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女三人遭迫害 湖北隨州市姚秀英控告江澤民

【正見新聞網2015年09月05日】

湖北省隨州市現年68歲的姚秀英老太太與兩個女兒,堅持修煉法輪大法“真善忍”做好人,母女三人遭迫害,多次被綁架、非法關押,小女兒22歲被勞教三年、出現自閉,大女兒被取消了公務員資格、遭強制洗腦迫害。近期,姚秀英控告迫害元兇江澤民。

姚秀英女士在控告書中說:“我的家庭原本因為我煉功後身體健康變得非常幸福和睦,迫害發生後的這十六年,我的家人都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牽連和脅迫,給我的親人造成了巨大的傷害。在我和兩個女兒同時被非法關押時,我的老伴在看守所向他們要人,他們不放,急得放聲大哭,精神上受到極度的摧殘,一夜之間急白了頭,整個人一下蒼老了十幾歲。一個好端端的家庭就這樣被捲入痛苦的深淵,而這一切都是罪魁禍首江澤民一手發動和造成的。”

以下是姚秀英老人陳述的事實與理由:

一、法輪大法救了我的命

本人年輕時就體弱多病,中年又遭喪子之痛,唯一的兒子十一歲得了白血病,傾盡家產也沒能救了他,我極度傷心身體變得更差,各種疾病都上來了。隨著年紀越大,病情越重,各種難以根治的婦科病、骨質增生、腰椎、頸椎、全身關節都沒有多少好的,兩個乳房因乳腺增生腫了雞蛋大的疙瘩,又有腦血管堵塞、偏頭疼及嚴重的腎炎,小便經常便血,成天裹在大病小病裡,成了家裡的藥罐子,最後吃藥打針都對我不起任何作用了,醫生說我用藥太多身體產生了抗體,怎麼治都沒有效。

我每天渾身疼痛難以忍受,吃飯沒胃口,身體疼得也睡不成,那種痛苦真是比死都難受,如果不是因為那時我的兩個女兒還沒有成家,我真是想一死了之。

就在我絕望之時,1996年4月我遇到本地的法輪功學員在街上洪法,向我介紹這是一門佛家功法,我一聽佛家功,心想那不就是修心向善教人做好人嘛,看那些洪法的煉功人男女老少,個個精神狀態都非常好,言語又和善,再看煉功動作也非常舒緩很適合我,而且還是免費義務教功,於是當時就很感興趣想學。

就這樣我有幸走入了修煉,當時真沒想過要煉功求治病,就是覺的李老師講的法理太好了,做人如果都按“真善忍”的標準去做,那這個社會該變得多好啊。我每天一有空就看書煉功,人漸漸精神起來,能吃能睡了,不知不覺全身也感覺不到病痛了,用手一摸,兩個乳房裡長的大疙瘩竟然沒有了。

不到半個月的時間,我全身大大小小的病症全部不翼而飛,如果不是親身經歷,真是讓人難以置信,我從一個面黃肌瘦被病痛折磨得痛不欲生的人,煉功不到半個月,就變成了一個容光煥發,充滿活力,身心健康的人。

法輪大法在我身上展現出的巨大改變,讓所有的親人和周圍的親朋好友都見證了什麼是真正的奇蹟。從此,我扔掉了幾十年不離身的藥物,同時和醫院絕了緣, 真正體會到了當一個人無病一身輕的感受,是法輪大法讓一個瀕臨絕望的人變成了一個真正健康的人,我從內心感謝李老師救了我的命!

二、按“真善忍”做一個好人

從此我的人生有了徹底的轉變,煉功之前,我因身體不好,不能上班,48歲就提前申請病退回家了,煉功後身體好了,再也沒有在單位報銷過一分錢的醫藥費,以前身體常受病痛折磨,整天悲觀絕望,天天躺在床上什麼家務活都做不了,從來沒有一個笑臉,性情越來越暴躁;煉功後整個人有了精神,性情也變得樂觀開朗,身體健康有了活力感到使不完的勁,以前一丁點冷水都不能沾的人,現在大冬天洗被套棉衣什麼的都是用手洗手擰,這在以前是想都不敢想的事。

以前身體難受痛苦,動不動就發脾氣;學了大法後,我嚴格按照李老師講的“真善忍”的標準要求自己做一個好人,真正做到與人為善,打不還手,罵不還口,盡心盡孝的伺候臥床不起的八十多歲的公公十幾年,家裡的孩子大人從此有了笑聲變得和睦了。在外面買菜時,我也不再象以前一樣挑三揀四的反覆討價,我變得事事都能替別人著想,遇到任何事都能理性對待和善解決,而不是像以前一樣處處逞強生怕自己吃了虧,有幾次在街上被人撞到,我都沒與人吵鬧爭執。更有一次一個騎摩托車的人在路口急拐彎時把我撞倒在地,後腦勺狠狠的磕在地上,當時頭皮就磕破了流著血還起了一個大包,我沒有要那人賠償,還告訴他我是煉法輪功的不會有事的,叫他放心,然後堅持推著被撞壞的自行車走回家了。

像這樣的事例太多了,我整個人的身體及人生觀都發生了巨大的改變,給我周圍的親人及所有認識的人都帶來了積極向上的生之希望,就是因為看到我的變化,我的不少親人也走入了大法修煉,都先後身心受益,包括我的兩個女兒。

三、無辜遭迫害 天下奇冤

可就是這樣一部教人向善、使人身心健康的高德大法,卻在1999年7月遭到江澤民的殘酷迫害,而造成這場長達十六年的浩劫,卻只是因為江澤民對大法師父的嫉妒而一手操控的,其濫用手中的權力,凌駕於憲法和法律之上發起了對信仰“真、善、忍”法輪功學員的瘋狂迫害。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在江澤民的個人意志和淫威下,中國大陸成立了凌駕於國家憲法和法律之上的全國性恐怖組織──納粹蓋世太保似的“六一零辦公室”,這是一個全國範圍的執行秘密任務、推行和實施這場血腥迫害的機構。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後,江澤民又命令“六一零辦公室”系統性的對數以千萬計堅持信仰“真善 忍”的中國法輪功學員實行“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打死白打,打死算自殺”、“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的滅絕政策。這場惡毒誣衊與殘酷迫害給我和我的家庭、親人造成了無法彌補的巨大傷害。

1999年7月23日我和小女兒和平時一樣凌晨五點半去煉功點煉功,被派出所的警察綁架到隨州市第二看守所非法關押了一個星期,又闖入我家裡非法抄家,搶劫了我一大袋子大法書籍及與煉功有關的所有東西,還向我的家人勒索了6000元沒有開具任何收據;2000年7月我去北京合法上訪喊冤,沒到信訪辦,在天安門廣場被綁架後,由當地公安局國保人員帶回,再次被第二看守所關押了半個月,只到看我的身體實在虛弱不行了才放回家。

2010年11月23下午4點多,我騎電動車正走在離家不遠的河堤上,又被“610”國保綁架到當地“兩水”洗腦班,在洗腦班被迫害得血壓高達到二百多,檢查的醫生都說再這樣要出人命了,“610”的人員又反覆要求測了五次,還是二百多。最後他們怕承擔責任,晚上十點多才開車把我送到小區門口,還對門衛謊稱我是在路上摔倒,被他們發現送回來的。就因為這次迫害,使我的眼睛視力極度減弱,至今看不清東西。

1999年法輪功遭到迫害時,我的小女兒才二十二歲還沒有成家,就因為煉功被綁架到看守所非法關押了四次,最長一次被關押了兩個多月。我的小女兒原本是從省稅校考入隨州市國稅單位,又被分配到三裡崗國稅所,因為鄉鎮人手少,她一個人做三個人的工作量,經常加班很晚,工作勤勞肯干從來不叫苦,可就是因為不放棄修煉法輪功,就被隨州市國稅局開除,只有另找了一家公司打工。

2001年12月的一天半夜,我小女兒正在公司值夜班,當地“610”及國保翻牆闖入我小女兒上班的公司,十來個穿著便衣的警察野蠻綁架了一個手無寸鐵的女孩子,隨即非法勞教了三年,在當時的湖北沙洋女子勞教所(現已遷至武漢)迫害了三年,強迫她所謂的“轉化”,精神和肉體都遭受了殘酷的非人折磨,以至她到現在都很自閉,以前那麼聰明開朗的孩子,現在整天關在家裡不願出門,至今沒有工作。

我的大女兒,原本是隨州地稅局的公務員,被單位以公務員不准煉功為由,取消了公務員資格降成了工人身份。並先後被當地“610”國保非法拘留關押了兩次。1999年9月第一次被拘留時,在第二看守所被上土銬子(一種老式的手銬),把她兩隻手反背在背後銬了一天一夜,不能吃飯喝水也不能上廁所;第二次又被拘留了一個多月,還向她丈夫勒索了幾千元,回去後,她所在單位以不寫保證書就不能上班為由,四個多月不准她上班也不發工資。

2004年3月15日她在單位上班時,又被“610”國保當著她所有同事的面強行綁架到“武漢洗腦班”迫害一個月,用各種手段強迫她所謂的轉化,那時她的孩子才只有6歲,給孩子幼小的心靈就造成了極大的創傷和最黑暗的記憶。

四、江澤民的罪行

以上所敘都是我和我的親人親身經歷的真實事實,這十幾年來所遭受的種種迫害給我及我的家庭親人造成了極大的傷害與無法彌補的損失,因此,我將以如下一系列的罪名起訴罪惡之首江澤民。

1、非法拘禁罪及綁架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7條禁止通過拘禁或其它方式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中國刑法第238條禁止“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它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此罪需從重處罰。

我和兩個女兒僅僅由於信仰法輪功而多次被綁架,非法拘禁、抓捕、關押。在沒有自由選擇律師的情況下,我們被拘禁、不允許做無罪辯護,對我們拘禁關押的依據都是基於模糊、過於寬泛的、粗糙的法律,和專門為了對法輪功修煉者進行鎮壓而設計的法律。許多這些法律都侵犯法輪功學員信仰、言論、集會、結社、示威與遊行的權利。

2、虐待被監管人罪

中國刑法第248條禁止“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

我和兩個女兒在洗腦班、看守所、勞教所被監管期間都遭到了不同程度的體罰虐待:被反銬雙手、不准睡覺、在看守所煉功被打等。

3、刑訊逼供罪

中國刑法第247條禁止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

“610”及國保警察對我和兩個女兒在多次關押期間,為了問出大法資料的來源和強迫我們放棄對法輪功的信仰,給我的女兒上土銬、不准睡覺,運用各種威逼等手段對我們造成了劇烈的精神與身體上的痛苦。

4、搶劫罪、侵占罪和毀壞財物罪

刑法第263條禁止“以暴力、脅迫或者其它方法搶劫公私財物”包括入戶搶劫、搶劫致人重傷、死亡以及持槍搶劫。

刑法第267條禁止搶奪公私財物”。

刑法第270條禁止“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
刑法第275 條禁止“故意毀壞公私財物”。

為了不讓我修煉法輪功,當地“610”國保兩次闖入我的家裡,把我的法輪功書籍及其它與煉功有關的東西及私人財物強行帶走至今沒有歸還。

5、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中國刑法第245條禁止“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此罪的需從重處罰。

隨州市“610”人員及國保警察、派出所警察等人在沒有搜查令的情況下兩次闖入並搜查了我的住宅。

6、濫用職權 和 徇私枉法罪

刑法第397條禁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刑法第399條禁止“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司法系統中的流氓成員違反刑法第399條的多個罪行已被中國律師與目擊證人廣泛報導。通過使用模糊的,任意的、專門為了暴力脅迫逼供或以其它方式鬥爭法輪功而制訂的循環邏輯法律。

我被多次沒收財產、敲詐錢財和勒索我的家人,並用各種濫用職權的行為設圈套欺騙、脅迫我們轉化、放棄信仰、違心供認或提供敏感的信息。

我和兩個女兒遭到了非法拘禁與關押。指控我們的證據都是捏造或是通過酷刑得到的。我們被剝奪了中國法律保證對所有中國人民適用的正當程序保護。對我女兒的三年勞教判決都是根據政治考量事先早就已經定好了的 。

7、強迫勞動罪

中國刑法第244條禁止“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或 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它協助強迫他人勞動的行為。

我的小女兒在湖北沙洋女子勞教所被逼迫進行無工資的強制勞動了三年,兩隻手都腫變形了還要強迫勞動。

8、非法剝奪宗教信仰自由罪

中國刑法第251條禁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

通過上述的、僅僅由於我們修煉法輪功而對我們犯下的罪行,我們被剝奪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所享有的自由信仰權。

9、 故意傷害罪

中國刑法第234條禁止故意傷害他人身體。

僅僅因為我和兩個女兒因修煉法輪功,當地“610”人員及國保警察等多次綁架關押,給我們造成了身體與精神上的雙重痛苦與傷害,這些行為違反了保護信仰自由的中國憲法。

10、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

中國刑法第237條禁止任何人“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它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或“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此罪。

我的大女兒第二次被非法關押時,在第二看守所院內當著很多管教、警察及來探視的人面,“610”人員及國保警察指使五、六個被拘留的男性野蠻的扭住她的手腳,強行將她整個人抬起來往李老師的照片上坐,給她造成巨大的人身侮辱及強烈的傷害。

2000年7月我去北京上訪,當地派出所警察用手銬將我從北京一路銬回關押到第二看守所。

11、侮辱、誹謗罪

中國刑法第246條禁止以暴力或者其它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江澤民指使了中共控制的媒體與宣傳機器,徵集與保證中共領導與幹部和中國民眾(無論國內或國外)對他執意發起的鎮壓法輪功的運動的支持。通過對法輪功與其學員的誹謗故意誤導中國民眾,如將法輪功修煉者比作“罪犯”,“自焚者”,“精神病患者”,“害蟲”,“蛇”等,江澤民為了推動他對法輪功學員的其它犯罪行徑,誹謗和侮辱了中國的法輪功學員。作為一名法輪功修煉者,我與所有其他法輪功修煉者都遭受了被告人違反第246條的犯罪行為。

12、違反《勞動法》,非法開除員工、扣發工資、薪金等違法行為。

我的小女兒因為煉功被隨州市國稅局非法開除,大女兒多次被扣發工資。

此外,自1999年4月27日至2015年, 江澤民個人或夥同已知與未知的共同犯罪參與者發動、設計、謀劃、命令、主導、落實、管理、參與或通過其它方式煽動了針對中國各地法輪功修煉者的酷刑折磨以及殘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與懲罰,這些行為違反了《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第1條第1款、《防止及懲治種族滅絕罪公約》第二條以及國際習慣法中的多個反人類罪。

我修煉法輪功後身心健康,並按照真善忍的標準做一個好人,並沒有破壞國家的任何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而江澤民才是這場迫害的為始作俑者,是造成眾多世人犯罪的罪魁禍首,才是真正破壞法律的實施者。

這場迫害給我及我的家人造成了極大的傷害與損失,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捍衛我的合法權利,也為了喚醒那些被謊言蒙蔽的世人、那些被利用參與迫害法輪功和法輪功學員、尚存人性的組織實施者、參與者,因此必須把罪魁禍首江澤民押上法律的審判台,讓其所有的罪行得到應有的懲罰,因此,特對江澤民提起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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