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調查:610犯罪集團16年罪行錄(中)

李律平

【正見新聞網2015年07月25日】

第四部份:610犯罪集團踐踏人權的罪行

1997年10月,中國政府簽署了《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1998年10月,中國政府簽署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這意味著中國政府對世界普遍人權的認同,同時也對國際社會承諾了兩公約的法律約束力,承諾了實現兩公約規定的各項權利和義務。但不幸的是,這種承諾被江澤民給背叛了。1999年6月10日,江澤民組織了迫害億萬善良人的“610”犯罪集團,1999年7月20日,610犯罪集團在中國開始了長達16年的踐踏法輪功修煉者人權的犯罪行動,慘絕人寰,震驚世界。

一、610犯罪集團嚴重侵犯了國際法所保護的基本人權

人權(Human Rights)是指一個人作為人所享有或應享有的基本的、不可被剝奪的權利。人權的主體是人的個體(自然人)和群體(包括團體、集體等),個體人權和集體人權是統一的。相對於公民權,人權更根本、更穩定、更深層。人權可以作為判斷法律善惡的標準,也可以作為判斷一個國家法治狀況優劣的基準。

人權的國際保護框架有三個層面:第一個層面是聯合國憲章,第二個層面是國際人權憲章,第三個層面是專門性的聯合國人權條約,共包括以下11個主要法律文件:

1.《聯合國憲章》(United Nations Charter 1945,舊金山);

2.《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第三屆聯合國大
會第217A( lll )號決議以48票贊成,0票反對,8票棄權通過,1948.12.10);

3.《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e Rights;第21屆聯合國大會通過,1966 );

4.《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第21屆聯合國大會通過,1966);

5.《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Punishment
of Genocide);中國於1983年4月18日交存批准書;

6.《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f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Racial Discrimination,1948);中國於1981年12
月29日交存加入書;

7.《禁止並懲治種族隔離罪行條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Suppression and Punishment of the Crime of Apartheid ,1973);中國於1976
年7月18日交存加入書;同年5月18日公約開始對中國生效;

8.《禁止酷刑和其它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 Convention
against Toeture and Other Cruel, 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1984 );中國於1986年12月12日簽署了該公約;1988年11
月3日公約對中國生效;

9.《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Convention of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st Women,1967);中國於1980年11月4日交存批准
書;

10.《兒童權利公約》(Covenant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第44屆聯合國大會
通過,1989);

11.《殘疾人權利公約》(Covenant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第
61屆聯合國大會通過,2006)。

16年來,610對法輪功的全面迫害,嚴重違反了中國政府對國際社會的鄭重承諾和義務。僅以《世界人權宣言》 為例,該宣言第3條至第21條規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第3條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權;第4條禁奴;第5條禁止酷刑和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第6條被承認為法律上主體的權利;第7條受法律平等保護的權利;第8條司法救濟的權利;第9條不受任意逮捕、拘禁和放逐的權利;第10條公正和公平審判的權利;第11條無罪推定原則;第12條隱私權;第13條遷徙自由權;第14條尋求庇護權;第15條享有國籍權;第16條婚姻自由和建立家庭的權利;第17條財產所有權;第18條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權;第19條發表意見自由的權利;第20條集會和結社自由;第21條參政權及選舉權。法輪功學員應當享有的這些權利幾乎都被剝奪。

二、610犯罪集團觸犯國際刑法“核心罪行”

“核心罪行”(Core Crimes)是二次大戰後國際法中發展起來的一個法律概念,是與普通罪行相對應的一個法律用語。經過兩次世界大戰,戰爭中的殘酷行為震撼了人類的良知,國際社會必須將這些罪行與普通的國際罪行區分開來,因為這些罪行危害的是國際和平與安全,損害的是全人類的共同利益和尊嚴,具有極大的破壞性,因而成為國際法上的“核心罪行”,成為世界通用的國際法律規範用語。對這些核心罪行,全世界實行國際刑法普遍管轄原則:不論罪犯的國籍如何,也不論其犯罪地點位於何處,每個國家都對國際社會負有整體義務,實行刑事管轄的權力,以防止和懲治這些國際罪行。羅馬規約規定,“群體滅絕罪和反人類罪屬於整個國際社會關注的最嚴重的犯罪”,適用普遍管轄原則,不受追訴時效限制,任何執行命令的託詞不能作為豁免的理由,所有參與者必須承擔承擔個人刑事責任。”普遍管轄原則也是各國國內刑法都已確立的基本原則,這也是法輪功學員在世界任何國家都可以以起訴江澤民等首惡的法律依據。

目前,國際法確立的核心罪行主要有四種:群體滅絕罪、反人類罪、戰爭罪和侵略罪。現有的國際刑事司法機構管轄的國際罪行一般也限於這四種。610犯罪集團16年來所犯下的罪行,已經構成上述國際法核心罪行中的群體滅絕罪和反人類罪。

群體滅絕罪,又稱為滅絕種族罪(The Crime of Genocide)1948年12月19日,聯合國大會通過《防止及懲治群體滅絕罪公約》, 此後群體滅絕罪成為一個獨立的罪名。該公約於1951年1月21日正式生效。中國於1983年4月18日交存批准書。

該公約第1條規定:滅絕種族罪是國際法上的一種罪行。“第2條:滅絕種族是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滅某一民族、族裔、種族或宗教團體而實施的下列任何一種行為:(1)殺害該團體的成員;(2)致使該團體的成員在身體上或精神上遭受嚴重傷害;(3) 故意使該團體處於某種生活狀況下,毀滅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4)強制實行辦法,意圖防止該團體內的生育;(5)強迫轉移該團體的兒童至另一團體。”另外,按照公約第3條規定,預謀、煽動、意圖或共謀上述行為者,同樣構成群體滅絕罪 。

反人類罪(Crimes Against Humanity)又稱危害人類罪、反人道罪,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確立的國際刑法上的一個核心罪行。在紐倫堡和東京兩個刑事法庭的憲章中,就有關於反人類罪的明確規定。《前南國際刑事法庭規約》、《盧安達國際刑事法庭規約》 和 《 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都包含了這類犯罪,而且界定十分相似。屬國際習慣法。按照《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簡稱《羅馬規約》)第七條定義,反人類罪是指“在廣泛或有系統地針對任何平民人口進行的攻擊中,在明知這一攻擊的情況下,作為攻擊的一部份而實施的下列任何一種行為:1. 謀殺;2. 滅絕;3. 奴役;4. 驅逐出境或強行遷移人口;5. 違反國際法基本規則,監禁或以其它方式嚴重剝奪人身自由;6. 酷刑;7. 強姦、性奴役、強迫賣淫、強迫懷孕、強迫絕育或嚴重程度相當的任何其它形式的性暴力;8. 基於政治、種族、民族、族裔、文化、宗教、第三款所界定的性別,或根據公認為國際法不容的其它理由,對任何可以識別的團體或集體進行迫害,而且與任何一種本款提及的行為或任何一種本法院管轄權內的犯罪結合發生;9. 強迫人員失蹤;10. 種族隔離罪;11. 故意造成重大痛苦,或對人體或身心健康造成嚴重傷害的其它性質相同的不人道行為。

上面列舉的群體滅絕罪和反人類罪的各條各款罪行中,610犯罪集團迫害法輪功所犯的不是其中的某些條款,而是多條多款,並且情節嚴重。

三、610犯罪集團侵犯了中國憲法保護的基本人權

截止到2015年6月30日的數據顯示,已經在明慧網公開披露的侵犯法輪功學員基本人權的犯罪事實實例,至少有225544例(據明慧資料館)。610犯罪集團16年來嚴重侵犯了中國憲法所保護的基本人權,至少有10項:違反《憲法》第33條國家尊重和保護人權;第35條表達自由權;第36條宗教信仰自由權;第37條的人身自由權;第38條的人格尊嚴權,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第39條住宅不受侵犯權,禁止非法侵入公民住宅、非法搜查公民住宅;第40條通信自由權;第41條監督權及取得賠償權;第42條勞動權;第43條勞動者的休息權;等等。

四、610犯罪集團踐踏人權觸犯中國刑法

16年來,610犯罪集團踐踏人權,觸犯了刑法保護基本人權方面的多個禁止性規則:第232條禁止“故意殺人”;第234禁止“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禁止“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禁止“違背本人生前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違反國家規定,違背其近親屬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第236條禁止“以暴力、脅迫或者其它手段強姦婦女”;第237條禁止任何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它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第238條禁止“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它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第244條禁止“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第245條禁止“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第246條禁止以暴力或者其它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第247條禁止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第248條禁止“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第252條禁止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第253條禁止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第254條禁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第263條禁止“以暴力、脅迫或者其它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第267條禁止搶奪公私財物”;第270條禁止“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第274條禁止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第275 條禁止“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等等。

第五部份:610犯罪集團19宗主罪的犯罪構成分析(上)

本部份內容要點:
一、關於犯罪構成分析表的編制和使用說明
二、610犯罪集團19宗主罪的犯罪構成分析
(一)濫用職權罪
(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三)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
(四)誣告陷害罪、報復陷害罪
(五)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
(六)虐待被監管人罪
(七)徇私枉法罪
(八)酷刑罪
(九)侮辱罪、誹謗罪
(十)故意殺人罪
(十一)故意傷害罪
(十二)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
(十三)強姦罪和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
(十四)非法拘禁罪、綁架罪
(十五)強迫勞動罪
(十六)非法搜查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
(十七)搶劫罪、侵占罪、故意毀壞財物罪
(十八)群體滅絕罪(種族滅絕罪)
(十九)反人類罪(反人道罪、危害人類罪)

一、關於犯罪構成分析表的編制和使用說明

按照中國大陸法律界通說,所謂犯罪構成,是指刑法所規定的、決定某一具體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以此為該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需的各種客觀和主觀要件的有機整體。簡要的說,犯罪構成就是指成立犯罪必須具備的要件的犯罪的法律類型模式。

更通俗的解釋犯罪構成:什麼人(犯罪主體)——出於故意或過失(犯罪主觀方面)——侵犯了刑法保護的某種關係(犯罪客體)——做出什麼犯罪行為(犯罪客觀方面),全部符合以上四個要件即構成犯罪,不符合即不構成犯罪。

610犯罪集團十六年來犯下破壞法治、踐踏人權的種種罪行,是這裡分析犯罪構成的基礎。通過犯罪構成分析,可以簡要說明這些犯罪是怎麼樣成立的。為了分析簡要明了,我們採用了犯罪構成分析表,示例如下:

表樣:610犯罪集團涉嫌( )罪犯罪構成分析表(示例樣表)

罪名:( )罪 刑法第 ( ) 條 證據號---提供的犯罪事實證據和證據線索編號
犯罪主體(要件1) 主觀方面(要件2) 犯罪客體(要件3) 客觀方面(要件4)
(法定的犯罪主體) (法定的主觀方面) (法定的犯罪客體) (法定的客觀方面)
(案件的犯罪主體) (案件的主觀方面) (案件的犯罪客體) (案件的客觀方面)
分析結果: 分析案件的四個要件是否符合法定的四個要件
——符合:構成本罪犯罪;
——不符合:不構成本罪

【部份罪證實例1-1】實例來源於明慧網2012年2月14日報導:

上列犯罪構成分析表所列犯罪構成要素齊全,使得法律構成專業分析變的更為通俗簡明易懂,在簡化本文敘述的同時,也可供訴江大眾參考使用。

二、610犯罪集團19宗主罪的犯罪構成分析

這裡將610犯罪集團16年犯罪活動所觸犯的中國刑法和國際法的19 宗主罪歸併在一起,對它們的犯罪構成逐一進行分析。其中,1--8宗為破壞法治觸犯的主罪分析,9--19宗為踐踏人權觸犯的主罪分析。

(一)濫用職權罪

610犯罪集團的犯罪行為觸犯刑法第397條,構成濫用職權罪,具體犯罪構成分析見下表:

表1 610犯罪集團涉嫌濫用職權罪犯罪構成分析表

罪名:濫用職權罪 刑法第 397 條 證據ZJ0101-0286
犯罪主體 主觀方面 犯罪客體 客觀方面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 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江澤民為首的610集團中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被操控、利誘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故意 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 濫用手中權力,強行糾集起610犯罪集團,並越權操控政法、新聞、郵電、勞動人事、民政等部門工作人員,並下令610對從事以 上工作的人員進行指揮、組織、脅迫(不聽從者或任務執行達不到要求者下崗處分、扣發獎金),進行破壞法治、踐踏人權的一系列犯罪活 動
分析結果: 江澤民為首的610集團中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被操控、利誘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權力破壞法治,踐踏人權,構成濫用職權罪,應承擔相應的刑 責

【相關數據】迫害類型:其它:已經在明慧網公開披露的迫害親屬/同事/同學/服務對像5832例(據明慧資料館2015年6月30日數據)

【部份罪證實例1-1】“610辦公室”操控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明慧網2012年2月14日報導)

“610 辦公室”發出《關於應對敵情動向的防控要求》的通知,要求所有律師在法輪功案件中不能做無罪辯護、法官在庭審結束後必須做出“有罪”判決,同時要求 “610辦公室”代表在庭審前與法官和檢察官進行會談,確保他們嚴厲打擊法輪功修煉者。試圖做無罪辯護或者揭露在出庭前遭受虐待的法輪功修煉者會遭受更嚴 重的虐待與侵權。

(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610犯罪集團的犯罪行為觸犯刑法第294條,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具體犯罪構成分析見下表:

表2 610犯罪集團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犯罪構成分析表

罪名: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刑法第 294 條 證據ZJ0101-0286
犯罪主體 主觀方面 犯罪客體 客觀方面
一般主體

三人以上

共同的犯罪故意。 社會公共(治安管理)秩序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
江澤民、羅幹、李嵐清、劉京、周永康等 共同的犯罪故意。

推行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殺和打死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等政策,直接體現集團的犯罪故意

國家法治中的社會公共秩序(社會治安管理秩序) 江澤民1999年6月10日糾集起中央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下設610辦公室,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是一個凌駕法律之上的非 法組織,符合法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全部特徵
分析結果: 江澤民、羅幹、李嵐清、劉京等糾集惡勢力發展成為黑社會犯罪集團,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 任。

【部份罪證實例2-1】無法無天的保定“610”(明慧網2010年12月7日報導)

保 定地區各級“610”成員多以副職身份出現,如副市、縣、鄉、鎮長,副書記,政法委副書記,也有個別地方以書記、政法委書記、鄉鎮長、綜治辦主任充當,最 基層“610”往往以居委會、村委會的名義實施迫害。保定市“610”歷任領導小組組長李定元、王慶明、王會平、李劍方,辦公室主任馬文河、王荷麗等人, 是操縱公檢法等市直各部門,以及三區四市十八縣迫害法輪功的主謀。其迫害計劃的發布實施,親自大辦“轉化班”的示範效果,使各市縣鄉鎮村的人間悲劇時有發 生,涉及面之廣,手段之殘暴,為世人所震驚。

據截至二零零九年一月的不完全統計,保定地區法輪功學員就有95人被迫害致死,1177人被酷 刑致傷、致殘、致瘋,114人次被枉法判刑,891人次被劫持勞教,26人次被強行投入精神病院,4468人次被非法拘禁,1464人次被綁架到轉化班殘 害,13萬人次被騷擾,2740人次被打家劫舍,1634萬元被敲詐勒索,並搶走現金、電器、金銀首飾、工藝品、家具、糧食、耕牛等大量的私人財產。

【部份罪證實例2-2】遼寧朝陽市政法委“610辦公室”內幕(明慧網2010年9月8日報導)

朝 陽市政法委“610辦公室”的黑窩,設在興隆大家庭斜對面小灰樓裡。九九年至今,先後有姜源棟、姚惠鈞、屈連春三屆政法委書記,白雲靜、李生芳、韓久雁三 任“610”頭目,他們指使朝陽五縣二區“610”、公檢法、司法人員迫害法輪功學員,每人都背負殺害法輪功學員的人命案,具體案例比比皆是。
幾年來,“610”傳達密令在明慧網上記錄在案的有:

2001 年朝陽市“610”辦公室裴華等人犯罪記錄從2001年5月至2002年5月12日,遼寧省朝陽市以裴華為首的“610”恐怖組織先後三次辦洗腦班,每次 都出動警察及各鄉鎮、街道幹部到家中綁架法輪功學員進洗腦班強制洗腦,並且強迫學員交200元伙食費和1000元保證金,對不配合者都送看守所或勞教。

此後,2001年10月25日,政法委“610辦公室”動用大批警力瘋狂的綁架了胡建國、曹智勇、李群芳等40多名法輪功學員,後多人被非法判重刑14年、11年、10年、7年不等。 一時間恐怖籠罩著整個朝陽地區。眾多無辜家庭再遭劫難。

2002 年朝陽市“610”恐怖組織預謀迫害記錄2002年9月18日,遼寧省朝陽市“610”恐怖組織秘密開會,圖謀根據他們所掌握的大法弟子的情況,綁架大法 弟子進洗腦班。2002年12月遼寧朝陽市數名大法弟子被劫持;2002年10月遼寧省建平縣惡警綁架二十多名大法弟子。九名大法弟子被朝陽市中級人民法 院非法批捕,李海林,徐樹華被非法判十三年、六年等重刑。

2005年左右,由屈連春任政法委書記,迫害更加肆無忌憚,以下犯罪事實記錄在 案:2007年5月23日,中共遼寧省朝陽市政法委“610”、市委和朝陽市政府聯合印發290份機密文件(朝委辦發〔2007〕21號),繼續維持對法 輪功的迫害。該文件發放到各縣、市黨政部門及市直屬各單位,各部門被要求用開會、學習等方式傳達。 這份題為《市委辦公室 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朝陽市治理法輪功等×教反動宣傳活動的工作意見》的通知》,傳達後發生的部份慘案。2007年8月1日,凌源市公安局惡警在凌源市 北爐鄉綁架四十二名大法弟子。

2008年2月24晚至25日晨,在朝陽市政法委“610辦公室”指使下,公安出動大批警力連續綁架了十二名 法輪功學員。關押數日後法輪功學員李英軒(非法判刑六年)、陳淑梅(枉判三年)、褚秀梅(枉判六年)、景菲(枉判四年)、潘玉峰(枉判八年)、馮麗(枉判 七年)、張琦(枉判七年)、李文生(判三緩五)、李亞軒被勞教、吳金萍與于慧娟被迫害的生命垂危、陳寶鳳在短短八日內被迫害致死。2008年2至7月份期 間,僅遼寧朝陽地區先後就有48位法輪功學員被非法抓捕,其中10人被非法判重刑、1人被迫害致死、4人生命垂危、9人被非法勞教。凌源、北票等各縣區共 有近百人被騷擾綁架、非法抄家、強迫簽字、多人被迫流離失所。朝陽市政法委“610辦公室”暗下通知,不准律師接法輪功的案子,誰接就吊銷律師執照,法輪 功學員的家屬無法找到辯護律師。

2009年朝陽市“610辦公室”密謀監視。2009年7月,朝陽市公安局向各縣區秘密傳達了迫害方案,先 從農村下手,然後是城裡,部署各鄉鎮人員配合派出所到各村99年7.20曾登記過的大法弟子家中騷擾迫害,讓各村上報綁架人員名單。朝陽市有多名大法弟子 被綁架,部份村鎮大法弟子被騷擾,多名大法弟子被迫流離失所。九月份,朝陽市迫害法輪功專職機構政法委“610辦公室”為了所謂“六十大慶安保”,秘密向 朝陽市各縣區傳達,把監控法輪功學員作為重點。

(三)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

610犯罪集團的犯罪行為觸犯刑法第251條,構成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具體犯罪構成分析見下表:

表3-1 610犯罪集團涉嫌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犯罪構成分析表

罪名: 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刑法第 251 條 證據ZJ0101-0286
犯罪主體 主觀方面 犯罪客體 客觀方面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直接故意 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權利 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情節嚴重的行為
610集團中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被610操控、利誘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直接故意 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權利 用限制人身自由、拘禁、勞教、判刑、摧殘致死等侵犯人身權的方法及剝奪公職等方法,來逼迫法輪功學員放棄對法輪大法的信仰
分析結果: 610集團中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其操控、利誘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用限制人身自由、拘禁、勞教、判刑、摧殘致死等方法,來逼迫法輪功學員放棄對法輪大法的 信仰,構成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相關數據】迫害類型;已經在明慧網公開披露的精神迫害34824例(據明慧資料館2015年6月30日數據)

【部份罪證實例3-1】(明慧網2015年6月26日報導)曝光廣東省四會監獄的洗腦邪術(2)

四 會監獄和北江監獄(包括與邪黨各黑窩之間)經常互相交流邪惡的轉化工作經驗,所以轉化流程基本上大同小異。因為這兩個黑窩近些年用佛教學說來轉化學員的邪 惡經驗比較“豐富”,所以在其它魔窟難以轉化的學員經常送到這裡,一般是陽江監獄的送去四會監獄,梅州監獄的送去北江監獄。其轉化手段在這些年的惡毒轉化 洗腦中日趨精尖陰狠和隱蔽狡猾,反向利用了各種心理學研究成果來做轉化,其轉化流程和其它監獄、甚至和它自己前些年的轉化手段都已經大不相同,處處布滿心 理陷阱,學員在這黑窩內稍微一放鬆自己就很容易入圈套。

以前的暴力轉化措施一般只要學員被迫或違心寫了保證書、邪惡可以拿到獎金就放鬆管理 了,學員心裡還是認可師父的;而現在的轉化則是要進入學員最隱蔽的思維空間,把學員頭腦中的大法思想全部根除,強迫學員幫邪惡做轉化來毀學員,即使清醒過 來也很難回頭才算完。以前的轉化手段是明眼人一看就知道孰正孰邪的“刀光劍影”、“血雨腥風”,現在則將這些“刀光劍影”隱藏在種種看不見血腥的“春風化 雨”式的微笑和談話中,更為陰毒邪惡,也更具毀滅性。 經過幾年的“轉化”,四會監獄已形成了一整套完備的、專門用佛教學說來轉化法輪功學員的陰狠套路。

表3-2 610犯罪集團涉嫌非法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犯罪構成分析表

罪名: 非法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 刑法第 251 條 證據ZJ0101-0286
犯罪主體 主觀方面 犯罪客體 客觀方面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直接故意 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權利 強制手段非法干涉、破壞民族的風俗習慣的行為
610集團中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被操控、利誘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直接故意 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權利 用限制人身自由、拘禁、勞教、判刑、摧殘致死等侵犯人身權的方法及剝奪公職等方法,來逼迫少數民族法輪功學員放棄信仰
分析結果: 610集團中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被610操控、利誘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用限制人身自由、拘禁、勞教、判刑、摧殘致死等方法,來逼迫少數民族法輪功學員放 棄信仰,構成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相關數據】迫害類型;已經在明慧網公開披露的洗腦班迫害)16812例;包括逼迫閱讀、觀看、收聽邪惡視聽資料;包夾;剝奪睡眠等(據明慧資料館2015年6月30日數據)

【部份罪證實例3-2】圖們市朝鮮族法輪功學員金蓮花遭酷刑迫害(明慧網2015年2月24日報導)

延 邊朝鮮族自治州位於吉林省東部的中朝邊境,是中國最大的朝鮮族聚居地,面積四萬三千多平方公裡,人口210多萬。全部人口當中,漢族占大約59%,朝鮮族 約占39%。圖們市朝鮮族法輪功學員金蓮花,2011年5月29日被中共警察綁架後,被劫持到和龍,遭惡警刑訊逼供,被折磨至生命垂危,被送到延吉市醫院 搶救。金蓮花所遭受的酷刑迫害包括:兩隻胳膊和腿大幅度分開後長時間被罰站,惡警坐在板凳上拽住她的雙手,把她的腿向兩邊分開,抻到極限;用手銬把兩隻胳 膊擰勁倒銬在背後,還把礦泉水瓶子塞進去,還用手捏被綁的胳膊,從而加強疼痛,這樣每天多次被綁,每次被綁二十到四十分鐘;用手捂住鼻子後往嘴裡灌水;先 用膠帶封住嘴後用手捏住鼻子,再用塑膠袋多次套頭;把書捲成棒子,亂打頭部(被打近百次)、胸部和肚子,不留痕跡卻十分疼痛;打開電風扇吹,連續五天五夜 不讓睡覺。(《1999~2014年吉林省延邊法輪功學員遭迫害綜述》)

(四)誣告陷害罪、報復陷害罪

610犯罪集團的犯罪行為觸犯刑法第243條、254條,構成誣告陷害罪、報復陷害罪,具體犯罪構成分析見下表:

表4-1 610犯罪集團涉嫌誣告陷害罪犯罪構成分析表

罪名: 誣告陷害罪 刑法第 243 條 證據ZJ0101-0286
犯罪主體 主觀方面 犯罪客體 客觀方面
一般主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本罪的,從重處罰 直接故意 他人的人身權利和國家司法機關正常活動 捏造犯罪事實,向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告發,情節嚴重的行為
江澤民為首的610犯罪集團 直接故意,名譽上搞臭 他人的人身權利和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捏造犯罪事實,向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告發,成為誣判的前置行為,16年至少有幾萬名法輪功學員被誣告陷害
分析結果: 610犯罪集團捏造犯罪事實,向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告發, 16年至少有幾萬名法輪功學員被誣告陷害,構成誣告陷害罪,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部份罪證實例4-1】遼寧東港公檢法炮製偽證構陷郭運蘭 空白紙簽名被偽造成證據構陷。(明慧網2012年2月14日報導)

二 零一零年九月十二日上午,法輪功學員郭運蘭去東港長山鎮親戚家串門,途中給過路人講法輪功受中共栽贓迫害的真相,被惡人誣告,回返的途中,被惡警綁架。惡 警到她家非法抄家,將家中的大法書籍、資料等東西搶走。郭運蘭被綁架投入丹東看守所一個月後,國保大隊王潤龍在長山邊防派出所所長吳大龍、指導員劉明濤、 副所長孫洪寶等人的配合下,又以莫須有的罪名,將郭運蘭非法提交給東港檢察院。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初,曾多次非法起訴法輪功學員的東港檢察院 惡人曲紅玲,與王潤龍、吳大龍等人合謀偽造事實,向東港法院非法起訴郭運蘭。期間,郭運蘭一直被關押在丹東看守所,最後他們以“取保候審”之名,叫郭運蘭 的丈夫簽字、按手印做郭運蘭的“擔保人”,才將郭運蘭放回家,並繼續監控她。二零一一年六月下旬,丹東市公安局國保大隊的惡警一男一女突然闖入郭家要綁架 郭運蘭,逼著郭運蘭的丈夫於軍代替郭運蘭簽字,說不簽字就把郭運蘭再次關進看守所。於軍因擔心妻子的生命安全,在他們事先寫好的材料上籤了字。二零一一年 八月十二日,東港長山邊防派出所指派警察梁傳偉等人到郭運蘭家,叫郭運蘭跟他們到東港檢察院去一趟,簽字“結案”。在檢察院,一矮個兒瘦男人拿來一張空白 紙,糊弄郭運蘭在這張空白紙上簽名、按手印。郭運蘭當時沒有識破他們的伎倆,在他們的逼迫下,就稀裡糊塗簽了字、按了手印。八月十六日,他們得到了郭運蘭 按的手印和簽字之後,又從新偽造了事實與罪名,再次給郭運蘭非法判刑。九月二十日後,東港法院傳郭運蘭和丈夫於軍一起到法院去。去到法院之後才知道,又叫 郭運蘭夫妻簽字,並告訴說東港法院要在十月一日之後非法開庭給郭運蘭判刑。

郭運蘭的丈夫於軍回家後,仔細閱讀非法起訴書,才知道自己被欺騙 了,才認識到這些邪惡之徒的手段是多麼卑劣、沒有人性。特別是起訴書中把六月下旬丹東市公安局國保大隊惡警強迫他在他們事先寫好的東西上不明不白簽的字, 也用來作為他們非法判自己妻子的依據,把惡警編造陷害郭運蘭的話強加給於軍,硬說是於軍主動為他們提供的“證詞”,把於軍和女兒於鳳雲寫成對非法判郭運蘭 刑的“證人”。

【關聯分析】以上實例中,東港公檢法受610指使合謀構陷被害人,在捏造犯罪事實的同時還採用了偽造證據的方法,是一種更專業更狡猾更卑鄙的犯罪。但請注意:這裡不同時成立偽證罪,因為偽證罪的犯罪主體僅限於刑事訴訟中的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

表4-2 610犯罪集團涉嫌報復陷害罪犯罪構成分析表

罪名: 報復陷害罪 刑法第 254 條 證據ZJ0101-0286
犯罪主體 主觀方面 犯罪客體 客觀方面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一般公民不可能實施此罪行為

必須是故意,並且具有報復陷害他人的目的 公民的控告權、申訴權、批評監督權與舉報權 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或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的行為
610集團中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被610操控、利誘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故意且有報復陷害法輪功學員的目的 公民的控告權、申訴權、批評監督權與舉報權 對上訪、揭露真相的法輪功學員拘禁、勞教、判刑,開除公職,開除黨、政、軍、學籍,收回公房等等
分析結果: 610集團中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被610矇騙、操控、利誘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上訪、揭露真相的法輪功學員拘禁、勞教、判刑,開除公職,開除黨、政、 軍、學籍,收回公房等行為構成誣告陷害罪,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相關數據】迫害類型:侵犯基本人權:已經在明慧網公開披露的騷擾/威脅/恐嚇11432例、非法監視5475例(據明慧資料館2015年6月30日數據)

【部份罪證實例4-2】蒙陰縣桃曲鎮嚴厲打擊報復向聯合國揭露迫害真相簽名的人員(明慧網2010年10月25日)

為了向國際社會講明法輪大法真相,蒙陰縣桃曲鎮的法輪功學員公維純、類維峰、王光建等多人聯合簽名向聯合國人權組織證實迫害真相,呼籲制止迫害,卻不幸遭到中共惡徒們的殘酷報復打擊。

二 零零零年正月十七日,因聯合簽名向國際證實迫害真相,公維純(五十多歲,家住魏城村)被當地派出所惡警張道欣、刁傳軍綁架到派出所,被強行照像備案,並被 勒索二百二十元。二十一日,鎮惡徒類維春在村大院村民會上把公維純非法抓捕到鎮,自己八十歲的老母在家中高燒、哮喘,生命垂危,遠在內蒙的大哥、三弟知道 情況後趕回家,把老人接走,八十歲的老人帶著重病,加上驚嚇,到內蒙後三個月含冤去世。公維純在鎮大院被折磨十幾天,二月初二,惡徒們終於下了毒手,惡徒 莫光利、李太德等十幾人,每人拿著一條木棍,把公維純的頭用布蒙上,兇狠地連打三輪,公維純被打得昏了過去,血肉衣服粘在一起。最後惡徒又勒索四千元。二 零零一年正月底,惡徒李強領一幫人又把公維純非法抓到鎮上,折磨十幾天後,一天晚上,惡徒莫光利、石運端、呂虎、來現錄、莫光亮等人,把公維純拉到一間小 屋裡,熄滅電燈,七、八條棍子一齊打來,直到棍子打斷了,兇手累壞了,這次公維純差點兒被打死。同年四月二十八日,派出所惡警張道欣、李長祥,刁傳軍等人 闖到公維純家砸門撬鎖,抄走講法帶,三弟照像用的放大機。二十九日,鎮惡徒石運端、呂宜香等十幾人,又搶走他家小麥一千斤、花生油五十斤、兩箱棉花、自行 車、手推車等物。從那天起,派出所、“610”惡徒天天欲抓公維純。公維純被迫出走後,其口糧田、菜園、桃園被非法沒收。其中桃園六年損失經濟收入一萬多 元。

二零零零年,類維峰(家住桃墟鎮類家水營村)、王光健(男,五十歲左右,桃墟鎮九泉峪村)遭到類似報復迫害。此後七年中王光健經濟損失一萬元,失去自由三年整。

(五)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

610犯罪集團的犯罪行為觸犯刑法第247條,構成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具體犯罪構成分析見下表:

表5-1 610犯罪集團涉嫌刑訊逼供罪犯罪構成分析表

罪名: 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 刑法第 247 條 證據ZJ0101-0286
犯罪主體 主觀方面 犯罪客體 客觀方面
司法工作人員 直接故意,並有逼取口供的目的 公民人身權利和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變相肉刑,以逼取口供的行為
610集團中的司法工作人員以及被610操控、利誘的司法工作人員 直接故意,並有逼取口供的目的 公民人身權利和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採用多種刑具、殘酷手段折磨逼迫法輪功學員承認上訪是鬧事,編造組織者等口供;有人實在難以忍受摧殘、折磨,違心地在他們製作 的材料上簽字。相當多人沒有說假話以致被勞教、判刑、折磨死
分 析結果: 610集團中的司法工作人員以及被610矇騙、操控、利誘的司法工作人員採用多種刑具、殘酷手段折磨逼迫法輪功學員承認上訪是鬧事,編造組織者等口供;有 人實在難以忍受摧殘、折磨,違心地在他們製作的材料上簽字。相當多人沒有說假話以致被勞教、判刑等構成刑訊逼供罪,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 任;

表5-2 610犯罪集團涉嫌暴力取證罪犯罪構成分析表

罪名: 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 刑法第 247 條 證據ZJ0101-0286
犯罪主體 主觀方面 犯罪客體 客觀方面
司法工作人員 直接故意,並且以逼取證人證言為目的 證人的人身權利和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行為
610集團中的司法工作人員以及被610操控、利誘的司法工作人員 直接故意,並且以逼取證人證言為目的 證人的人身權利和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為了獲取臆想的假材料、假證據,採用了多種刑具、殘酷手段,逼迫法輪功學員違心地在他們製作的材料上簽字畫押
分析結果: 為了獲取臆想的假材料、假證據,採用了多種刑具、殘酷手段,逼迫法輪功學員違心地在他們製作的材料上簽字畫押等等構成刑訊逼供罪,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 任。

【相關數據】迫害類型;已經在明慧網公開披露的銬刑8030例、電刑6015例;已經在明慧網公開披露的唆使、鼓勵、縱容其他人迫害、折磨大法學員2177例(據明慧資料館2015年6月30日數據)

【部份罪證實例5-1】以刑訊逼供拼湊“大案”“要案”,以擴大迫害掩蓋迫害真相(明慧網2013年1月12日報導)

二 零一二年二月二十五日,中共當局在河北、遼寧等多個地區統一行動,將數十多名法輪功學員同時綁架,綁架的理由竟然是通過特務監聽手機,懷疑這些法輪功學員 涉及一樁空白光碟盒生意,這些空白光碟盒有可能被用來包裝新唐人電視台神韻晚會光碟。中共不法警察將這些法輪功學員綁架後,因為拿不出像樣的迫害藉口,便 秘密對法輪功學員肆意刑訊逼供。

他們野蠻毆打唐山法輪功學員李文東,在唐山市第一看守所強迫李文東蹲小號、戴手銬腳鐐、綁在床上灌食迫害。 另一位唐山法輪功學員李雲鵬也被刑訊逼供,被迫害得尿血,臉色灰白,手無血色,出現生命危險,看守所不得不把他推給家屬送到醫院搶救治療。保定市法輪功學 員王桂英被酷刑逼供,致使她消瘦不堪,嘴是歪的,臉色蒼白,走路都虛弱的沒有力氣,口腔發聲器官受損。

石家莊法輪功學員邱立英被無端綁架兩 個多月後,辦案警察找遍資料線索,找不到迫害理由,編造的案卷材料因漏洞百出被檢查人員退回,無奈之下他們只好為邱女士開具了“釋放證”,但卻不許釋放。 先是將邱女士劫持到洗腦班不許回家,隨後竟然聲稱在邱立英家中的電腦裡發現了新證據:邱女士電腦中有所謂公安機密文件,涉嫌泄密罪。就這樣,他們對邱女士 從新錄像、錄供,再次非法批捕,並將邱女士非法起訴,致使邱女士無端長期遭到非法拘禁。

(六)虐待被監管人罪

610犯罪集團的犯罪行為觸犯刑法第248條,構成虐待被監管人罪,具體犯罪構成分析見下表:

表6 610犯罪集團涉嫌虐待被監管人罪犯罪構成分析表

罪名: 虐待被監管人罪 刑法第 248 條 證據ZJ0101-0286
犯罪主體 主觀方面 犯罪客體 客觀方面
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 直接故意 被監管人的人身權利和國家正常的監管秩序 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行為
610犯罪集團中的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以及被610矇騙、操控、利誘的監管人員 直接故意 被監管人的人身權利和國家正常的監管秩序 法輪功學員被非法關押期間,受到比一般犯人還要悲慘的虐待和酷刑,以至致殘、致死……更慘無人道的是難以統計的法輪功被送往精 神病院,強行使用藥物,直至有人被摧殘致死
610犯罪集團中的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以及被610矇騙、操控、利誘的監管人員對被非法關押的法輪功 學員進行虐待和酷刑,以至致殘、致死,構成虐待被監管人罪,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相 關數據】迫害類型;已經在明慧網公開披露的關監刑4521例(據明慧資料館2015年6月30日數據)。610集團操控公安部、廳、局等各級公安機關、 拘留所、監獄、精神病院、“黑監獄”及勞教所官員,對被監管的法輪功學員進行酷刑折磨。常見的虐待方式包括毆打、電棍、吊掛、把手和腳銬住並用交叉鋼索連 在一起、斷四肢、暴力灌食、長時間不許睡覺、注射毀壞神經的精神藥物、醫療實驗、器官摘取、強制絕育、強姦、性侵和侮辱。

【部份罪證實例6-1】2003年石家莊勞教所四大隊卑鄙“轉化”騙術(明慧網2006年4月24日)

當 時有一個大法弟子叫祁洪瑾,受過高等教育,進去時絕食抗議。她們就把她用手銬銬在床上,說“我們就能治絕食的”,不讓她上廁所,讓她在床上大小便,辱罵 她,不讓睡覺,讓猶大不停的與她談話。接著就是動用親情,當時祁洪瑾年邁70多歲的老父親被帶來,勸說她,惡警又打聽該學員生活上的事進行指責、污辱,以 動其心。祁洪瑾後來開始吃飯,分隊長劉俊玲給她談話,祁因反抗,與她發生衝突,她們就把她銬起來(銬在兩個床之間),劉俊玲象瘋了一樣煽祁的耳光,祁洪瑾 的嘴裡出了血,臉被煽腫了。在打人時,惡警一般不讓其他學員知道,讓她們在院子裡唱歌、學習等掩蓋。後來祁洪瑾伺機想向上報告劉俊玲的打人行為,劉俊玲就 從家裡拿衣服給她穿,虛情假意的安撫,另一方面變本加厲的“轉化”。

在四大隊大隊長李勇、喬曉霞等策划下,讓猶大與祁談話,派體格強壯的吸 毒犯人看著她,稍看不過就打耳光,劉俊玲在此期間多次打她耳光。最後她們拿出陰招,讓祁洪瑾在地上劃圈蹲者,不讓上廁所,在她的腳下寫上師父的名字讓她 踩,在她身上寫辱罵大法的話,拿師父的照片,抓著她的手讓她劃,後來滿屋子寫上誣衊大法之詞。祁洪瑾被迫蹲5、6個小時之久,因憋不住,當著許多人小便尿 在褲子裡,地上也都是尿跡,還不讓洗換衣服,不讓洗漱,渾身腥臊難聞。……。在這種折磨下,祁洪瑾痛苦的在地上掙扎、堅持,她們還不放鬆,劉俊玲、劉秀敏 進來強抓住祁洪瑾的手讓她在紙上寫與大法師父“決裂”的話,祁不寫,她們就使勁按住寫,直到她放棄。

(七)徇私枉法罪

610犯罪集團的犯罪行為觸犯刑法第399條,構成徇私枉法罪,具體犯罪構成分析見下表:

表7 610犯罪集團涉嫌徇私枉法罪犯罪構成分析表

罪名: 徇私枉法罪 刑法第 399 條 證據ZJ0101-0286
犯罪主體 主觀方面 犯罪客體 客觀方面
司法工作人員

所謂司法工作人員,是指有偵查、檢察、審、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

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案件的事實真相,出於徇私情、私利的動機,而故意枉法追訴、包庇、裁判 司法活動的公正性和司法機關的威信 1.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2.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3.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枉法裁判
610犯罪集團中的司法工作人員以及被610矇騙、操控、利誘的司法工作人員 故意,明知法輪功案件的事實真相,出於私情私利自保,而故意枉法追訴、裁判 司法活動的公正性和司法機關的威信 在辦理法輪功案件中,公檢法司人員都能了解到法輪功學員按照真善忍標準做人,更不是什麼邪教,無罪。但他們仍然按610授意枉法追訴、枉判
分析結果: 610犯罪集團中的司法工作人員以及被610矇騙、操控、利誘的司法工作人員明知法輪功案件的事實真相,出於私情私利自保,而故意枉法追訴、裁判,構成徇 私枉法罪,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相關數據】迫害類型:侵犯基本人權:已經在明慧網公開披露的非法傳喚/審訊/判決50190例(據明慧資料館2015年6月30日數據)

【部份罪證實例7-1】誰是破壞中國法律實施的罪魁禍首(明慧網2009年5月15日報導)

到 目前為止,在中國《刑法》第三百條中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中確有“邪教組織”這一說法。但是,什 麼是邪教組織?在中國法律上沒有定義,沒有任何解釋。到目前為止,中國有多少種教派?正教有多少種?邪教有多少種?根本沒有統計數據。它們的教義、教規分 別是什麼?按照什麼標準去認定哪些是正教?哪些是邪教?認定的司法程序是什麼樣的?由哪個權威機構來認定?所有這些在中國司法界都是一片空白,司法人員對 此一無所知。《刑法》總則第3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這就是說,就“邪 教組織”一詞而言,刑法第300條和這個“決定” 根本不具備實施的條件和可能性。誰要利用“邪教組織”的名義對中國公民判刑或者處罰,都是違反中國法律的,都是犯罪行為。檢察院、法院故意錯誤引用刑法第 300條和這個“決定”,枉法對法輪功學員裁判,就是破壞國家憲法的實施。

(八)酷刑罪

610犯罪集團的犯罪行為觸犯《禁止酷刑和其它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構成酷刑罪,具體犯罪構成分析見下表:

表8 610犯罪集團涉嫌酷刑罪犯罪構成分析表

罪名: 酷刑罪 The Crime of Torture 證據ZJ0101-0286
犯罪主體 主觀方面 犯罪客體 客觀方面
公職人員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職權的其他人,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許下的人 故意,為了取得情報或供狀、處罰所作或涉嫌行為,或基於任何一種歧視的任何理由 人類的人道、人格 蓄意使某人在肉體或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為
610集團中公職人員以及被610矇騙、操控、利誘的公職人員,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許下的人 故意,為了取得所謂法輪功情報或供狀、處罰所作行為 人類的人道、人格 為了逼迫法輪功學員公開放棄精神信仰,或違心供認他人敏感信息而打擊報復,使學員遭受嚴重的肉體和精神痛苦
分析結果: 610集團中公職人員以及被610矇騙、操控、利誘的公職人員,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許下的人,為了取得所謂法輪功情報或供狀,使學員遭受嚴重的肉體和精 神痛苦,符合酷刑罪的犯罪構成,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公約概況】《禁止酷刑和其它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中國於1986年12月12日簽署了該公約,1988年11月3日公約對中國生效

【相 關數據】據明慧資料館2015年6月30日數據,已經在明慧網公開披露的體罰刑9309例;已在明慧網公開披露的酷刑超過一百多種。已報導的酷刑包括悶刑 255例、錐刑567例、蟲、獸刑123例、燒/燙/火刑1202例、施藥/注射劑2975例、摧殘性灌食4611例、捆綁刑1607例、擠/壓/碾刑 361例、坐刑2804例、吊刑3090例、凍刑2701例,此外其它酷刑3454例

【部份罪證實例8-1】無辜老人們見證滅絕性迫害的血腥和殘忍(明慧網2004年12月10日)

2004 年4月19日,在武漢市礄口區街頭,幾位年邁的老人手舉著被迫害致死的年輕的大法弟子黃曌的遺像在街頭向圍觀的群眾哭訴著:她是被礄口公安打死的,因為她 修煉法輪功。黃曌的老母親撕心裂肺地仰望蒼天哭喊道:我問蒼天,我問大地,我的女兒是怎麼死的!在黃曌被害死以後,公安企圖掩蓋事實和栽贓,居委會出三萬 元救濟費,希望家屬封口。黃母哭著說:“我要對大家講,我要對大家講,我女兒是被打死的,我女兒是冤枉的。”

32歲的長春法輪功真相電視插 播者,吉林省農安縣大法弟子劉成軍被非法抓捕後,被用碗口粗的木棍往死裡打;在獄中被綁在“老虎凳”五十二天,後又用手銬銬在“死人床”上,腿被打成殘 疾,不能正常行走。在遭受一年零九個月酷刑折磨後,2003年12月26日劉成軍含冤去世,死不瞑目,遺體被強行火化。兒子被殘酷虐殺,父母遭致命打擊, 老父親當即喉嚨處鼓起一個大泡,把喉嚨全部擋住,呼吸困難;母親哭得幾次昏厥。

【部份罪證實例8-2】曝光中共監牢不露外傷的酷刑(明慧網2010年12月15日報導)

廣 州第一軍醫大學博士楊貴遠,曾被綁架進廣州市第一勞教所,遭受了種種折磨,其中最殘酷的就是用繩子捆綁全身成球形的酷刑。他說:“把軍用被的被面扯成一條 一條做成的繩子來捆綁。因為它能又讓你痛苦,又看不出傷來。有一天把我叫到禁閉室的小屋,去之前說找我談話,把我騙到那兒,就開始綁。從胳膊開始一圈一圈 地綁,兩個胳膊兩個腿都一圈一圈地這麼纏上,血就不通了,然後讓你盤上腿,盤得很緊,兩個膝蓋幾乎是對摺過來,給你綁上,固定住,然後胳膊也綁在後邊,兩 個手腕綁在一塊往上提,一使勁手腕提到脖子這個地方,這樣就非常痛苦,那樣綁完之後,再從腿拉過一條繩子,繞到脖子後邊,讓你的頭壓在你的腿上,綁上就像 一個球形。綁一會兒就沒有感覺了,再給你放開。放開再綁,就這樣反覆折騰。”這是一種捆綁成球形的酷刑,能讓人痛苦卻看不出外傷,用的繩子也不是通常捆綁 用的細尼龍繩,而是從被面上扯下來的,可見用心險惡。

為了不讓在身體表面留下痕跡,中共惡人們還採取這樣一種方式,就是在身體上墊上一個物 件,然後擊打這個物體。這樣表面上就看不出傷來了,但是卻能給人造成內傷。廣東梅州市梅縣農業局農村能源股副股長謝漢柱,2005年2月23日至28日, 在梅江區公安分局刑警隊三樓遭嚴刑逼供。幾個惡警強迫他蹲下,用書報墊在他的背部,然後由陳志東用柄長約50厘米,大約15厘米長、5厘米見方的鐵錘,猛 力敲打墊著的書報,造成他嚴重內傷,呼吸時肺部都疼痛無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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