要作用。由610下发给地方警察,狱警,以及其他政府官员的命令中要求以任意拘捕、刑罚、性折磨,甚至虐杀等手段更大力度地打击法轮功修炼者。在包括地方派出所的监禁室,拘留所,监狱,劳教所,精神病院等各种拘禁场所,暴力和酷刑成为用来压制及让法轮功修炼者压制和镇压的日常工具。这些暴力包括肉体折磨,强制灌食辣椒水或高浓度盐水,不准吃饭、睡觉、上厕所,呆在极高或极底的温度下,用香烟或烙铁烫,用电棍电。女性法轮功修炼者尤其还要遭受性侵犯,包括强奸、强行堕胎、用电棒电敏感部位。

    38. 据法轮大法信息中心估计,自1999年7月以来,在全国范围内有超过10万法轮功修炼者仅仅因为他们与法轮功有关的信仰、聚会和活动而被非法拘禁;其中有超过500人被判刑18年以上,1000多人被不适当地送入精神病院,出于政治目的而被强行治疗,这种行为被国际医学界广泛谴责,并违犯了相关的国际人权公约。估计还有超过20000名法轮功修炼者被非法地不经审判送去劳教。至少有361位被关押的法轮功修炼者被酷刑折磨致死,不计其数的法轮功修炼者仅仅因为他们的精神信仰或是对法轮功的支持而遭受酷刑。

    39. 美国政府的各国人权状况报告,特别是在国际宗教自由年度报告中,证实并且详尽地记载法轮功修炼者及其支持者们在中国全国和地方范围内所遭受迫害的严重性和广泛性,国际特赦组织和人权观察等非政府人权观察组织也有类似的报告。比如,2001年12月美国国务院发表的国际宗教自由2001年度报告中举了大量旨在中国彻底铲除法轮功的人权侵害具体事例。报告中提到中国政府将“镇压”法轮功当作“管理控制宗教团体,用以防止任何在中国共产党以外的团体或是权威力量”的努力 (122页)。报告还指出“自从1999年来,有大约100名和更多法轮功信仰者在拘留中死亡”(122页);“有报导说很多人身上有被猛烈殴打或酷刑折磨过的伤疤”;“成千上万的个人正在劳教所服刑”;“数以百计的法轮功修炼者被送进精神病院”,“有大量可靠报告报道拒绝转化的法轮功修炼者被监禁在精神病院里”,“警察掺用暴力对待和平的法轮功抗议者,包括老年人和带着小孩的人”,“酷刑,包括用电棍电以及用一种手脚相连的镣铐铐起来”被广泛地报导(131页)。国务院报告中提到“2000年九月国务卿将中国列为国际宗教自由法案下特别受关注国家,尤其因为它对宗教自由的严重迫害,”包括对法轮功的迫害(133页)。

    40. 被告江泽民在1997年9月7日以来一直担任中共中央总书记。因此他对610办公室在全国和地方(省市)各级的秘密运作有指挥权。610办公室是被告江一手创办,奉命对付中国的法轮功问题。他非法下令使得法轮功修炼在中国变为非法,这本身就违犯中国宪法,因为宪法规定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通过这样的法律,同时还要保证所有中国公民享有宗教自由,信仰自由,结社和言论自由。从那以后,从很多他的讲话中可以看到,他继续扮演了维持中国对法轮功人权迫害的关键重要角色。

    41. 被告江是对法轮功镇压运动最主要的官方负责人,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高级官员要配合他。根据中国法律和国际法,被告江有责任保证高级官员(包括610办公室的和其他党政机构)不得侵犯公民及来访者的权利。作为中共中央总书记,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1994年九月二十九日,第九条),被告江有责任挑选并任命中国最重要的职位,并要管理,监督和指导其行为。根据党章第一章第四条(15届党代会修订本),他还有批评和汇报共产党官员非法行为的职责。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根据中国宪法的第八十条,被告江的权力包括任命,撤销重要政府部门官员。象所有的官员一样,根据中国宪法前言的规定,被告江还进一步被要求奉行宪法和中国法律,包括保障民权,民主权和中国公民的其他权利和自由。这些职责都在组织和进行对法轮功的迫害运动中被违反了。

    42. 在本诉状中,根据事实和判断,被告610办公室在被告江的指挥下与被告江合谋,直接违反法制,积极参与设计执行任意逮捕,监禁,酷刑,杀害,群体灭绝的政策和计划,其罪行构成本诉讼案的基础。这些罪行出现与全国和地方各级,包括所有省,市,劳教所,拘留所,精神病院和医院,都是出于被告江和被告610办公室的指示,命令,监督和策划。

    43. 与各种文件中记录的全中国法轮功修炼者遭受的严重人权迫害一样,本案每个个人原告和其家庭都遭受了很具体的伤害和损失,这些都是被告和其他省,市,国家机关官员旨在彻底铲除法轮功和法轮功修炼者的运动造成的结果。

    44. 除了在中国组织和推行酷刑,群体灭绝等严重违反国际人权的运动反对所有信仰法轮功的人外,被告还在其他国家极力诬蔑和排挤法轮功。在被告江泽民与其同谋的策划下,被告610办公室与其他不知名的中国机构和官员,搜集了一份海外法轮功“嫌疑分子”和支持者的名单,蓄意有目的地用这份名单来伤害并毁坏他们的名誉,同时也是毁坏法轮功整体的名誉。

    45. 2002年6月,被告和其他不知名的中国官员密谋将一份这样的名单送给了冰岛政府和其他国家政府,并鼓动这些国家限止名单上的人旅行或是活动。特别是被告和他们的同谋者要求这些政府禁止名单上的人在2002年6月12到18日冰岛旅行,从而阻止这些人在被告江泽民访问期间进行和平静坐,让国际舆论注意被告在迫害,酷刑,群体灭绝法轮功修炼者运动中的罪行。这些作法事实上导致冰岛政府将这份名单交给冰岛航空公司,指示他们不许名单上的这些人上冰航的飞机。结果导致超过百余名美国境内的居民,其中大部份是外国人订票并付了款,但在美国的各个机场被冰岛航空公司拒绝登记,给他们带来很大的难堪和不公。很多人被示以一份由被告搜集和送交的“黑名单”,并被告知这就是他们的机票被突然无理取消的原因。一些是法轮功修炼者的美国境内的居民,到达冰岛后,被冰岛海关无理由地扣留,查问他们的精神信仰,是否与法轮功有关。这些人被扣留海关时间长短不同,以阻止他们加入在被告访问冰岛期间的和平静坐请愿。

    46. 这些对于美国公民和居民以及中国境外人士的限制性和损害性措施和做法,是在被告江泽民和610办公室指示和监督下,为伤害了美国境内的法轮功修炼者和支持者而组织并执行的。

    IV.关于侵犯人权标准和国际法以及违反美国居民权利的具体诉讼理由

    47. 以下具体的侵权,构成了对原告肉体和精神非常严重的故意伤害和折磨,这些是被告及其同谋者在中国以官方手段认可并要求执行的对法轮功以及其法轮功修炼者迫害,惩罚,恐吓和铲除的政策造成的结果。这些侵权中的每一种类别和方式都违犯了由国际条约和惯例构成的国际法。如下所述,美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都要受这些法律的约束。因此,这些就构成了在“外国侵权索赔法案”以及“酷刑受害者保护法案”中所说的侵权,如本诉状关于司法管辖权章节中第3段到第6段所述。这些行为是由被告与其同谋者利用其职权及/或滥用职权共同施行的,蓄意地有目的地用来剥夺,侵犯原告受到国际保护的人权,惩罚,逼迫,并在很多起案例中,因为他们行使自己的权利而遭到杀害,这是完全违反国际法的。部份在第44到第46段所述的违法行为同时也违犯了美国法典第42卷第1985节。

    A. 第一条诉讼理由:酷刑

    48. 反酷刑公约于1987年6月26日在国际上生效,美国在1994年10月21日签署,国会在1994到1998年间通过立法使其在国内生效执行,中国政府于1998年10月4日签署这一条约,禁止故意使用“严重的痛苦和折磨,无论精神还是肉体”来达到任何目的,包括但不仅限于惩罚,恐吓和威胁。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例Filartega v. Pena-Irala, 630 F.2d 876 (2d Cir. 1980) 中,美国法庭认为酷刑是第一个在“外国侵权索赔法案”允许索赔的侵犯人权的种类。酷刑在其他国际条例和条约中以及国际惯例法中都是被绝对禁止的,包括世界人权宣言中的第5条和国际民事和政治权利公约的第7条。后一个条约于1976年3月23日在国际上生效,1992年6月8日美国签署,1998年10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虽然世界人权宣言不是条约,但是被联合国大会一致采纳为决议案,并被广泛认为是基本的普遍接受的国际惯例法标准的体现。施加于原告及其他被关押法轮功修炼者的虐待行为,包括殴打,长时间的监禁和不让吃饭,喝水,睡觉,以及使用刑具,被迫旁观对他人的折磨,如原告在本诉状第13至第18段,第23至第26段所述,根据反酷刑公约和其他国际文件,构成了严重伤害和痛苦,因此也构成了对外国侵权索赔法案和酷刑受害者保护法案,美国法典第28卷第1350节相关国际法规的触犯。

    49. 正如美国国务院在人权国别报告和国际宗教迫害报告中广泛记载的,中国一贯大面积地将被关押的法轮功修炼者施以酷刑。原告A、B、C、D、E、F提供了他们如何被酷刑折磨,如何遭受肉体和精神的伤害,以及被告和与之同谋的政府官员由此而得到升迁或资助的个例。(请参照第13至第18段,第23至第26段。)

    B. 第二条诉讼理由:群体灭绝

    50. 群体灭绝为1952年1月12日生效,1988年月25日美国政府签署,1983年4月18日中国政府签署的防止和惩治群体灭绝犯罪公约(群体灭绝公约)所禁止。在此公约中,群体灭绝罪是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族裔、种族或宗教团体而实施的下列任何一种行为:“杀害该团体的成员;致使该团体的成员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毁灭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等”(第二条,A至C)。被告和与之同谋的政府官员的行为符合该定义是因为他们的行为包括官方认可的,制定的和蓄意施加的政策,对某一精神团体的成员,由于他们的宗教和精神信仰、集会和实践,施以严重的身体伤害而导致的关押中大量死亡的案例,目的在于惩罚、恐吓、威胁这些成员,以达到最终消灭法轮功和法轮功修炼者的目标。

    C. 第三条诉讼理由:生命的权利

    51. 1976年3月23日在国际上生效,1992年6月8日美国签署,1998年10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签署的国际民事和政治权利公约第六条认定“每个人都具有生命的基本权利”,“任何人不得随意剥夺他人生命的权利”。同一原则在1948年12月10日无异议通过的联合国总会决议--世界人权宣言第三条中提出,被阐述为国际惯例法中世界人权标准最明确的内容。如上所述,相当大数量的法轮功修炼者,根据美国国务院报告,在两年多一点的时间里,经证实有两百多人在关押中死亡,美国国务院证实他们很可能死于酷刑折磨。这些通过酷刑折磨造成的杀害,直接归咎于被告江及被告中央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的严厉镇压命令。

    D. 第四条诉讼理由: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权利,不被任意逮捕和监禁的权利

    52. 世界人权宣言第3条和民事与政治权利公约第9条保证,人民享有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权利。公约第9条规定,除非按法律程序,“任何人都不得被随意强行逮捕或拘留”或“剥夺个人人身自由”。另外,与原告提交给本法庭诉讼状的'侵权损害'特别有关的公约第9条还规定,“任何被任意逮捕或拘留的受害者应拥有能监督执行的赔偿的权利。”(第9条(5))。美国国务院2001年世界宗教自由报告中提出,“在本报告年度的一年中有数千个案例,个人因为修炼法轮功,或承认信仰法轮功,或拒绝谴责法轮功团体或法轮功创始人,而受到刑事,民政或超出司法范围的惩罚,”(第125页)及“有300多人。因与法轮功有关联,被判刑最长达18年,”及“数千人在劳教所服刑。”(第131页)。国务院报告指出,根据'中国法律年刊'(官方出版),1998年与1999年期间,因'扰乱社会治安'罪名而被逮捕的人数,由76,500人猛增至90,000多人。这个明显的增加“主要是因为中国政府开始于1999年的对法轮功等团体的镇压”(第129页)。本诉讼原告提出的“被任意逮捕或拘留”表明,被告伙同其他高级官员所执行的对法轮功修炼者滥用司法导致了姿意剥夺个人人身自由,并常造成严重的人身伤亡。

    F. 第六条诉讼理由:思想,精神和宗教信仰的自由,及不受干扰表达意见和自由结社的自由

    53. 有权拥有“思想,精神和宗教信仰的自由,及不受干扰表达意见和自由结社的自由”被写进世界人权宣言第18,19及20条和民事与政治权利公约第18,19及22条。根据前所列举的例子,美国国务院“世界宗教自由”报告及国家人权报告,被告所采取的政策和行动,禁止法轮功,镇压,严惩和恐吓法轮功修炼者,以达到消灭法轮功的目的,严重违犯了国际公约的人权与保护法。这一“残暴”又“持续的镇压法轮功运动”,包括把“数千”法轮功修炼者送进“劳教所”或“特殊建立的场所”,“转化”拒绝自动放弃其信仰的的法轮功修炼者。“(第129-131页,美国国务院”世界宗教自由“2001年报告)。在这场诉讼中,每一个列出的原告都指出他们被逮捕,拘留,惩治的经过,其中包括酷刑和性侵犯,均由于原告信仰和修炼法轮功并拒绝放弃他们的信仰。


    G.第七条诉讼理由:违反以上引述的国际惯例法中的人权与保护法

    54. 以上引述的触犯国际条约相关法律的每一条违法行为,还践踏和违犯国际惯例法中A至F小节里列举的同一权利的保护法。众所周知,列举这些具体条约中国际公认的权利与保护法并不排除原告受国际惯例法的保护,而是提供认可他们受国际法保护地位的另一条与国际条约相关的框架。明确这点及受国际惯例法的保护,非常重要,因为它们提供了要求所有国家和政府都遵守国际上接受的人权标准的依据,无论这些国家是否签署了某一具体的人权条约。例如,在Filartega v. Pena-Irilla, 630 F.2d 876 (2d Cir. 1980) 一案, 美国法庭认定,有可能根据国际惯例法及含同一反酷刑标准的条约,将禁止酷刑作为外国侵权索赔法案诉讼的基础。

    H. 第八条诉讼理由:违犯美国司法管辖权范围内的公民权利的阴谋

    55. 除了他们构成违犯了国际法的'侵权行为'外,被告还与他人同谋剥夺在美国的许多个人的公民权利,而违犯了美国法典第42卷第1985节。具体地说,为了配合,支持在中国镇压法轮功的运动,被告把他们对法轮功修炼者的迫害和恐吓,限制对中国政府镇压和酷刑政策的抗议的运动延伸到美国和西方国家的法轮功修炼者身上。作为镇压和毁谤法轮功运动整体的一部份,被告收集了一份(中国以外)其它国家法轮功修炼者及法轮功支持者的名单,并到处散发,以禁止法轮功修炼者和支持者前往冰岛和其他国家和平抗议在那些国家访问的被告和其它参与迫害法轮功运动的中国官员。例如,被告江2002年六月的冰岛访问,被告将已收集的名单提供给冰岛政府,冰岛航空公司和冰岛议会,中国政府并正式要求禁止法轮功修炼者进入该国。这份名单,及中国政府的要求,对在此诉状中提及的造成的伤害与违犯法律起了相当大的作用。许多报导报告,早在2001年5月7日被告访问香港期间中国政府就利用这一或类似名单禁止法轮功修炼者入境。

    55. 这些在美国犯下的侵权行为,构成了对美国公民及生活在美国的外籍居民公民权利的违犯,也就是违犯了美国法典第42卷第1985节的法律条款,包括旅游的权利,自由持有,遵守,行使精神信仰的权利,自由与他人结社的权利,行使基本言论及表达自由得权利。对出现在被告收集到的法轮功‘黑名单’中,及居住在美国的外籍居民中的大部份人,被告的行为构成了违犯美国法典第42卷第1985节,及外国侵权和酷刑受害者保护法。

    V. 索赔请求

    56.根据以上事实,司法诉求,和法律依据,原告代表他们自己和其他处境类似者请求法庭针对被告:

    1) 根据所描述的伤害,对原告进行与证据一致的补偿性赔偿;
    2) 根据被告极其残酷的行为以及造成的伤害,对原告进行与证据一致的惩罚性警告被告的赔偿;
    3) 做出宣判,确定已经发生的严重人权侵犯的方式和手段的非法性,以及被告伙同中国其他高级官员一起,计划并实施导致原告严重永久性损伤的政策与手段中所起的实质性作用;
    4) 提供与法庭司法权一致的禁止性的赔偿,禁止被告对原告和原告所代表集体中的其他人进一步采取造成严重或永久伤害的的非法行为;
    5) 提供法庭认为适当的和必须的救济; 以及
    6) 考虑到美国法典第42卷第1985节允许赔偿律师费,判决被告赔偿与本案诉讼程序相关的合理的律师费用,成本,包括递送传票,提供有关民事侵权行为的证明,提供他们所受伤害的性质和范围,建立并证明此案中集体诉讼的法律要素。

    陪审团审讯要求

    根据民事程序联邦条例38(b)中的要求,此案要求陪审团审讯。

    日期__________

    此呈

    ──────

    弗里德里克 S. 来恩律师
    芝加哥,伊利诺伊州

    特瑞 E. 马什律师
    华盛顿DC

    伊利诺伊州北区美国联邦地区法院东分院法庭令

    ─江泽民被控案法律文件之二


    原告:A,B,C,D,E,F 及其他情况类似者,叶蔚,汪浩
    被告:江泽民及中央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 (即610办公室)

    民事案件编号:02 C 7530

    法庭令

    应原告关于被告在伊利诺伊芝加哥逗留期间,由任何协助保护被告的保安人员送交传票和诉讼书的法庭令的申请,在审核律师支持其它与此有关的申请而作出的证词后,在此

    下令准许原告用替代方式送交传票和诉讼书的请求,

    进一步下令,送交的完成是以送达传票和诉讼书于

    1. 任何在被告江泽民在伊利诺伊州芝加哥逗留期间协助保卫他的保安人员,包括美国国务院特派保安人员,机密保安服务局特工人员,联邦调查局的特工人员,组成摩托车队的伊利诺伊州警察官员,芝加哥18区警察局局长约瑟夫格利芬,或

    2. 被告江泽民在伊利诺伊州芝加哥逗留期间保卫他的旅馆保安人员,或

    3. 以中文接受指令的中方保安人员

    传送本法庭令,传票和诉讼书的副本给被告江泽民,

    进一步下令,以上所列保安人员必须执行本法庭令,在该被告在芝加哥逗留期间,立刻将函内的本法庭令,传票和诉讼书的副本交给该被告,

    进一步下令,函内的法庭令是在原告将首先尽力亲自向被告送交的努力后预备的。

    进一步下令,本法庭令和原告的文件及法律备忘录,以及在此附加的证据在加印密封下备案,直至送达完成。

    [签字]威廉姆 J 希贝瑞
    美国联邦法官
    日期:2002年10月21日

    美国伊利诺伊州北区法院关于江泽民被控案状况听证的法庭指令

    ─江泽民被控案法律文件之三


    美国地区法院
    伊利诺伊州北区


    麦克 W. 道宾斯 (Michael W. Dobbins)
    书记官办公室
    书记员

    特瑞 E. 马什 (Terri E. Marsh)
    华盛顿DC




    案例号码:1:02-cv-07530
    名称:匿名原告A到F诉江泽民
    审理法官:尊敬的马修 F. 开那利 (Matthew F. Kennelly)

    马修 F. 开那利大人在2002年11月25日设定的日程:
    2003年1月7日9点,在法院房间1719号,在法官开那利面前进行初步情形听证。各方将审核并遵守附件中的指令。原告的律师被要求把一份此指令以和将诉状递交到被告手中的同样的方式送到各个被告手中。这是一个邮递的通知。

    此摘要记录由书记员于2002年11月25日记录。

    注意:此通知根据联邦民事程序条例77(d)和联邦刑事程序条例49(c)发出,是由维持该区民事及刑事记录的自动摘要系统ICMS所生成。如果附有详细的指令或者其他文件,请从这些文件中阅读附加的信息。

    请浏览网站www.ilnd.uscourts.gov查阅已定事件,动议业务, 近期意见和其他信息。

    查看我们的网站去法院网(CourtWeb),一个法官判决的简要列单。查看对已告知的条文的判决。还有,订阅法院监察(CourtWatch) -- 一个免费的服务 -- 以接收法院网上新登消息的电子邮件通知。

    要申请PACER帐户,请电1.800.676.6856


    修订于:10/23/00

    建立最初指定日程的会议的指令
    指派给法官开那利(Kennelly)的民事案件

    (非用于按揭取消抵押人回赎权案例,ERISA回收案例, pro se囚犯案例,社会安全上诉,破产上诉,人身保护令案例)

    此指令很快在原告在该诉讼中起诉后发出。原告的律师被要求把一份此命令以和将诉状递交到被告手中的同样的方式送到各个被告手中。

    法庭会在大约提交的60天后,于早晨9点举行一个指定日程的会议。这个术语和联邦民事程序条例16(b)中一样。此会议将在会议厅(1778房间)中举行。原告的律师和每个被专业递交诉状人递交诉状的或者出席的被告的律师(或两者都包括),应根据联邦民事程序条例26(f),于会议的至少14日前会面。

    各方无须提交他们关于建议性查证计划的书面报告。然而,来参加会议的各方应该准备好讨论他们的查证计划和其它根据条例16(b)在制定日程中应包括的合适的主题。各方还应该准备好讨论以下内容:

    a. 传票送达的状况;
    b. 此案例的通常性质和预计中将辩驳的论题;
    c. 已递交的或者可预见的任何回复性抗辩或动议之性质;
    d. 争议的数量,损害要素,以及是否有保险分担;
    e. 调查的性质,范围和日程,包括调查的终结日;
    f. 达成协议的可能性。

    于根据联邦民事程序条例16(b)的会议的至少14日前,原告被指令写一份书面协议要求给被告。于会议的至少7日前,被告应书面回应原告的协议要求。

    联邦民事程序条例26(a)(1)中的条款将适用于此案例,缺席此条例所要求的查证在此案中是不合适的。反对适用条例 26(a)(1)的任何一方必须在指定日程的会议的至少7天前提交书面反对。法院将就任何这种反对在会议上作出裁决。

    法院希望所有被递送诉状的被告或者无需被递送诉状的被告都参与这个程序,无论他们有没有回应这个诉讼。如果任何一方没有律师代理,那么此方应该以个人名义遵守此指令。
    附件:原告律师通知被告江泽民出庭听证信

    特瑞 E. 马什 (Terri E. Marsh)
    律师
    华盛顿DC



    江泽民
    国家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南海,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

    关于:对被告的通知,有关在法庭前2003年1月13日的状况听证

    江主席:

    请参见此信附上的一份美国地区法院伊利诺伊州北区法庭对匿名原告A到F诉江泽民,案件号码1:02-cv-07530的案件的2002年11月25日的法庭指令。作为这个诉讼案的其中一方,象法庭指令中指出的,法庭期望你亲自或通过你的法律代表于2003年1月13日上午9点,法院房间1719室,在法官开那利(Kenelly)面前出席制定日程的会议。你作为此诉讼案中610办公室的代表,请注意这个听证还会涉及610办公室的活动。

    请注意虽然法庭指令表明听证日期是2003年1月7日,此日期已经被改为2003年1月13日。这个听证将在2003年1月13日上午9点,法院房间1719号。

    此信还附上一份诉状复印件,传票复印件,和法庭授权因代理服务指令复印件。为了帮助你及时地参与法庭听证和必须在指定日程的会议至少14天前与原告律师的调查会议,我们还附上这封信的翻译件和法庭指令的翻译件。联邦民事程序条例26(f)要求各方在最初的法庭听证前会面并讨论程序事宜。

    谢谢你对这件事的充分的注意。

    (署名)
    ──────
    特瑞 E. 马什 (Terri E. Marsh) 律师
    华盛顿D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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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在另外空间的故事:正法迫近 邪恶挣扎 地球、人体受撞击

    大法小弟子口述、母亲整理

    正法之势迅猛推进,已快接近地球表皮。正法洪势,每向前推进,邪恶能呆的空间就越来越窄。正法洪势和地球表面分子之间只剩下一条很窄的空间,每日都在变得更窄,大法弟子的身体是被保护的,邪恶不能钻进大法弟子在分子这层空间的身体,邪恶出自本能地自救,都发狂了,拼命地想躲进地球分子这个空间,钻进地球上,就可以延缓生命。目前,地球、人体表皮正被邪恶疯狂攻击。

    常人不用说了,思想不正,符合邪恶生命思想的人,会“引狼入室”。大法弟子的身体正经受空前的压力,邪恶拼命地往大法弟子人这层身体上撞,企图能进入表皮。若在个人修炼期间不扎实,或有明显执著没放下,都会成为邪恶重点攻击的目标。现在有些学员身体上发痒、起斑点、“皮肤病”等都是另外空间邪恶生命的“头”拼命地往学员表面身体上顶,希望进入表面空间。若发正念未能及时清除,就会出现这种显现。

    邪恶狂乱到不守任何规则。魔头溃散,就象一头动物,受到袭击时,临死前发狂地乱嚎、乱咬,见空就钻。从前邪恶破坏还守些“魔”道规矩,正法洪势在即,邪恶都看得到,全乱了,致使地球上有很多怪异事情发生。

    目前情况下,发正念、学法、讲真相非常重要,很多学员觉得已经很重视发正念了,其实还不够。发正念能在正法结束之前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包括对众生更大范围地救度。

    师父说:大法弟子的前程是光明的。正法弟子在新的大穹中已诞生出光焰无比的新宇宙,师父将我们的一切都完美地做好了,目前,只有正法弟子才能进入新宇宙。旧势力疯狂地妒忌。正法弟子的人数是有限的,都是经过严格挑选的生命。

    我们经常讲否定旧势力的安排,若没有学好法,就不能从法上根本否定旧势力。还有些残余邪恶未灭,也与大法弟子不能更大限度地否定旧势力有关。很多时候,我们否定了旧势力的部分,仍有超出目前仍未意识到的范围等待我们否定。大法大得不可想象,只有在法上精进,才能超越旧势力设定系统之外否定。

    以上为个人体悟,受个人层次所限。仅供参考,望大家严格以法为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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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如何对待同修的执著”的一点认识

    大法粒子

    近来,与同修交流中,谈到一个问题:看到其他同修有执著后,给他指出几次后发现他接受不了,还导致彼此不愉快。今后还继续给他指出吗?

    对于这个问题,我有以下几点体会:

    首先,我们给对方指出他的执著的基点是很重要的。是真心为对方好呢,还是自己对于对方带着执著的言行觉得看不惯、无法接受。虽然看到他有执著,但能从体谅及包容的角度去理解他的痛苦及他的心态吗?如果是真正善意的,我们的心就不会被别人的执著带动,不会有任何诸如反感、厌恶等情绪。如若不然,其实就是在用自己的观念去看待对方,虽然这时自己觉得看对方的执著很准,他就是如何如何的。自己觉得分析得很客观,且很多时候看到的是很明显的执著,但这时指出往往是无效的,关键是自己没有真正慈悲的心态,就无法触动别人的心。我发现一个生命对其他生命对于他是否是真正的纯善是能感受得到的,因为我们的心带出的各种想法都是物质,别人就能觉察到。不论表现得如何善,但如果心中有观念及杂质,说的话就带着不纯的信息,从而会被高层法理制约,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在我自己的修炼中,我发现很多时候,我能被周围大法弟子的纯净言行所感染及感动,在不知不觉中去掉了很多自己的执著。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我们想改变别人的执著最好的办法是纯净自己,一个纯净的心本身能净化周围一切不正的因素,从而达到“佛光普照、礼义圆明”的效果。

    其次,我们给对方指出执著的方式很重要,通常我的做法是因人而异,针对不同人采取不同的能使他接受的方式。比如我认识两个老年大法弟子,在接触中发现她们各有一些很明显的执著,但自己却长期不觉得。和她们接触时间长了,我对她们都有了一定的了解。发现其中一个阿姨虽然有很多执著,但有一个很明显的优点,就是对于别人给她指出执著,不但不反感,倒非常喜欢接纳。而另外一个则对别人给她说的任何意见都无法听进去,属于自视甚高、自我感觉非常好的人。于是针对前者,我就直截了当地指出,她还很感谢我。对于后者,从对她的了解我知道直接说会触伤她的自我意识,起不到作用。就常在与她聊天中谈到我自己的执著时,在谈法理的认识上把我希望她能认识到的问题都讲出来。因为是在说我自己,所以她没什么反感,渐渐再和她谈话时发现她变得能找自己了,而从前她最大的问题是从不向内找。这样经过几次之后,发现我希望她能认识到的问题,她自己也基本上都意识到了,时常说起自己的不足。我觉得很高兴,因为与她的交流起到了应有的效果。

    再者,我们指出别人的执著应该报着“做而不求”的心态。不要指望一和对方说,对方马上能认识到他的执著,对我们报以感激。有时对方常常会认识不到自己的问题,也许还会回报给我们不良的态度。但如果是真正为了对方好,我们就不会计较他对我们是什么态度的。因为我们指出是为了帮他认识到他的问题,虽然他一时接受不了,但也许会对他的心略有触动,下次别人再指出时他就能明白了。所以当时看到效果不好,也不要就此认为我们的所为没什么用,也许效果会在将来表现出来。

    我自己从前在常人中形成了一种很强的保护自己、不愿得罪人的心态。所以在以前很少指出同修的不足,觉得恐怕会得罪人。所以前几个月当遇到有同修在我面前大谈其他同修的不是,甚至明知她说的不对,我都提不起勇气来给她指出。每次都想让她向内找,但话就是出不了口,到嘴边就变成了附和她的话了。也许为了去我的心,最近就总遇到不同的同修在我面前论其他人不是的事。我后来悟到我再顺着她们其实是在害她们,在加强她们那颗愤愤不平的心。于是,现在再遇到这类事,我就会在对对方表示理解和耐心之后,按照法理上的话委婉地指出对方的不足。因为很注意方式,所以效果还不错。其实这样做时,我觉得我自己那颗很强的保护自己、不愿介入矛盾的私心也渐渐去掉了。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别人的执著被我看到了,说明我有需要向内找、有需要提高的地方,是否自己有同样的执著,也许只是表现方式不同而已?这是大法弟子遇事首先向内找的原则。

    以上为个人所见,不妥处请指正。

    (英文版:http://pureinsight.org/pi/articles/2003/2/24/14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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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进的科技能带来和平或幸福吗?

    ─《纽约时报》评科技发展所带来的事故灾难

    同云

    人们通常认为科学的发展、技术的更新能给人类带来更舒适的生活。事实果真如此吗?《纽约时报》2002年12月26日刊登了一篇文章,重新审视了科技发展对人类事故灾难的影响,并提示了潜在的危机。[1]

    天灾人祸时有发生。事实上,科学家们认为小行星与地球的相撞导致了恐龙的灭绝。而1666年的一场大火将伦敦大部分夷为平地。这些事故,就象地震或龙卷风一样,是科学家们目前还无能为力的。但除此之外,还有不少事故,则是我们引以自豪的科技发展所带来的。

    文章中说,我们现在出现事故的机率在逐渐增大。而且,技术和通讯的发展使得事故变得更加全球化。一般谈起事故,人们总是说机率有多大。然而就现在而言,事故的发生则是迟早的事,只不过我们还不知道什么时候会发生、带来的后果有多么严重。且不说各种各样核事故的例子,单单环境污染、温室效应等等就是令科学家们头痛而又无法解决的问题。

    Paul Virilio是一位此问题的专家。他在巴黎举办了一项“事故博物馆”来介绍这一观点。他介绍说:“技术的发展使得现在很有可能就在人们尚未意识到的时候爆发一场全球性的灾难或恐怖活动。”

    科技发展能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一些改变,但并不一定是和平或幸福。当先进的技术能用来搞恐怖活动时,当战争来临而双方的核武器能够将地球毁灭数百次时,当人类把地球的再生资源消耗殆尽而又面临着无法解决的环境污染时,人们就会意识到真正能给人带来美好生活的并不是高科技,而是人与人之间的真诚、善良与忍让。

    参考资料
    1. http://www.nytimes.com/2002/12/26/arts/design/26ART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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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刚不动的正信

    大陆大法弟子

    投稿者按:此同修是广东大法弟子,他的壮举在当地传为佳话。他凭着对法的坚定,对师父的坚信,为真理舍尽一切的坚强的意志,在人间谱写了一篇惊天地、泣鬼神的美丽神话。他在绝食期间用无比强大的正念抵制着邪恶对他的迫害,最后只剩下一把骨头了,邪恶们称其为“植物人”、“骷髅标本“,还差点送到火葬场火化。其后劳教所不收他,把他扔回了家。现在此同修在大法的沐浴下,竟奇迹般的复活了——身体健壮,皮肤白里透红,大法的威力在他身上充分地体现了出来,这一切有力地震慑了当地的邪恶之徒们,有力地打击了邪恶之徒们助纣为虐的嚣张气焰。下面是此同修的正法经历:


    投放真相材料时,自己带着怕心、做事心,让邪恶钻了空子而遭绑架了。拍照、印指纹、套中供等都被我严正地抵制了,但恶警仍得意地炫夸:没啥关系,一样可以玩倒你……他们还恬不知耻地说:一个月后,你在劳教所里,就会(在严刑折磨的迫害中)写信来感谢我们!真是颠倒黑白的强盗逻辑。

    我是修大法的,一切由师父安排;旧势力的一切,师父告诉我们那是不成立的。想让那腥风血雨的残酷(邪恶集团标榜为春风化雨)让我背叛大法,我绝不承认这种迫害。我决意不走邪恶的考验程序,就进行绝食抗议。

    恶警将我投进“老虎仓”,企图让犯人打垮我。讲清真相后,犯人都乐意和我做朋友。令恶警气馁的是,大多数犯人都理解、支持我的正义抗争。

    从第四天起,恶警让劳改犯采用野蛮的暴力手段灌食:捏鼻、掐腮、撬牙、插漏斗……副所长别出心裁地找来一截硬胶水管,让劳改犯从咽喉倒插入,说是方便些,当插到满口满脸都是血桨时,连劳改犯都发怵停手不干了,副所长却气急败坏的叫嚷:给我往死里弄,死了当只蚁!他低声给劳改犯撑胆子:死了,有正所长来担责任,怕什么呢!看来,这家伙一心想升官,企图在谋杀法轮功学员中往上爬。

    主管监狱的局长来了,假惺惺的哄我:咱尊重信仰,有什么问题可以向上级反映解决,何苦作践自己,云云。我直指伪善的毒心:这是欺骗,想让我不抵制邪恶因素,企图迫害和转化,别作梦了,我宁死不屈!这家伙就撕下道貌岸然的假面具咆哮起来:你若坚持绝食,我毒死你!我坦然回应:我知道你们什么下流恶毒的招数都用得出的。他灰溜溜地走了。正所长软硬兼施的,先是许诺尽管开口提要求,吃饭问题就最大……不久,他恶狠狠地威胁说,再不听话,活生生的送火葬场火化!这家伙贪婪至极地说:“你这个身体蛮值钱的,将内脏器官割出来,捐给XX党吧。”“其实,只要让犯人捉握着你的手来写个遗嘱捐内脏,强行按个手印,就合法了,反正你将快死了,死无对证嘛……”他为自己的表演出色而得意地干笑起来,恶警和劳改犯纷纷拍马屁,称赞招术高明。

    野蛮灌食起不了作用,就给我输液了。狱医牢骚满腹:平时可以懒床,唱卡拉OK伴老婆,有病号才寻呼回所里值班,你真是早些个死了才好哇!他接好针头后将责任推给(先前吸毒注射针的)劳改仔,溜走睡觉了。

    家里人哭泣着来了。老母亲鼻涕眼泪的流得我满身都是,无非也是要我念亲情、配合XX党、放弃信仰,家人还“偷偷”地将食物塞到我口里,说死了多可惜呀……一旁的邪恶之徒在忙着录像,为他们迫害法轮功而找借口。那时刻我想到了“心一定要正”、“为谁而存在”的法理,没有为糊涂的情所牵动,这幕闹剧也就草草地收场了。

    随着时间的延长,痛苦也就显得大了,浑身象烘干了,头昏发炸,身体不动弹就很辛苦,稍动一下也更辛苦。口液又苦又臭、发出阵阵腐味、咽喉溃疡腐烂得厉害,恶警将我四肢铐锁在床上,成了现成的“老虎床”。瘦骨嶙嶙的躺在那儿,动弹不了、不开口、不睁眼,谁都相信我被迫害至快要死了。痛楚如大山巨浪般压来,时间都有点儿难挨。也说不清到底是昏迷,还是有点儿知觉,好象一阵阵痛苦后,又是昏迷了。也有许多干扰,昏昏沉沉中多数好象在吃着什么美食哇,也有人说这是破坏常人的状态,观念也不停地冲击着:到底我能否坚持下去,能否战胜邪恶呢?

    当心中叫苦不迭时,也哭求师父再消减消减。我也问自己为什么觉得苦呀?究竟被什么牵动着不想再往前走下去呢?师父教诲我要“吃苦当成乐”(《苦其心志》),我做到了吗?我就默念经文,找自己的执著。关键时刻中,我觉得经文是多么的有内涵,仿佛法给我注入无穷的毅力,无数的痛苦也就在法的启悟中承受过去。当时,我很后悔以前的不精进,对法记得少!肉体上的苦不算什么,当强烈的欲望袭来时,就觉得苦了,也有怕心,担心自己修得不好,死了怎么办呢?我发现怕死的念头中都是夹杂着不同的执著。“法能破一切执著,法能破一切邪恶,法能破除一切谎言,法能坚定正念。”(《排除干扰》)凭着心中有法,我不断冲破这些障碍,明白自己存在的意义,不必怕什么死亡。

    叛徒也来干扰了,胡说了一些自欺欺人的可笑谎言;还用强盗逻辑为邪恶集团的迫害辩护,言辞中不时吐出诽谤大法师父的话。我自身的状态是,绝食中不能见光听声,光、声都令我痛苦,干脆长期闭眼合嘴,植物人似的铐在老虎床上(一切由护理解决),封闭自己,邪恶之徒想知道我的情况包括想找空子,没门儿。当时,除了叛徒冰冻的手拍弄的痛苦外,还有内心为其变质了而伤痛,师父带我们走正道,为何你们(叛徒)恩将仇报呀!

    差不多二十四小时输液,而且用上了蛋白乳,满是扎针疤块,血管都沉了,想扎针都难。那些营养液会有效果吗?(其实,营养液顶不了什么用)我想起《论语》中:“现代人类的知识,所能了解的只是极浅的一点点而已,离真正认识宇宙的真象,相差甚远。”这么点儿现代科学的产物,绝对动不了掌握高深法理的心。

    到后来,肠胃抽搐出血、反胃作呕、吐血(护理惊叫),观念又来了:死了怎么办?我坚持到结束那天吗?叛徒也恐吓我。但他的反面例子却点醒了我,不能对邪恶寄予任何希望或侥幸。

    邪恶之徒经常用恶毒的话来诽谤师父,借此激将我开口,但我不入圈套,只有坚定才是头等大事。每当清醒时就清除干扰、念法,就象婴儿吮奶似的,我觉得法理是那么玄妙、给我注入无穷的信心,破去许多干扰与执著,当我将绝食抵制迫害、坚持正信时,也体会出正念强于痛苦,痛苦就变少了、不那么可怕了。

    我担心插胃管灌食,邪恶之徒就对此来干了。五六个粗人按住我,将胃管从鼻孔猛捣进去那滋味实在难以描述,极其痛苦。粥水涕涎等淌流了头上床上满都是,医生护理都恶心。当胃里突然充入食物时,也是莫名难受,但却无力挣扎、也没法子挣扎。医生说插管会损伤食道、胃等,不取它出来了。我一挥手就搞它下来。后来,恶人用纱布带子将我头颅固定了,将管子用胶布贴在额上,说是为了我好。我可不是来医院吃饭的,是迫害者绑架来此,必须反迫害,不能配合这种伪善背后的恶毒目的,必须将胶管弄出来。于是,胃、嘴、咽喉、面肌等协调蠕动,胃管好不容易才被牙咬住,再将它“咬”出来 。不可能的事出现了,邪恶之徒也镇住了,只好费劲儿的、又惊又怕的插管子,但多次都被牙咬住或被咽喉顶住,稍不注意还将粥水倒干净。

    在迫害的环境中,不能消极受其摆布,我要掌握主动权。除了吐净液外,我又加上了拔针(擦脱针头)、滚跌下床等抗议行为,恶警们怕不行了,(先前有学员被迫害致死,他们怕承担责任)将我四肢铐得紧紧的、甚至张开、扯紧,企图让累乏折服我,还恫吓、煽耳光的下刑了,我连光线、声音都几乎受不了的体质,受耳光的滋味可太难过了。但它们又担心打死人承担责任,邪恶之徒也知道绝食中的人一施刑会死的,做贼心虚。这些手段没吓倒我,反而被利用来消耗能量。

    有个邪恶小头目目睹了灌食一幕后,惊讶地说,原来灌食这么可怕的,多恶心呀,以前没见过,我可服了你啦……别折磨自己了,吃饭罢,既往不咎……动人的谎话及过河拆桥的坑人手段起不了作用,我从小就熟知中共是害人的高手。

    又是几十天过去了,随着时间的延长,看管恶警烦恼透了,纷纷将怨气发泄到我头上。我也不时向内找原因:是不是还没达到标准,有执著空子被邪恶钻着呢?为什么拖得这么长时间呀?通过念经文,我明白了生死之念不要担心,没有了执著,就坚定护法即行了,生死不应存在于观念中。虽然痛苦万分,却突感全身轻松、美妙无限。我坚信必胜邪恶,不必担心时间长短,不必担心邪恶的毒弄、辣招,因为心中有法,法是金刚不破的……不知过了多久,邪恶之徒送我回家了,医生最后一句话是,哇!骷髅标本,这人还能活吗?回家后,我才发现,瘦得只有骨头,外面蒙着一层黑色坏死的肌皮,一动也动不了,究竟上了多少天的老虎床,打了多少针(也有如万针刺、万蜂蛰的怪针)不得而知了。当时,谁都认为我要死了,但佛法在心,我硬闯了过来。

    一点经历,与同修参考互勉,不当之处,恳望慈悲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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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大法网站投稿之我见

    菱云

    大法网站是我们大法弟子共同的网站,里面不仅包含了我们全体大法弟子的智慧,同时也溶入了网站编辑们的辛勤劳动和智慧。我认为向大法网站投稿是我们每个大法弟子义不容辞的责任和殊荣。

    我们每个人可能都把看大法网站当成每天的例行事情,从阅读其他同修的文章中,我们收获了很多,倍受鼓舞,互相促进,“比学比修”。大法网站不仅是讲清真相、救度世人的场所,还是我们的不可缺少的重要修炼环境,是我们共享智慧的地方。在网上,我们“互相鼓励,共同精进”。

    其实,不仅仅于此,网站还有更深远的意义,他是我们正法弟子随师正法辉煌历程的记录,是留给宇宙历史的伟大的杰作。

    现在大法工作很多,每个真修弟子都在全力投入。这其中,每位大法弟子有很多感人的故事,有很多动人的经历,有很多智慧的火花。每项大法工作也是如此。如果能够抽出一点时间把这些珍贵的东西记录或者整理出来,那个人的智慧就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

    大法网站已经成为正法洪流中的一部分,我们应该主动地参与和维护。

    个人理解,不妥之处请同修慈悲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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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录像片:2002年台湾暑期教师研习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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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夏丹青

    天乐

    《人物御龙帛画》

    点击下载高精度图片

    古老的华夏文化是半神文化。华夏神州历朝历代都是一朝的文化,一朝的服饰,每一朝的天子都仿佛是天之子,由神派他来主掌人间。谈到天子,人们不禁想到威严的龙颜,雄伟的皇宫和显赫的权势,但可曾想到天子的龙袍,皇冠上的彩色花纹和中国最原始的绘画有紧密联系呢?

    黄帝,华夏的祖先,也许是为了点缀他的威严,也许是附天命在身为人类播洒文化、智慧的种子,他的大臣史皇在其衣冠上点缀一些彩色花纹,形成五彩之绘;而另一位大臣仓颉,在天地山川鸟兽中获得灵感,创造出中国最早的文字 -- 甲骨文。结构、形态活象图形的甲骨文仿佛与绘画的原始形态交相辉映。

    在中国最早的三个朝代,夏、商、周中产生的壁画和劝戒画透露出浓厚的对神的信仰和对道德的重视。神话中的珍奇异兽、圣人君王的肖像给这原始三代的丹青艺术披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丹和青是中国古代绘画中常用之色。《汉书.苏武传》“竹帛所载,丹青所画”。故丹青成为绘画的代称。

    即五彩之绘后,帛画诞生了。最早的帛画也就是丝布上的丹青。战国出土的《人物御龙帛画》描绘了一个高冠佩剑的男子驾驭一条疾驰的游龙,画面生动逼真,栩栩如生,观赏者仿若置身于仙境。被丝帛神灵渲染得更加韵味深远的书画之邦春秋战国渐渐隐退后,秦始皇统一了中国。这个对华夏历史产生重大影响的朝代,不单单在军事、政治上称雄天下,在文化艺术、雕塑和建筑上也称得上雄风浑厚,绮丽而又威严。这个时期的丹青艺术主要表现在壁画和极少量保存下来的木板画、瓦当与画像砖上。画风雄健,色彩鲜丽,造型生动质朴表现出秦国一统天下时的精神气魄。

    《女史箴图》(局部)

    周朝的老子、孔子分别创立了道家、儒家学说,阐述人生哲理,深深影响着后人。汉代就是一个受其影响颇深的朝代,所以劝戒艺术极为盛行。这个非常重视道德行为标准的时代不论是在帛画还是壁画上都描绘了人类社会的安宁与和谐及对神的信仰。尤为令人惊叹的是这个时代的画像石和画像砖艺术在民间的广泛流传,虽然它的形成过程与传统绘画有所差异,但在内容及构图上仍有一定艺术欣赏价值,甚至后来六朝的《竹林七贤和荣启期》竟达到了“气韵生动”的非凡境界。到后来的东汉时期的墓室壁画,大多以描绘现实生活中的车马骑从或宴饮舞乐为主,不难看出这是一个人们对神灵的崇信逐渐淡漠的征兆。

    《洛神图》(局部)(东晋 顾恺之 绢本 设色 纵27.1厘米 横572.8厘米)

    左:《游春图》 右:《游春图》局部
    (隋 展子虔 绢本 设色 纵43厘米 横80.5厘米)

    紧随其后的六朝,一个蓬勃的绘画艺术朝代又出现了。“自生人以来未有也”的顾恺之,工诗赋,擅冉法,他笔下的《女史箴图》“气韵生动”,境界超然。一幅《洛神图》虽然描述了一段曹植与洛神之间的凄婉的爱情故事,却不也蕴涵着人、神之间有着一种默契与沟通吗?六朝的绘画技法的头一条“气韵生动”道出画家应以修身养性为主,才能使笔下的人物、山水、鸟兽,花草生机勃勃,意境深远。“画如其人”的说法大概就是从那个时候来的吧。我们再看这六朝的哪一个画家不是深受道、儒家学说的熏陶,并对佛教景仰甚至崇信的呢?精湛的六朝丹青绘画艺术被其后的隋代画家所承传。阁楼宫观、人物肖像和神话故事的巧妙结合散发着宁静而安祥的精神气息。展子虔的《游春图》画面蕴涵着愉乐,悠然的气息,远处的山景、花草、树木与近处的人物还有着互相衬托,互相默契的奇妙之处。

    左:《步辇图》 右:《辋川图》

    宛若一段清雅序曲的隋朝艺术刚刚结束,华夏文化历史的黄金时代 -- 唐朝终于来了。这个神奇而富有创新的朝代把华夏丹青艺术推上了顶峰。唐朝初期的《步辇图》通过古朴而精湛的绘画技法刻划了唐太宗李世民接见吐藩使者时的情景。此画不仅展示了当时盛唐发达开明的文化,对人物性格及精神状态的描绘更是维妙维肖。唐太宗祥和而又威严的天子风度在画家的笔墨下渲染得更加生动传神。生活在这个宽松的政治时期的艺术家们不仅有着豁达的胸怀,其气魄与胆量也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吴道子,这个唐代画坛怪杰,作品以“守其神,专其一”的艺术法则为宗旨,被奉为“画圣”。他所画的仙人“天衣飞扬,满壁生风”。 据说他的代表作之一的地狱变壁画,下笔劲怒,地狱恐怖场面表现得淋漓尽致,使那些都城内的屠夫们看后吓得纷纷改业。当时画坛的另一位才子,王维,字摩诘,他善诗赋,通音律,还是一名虔诚的佛教徒。他一生追寻解脱的境界,早年生活的坎坷使他看淡人生的得失,后半生隐居山林,参禅问道,诗书画仿佛也只是他的消遣罢了。他的《辋川图》给人一种远离尘世,超然物外的新鲜感受,表现了他那安宁而高远的艺术心境。

    《清明上河图》(北宋 张择端 绢本设色 纵24.8厘米 横528.7厘米)

    唐代渐渐隐去后,随之而来的宋朝画家在人物,山水,花鸟画上都有着新鲜的创意。《清明上河图》画风细致,淳朴,活泼传神的人物性格描绘起到了画龙点睛的效果。此图从右至左,由郊外到市区,细致生动地描绘了当时北宋都城汴梁(今河南开封)清明时节繁荣的景象。全图共分三段。首段着墨于郊原景色。郊外远处的山,树,船只与近处的草木,庄稼,村舍,人物勾勒出由远到近的层次,默默地有着一种“山水总相宜”的情趣。中段着墨于虹桥之景。桥头摊商栉比,车马行人川流不息,生气盎然。末段着墨于城内街景,歌楼酒市,作坊医家,各色人物各行其事,极具欣赏价值。此幅画的绝妙之处除了对舟车,市桥,郭径,草木,山石,牲畜的细微刻画之外,对人物形态的捕捉与对其所处位置的巧妙合理严谨地安排是此幅作品的精华所在。各色人物共1643人,形态生动,他们或是站立于郊外田野,或是辛勤耕作在田间,或是敲锣打鼓办喜事,或是聚集闹市买卖游玩,或是轻舟荡漾于河中,或是垂钓捕鱼,或是走亲访友,或是问候交谈,等等等等。 整幅图着色淡雅,主要以青黄为主,壮观的场面,细腻精确的画风令人叹为观止。此幅巨型风俗画,虽意境并不深远,但极具历史文献价值。由于当时的社会经济繁荣,开始表现世俗生活的风俗画更加受人青睐,这与以往的重视精神境界的艺术品位有所差异。

    左:《双松图》(吴镇) 右:《古木寒泉》(明 文徵明)

    元代的文人丹青艺术独具匠心地把诗、书、画还有雕刻精美的印章融为一体,使有良好文学修养的画家、隐士们有了任其游骋的艺术天地。这些艺术珍品的题材多为山水,枯木竹石,花鸟人物,构图淡雅,着色清新而古朴,意境甚有复古且追寻宁静超然的精神内涵。虽然以神灵劝戒为题材的作品在元代变得稀少,但那些文人画家仍然有着一种脱俗而高洁的品质。著名画家吴镇的《双松图》描绘的仿佛是画家本人。两棵松树立于天地之间,有着一种傲然超俗的神韵,苍劲而挺拔的枝干缠绕始于中间,又交叉在顶部然后再分开,仿佛表达了作者顽强不屈的精神气概。他的另一幅《洞庭渔隐图》以山的一角,宁静的洞庭湖水为主要背景,空旷秀灵的山水气息尤然而生,一个渔翁驾驭一条小舟自东向南悠然而下,给这万籁俱寂的气氛添了鲜活的一笔,两棵秀拔的松树立于湖水的对岸,尽观山水变化,仿若是整幅画的精髓所在。

    《达摩六祖师像》(明朝 戴進)

    文人画在明代更为成熟,开始是以戴進为创始人的浙派山水画和以沈周、文徵明为首的吴门派为先导。这些画家多因社会风气的腐败,摒弃功名,悠游林下,以诗文书画自娱。著名画家文徵明集诗、书、画于一身,品德高尚清廉,蔑视权贵,一生追求书画的意境,为人宽厚大度,享年九十岁。他的代表作《古木寒泉》使人不禁想起李白的一句诗“飞流直下三千尺,疑是银河落九川”。陡峭的山涧,参天的松柏,险峻而又森然,一道飞泉自天而降,确是神来之笔。这幅画有着空旷幽远的气韵,又令人振奋,可称得上是绝世之作。浙派创始人戴進,字文進,号静庵。 他的《达摩六祖师像》,画面古厚生动,气韵逼真威然,展现了当时达摩师生之间的生活情景。流畅遒劲的线条把人物勾画得栩栩如生,可见画家深厚的艺术功力。 明末的徐渭被称作怪才,他用夸张写意的手法来表达对世俗的不满及怀才不遇的悲愤心情。他这些反传统的作品,在绘画史上留下了似乎嘲弄的一笔。

    徐渭的艺术风范对清朝初期的画家石涛,弘仁等四僧,中期的“扬州八怪”产生了很大影响。他们的作品大多泼辣奔放,狂浪不羁,这不仅反映了他们的世界观,同时也表露了对艺术的态度。 清初至康熙年间的著名界画画家袁江创作的《蓬莱仙岛图》设色古朴鲜润,构图精细,飘渺的烟云环绕着山峰,楼阁,亭台,真有身临其境之感,真好似画家本人亲眼所见。

    华夏丹青艺术发源于中国古老的半神文化,其艺术风格与精神内涵深深影响着世界文化艺术。不论是早期的以神灵劝戒为题材的绘画作品,还是后来的以人物、山水、花鸟为题材的作品,都展现了中国古老传统绘画的深奥内涵及当时各朝各代的社会文化。中国古人创作艺术的灵感都来源于内心的平静与内在的精神修炼。在中国古代社会,各行各业都讲究调息、运气,李洪志先生在《转法轮》中这样讲道:“那个时候上学的人,都要讲究打坐,坐着要讲姿式的,拿起笔要讲运气呼吸的,各行各业都讲净心、调息,整个社会都处在这么一种状态。” 其实,中国历代国画大师都是以修心养性为主,待人接物总是把他人放在第一位,创作出的作品不仅可陶冶人的情操,还可引导人们向善,告诉人们要拥有一个慈悲、祥和的心境。这样看来,把中国传统绘画艺术与修炼结合起来是再恰当不过了《转法轮》中这样写道:“真正修炼得修炼你这颗心,叫修心性。”艺术家们放淡各种欲望,才能真正拥有豁达祥和的胸怀,艺术境界才能升华上来。如果后人能领悟到真正的艺术应与修炼结合的重要性,就真正能体悟到艺术的真谛及生命的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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