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見新聞網2013年02月28日】
台灣國際器官移植關懷協會、台灣醫界聯盟基金會主辦的“國人赴境外器官移植之醫療安全及國際立法趨勢”研討會28日召開,受邀來台的《國家掠奪器官》醫學及法律專家作者等一行五人與會就醫療安全及醫學倫理問題提供國際立法趨勢。台灣國際器官移植協會理事長鬍乃文於整天會議結束前代表宣讀結論聲明,提及中國大陸發生強摘死刑犯及良心犯的器官,主要是法輪功學員的器官,以及器官買賣受到聯合國、美國國會、歐洲議會及中華民國國會的嚴重關切。
徐建超: 醫生不應參與強摘器官
曾在美國國會聽證會上作證的腎臟科醫師徐建超說,器官移植能夠挽救人的生命,卻被用來牟取暴利,甚至作為殺人的工具,這是不可思議的事情,我們應該教育醫生不要做這樣的事情,醫生不參與強摘器官也不會發生。
徐建超表示,在中國大陸大部分的器官來源於法輪功學員,他呼籲國際社會、法界及醫界等,都來要求停止迫害法輪功。
國際器官移植關懷協會副理事長黃士維表示,以色列、馬來西亞等國立法禁止國人到中國大陸器官移植,提高了國人捐贈器官數量,因此政府應立法禁止民眾到中國大陸器官移植,並開放捐贈器官法規及鼓勵措施,才可解決器官捐贈來源不足的問題。
以色列希巴醫療中心心臟移植部主任、前器官移植學會理事長雅各‧拉維(Jacob Lavee)醫師表示,他的父親曾經是被德國迫害的猶太人受害者,他關注這議題持續在報章發表文章,但剛開始發現很多人鴕鳥心態不願意正視現實;以前每年有好幾百個病患到中國進行換腎手術,在以色列政府於2008年訂定“器官移植法”,後來就沒有以色列人到國外器官移植。
拉維說,以色列把到中國大陸去移植器官關掉後,但還是要讓想移植的人有希望,他們立法設計如果民眾做器官登記,當有需要則有優先器官移植的權利。同時活體捐贈只能一等親,但有誘因提供定額交通補償,捐贈手術補助7天照護費用等,希望民眾願意捐贈器官。
《國家掠奪器官》作者加拿大公民勳章得主大衛‧麥塔斯(David Matas)律師說,根據他們的調查,病患前往中國進行器官移植手術的等待時間特別短,雖然中(共)國政府宣稱,器官來源皆來自死刑犯,但就他們的調查,中國死刑犯的人數,明顯和器捐的案例數不符。他說,事情要很糟糕才會注意,大家沒想到移植器官會出現違法,中共殺害良心犯的作法。他認為,必須建立良好規範及如何幫助受害者。
加拿大前亞太司司長大衛‧喬高(David Kilgour)說,中國有悠久五千年文化,但1949年中共獲得政權之後,引入馬克思思想破壞中華文化,最終發生大規模活摘器官情況。他提到,有數以千計法輪功學員遭到殺害進行器官移植使用。他指,主辦單位舉辦國際研討會,倡議器官移植正確觀念,未來一定會被大眾重視。
馬來西亞吉隆坡醫院腎臟科主任、前馬來西亞腎臟學會會長加扎力‧阿邁德(Ghazali Ahmad)醫師表示,器官移植有濫用問題,也涉及專業倫理問題,在中國大陸特別嚴重,這絕對是國際議題都應該關心。他強調,活摘器官發生應想辦法停止罪行,“若什麼都不做罪惡會持續也成為共犯,我們每個人都有很大力量推動政府、領導者正視這個問題。”
衛生署: 擬立法 約束境外器官移植
衛生署醫事處長許銘能說,衛生署已提出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修正草案,如果一切順利,可望在今年7月三讀通過。國際趨勢是禁止器官仲介,以杜絕器官買賣衍生的人權道德爭議,以往衛生署是對仲介器官買賣的醫事人員處以撤銷醫師證書的處分。
許銘能表示,修法後未來不管是醫師、醫事人員或旅遊業等,若從事仲介器官移植者,經司法檢調機關調查屬實,將罰鍰20萬到100萬元,並將訂定刑責。
朱婉琪: 提出境外器官移植立法八項修法建議
台灣法輪功律師團發言人朱婉琪提出八項修法建議,重點包括建立跨國司法的管轄,不論國人在境內或境外參與器官交易或器官來源不明,都必須訂有刑罰的規定;台灣器官交易買賣和仲介的規定不夠詳盡,應該把衛生署的公告納入並放上刑責規定。
此外,參照日本、韓國、新加坡及以色列的立法;醫療給付的部分不只是國家醫療體系或私人醫療保險公司,都應該司法以色列的立法,對在境外移植來自於非法買賣器官或器官來源不明不應該給予補貼或保險給付;以及政令的宣導,我們國人有知情權,必須了解中國大陸及其他器官來源不明國家,有發生強摘死刑犯、良心犯及法輪功學員器官的情況,並告知國人境外移植是違反國際法道德的行為。
台灣國際器官移植關懷協會、台灣醫界聯盟基金會28日舉辦“國人赴境外器官移植之醫療安全與國際立法趨勢”研討會,演講者於會議前合照。
國人赴境外器官移植之醫療安全及國際立法趨勢國際研討會 結論聲明
本研討會結論如下:
1.基於尊重並保障生命、健康、安全、尊嚴和自由是普世價值,超越國界、性別、種族、膚色、宗教信仰及團體。
2.基於捍衛正義、平等、安全和生存權的普世價值,任何下列行為,應立法禁止:
a) 違反醫學倫理及國際人權公約標準,或
b) 減損及侵害人類,特別是台灣民眾的生命及健康之行為。
3. 基於人體器官交易違反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世界醫學會及移植學會及其他國際組織之醫學倫理規定及國際人權標準。
4.基於中國大陸發生強摘死刑犯及良心犯的器官,主要是法輪功學員的器官,以及器官買賣受到聯合國、美國國會、歐洲議會及我國國會的嚴重關切。
5.基於台灣衛生署資料顯示,前往中國大陸地區做器官移植者竟占境外器官移植總量的88%。而中國大陸器官來源違反透明及可追蹤之國際原則,並且其器官來源大部分是來自於死刑犯或是遭到強摘及盜賣活體器官的良心犯。
爰此,我們薦請台灣政府及國會:
1.盡一切努力來提高台灣民眾的器官捐贈,為人體器官移植建立國內器官的自給自足。
2. 立法或修法禁止跨國界強摘器官罪行的共犯及使用死刑犯器官,無論其在國內或是海外:
a) 參酌各國相關立法例,包括制定跨國界的司法管轄;
b) 遵照以下的原則及建議:
i) 關於器官交易及器官移植旅遊的伊斯坦堡宣言。
ii)世界衛生組織及移植學會關於人體器官移植之指導原則及決議。
3. 加強跨國界器官買賣及器官仲介禁令的宣導。
4. 告知台灣民眾強摘器官是違反國際法、道德、國內法及醫學倫理的行為。
5.勸告台灣民眾不要前往那些縱容人體器官交易及從非法來源摘取器官的國家做器官移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