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友春遇害十二年 遺孀控告元兇江澤民

【正見新聞網2015年07月03日】

按:河北省青龍縣土門子鎮土門子村七十一歲的農婦裴紹芝,因修煉法輪功,曾被中共警察綁架、關押、洗腦、勒索;丈夫宋友春二零零三年十二月被迫害致死。裴紹芝日前向最高檢察院和法院控告迫害法輪功的元兇江澤民。

以下是裴紹芝敘述丈夫宋友春被迫害致死前後的經過:

宋友春
宋友春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我丈夫宋友春,因去北京上訪而被非法勞教。關押在唐山荷花坑勞教所,遭受著非人的折磨,高壓電棍電擊,每天強制坐在十多公分寬、二十公分長、十多公分高的小板凳上,不許動,稍有晃動就遭暴打。時間一長臀部都被坐爛,流出很多膿血。二零零一年六月由於堅持修煉被關進嚴管班三個多月,有一次警察用鍬柄不斷的敲打他的頭,頭部打出一個口子,留出好多血,由於勞教所的強行轉化未能得逞,又將他關進保定八裡莊勞教所繼續迫害。二零零三年二月由於身體極度虛弱,不能行走,看守所怕他死在裡面才被所外就醫,由弟弟宋友富接回家中。不到十個月身體就得到了康復。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日上午,土門子派出所陳小虎、李愛國突然來到家中,威逼宋友春錄指紋,不一會兒派出所所長劉艷文帶著於長國等人穿著便衣來到我家,非法搜查抄家,將家裡的彩電、VCD拿走,同時將我和女兒及丈夫一家三口戴上手銬拉上警車。關在派出所的一間小屋子裡,所長劉艷文跟我們說:“現在我還沒有上報,趕緊交錢還不晚。”因我一家煉法輪功,幾次罰款家裡已無法再拿出錢來,所以交易沒有談成。因此,在沒有任何手續的情況下將我家三口關進看守所拘留。當時有派出所陳小虎、青龍縣公安局國保大隊長張樹軍、佟秀民、劉長河等人,在看守所裡我的女兒和他們辯理,抗議這種非法行為,被看守所所長肖啟輝用酷刑“掏鐐子”來折磨,(掏鐐子:就是把雙手從背後的兩腿內側掏出和腳銬在一起,站不起坐不下是非常痛苦的。)對於一個女孩子來說更是很難忍受的。再加上我們母女倆絕食絕水,身體極度虛弱,於十二月七日被放出。出來後,我找到派出所請求放人,所長劉艷文非常蠻橫,不但不放人還說什麼:“你們法輪功的人都死了跟我有什麼關係?”在十二月八日宋友春之弟(宋友樹)到看守所要求見哥哥時,卻被獄警拒絕了。然而,事隔幾天,也就是在十二月十六日上午八點三十分左右土門子鄉政府、派出所還有土門子村書記楊俊生等人來到我家,告知宋友春於前一天也就是十二月十五日十八時四十分死亡。

聽到這一噩耗後我們來到了青龍縣公安局,可是卻無人理睬,其中一個警察卻說:“都下班了,下午再說。”在一個法制健全的今天,一個人民警察竟說出這樣的話來,百姓的生命還沒有他們下班重要,可想而知!當我們來到青龍縣醫院存放遺體的太平間時,看到宋友春的頭部、左耳四周有紫色傷痕,脖子的左側有大塊的紫褐色痕跡,鼻孔中有嗆出的食物痕跡,而且後背和臀部都有紫色傷痕。僅僅十三天就被迫害致死。

為了查明死因在萬般無奈的情況下,我和弟弟、女兒決定去秦皇島市上訪,可是青龍縣公安局派人跟蹤並打電話攔截。當我們坐車走到雙山子鎮時,那裡的派出所警察早就等候,並由青龍縣公安局執法大隊將我們遣回,並把我們所坐的車扣押,不允許上訪,並將我、女兒和弟弟非法拘禁在公安局的一間小屋內。從十二月十八日晚關到次日下午,十九日在家屬的強烈要求下才被放出。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十日青龍縣公安局、檢察院、“610”(迫害法輪功的專職機構)。將我丈夫宋友春進行屍體解剖,以檢查病因為由拿走大腦、心、肝、肺、雙腎及胃的一部分。並告訴家屬十五日後給屍檢結果。可是,在十二月二十四日土門子鄉政府卻送去了一張強行火化的通知。又過了半年家屬也沒見到屍檢結果。二零零四年九月家屬又一次來到縣委說明來意,並表示一定要等待屍檢結果,由於丈夫去世後為了維持生活去山上打柴摔了一跤,腳脖子腫起老高,只好扶著女兒撐著身體。母女二人在圍觀群眾的同情、嘆息中孤零零的站了將近一整天,才等來了幾位領導,一位王書記說:“你們先回去,檢察院已經把東西拿走三、四天了,很快就會回來,檢察長親自去的。”一位信訪局局長卻說:“昨天做屍檢報告去了,你們先回去,過幾天就給你們。”等等等,家屬等到的只是一會說東一會說西的結果。十個月後,在家屬不斷的強烈要求下,於二零零四年十月才將屍檢結果告知家屬。但拿走的心、肝、肺、雙腎、大腦至今沒有歸還。

我丈夫宋友春,只因堅持自己的信仰,卻遭到殘酷迫害,直至被迫害致死,至今也未能屍骨合一。在這十二年裡,家庭的巨變使我無法承受,八十五歲的公爹內心思念著自己的兒子,在極度的悲傷中離開了人世。弟弟為了給哥哥討回公道,奔走相告,但都未能如願,心裡有一種說不出的苦衷,在極大的憂傷中也離開了人世,年僅三十六歲。我們一個美滿家庭就這樣家破人亡。

這一切都是被告江澤民下達的密令“打死算白死,打死算自殺。”“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的政策下造成的惡果。江澤民的罪行必須被追訴,起訴江澤民,控告江澤民,審判江澤民,將其繩之以法,是民心所向,也是歷史的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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