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執法歪理:按「態度」治「罪」

飛宇


【正見網2012年07月26日】

現在世界上,任何一個法治國家都是按行為治罪,沒有按態度(思想)治罪的。一個人只要沒有實施犯罪行為,就不能定他犯罪,更不能因為態度不符合執法者的理念而加重對他的處罰。這也就是法律界所說的,思想不構成犯罪,態度也不構成犯罪。

可是中共在對法輪功修煉者的迫害中,特別是在打著法律幌子對法輪功學員非法定罪判刑或勞教時,大都是根據法輪功修煉者的思想或態度進行的。從大的方面來說,根據“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來講,中國現行的法律找不到一條修煉法輪功就是違法的條款。那麼既然沒有這方面的規定,法輪功修煉者傳播法輪功功法,或揭露中共對法輪功的迫害,這一切活動都是合法的,是在行使憲法賦予的信仰和言論的權利。可是中共公檢法在實際執法中卻完全按照中共的政策進行所謂的執法,這本身就是執法犯法。中共公檢法在執法犯法過程中有一個突出的表現,就是對法輪功修煉者按態度治罪。

中共脅迫官員迫害法輪功的政策:一票否決

明慧網二零一二年六月七日的報導《甘肅省金昌市“六一零”十三年罪惡》,對中共脅迫官員迫害法輪功這一問題作了很透徹的論述:“政法委‘六一零’使用中共邪黨歷年來已經十分成熟的內部監督效應,監督、脅迫邪黨黨務機關和政府機關(這兩個機關在迫害法輪功問題上是一個聲調)積極、主動迫害法輪功。這兩個機關的主要成員在迫害法輪功的關鍵時刻都是依政法委‘六一零’的命令行事。其原因在於同級別中‘六一零’可以橫跨所有部門為所欲為,而且在‘六一零’系統縱向打報告、溝通信息的方法隱晦不留痕跡,同僚們都懼怕三分。另外,邪黨體系內有一票否決制(例如各級邪黨務、行政一把手官員對法輪功態度是一票否決(實施迫害)制),可以在思想上直接綁架各級主要黨政官員。”

這個“一票否決”相當厲害。現在中國的現狀,任何一個黨政部門的一把手,哪個不是靠行賄拉關係上去的!無論他們對法輪功的看法如何,在態度上他們必須和邪黨保持一致,這也是中共黨徒黨性的充份表現。當然,中共要求的態度必然影響到這些黨政一把手對法輪功的看法。這是中共邪黨高層為了達到綁架全党進行迫害的一個重要手段。中共對其黨徒都是這樣從態度上進行要求,那麼自然也就催生了中共各級黨徒對法輪功學員按態度治罪的現實。

按態度綁架

明慧網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河北保定滿城縣優秀警察魏海河多年遭迫害》中說,曾在滿城縣公安局任刑警大隊長的魏海河曾於九四、九五年被授予“河北省公安系統優秀警察和全國優秀警察”稱號、多次立功。可是對於這樣一個非常優秀的警察,中共當局也不放過他。

二零零八年三月十二日,滿城縣公安局局長馬永樂,縣國保大隊夥同城關派出所對魏海河的家庭旅館實施非法搜查,並對他說:“領導讓你去局裡一下,跟你談談話,問一下情況就回來。”魏海河想:自己沒做違法的事,公安警察說話應有信譽。於是,就跟著他們到了保定國保大隊。

可是到了國保大隊,竟然對他非法審訊起來,一下就非法關押了七、八天。縣公安局政委孫寶山找到魏海河進行所謂談話,用威脅的態度逼迫他就範。魏海河義正詞嚴的質問他:“信仰無罪,我沒有任何犯罪行為,你們憑什麼限制我人身自由,非法關押?”孫寶山無言以對,蠻橫無理地說:“你沒犯罪行為,思想不轉化,也得處理你!”最後又因為他的態度堅定,將他非法勞教了一年半。

按態度變動非法刑期

明慧網二零一二年五月十九日文章《江蘇省法輪功學員遭冤獄迫害案例綜述》中記述了這樣的一個案例;南通市衛生學校教師宋衛娟,二零零二年底遭綁架後,惡警對她實施酷刑達八天九夜。宋衛娟在法庭上堂堂正正地為自己辯護,被非法判刑五年半。後來惡人又以宋衛娟“態度不好”為由,重新做材料,將五年半改為十年半。

本來對法輪功修煉者進行審判就是非法的了,怎麼又可以在非法判決之後,只是因為態度不好再去整什麼材料呢?中共惡徒對法輪功學員迫害的隨意性由此可見。

按態度進行迫害

中共將法輪功修煉者投入監牢後,對於法輪功修煉者修煉的態度看得最重。從上層來講,專門撥出巨款要求限期轉化法輪功修煉者。何為轉化,就是逼迫法輪功修煉者放棄修煉,放棄的標準就是看他們對待法輪功的態度。有時為了看他們的真實態度,還特意搞什麼考試。

明慧網二零一二年七月七日文章《王海輝自述在馬三家勞教所遭受的非人迫害(一)》中講,有一次勞教所為應對上級檢查,要求法輪功修煉者答卷寫對法輪功的態度。一個當官的女的說,不用寫名字,真實回答問題。王海輝就如實回答了。可是答完卷後,惡警於江把他叫到屋裡,狠狠打了他十多個嘴巴子,問他,你怎麼答的卷?

其實這類考試明著讓法輪功學員不寫名字,好像很公正似的,而暗地裡早就做好了手腳,誰答的什麼卷,惡警們全都一清二楚。惡警這樣做就是為了掌握法輪功學員的真實態度。以達到讓他們放棄修煉的目的。

依據態度延期迫害

明慧網二零一二年七月十日報導《非法勞教到期 河北女子勞教所拒不釋放吳志芳》。其中說,河北唐山市遷西縣法輪功學員吳志芳被河北省女子勞教所非法勞教一年,非法強加的勞教期應於二零一二年七月五日到期。七月五日上午,吳志芳的家屬去遷西“610” 問吳志芳出獄的情況,“610”的人說:“我們正在研究吳志芳的情況,就是回來還得繼續監控。”下午,家人不放心就給勞教所打電話詢問,打通了勞教所三大隊副所長的電話。對方稱:“現在不能放人,要加期,等定下日子,由她本人打電話告訴家裡。”家人問:“為什麼加期?”她說:“態度沒有轉變。”

僅僅一個“態度沒有轉變”就遭到了加期,這是什麼道理?任何一個刑事犯,無論罪錯大小,你問他的態度,如果是個小偷,他肯定說“今後再也不偷了”;如果是個搶劫犯,他也會肯定地說“再也不搶劫了”;如果是個販毒犯,他也肯定說“再也不做那傷害社會傷害他人的事情了”。可是實事呢,有多少刑事犯不是屢教不改?哪一個獄警不知道他們在說謊呢?可是在對法輪功修煉者的迫害中,卻堅持要這些按真、善、忍標準修煉的好人去說謊,哪怕是假的中共惡徒也願意得到。這說明什麼呢?為什麼要用自己的標準去強制修煉真、善、忍的人轉變態度呢?中共惡黨真是醜態百出。

中國古人講“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可是中共在對法輪功修煉者的迫害中,這些中共惡徒不修煉法輪功,卻非要逼迫法輪功修煉者放棄自己的信仰,執行的是“己所不欲,要施於人”。中共利用法輪功修煉者堅持做好人的態度來治他們的罪,真可謂千古奇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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