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多位法輪功學員控告迫害元兇江澤民

【正見新聞網2015年06月10日】

重慶市蔣錫仁、王國群、皮開容、江萍、黎宗余、朱德富等法輪功學員控告江澤民,近日向最高檢察院郵寄刑事控告狀,控告江澤民濫用手中權力與國家資源對法輪功修煉者實施有計劃的、有組織的、全國範圍的迫害,犯下了非法剝奪公民信仰罪、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罪、非法剝奪公民財產罪、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非法拘禁罪、濫用職權等罪。


被控告人江澤民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對法輪功發起瘋狂迫害,在其“名譽上搞臭、肉體上消滅、經濟上截斷”、“打死白打、打死算自殺”的指令下,控告人深受其害,因此,控告人申請最高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江澤民向最高法院提起公訴,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和經濟賠償責任和其他相關責任。

蔣錫仁、王國群訴述的控告事實與理由

我們夫妻二人於九六年三月十八日開始修煉法輪功,通過學法煉功,我們的身體健康、家庭和睦、道德提升,思想境界得到了昇華,按“真、善、忍”的標準要求自己,凡事先他後我為人著想,對於利益得失看的很淡。大法給我及我家帶來的美好無法用語言表達。然而在江澤民破壞法律違背天意發動這場政治迫害當中,給控告人及家人造成極大的傷害和痛苦。

被控告人江澤民在當任期間,從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對法輪功發起瘋狂迫害,為了使自己見不得人的命令(“名譽上搞臭”、“肉體上消滅”、“經濟上截斷”、“打死白打、打死算自殺”)暢通無阻的執行,他也像希特勒一樣,在國家行政單位之上、在國家法律之上建立了一個類似蓋世太保的邪惡組織——“610辦公室”,專門負責對法輪功學員的非法抓捕、拘留、關押、勞教、判刑、洗腦、酷刑等等迫害,公檢法司成了它的傀儡和打手。

二零零零年五月十一日,蔣錫仁被重慶市石馬河派出所非法綁架,被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非法拘留二十二天。從二零零零年五月至二零零二年六月扣發工資一半,給家裡帶來了經濟負擔。

二零零零年五月十一日晚,王國群被重慶市石馬河派出所綁架到江北華新街看守所拘留兩個月,之後被關押在芧家山女子勞教所四個月,遭受精神和身體上的迫害。

二零零零年五月王國群被單位扣發工資直到二零零零年七月,造成控告人王國群的經濟損失。

二零零八年王國群再次被抓,關押在重慶市江北區華新街拘留所二十天,再次遭受了精神和身體上的迫害。

二零一三年重慶市石馬河派出所企圖綁架王國群,被家屬二十多人阻擋,派出所綁架王國群失敗。

皮開容訴述的控告事實與理由

我修煉法輪功後,按“真、善、忍”的標準要求自己,凡事先他後我為人著想,對於利益得失看得很淡。通過學法煉功,我身體健康、家庭和睦、道德提升,思想境界得到了昇華,大法給我及我家帶來的美好無法用語言表達。然而江澤民破壞法律違背民心發動了這場政治迫害,給控告人及家人造成極大的傷害和痛苦。

被控告人江澤民在當任期間,從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對法輪功發起瘋狂迫害。在國家行政單位之上、在國家法律之上建立了一個類似蓋世太保的邪惡組織——“610辦公室”,專門負責對法輪功學員的非法抓捕、拘留、關押、勞教、判刑、洗腦、酷刑等等迫害,公檢法司成了它的傀儡和打手。這場迫害是江澤民一手發動的,給控告人及家人造成了極大的痛苦和傷害。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到北京依法上訪被重慶市巴南區分局非法關押在重慶市巴南區看守所一個月,被罰款一千元。

二零零零年三月二十二日,被重慶巴南區蓮石派出所非法抄家、綁架、勞教一年,在重慶市茅家山女子勞教所關押了七個月。

二零零一年一月一日,被重慶市巴南區漁洞派出所非法關押在巴南區看守所一個月,同年七月又被非法關押一個月,之後又被非法勞教兩年,關押在重慶市茅家山女子勞教所。

二零零六年九月十一日,被重慶市渝中區解放碑派出所綁架,被非法關押在重慶市渝中區六店子拘留所二十二天,之後又被非法勞教兩年。在勞教期間,勞教所對她進行殘酷迫害,身體出現病危,家屬被迫花了三十萬元保外就醫。

江萍訴述的控告事實和理由:

我修煉法輪功後,按“真、善、忍”的標準要求自己,凡事先他後我為人著想,對於利益得失看得很淡。通過學法煉功,我身體健康、家庭和睦、待人真誠、善良,鄰居們常常說我是打著燈籠都難找的賢妻良母。大法給我及我家帶來的美好無法用語言表達。然而江澤民破壞法律違背民心發動了這場政治迫害,給控告人及家人造成了極大的痛苦和傷害。

二零零一年三月,被重慶市渝中區國保支隊王××和周×夥同七星崗派出所人員在工作單位抓走,在重慶市七星崗派出所關押一晚,從單位辦公室和家中抄走法輪大法書籍多本。之後又被強制洗腦一個月,勞教兩年(所外執行)。原工作單位(重慶市渝中區物資公司)從本人被抓之日起,只給一百多元的生活費,直到二零零七年九月重慶市渝中區物資公司解體。

二零零二年一月二日,再次被重慶市渝中區公安分局無理抓捕,抄走大量法輪大法書籍,關在渝中區李子壩看守所。七月送往重慶市女子勞教所勞教兩年。在勞教所裡,受到強制暴力洗腦迫害。

出勞教所後,這十多年來,我所住宅地的: 重慶市渝中區國保、南紀門派出所、南紀門街道綜治辦、居委會、石橋鋪派出所、高廟村居委會等機構人員經常以各種名義上門騷擾,並不定期的監視、跟蹤、電話竊聽等。侵犯公民合法權利,干擾我及家人的正常生活。

江澤民濫用手中權力,對法輪大法修煉者進行慘無人道的鎮壓,不僅個人涉嫌犯罪,而且涉嫌指揮、組織、脅迫犯罪,造成了全國公安、新聞系統為主要犯罪系統、司法、郵政、電話、電信、勞動人事、民政部共同參與的無數罪案,已經違反了《憲法》第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觸犯了我國刑法第十三條、十四條、二百三十二條、二百三十三條、二百三十四條、二百三十八條、二百四十三條、二百四十五條、二百四十六條、二百四十七條、二百四十八條、二百五十一條、二百五十二條、二百五十三條、二百五十四條、三百零五條、三百零七條、三百零八條、三百九十七條、三百九十九條;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五條、第十一條、第十八條、第三十二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九條、第九十二條、第一百一十一條;違反了《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第一百零八條,《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第一條,《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保護公民舉報權利規定》、《人民檢察院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權利、人身權利和瀆職案件管理標準的規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察刑事案件管理制度》(試行)《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法紀檢察案件立案標準規定》(試行)等相關規定,直接構成犯罪,應當承擔刑事法律責任。

朱德富訴述的事實與理由:

我以前患有嚴重的失眠神經官能症、胃竇炎、頸椎第七椎萎縮性骨質增生、陳舊性膝關節扭傷;修煉法輪功後出現了神奇,三天就能睡著覺,二十多年的失眠症一下子就好了,然後半個月後胃竇炎也好了。原來只能吃點稀飯,修煉後乾飯都能吃了,頸椎也好了,頭也可以左右擺動了,膝關節也好了,上樓都不用扶樓梯扶手了,總之一切都健康了,為國家每年節約了上萬元的醫藥費。我感謝李洪志師父給了我第二次生命,我感到了從來沒有過的輕鬆愉快。要不修煉法輪功,我早就不在人世上了。我發自內心的喊出:“法輪大法好!”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江澤民出於妒嫉心,怕好人太多,就對法輪功的修煉者進行了前所未有的滅絕人性的殘酷迫害,在全國大肆抓捕法輪功人員,送進監獄、勞教所、洗腦班進行殘酷迫害。我和我的家人精神上受到了摧殘。

因我堅持信仰,二零零三年五月和二零零八年三月兩次被非法抓到重慶市西山坪勞教所進行非法關押。第一次非法勞教一年,第二次非法勞教一年零三個月。在這期間七大隊二中隊指導員雷科金、分隊長王成他們刑訊逼供,不讓我睡覺。四十三天每頓只給一個饅頭的四分之一的一小塊給我吃,每天還要強行讓我跑步四十五分鐘。他們指使組長吸毒犯劉車紅用厚厚的楠竹板專門敲打我的膝蓋骨和踝骨(叫“敲核桃”),使我的腳踝腫大,不能下地走路。強制坐小板凳到深夜十二點才准睡覺,挨打受罵是經常的事。

我好好的一個身體被他們折磨得奄奄一息,周身都長滿了疥瘡。勞教所的說他們是執行上面的命令(江澤民的命令)逼我放棄對法輪功的信仰。法輪功教我們當好人,事事處處按“真、善、忍”要求自己,處處都為別人著想,無私無我,先他後我。

我要求國家賠償,金額為一百萬元(工資損失費、一家人的精神損失費)。

黎宗余所述的控告事實和理由:

二零零零年七月中旬,黎宗余參加了重慶九龍坡區馬王鄉某家庭聚會,討論以何種方法在社會和廣大人民群眾中為法輪功正名。二零零零年七-九月,控告人印製了一些法輪功書籍,從明慧網下載、印製了揭露江澤民迫害法輪功的真相資料。二零零零年十月四日,控告人上傳了一篇題為《震動人心的一天》的文章在明慧網發表,並於二零零零年十月六日從明慧網下載了此文進行印製、宣傳。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四日黎宗余被刑事拘留,後被非法判刑九年。

在被控告人江澤民以個人意志以權代法,凌駕於國家法律之上,操縱國家機器,親自下達指令、指揮迫害法輪功的情況下,面對這種不公正的對待,黎宗余的行為僅是在行使憲法賦予的基本權利。《憲法》第三十五條:“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 印製法輪功書籍以及法輪功被迫害真相資料屬於“言論自由及出版自由的範疇”。

重慶市大渡口區檢察院,重渡檢刑訴(2001)251號,對控告人(黎宗余)起訴的行為屬於錯用《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六條,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公訴,屬於錯用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誹謗罪。

重慶市大渡口區法院簽發刑事判決書,(2001)渡刑初字第266號,枉判黎宗余有期徒刑九年。黎宗余曾經申訴。但重慶市第一中級法院簽發刑事裁定書,(2002)渝一中刑終字第243號,維持原判,終審裁定。

控告人(黎宗余)認為重慶市公檢法司在被控告人江澤民的指令下,錯用法律條文“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理由如下:

“兩高司法解釋一”和“兩高司法解釋二”在全文內容中根本沒有出現過“法輪功”三個字;兩高解釋的全稱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因為法輪功不是邪教,所以兩高解釋跟法輪功沒有任何關係,所謂的事實證據,不論有多少本法輪功書籍、多少法輪功資料,都與起訴控告人的罪名無關。

到目前為止關於邪教認定最新的一個正式文件,公安部二零零五年四月九日頒布的《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5]39號),宣布了十四種邪教,也沒有法輪功。江澤民接受外國記者採訪時污衊法輪功的言論、《人民日報》評論員的文章等等,都不能作為法律依據。

因此重慶市公安機關以《刑法》三百條為罪名,對控告人的抓捕構成綁架罪,關押構成非法拘禁罪,重慶市檢察機關人員以《刑法》三百條為罪名,對控告人起訴構成徇私枉法罪、誣陷罪,重慶市法院法官以《刑法》三百條為罪名,對控告人的量刑判決構成枉法裁判罪和徇私枉法罪,看守所、監獄等羈押場所,構成非法拘禁罪。以上也都構成了非法剝奪公民信仰自由罪和濫用職權罪。這才是破壞法律正確的實施。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四日重慶市公安人員在租房住地搶走二千一百六十本法輪功書籍、二萬張法輪功宣傳品及電腦、速印機等物。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四日被刑事拘留,重慶市公安局大渡口區分局沒收控告人的手機、傳呼機、手錶及現金七千多元。關押於重慶市大渡口區看守所。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四日被重慶市公安局大渡口區分局逮捕。當時控告人在罰沒清單上已簽字確認。以上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約五萬元。

控告人(黎宗余)被關押在重慶市大渡口看守所及監獄期間,身心受到極大的摧殘,造成雙眼視神經萎縮、身體麻木半癱,至今沒有痊癒。重慶市監獄監禁期間,曾經於二零零二年下半年在重慶市新橋醫院體檢,其報告記載了當時病情。當時估算視神經手術費三十萬元。

控告人原屬中鐵十局五公司財務科會計,一九九九年十月被迫離職。非法剝奪人身自由六年三個月,經濟損失很大。按年收入二十萬元計算,直接造成的經濟損失約一百二十萬元。

被控告人江澤民應承擔給控告人造成的經濟損失,以上經濟賠償合計約一百五十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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