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為法輪功學員辯護 指江澤民破壞法制

【正見新聞網2016年01月05日】

廣東省河源市源城區法輪功學員吳紅衛,二零一五年八月六日出去寫法輪功真相被源城分局國保大隊警察綁架。源城區法院於十一月二十七日非法庭審吳紅衛。中國知名律師、東南大學法學院教授張贊寧為吳紅衛做了無罪辯護。

2015年,吳紅衛因在公共場所寫有關法輪功無辜受迫害的相關真相條幅標語,被當局以“利用X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逮捕。

律師當庭指稱江澤民及610辦公室破壞中國憲法

據悉,張律師在法庭上指出,江澤民破壞法制,非法設立迫害法輪功的“610辦公室”。張贊寧在法庭上當庭指稱江澤民及其非法設立的610辦公室破壞了中國憲法第36條的實施,非法剝奪了公民的信仰自由。引發旁聽民眾三次鼓掌。

吳紅衛原系中共廣東省河源市源城區組織部幹部,一九九七年開始修煉法輪功。一九九九年七月,中共江澤民集團發動迫害法輪功的運動後,吳紅衛被警告如不停止修煉法輪功就開除黨籍。吳紅衛索性退黨。他曾在二零零零年被非法勞教兩年。二零一五年再度被警察逮捕。

目前,吳紅衛已被釋放回家。張贊寧律師日前接受美國之音採訪表示,檢方的指控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因此不能成立。他說:“起訴書說他構成破壞國家法律實施。國家法律應該是明確的、具體的,沒有抽像的法律,那麼你必須指出破壞了什麼法律,這個法律叫什麼名稱,破壞了哪一條、哪一款,哪一項。從起訴書看來,它沒有指明當事人究竟破壞了哪條法律。”

張律師還說:“中國法律、就是《立法法》規定,制定刑法、制定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必須全國人大立法。但是江澤民卻對法國《費加羅報》講法輪功是××,他沒這個權力,所以我說江澤民才是破壞了法律實施。”

張贊寧律師並證實一審中他三次公開在法庭上表示江澤民有罪,確實旁聽的民眾三次鼓掌。

對於敢於在法庭上當庭指責前中國最高領導人江澤民有罪,張贊寧對美國之音說:“確實在過去像我這樣在法庭上講的話,很可能會受到他們的打壓,但是我並沒有受到太明顯的打壓。”

從中共打壓法輪功的開始到目前為止,中國頒布的法律當中並未規定法輪功是邪教組織。

1999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並沒將法輪功列入邪教組織。

當權者以黨代法 確定鎮壓的錯誤決策

一位中國大陸法輪功學員,早在2003年的法庭辯護詞中曾明確指出,真正的罪犯是發動迫害的江澤民。對法輪功的法律適用是非法定性問題。

確定鎮壓法輪功的開端,是1999年4月。4月23日,天津市公安局動用300多名防暴警察毆打反映情況的法輪功學員,導致流血事件,並抓捕45人。為尋求“天津事件”的公正解決,4月25日萬餘名法輪功學員上訪國務院信訪辦(秩序井然,沒有口號標語,沒有妨礙交通。

當時的朱鎔基總理接見並要求派代表與國務院有關部門會談後,釋放了天津學員,晚八時上訪學員靜靜散去)。

4月25日當夜,江澤民以黨的總書記的身份,給政治局常委及其它有關領導寫了一封信,在信中,指控上訪事件有“幕後”高手在“策劃指揮”(絕密,中辦發電〔1999〕14號)。

6月7日,江xx在中央政治局會議上講話,聲稱法輪功問題有很深的政治社會背景乃至複雜的國際背景,該檔於6月13日在中共內部秘密傳達(絕密,中辦發電[1999]30號)。在拿不出真憑實據的情況下以欲加之罪確定了鎮壓的錯誤決策。

江違犯國際法、中國憲法和法律的犯罪事實概要

1.是濫用國家權力罪。

違反中國憲法關於國家主席要根據全國人大的決定行使權力和發布命令的決定,違反黨章關於黨內集體領導的原則,獨斷專行地製造了打壓法輪功的民族浩劫。

2.是構成侮辱罪。

法輪大法是高德大法,是超常的科學。李洪志先生是真理的傳播者。他通過傳法教功使一億人身心健康、擺脫病痛;教人向善,促進社會精神文明是利國利民的天大幸事。而當權者江xx顛倒黑白,採取編造謊言、栽贓陷害的卑劣手段,利用各種新聞媒體,大搞誹謗宣傳,欺騙人民;同時進行資訊封鎖,完全剝奪了中國公民的知情權。大搞人人過關。還利用報紙、書籍、電視台、廣播、漫畫等形式謾罵、攻擊法輪功及法輪功創始人,甚至在光天化日之下,逼迫上火車、汽車、船台的旅客踐踏李先生的肖像。對法輪功和法輪功創始人的陷害嚴重地觸犯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6條和第33條,根據刑法第243條,構成了誣陷罪、誹謗罪。

3.是非法剝奪信仰自由罪。

江違反中國憲法第36條關於公民有信仰自由的規定,違反國際人權公約,用強權和暴力逼迫他們放棄修煉,大搞所謂思想“轉化”和囚犯式的暴力洗腦,強姦民意。

4.是構成非法搜查、非法拘禁、侵害公民通訊自由罪。

根據中國刑法第238、245條的規定,構成侵害公民通訊自由罪;同時違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第9、14條;違反中國憲法第37、39、40條的規定,對廣大法輪功修煉者肆意進行非法監視、跟蹤、竊聽、綁架、搜家、拘捕、罰款、勞教、判刑。

5.是剝奪言論自由和上訪權利罪。

違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第19條、21、22條的規定,違反中國憲法第35條和《信訪條例》的有關規定,剝奪人民群眾言論自由的權利和上訪的權利。

6.是根據中國刑法第232、234、247、248條的規定,構成故意殺人罪、傷害罪、刑訊逼供罪、施用酷刑罪。

同時違反《世界人權宣言》第5條、《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保護人人不受酷刑和其它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處罰宣言》第2、4、6、7、12條的規定,違反中國憲法、民法通則、勞改勞教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對法輪功修煉者進行令人髮指的殘酷迫害。

如長時間拷打、背拷、弔拷、固定在“死人床”上、坐老虎凳;三萬伏特高壓電棍擊臉、口腔、乳房、肛門、生殖器;凍餓、冷水澆、曝曬、開水燙、炮烙、菸頭燒、針扎指甲、吃大便、野蠻灌 食、灌糞便、灌鹽水、灌辣椒水、打破壞神經的毒藥等四十多種酷刑。

7.是按照中國刑法第397條的規定,構成瀆職罪。

把鎮壓法輪功擺在高於一切的首位,不惜耗費數額巨大的人力、物力、財力鎮壓法輪功,給人民的利益造成巨大的損失。

8.是構成群體滅絕罪。

其鎮壓的手段是誹謗加屠殺,如“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打死白打、打死算自殺、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等指令。

這位大陸法輪功學員表示,法輪大法是正法。正是因為當權者錯誤地發動對法輪功的大規模的迫害,在不公正的對待下,千百萬法輪功學員無論是去北京上訪還是在天安門打橫幅,還是發傳單(法輪功無辜受迫害內容)等,都是揭露迫害,講清真相。他們說的就是一句話“法輪大法好”;他們做的就是一件事,向世人展示好人被無辜迫害的事實。

他們在承受巨大的苦難下,始終堅持真善忍原則,打不還手,罵不還口,沒有發生一例暴力反抗事件,沒有一句政治口號和政治訴求,是為真理和信仰自由敢於站出來說真話的正氣讓他們做到了這些。從某種意義上講,這也是在捍衛中國的法治,維護中國的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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