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被迫害含冤離世 丈夫控告元兇江澤民

【正見新聞網2015年09月17日】

山東榮成市法輪功學員姜玉麗女士在洗腦班、看守所、“黑監獄”、勞教所遭體罰虐待,於2014年1月含冤離世。2015年7月4日,她丈夫曹崑崙控告迫害元兇江澤民,要求追求其法律責任,並還法輪功清白。

下面是姜玉麗的丈夫在控告狀中陳述的部分事實與理由:

我妻子姜玉麗女士在修煉法輪功前是個喜歡斤斤計較的人,大事小事都喜歡裝在心裡,身體患有甲型遷延性肝炎,生孩子時落下的病根,走路稍微多點就腰疼的直不起身子來,身心疲憊。一九九六年經其姐姐介紹開始修煉法輪大法,我妻子按照“真、善、忍”的標準要求自己,身體和思想境界發生了巨大的變化,遇事知道忍讓,為別人著想。她的身體也變得健康,心情愉快、誠實、善良、寬容、平和,思想境界也不斷的昇華。

作為法輪功修煉者,我妻子姜玉麗女士的身心都獲得了很大的受益。我妻子姜玉麗女士在單位是作機械設計工作的,在工作上用“真、善、忍”的標準嚴格要求自己,對自己分管的窯爐機械設計工作精益求精,她在做好設計工作的同時,還分管了她們窯爐處的日常辦公耗材和一些帳目的管理,一直做到事無巨細,無遺漏,受到窯爐處全體同事的愛戴。在被迫害開除公職後,到當地一家沒有繳納養老保險的單位做臨時工期間,不但做好設計工作,還擔任了單位的財務記帳工作,自覺維護企業的利益,一個人幹了幾個人的活,得到了領導和同事們的一致好評。以至於其2007年遭到非法勞教的二次迫害時,其單位一度設計工作停擺,找了好幾個人也沒能完整的將她的工作完全接下來。法輪功對提高修煉人的道德品質及身體健康,具有無可比擬的作用,法輪功真的是太好了!

被控告人江澤民違反中國法律的犯罪

我妻子姜玉麗女士遭受了以下犯罪:

1. 刑訊逼供罪

中國刑法第247條禁止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

黨政幹部、公安司法幹警等安全官員對我妻子姜玉麗女士造成了劇烈的精神與身體上的痛苦。具體日期、時間、地點與人物如下:

1、2000年4月,我妻子姜玉麗女士到北京上訪,為法輪功說一句公道話,被非法從北京押回,關押在榮成市拘留所期間(15天),拘留所惡警強迫她做強體力勞動,酷刑折磨。據我妻回來所述:白天在大太陽底下讓其跳蛙跳,晚上要用手剝花生(將花生仁從殼裡剝出來),每天都有繁重的定額,不剝完,不准睡覺,一天最多僅能睡4個小時。

2、在拘留所期間,拘留所一姚姓所長,一天淫威大發,將她上大掛半天(就是將人用手銬銬起來,從背後掛到橫樑上,腳不讓觸地)。

酷刑演示:惡警毒打法輪功學員
酷刑演示:惡警毒打法輪功學員
3、在拘留所期間,受到酷刑拷打,她怕我找人報復警察,不告訴我都遭的什麼罪,但她回家時,我給她洗澡,看到她身上有很深的棍狀瘀青色。

4、2007年7月4日,我妻子姜玉麗女士被榮成“610”非法組織6人沒有任何緣由的採用欺騙的手法,騙我兒子開了門,控制了我兒子,在我家裡等我妻下班後進行非法綁架,將我妻子姜玉麗女士從家屬樓4樓架了下去。

5、2007年7月4日,我妻子姜玉麗女士被榮成“610”非法組織非法判處勞教兩年,在山東省第二女子勞教所期間,關了她一年小號,不讓睡覺,受到了殘酷迫害。

6、2009年3~5月在勞教所期間我妻子曾經兩個多月沒有大便,管教人員還強迫進行重體力勞動,生不如死。

為了強迫我妻子姜玉麗女士放棄對法輪功的信仰,對我妻子姜玉麗女士實施了以下酷刑折磨:

1、將我妻子上大掛。
2、大太陽底下跳蛙跳。
3、長時間不讓睡覺。
4、毒打。
5、關小號。
6、強制勞動。

2. 故意殺人罪

中國刑法第232條禁止“故意殺人”。

我的妻子姜玉麗女士由於殘酷的酷刑折磨被迫害致死。她是在下述情況下被迫害致死的。

由於江澤民及其追隨者對法輪功修煉人員的殘酷迫害,使我妻子在非法勞教期間身心受到了巨大的傷害,據其生前所述,2009年3~5月在勞教所期間曾經兩個多月沒有大便,管教人員還強迫進行重體力勞動,生不如死。2009年6月4日出獄後,由於江氏集團及其追隨者的迫害,直到去世,其工作也沒有著落,身心俱疲,長期的精神及肉體迫害,使其於2014年1月10號上午10:50分在送往煙臺山醫院的途中去世,終年49歲。

3. 虐待被監管人罪

中國刑法第248條禁止“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

我妻子姜玉麗女士在洗腦班、看守所、“黑監獄”、勞教所或監獄被監管期間遭到了以下的體罰虐待。

1、將我妻子上大掛。
2、大太陽底下跳蛙跳。
3、長時間不讓睡覺。
4、毒打。
5、2000年4月21日我妻子被從拘留所放回來後,根本沒有讓回家,就直接被工作單位榮成華鵬玻璃集團的黨委副書記王祖通、政工科長宋金芳、婦女主任慕小花糾集華鵬玻璃集團保衛處及經警隊繼續非法關押在華鵬玻璃集團廠內27天,安排專人24小時看守,白天押到車間勞動,晚上不准回家。
6、2007年在勞教所被關1年小號。
7、2009年3~5月份在勞教所,身體受到嚴重傷害的情況下,仍被強制勞動。

4. 報復陷害罪

中國刑法第254條禁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

僅因為我妻子姜玉麗女士合法修煉法輪功的行為,她就被那些抓捕她、將她送到洗腦班、看守所、“黑監獄”、勞教所或監獄的人員當作“罪犯”對待。在這些地方,她遭到了酷刑折磨以及其他身體上的痛苦與傷害、各類侮辱與羞辱人格的對待以及其他虐待。按照中國憲法,中國公民享有言論、信仰、集會、結社、遊行以及示威的自由,而我妻子姜玉麗女士所做 的只是行使這些權利而已。同時,我妻子姜玉麗女士被剝奪了做無罪辯護的權利、質問對方證人的權利以及自由選擇律師為我妻子辯護的權力。對我妻子姜玉麗女士的指控都是基於如法炮製的、模糊 的、過於寬泛、粗糙的法律,而這些法律完全是專門為了對法輪功修煉者進行暴力鎮壓而設計的。抓捕、參與非法監禁我妻子姜玉麗女士的人員包括政府機關工作人員。因此,我妻子姜玉麗女士遭受了第254條所禁止的報復陷害罪。

以下是那些抓捕她、將她送到洗腦班、看守所、黑監獄、勞教所和/或監獄的人員的職位與頭銜,以及她遭到的打擊報復的詳 細信息,包括大概日期。

1、2000年4月份被警察從北京坐火車,戴手銬押回,直接送到拘留所迫害。
2、在榮成拘留所期間,被時任拘留所姚姓所長採取上大掛酷刑。
3、在榮成拘留所期間,被時任拘留所慕姓隊長採取電棍電擊酷刑。
4、在榮成拘留所期間,被時任拘留所女警用炒大鍋菜的小鐵杴毆打。
5、時任榮成華鵬玻璃集團黨委副書記王祖通、政工科長宋金芳、婦女主任慕小花對其進行非法關押27天,長期安排人監視居住,用語言恫嚇。
6、2000年至2005年期間,時任榮成華鵬玻璃集團政工科長宋金芳、婦女主任慕小花多次非法闖入我家,對我妻子進行語言恫嚇,嚴重騷擾了我家庭的正常生活。
7、2006年至2010年期間,當地居委會有關人員也多次對我家進行騷擾,干涉我家庭的正常生活。
8、在2007年7月4日的非法抓捕時,被不知名榮成惡警6人毆打過。在勞教所,身體受到嚴重傷害的情況下,仍被強制勞動。
9、在2007年8月~2009年6月非法關押在山東省第二女子勞教所期間,受王姓、陳姓、張姓隊長及山東省第二女子勞教所全體獄警的長期迫害,是造成她身心受到傷害的重要因素。
10、2009年3~5月份在勞教所,身體受到嚴重傷害的情況下,仍被強制勞動。

5. 非法拘禁罪

中國憲法第37 條 禁止通過拘禁或其它方式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中國刑法第238條禁止“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此罪需從重處罰。

我妻子姜玉麗女士遭受了非法拘禁、抓捕、關押和/或囚禁。我妻子姜玉麗女士是僅僅由於信仰法輪功而被抓捕的。在沒有自由選擇律師的情況下,我妻子姜玉麗女士被拘禁、不允許做無罪辯護、並且無法(不論是 本人還是通過律師)質問對她的起訴的法律依據。對她的拘禁的依據都是基於模糊、過於寬泛的、粗糙的法律,和/或專門為了對法輪功修煉者進行鎮壓而設計的法 律。許多這些法律都侵犯法輪功學員信仰、言論、集會、結社、示威與遊行的權利。以下是我妻子姜玉麗女士被非法拘禁、抓捕或關押的大概時間、地點等信息。

1、2000年4月6日被非法關押在榮成拘留所15天;
2、2000年4月21~5月17日被榮成華鵬玻璃集團非法關押在華鵬集團廠內27天;
3、2007年7月4日被非法關押在榮成拘留所,後到看守所近兩個月;
4、2007年8月底左右至2009年6月4日,被非法關押到山東第二女子勞教所(勞教所地址:淄博王村)。
5、 自2000年後至去世,長期被非法監視居住。

6. 濫用職權 和 徇私枉法罪

刑法第397條禁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根據目擊證人報告陳述,公安領導與官員經常通過非法罰款、恣意沒收財產、敲詐錢財和勒索法輪功學員和他們的家屬等濫用職權的行為設圈套欺騙他們和/或脅迫他們轉化、放棄信仰、違心供認或提供敏感的信息。目擊證人還描述了在全中國範圍內,中共官員與中共所控制的監獄警察猖獗違反刑法第397條的現象 。犯人如果虐殺或殘暴毆打法輪功修煉者,可以獲得減期——甚至死刑判決都可以改判。法輪功學員家屬經常被迫行賄來保護法輪功修煉者免受更殘酷的虐待。家人 為法輪功修煉者提交的伙食費也時常都被監獄警衛和犯人共謀一起分贓。

如下所述,為逼迫我妻子姜玉麗女士放棄對法輪功的信仰和/或提供其他同修的保密信息,我妻子姜玉麗女士也被迫支付非法的罰款或由於非法的沒收財產、敲詐等行為損失了財產或金錢。

1、2000年4月份強迫我交給榮成拘留所400元伙食費;
2、2000年4月份我妻子還在非法拘留期間,榮成華鵬玻璃集團黨委副書記王祖通夥同一秦姓警長,向我勒索人民幣5000元,恐嚇我,不交錢,我妻子就出不來,我沒交。
3、2000年5月17日,時任榮成華鵬玻璃集團政工科長宋金芳、婦女主任慕小花以放我妻子回家為由,強逼我寫“我自願請求給予開除廠籍和罰沒在廠一切款項(包括股金)”的保證書,保證我妻子在工廠8小時以外的法輪功監控工作,保證其不上訪並逐步做好轉化工作。不寫該保證書,就不讓我妻子回家。
4、2000年4月份至7月份期間,榮成華鵬玻璃集團非法扣壓我妻子的全部工資,還逼迫她給非法看守她的人發工資。
5、2000年7月8日,因為我妻子修煉法輪功,榮成華鵬玻璃集團將我妻予以廠內除名。7月8日白天在廠幹活,7月9日上班不讓進廠。
6、榮成華鵬玻璃集團非法扣壓我妻子的榮成華鵬玻璃集團職工原始股份10000股,至今沒有歸還。
7、2000年7月份~2003年年底期間,為了躲避榮成市“610”非法組織人員的隨時大搜捕,我們全家經常不得不半夜舉家逃亡避難,逃難期間巨大的經濟支出,給我們的生活造成了巨大的壓力。
8、2007年7月份,榮成市“610”非法組織6人非法闖入我家,搶劫“奔騰Ⅱ”電腦主機、顯示器、彩色噴墨印表機等一台套,至今沒有歸還。
9、2007年7月份,榮成市公安局“610”非法組織6人非法闖入我家,搶劫我妻子姜玉麗女士所擁有的法輪大法書籍及其它資料一宗,至今沒有歸還。
10、2007年7月份,榮成市拘留所強制讓我交納我妻在拘留所期間的伙食費等700多元。

刑法第399條禁止“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司法系統中的流氓成員違反刑法第399條的多個罪行已被中國律師與目擊證人廣泛報導。

通過使用模糊的,任意的、專門為了暴力脅迫逼供或以其它方式鬥爭法輪功而制訂的循環邏輯法律,我妻子姜玉麗女士遭到了非法拘禁與關押。指控我妻子姜玉麗女士的證據都是捏造或是通過酷刑得 到的。我妻子姜玉麗女士被剝奪了中國法律保證對所有中國人民適用的正當程序保護。對我妻子姜玉麗女士的判決都是根據政治考量事先早就已經定好了的 。

7. 搶劫罪、侵占罪和毀壞財物罪

刑法第263條禁止“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包括入戶搶劫、搶劫致人重傷、死亡以及持槍搶劫。
刑法第267條禁止搶奪公私財物”。
刑法第270條禁止“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
刑法第275 條禁止“故意毀壞公私財物”。
為了不讓我妻子姜玉麗女士修煉法輪功,我妻子姜玉麗女士的法輪功書籍與其他財產被闖入家中的人員帶走。我的一些財產也遭到了損害或破壞。時間、日期、地點與描述如下:

1、2000年4月份強迫我交給榮成拘留所400元伙食費;
2、2000年4月份至7月份期間,榮成華鵬玻璃集團非法扣壓我妻子的全部工資,還逼迫她給非法看守她的人發工資。
3、2000年7月底,因為我妻子修煉法輪功,榮成華鵬玻璃集團將我妻予以廠內除名,切斷了我家一半的經濟來源。
4、榮成華鵬玻璃集團非法扣壓我妻子的榮成華鵬玻璃集團職工原始股份10000股,至今沒有歸還也沒有任何分紅。
5、2000年7月份~2003年年底期間,為了躲避榮成市“610”非法組織人員的隨時大搜捕,我們全家經常不得不半夜舉家逃亡避難,逃難期間巨大的經濟支出,給我們的生活造成了巨大的壓力。給我們年幼的孩子的心靈造成了巨大的傷害。
6、2007年7月份,榮成市“610”非法組織6人非法闖入我家,搶劫“奔騰Ⅱ”電腦主機、顯示器、彩色噴墨印表機等一台套,至今沒有歸還。
7、2007年7月份,榮成市“610”非法組織6人非法闖入我家,搶劫我妻子姜玉麗女士所擁有的法輪大法書籍及其它資料一宗,至今沒有歸還。
8、2007年7月份,榮成市拘留所強制讓我交納我妻在拘留所期間的伙食費等700多元。
9、由於江氏集團及其追隨者的迫害,使我妻子找工作極其困難,直到去世其工作也沒有著落。

僅僅因為我妻子姜玉麗女士修煉法輪功,我的個人財產被闖入家中的人員損害或破壞。 時間、日期、地點與描述如下:

1、2007年7月份,榮成市“610”非法組織6人非法闖入我家,搶劫“奔騰Ⅱ”電腦主機、顯示器、彩色噴墨印表機等一台套,至今沒有歸還。
2、2007年7月份,榮成市“610”非法組織6人非法闖入我家,搶劫我妻子姜玉麗女士所擁有的法輪大法書籍及其它資料一宗,至今沒有歸還。

8.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中國刑法第245條精緻“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此罪的需從重處罰。

包括黨政幹部、公安司法幹警等安全官員等人在沒有搜查令的情況下闖入並搜查了我的住宅。時間、日期、地點與其他詳情如下:

2000年4月份至2004年期間,榮成華鵬玻璃集團時任政工科長宋金芳、婦女主任慕小花多次以做工作為名,非法闖入我家,干擾我的正常生活秩序。

2005年以後到我妻子去世,當地居委會人員也多次非法闖入我家,干擾我的正常生活秩序。

2007年7月4日,榮成市“610”非法組織6人非法闖入我家並非法搜查了我的住宅。

9. 強迫勞動罪

中國刑法第244條禁止“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或 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強迫他人勞動的行為。

我妻子姜玉麗女士在限制個人自由的勞教所等地遭到了暴力與其它方式的威脅以逼迫我妻子姜玉麗女士進行無工資的強制勞動。時間、日期、地點與其他詳情如下:

1、2000年4月份至7月份期間,榮成華鵬玻璃集團非法扣壓我妻子的全部工資,還逼迫她給非法看守她的人發工資。

2、2000年4月份,榮成市拘留所期間(15天),拘留所惡警強迫她用手剝花生(將花生仁從殼裡剝出來),每天都有繁重的定額,不剝完,不准睡覺,一天最多僅能睡4個小時。

3、2007年8月底左右至2009年6月4日,被非法關押到山東第二女子勞教所期間,每天被強迫進行大體力勞動,纏電機線圈、做布老虎毛絨玩具等。

10. 迫害罪

中國刑法第251條禁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

通過上述的、僅僅由於我妻子姜玉麗女士修煉法輪功而對她犯下的罪行,她被剝奪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所享有的自由信仰權。

11. 故意傷害罪

中國刑法第234條禁止故意傷害他人身體。

僅僅因為我妻子姜玉麗女士修煉法輪功,她被黨政幹部、公安司法幹警等安全官員及為他們工作的手下或與其合作的人員傷害。他們的行為違反了保護信仰自由的中國憲法。見以上第 二章“違反中國法律的犯罪”第1、2、4、5、6項。我妻子姜玉麗女士也遭受了酷刑折磨定義以外的身體上的痛苦與傷害,包括被毆打、侮辱、打耳光和被恥笑。

12. 侮辱、誹謗罪

中國刑法第246條禁止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江澤民指使了中共控制的媒體與宣傳機器,徵集與保證中共領導與幹部和中國民眾(無論國內或國外)對他執意發起的鎮壓法輪功的運動的支持。通過對法輪功與其學 員的誹謗故意誤導中國民眾,如將法輪功修煉者比作“罪犯”,“自焚者”,“精神病患者”,“害蟲”,“蛇”等,江澤民為了推動他對法輪功學員的其他犯罪行 徑,誹謗和侮辱了中國的法輪功學員。作為一名法輪功修煉者,我妻子姜玉麗女士與所有其他法輪功修煉者都遭受了被告人違反第246條的犯罪行為。

此外,自 1999年4月27日至2015年,江澤民個人或夥同已知與未知的共同犯罪參與者發動、設計、謀劃、命令、主導、落實、管理、參與或通過其它方式煽動了針對中國各地法輪功修煉者的酷刑折磨以及殘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與懲罰,這些行為違反了《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第1條第1款、《防止及懲治種族滅絕罪公約》第二條以及國際習慣法中的多個反人類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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