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見新聞網2016年01月12日】
吉林法輪功學員張萬武,曾任吉林省通用機械廠技術處主任工程師,多次被非法關押、二次被勞教,遭受了種種酷刑折磨,一度精神失常;妻子也多次遭非法關押迫害。二零一五年八月,張萬武向最高檢察院控告迫害元兇江澤民。
下面是張萬武在控告狀中陳述的部分事實:
一、修煉法輪功,身體健康、道德提升
控告人一家三口在一九九七年新年期間,喜聞法輪大法,在法輪大法“真、善、忍”法理普照下,身心健康,家庭幸福,鄰裡和睦。
控告人張萬武(以下簡稱我)自小就體弱多病,長大後從頭到腳沒有幾處是健康的。腦神經衰弱、鼻竇炎、心臟病、肺結核病、胃病、風濕病、慢性闌尾炎、腹部脈管炎、關節炎等等,經常一把一把的吃藥,還經常住醫院。平時我對醫藥信息特別關注,一有什麼新藥我就往家買。同事們經常開玩笑的說,我們家是新藥試驗中心。即使這樣在一九九六年夏天又添了一種新病,後背痛,每天夜裡劇烈疼痛,一疼滿身是汗。由於工廠效益不好,開不出工資,也沒錢到醫院去看,僅去了一次,醫生給開了彩色B超,因為費用高我讓醫生改成了黑白B超,最終也沒查出什麼結果,吃了些藥也不見好轉。我每天睡覺前都想,但願今晚別再痛了。
一九九七年新年前,也就是臘月二十八那天,我得到了法輪大法主要著作《轉法輪》一書。當我靜心看這本書的時候,就好像書在跟我嘮嗑一樣,我腦中的疑問一一的被解答了,使我當時知道了人為什麼要得病呢?是因為你為了個人利益做了傷害別人的事,造了業的緣故,要想沒病你就得做個先他後我、無私無我,不傷害別人的好人;要想好病就得把你欠下的業債還了才行。你要修煉了師父給你消下去一部分,你自己承受一點,你的病就好了。當我明白這道理後,我興奮不已,我有希望了,我不會再為我的病痛而發愁了。我當即就問我的妻子,這個功法太好了,你煉不煉?她毫不猶豫的說:“煉”!從此以後我們一家三口按照修煉人標準去做,無病一身輕,身體也好了,干起工作也有了精力,沒再吃過一片藥、打過一次針(在被非法關押期間強迫打針和造成外傷搶救時除外)。家裡經濟狀況也變好了,道德提升了。
我在工廠技術部門工作,是搞新產品開發的,經常出差去上海、天津、北京等地採購物品,多報銷發票和住宿費視為正常的事,陪來廠聯繫業務人員吃喝也是常有的事,修煉後這些事我都杜絕了。工作也兢兢業業,不再跟同事計較。法輪大法也開啟了我的智慧,一九九八年度我被工廠所屬的吉林省機械電子工業廳評為新產品開發先進個人稱號(有證書為證)。
在我被迫害期間,街道書記和610人員去工廠調查時,回來都說我在工廠的口碑很好。這些人就不想一想,這樣的人能是壞人嗎?他們接觸的信仰能不好嗎?他(她)們不正面了解了解法輪功著作講的是什麼?卻不顧良知,只是聽信謊言,助紂為虐,給自己造下深深罪業。從被迫害初期直到現在,我被原工作單位強迫下崗、買斷工齡。為養家餬口,到過幾家私企打工,我把法輪功的真相講給他們,並嚴格要求自己,努力按照修煉人的標準去做。工作也非常努力,也使他們看到了修煉法輪功的人的真實面貌,對我的工作也很認可,工資在哪家單位中都是比較高的。
二、被控告人江澤民違反中國法律的犯罪
我和我的近親屬,遭受了以下犯罪:
1.刑訊逼供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禁止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
黨政幹部、公安司法幹警等安全官員對我造成了劇烈的精神與身體上的痛苦。具體日期、時間、地點與人物如下:
二零零二年三月十日晚,我們一家三口被綁架到二道公安分局關押一宿,我被一警察扇耳光踢腿,我對他說:“你打人,我要告你。”他就出去了,我問旁邊的一個警察他叫啥名?那個警察沒告訴我,只是說你看清楚了我沒打你吧?妻子胡光艷被關押在另一個屋,兩、三個警察看著不讓睡覺,一閉眼就晃悠她。第二天將我和胡光艷綁架到大廣拘留所。女兒張璐被送到姥姥家。為了孩子上學,姥姥不得不來我家照顧孩子,在來我家的路上坐公交車不慎把腰顛折,雖然公交車司機給了賠償,但只能在家臥床不起。十五天非法拘留期滿後,胡光艷被非法勞教一年,她絕食抗議,在送往第三看守所檢查身體時,嚴重不合格。暫時讓她父親接回家。我讓信和派出所刑警隊崔隊長先接回派出所,做完筆錄後再送回家。在車上他對我說:“這兩年我對你家夠意思吧,我沒去過你家吧?”從他的話裡能聽出,他心裡是知道抓捕法輪功學員不符合法律。
剛回家三、兩天,片警張金來就來我家看看胡光艷好沒好,還想把她送勞教所。為了免遭迫害,我倆只好流離失所,出外租房住。並找了一份工作。由於擔心母親的身體,一個月後我倆又搬回家。五月中旬的一天晚九點多鐘,二道分局的馬俊和信和派出所的張亞財,用上次抓捕我倆時在胡光艷身上搜去的我家門鑰匙,偷偷打開我家房門闖進我家,又將我倆綁架,我岳母躺在床上喊:“怎麼又給我們抓走了?我腰壞了躺在床上動不了,你們給我留下一個。”他們置之不理,把我倆綁架到二道公安分局。當警察把我和我妻子分房間關押時,我對他們說:“你們別動我媳婦,她心臟不好。”他們雇來的一個協警就狠命的打我,我就喊:“警察打人了。”一個警察進屋阻止了他,他卻說:“我打你了嗎?我這是給你熱身。”之後他們沒問出來啥,就把我銬在沒有窗戶的陰暗審訊室鐵椅子上一宿。第二天胡光艷被送到長春黑嘴子女子勞教所。我被送到長春第三看守所。
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二日早七點多鐘,我在上班路上,在一路口碰上長春二道公安分局三個蹲坑的便衣警察,一個警察走到我跟前問我:“你是張萬武吧?”到二道分局去一躺,有事找你。我說有事在這說。他們就往車上拽我,我拚命抵制二十多分鐘,他們把我衣服撕破,鼻子打出血,三個人強行把我塞進車裡,兩腿夾在車門外,把我綁架到二道公安分局。用手銬把我銬在床腿上,然後他們拿著從我身上搜去的我家門鑰匙去了我家,並在我家一直呆到天黑,晚五點多我妻子胡光艷下班回家,一開家門黑乎乎的屋裡坐著四、五個人,嚇得還沒緩過神來,就被他們拽進屋。之後也被綁架到二道公安分局,由於受到驚嚇,直到現在一聽到敲門聲,心裡還發慌。
2. 虐待被監管人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禁止“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
我在看守所、勞教所被監管期間遭到了以下的體罰虐待:
在二零零零年一月一日我們一家三口進京上訪,在北京信訪辦門口,被便衣警察攔截綁架到長春住北京辦事處,遭到警察的辱罵和體罰,並於當天晚上被遣返回長春。我和妻子被非法關押到長春大廣拘留所,被逼迫搜身、強行按手印,穿馬夾照相等侮辱人格的事。期滿後還得由當地派出所民警接回,寫對法輪功的認識筆錄。
二零零零年三月至二零零零年七月我被非法關押在長春市朝陽溝勞教所。在新生大隊被扒光衣服強行搜身,兩人擠在一個床鋪睡了一宿,第二天被分到二大隊。在勞教所法輪功學員成了犯人中的犯人,每個法輪功學員還要由一個或多個犯人看管,他們叫“包夾。”所有的生活用品都得由“包夾”掌管,給不給你用、給不給你吃由他說了算。六月份的一天,我正在監舍打掃衛生。在二大隊教室,勞教所所長和管理科,給全所各大隊班長和值班人員開會,就聽他說,在七月二十號之前要讓所有的法輪功學員全都“轉化”,你們不用打、也不用罵,就找他們談,一天不行兩天……。散會後我就聽到那些勞教人員說“政府不讓咱們打,咱們就是打”。第二天我們就遭受了酷刑折磨,我先是被二大隊的朱管教讓我光腳在水泥地臉沖牆罰站半宿,後又被班長那克利用勾拳擊打胃部,將吃的飯都打到了嗓子眼,臀部被值班人員高全等人用鋪板打的青一塊、紫一塊。
七月十二日被非法關押在長春各勞教所的法輪功學員都被轉到了長春奮進勞教所。奮進勞教所將第三大隊改為“特殊教育大隊”。為了強迫我們轉化,每天早五點半起床坐板,五個人一個挨一個坐在一張床上,一動不能動,低一下頭都要挨打,一坐一整天。晚上改成騎板凳,我們十二個人一個擠一個騎在一條一米多長的長條板凳上,念所規所紀,直到半夜十二點,有時到第二天早上兩點。
大約在二零零零年九月份,有一天在衛生間我給在二班的同修鄭永光(現已被迫害死)傳了一篇“經文”,被值班人員發現,報告了班長,我遭到孫天軍等人的暴打,鄭永光被二班長“老八”等人把脾打裂,半夜從床上掉下來,送去醫院搶救,把脾切除了。在十月份的一天,奮進勞教所在黑嘴子女子勞教所找了幾個女勞教人員,到奮進勞教所作所謂的轉化報告。當我聽到它們誣陷法輪功和我師父時,我站了起來,剛想說:“你們閉嘴。”話還沒出口就被幾個警察連推帶拉打出門外,並在樓梯口將我踹倒在地,一陣狂踢。後被帶到嚴管大隊,又被當班張管教按倒在地,一頓暴打,腿被打瘸。
二零零一年元旦我們被非法關押在“特殊教育大隊”的全體法輪功學員,用背誦《論語》來迎接新年,遭到了管理科、新生大隊和本大隊的管教毒打。之後我被下到第六大隊嚴管,給我配了六個“包夾”,分三班倒,每班兩個,二十四小時不離人。就連上食堂吃飯都要由兩個人一邊一個架著胳膊走,晚上睡覺時床頭、床尾各坐一個“包夾”看著。在勞教所裡有蹲過監獄的勞教人員對我說:“你們真窩囊,在監獄都不允許這樣對待的。”
二零零一年三月份的一天,司法局教育處張處長來到六大隊,我找到他問:“為什麼這樣對待我們?”他說:“你們都超期了,怕你們出事。”我說:“超期了為什麼不放我們?”他回答不上來,只好推脫說:“我還有事,以後再談。”就走了。我轉身對本大隊的高隊長說:“從今天起我拒絕你們再這樣對待我。”他就命令班長等人給我戴上了手銬,我開始了絕食抗議。他們把我白天用手銬將兩隻胳膊抻拉銬在床兩頭欄杆上,晚上睡覺時將床台到地中間,把我銬在床上。每天由周姓副所長和衛生所長領著幾個勞教給我灌食。在管教室由幾個勞教把我按在床上,用鉗子把嘴撬開,捏住鼻子,拿一個飲料瓶把底絞掉當漏鬥,往嘴裡灌苞米麵粥加食鹽。這樣折磨了我十多天,最後一天我掙脫了他們,把灌進肚裡的苞米麵粥全都噴了出來,噴的滿屋和勞教人員們身上到處都是。他們一看灌不進去了,勞教們也不願幹了。有的勞教人員說:“這哪是灌食,簡直是殺人,太可怕了。”
四月五日他們想把我送公安醫院插鼻管繼續灌食迫害。臨走前用手銬把我銬在床上,衛生所長拿來五瓶藥水,我不知什麼藥物,強行給我輸液,造成了我神志不清,說不出話,眼睛也睜不開。包夾們害怕了,趕緊報告了所裡。後來他們把我背上了車,由六大隊劉隊長和住所檢察官把我用車拉回家。到家後精神一直恍惚,來看我的同修、同學和鄰居我都認不出來。家裡人發現我精神失常,想要把我送往四平精神病院,我大哥說還是在家看護幾天吧。我妻子把我岳母接來幫忙看護著。可還是沒看護住,有一天晚八點多趁家人不注意,跑上了樓(因我家住在一樓),從樓上跳下,造成大腿粉碎性骨折,牙齒摔斷四顆。送醫院搶救,花去醫藥費一萬多元。
二零零二年五月十八日我被非法關押在長春第三看守所,在第三看守所四五十人擠在一個房間,班長和值班的占一半的鋪,我們被睡刀魚。即一顛一倒,側身一個擠一個躺著,我被安排和一個長疥瘡的刑事犯睡在一起,身上被傳染了疥瘡。一個月後又被綁架到長春朝陽溝勞教所迫害,剛進勞教所就被強迫讓你“轉化”,先遭勞教犯用冰冷的涼水一盆一盆從頭頂往下澆,凍得渾身哆嗦。然後在姓毛的管教唆使下,又遭到一個姓江的管教和一個叫虞鐵的管教毒打,扇嘴巴子、用一米多長的膠皮管子抽手背、抽後背、抽身上敏感處,渾身被抽的儘是血淋子。拳打腳踢,打倒後用手按頭使勁往水泥地上磕。
長春朝陽溝勞教所被江澤民一夥定為“法輪功轉化基地”。每年都要多次有組織的開展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我剛進勞教所時在管教室,看到桌子上放著的一份通知,我還記得上面寫有從某月某日起開展對法輪功第三次攻堅戰,普教人員幫助轉化一個法輪功學員獎勵三十五分。一分是減期一天,一下能減期三十五天,檢察官先生您想一想,對於一個勞教人員是多大的誘惑,本來在社會上就愛打鬥,對打不還手、罵不還口的法輪功學員他們會怎樣做?您想像不到,各種刑罰的殘酷,罪惡之大全。
3. 非法拘禁罪
中國憲法第三十七條禁止通過拘禁或其它方式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中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禁止“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此罪需從重處罰。
我和我的家人遭受了非法拘禁、抓捕、關押和/或囚禁。我們是僅僅由於信仰法輪功而被抓捕的。對我的拘禁的依據都是基於模糊、過於寬泛的、粗糙的法律,和/或專門為了對法輪功修煉者進行鎮壓而設計的法律。許多這些法律都侵犯法輪功學員信仰、言論、集會、結社、示威與遊行的權利。以下是我和家人被非法拘禁、抓捕或關押的大概時間、地點等信息: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四日被長春二道公安分局非法關押在八裡堡拘留所十三天。
二零零零年一月四日被長春二道公安分局非法關押在大廣拘留所十五天。
二零零零年二月十八日至二零零一年四月五日被長春二道公安分局非法關押在八裡堡拘留所十五天,之後被非法關押到長春市朝陽溝勞教所,再轉到長春奮進勞教所,共一年零四十五天。
二零零二年三月十日被長春二道公安分局非法關押在大廣拘留所十五天。
二零零二年五月十八日至二零零三年十一月十七日被長春二道公安分局非法關押在長春第三看守所一個月,之後被轉到長春市朝陽溝勞教所,共十八個月。
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三日至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二日被長春二道公安分局非法關押在葦子溝拘留所十五天,之後被轉到長春市葦子溝勞教所,共十五個月。
妻子胡光艷被非法拘禁、抓捕或關押的大概時間、地點等信息。
二零零零年一月四日被長春二道公安分局非法關押在大廣拘留所十五天。
二零零零年二月十八日被長春二道公安分局非法關押在八裡堡拘留所十五天。
二零零二年三月十日被長春二道公安分局非法關押在大廣拘留所十五天。
二零零二年五月十八日被長春二道公安分局非法關押在長春市黑嘴子勞教所,共兩個多月。
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三日至二零零九年八月二十三日被長春二道公安分局非法關押在葦子溝拘留所十五天,之後被轉到長春市黑嘴子勞教所,共十個月。
長期多次的非法拘禁,給我及周圍的親人帶來了一次次的打擊和傷害,使我們的正常生活和正常的生存權利都無法保證,特別是給女兒張璐帶來了巨大的傷害。
在二零零零年二月十八日(正月十四)早六點左右,我和妻子胡光艷、鄰居金成全、李晶、張艷梅、毛曾順在李晶家樓下煉功,被信和派出所警察僅以上指下派為由綁架到派出所,並於當天十點多用警車押往八裡堡拘留所。當時天上正飄著清雪,在我被最後押上警車時,一回頭看到由金成全兒子領著來看我們的女兒-張璐,穿著單薄的棉衣,縮著脖,手裡拎著一個方便袋,裡面裝著牙刷和牙缸,站在雪地裡在向我們這邊看著。我一句話都沒說,眼淚止不住的流下來。那年她還不滿十周歲。父母一下都被非法關押了,在她幼小的心靈會留下什麼樣的傷疤。在父母被非法關押的日子裡,是好心的鄰居幫著照看的。二零零八年十月我們夫妻再次被綁架,女兒張璐正在讀大學,學費及生活費都沒了著落。
4. 搶劫罪、侵占罪和毀壞財物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禁止“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包括入戶搶劫、搶劫致人重傷、死亡以及持槍搶劫。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禁止搶奪公私財物”。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禁止“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禁止“故意毀壞公私財物”。
為了不讓我修煉法輪功,我的法輪功書籍與其他財產被闖入家中的人員帶走。我的一些財產也遭到了損害或破壞。時間、日期、地點與描述如下:
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二日我被非法綁架到二道分局後,被強行搜身,被搜走現金九十多元,手機一部和家門鑰匙一串。然後他們拿著從我身上搜去的我家門鑰匙去非法搜家,抄走法輪功書籍多本、李洪志師父法像四張、明慧週刊、真相資料和光碟若干、電腦一台、佳能4980印表機一台。
二零零二年三月十日晚,我陪妻子胡光艷騎自行車去《城市晚報》南嶺發行站簽到,家裡只有十二歲大的女兒張璐在家寫作業。警察來我家時聽到屋裡有動靜,就開始撬門。晚八點多我倆騎車回家時,發現家樓口圍了好多人,好心的鄰居小聲的告訴我們:“你家被警察包圍了,門都被撬開了,事後回家發現門被警察撬斷了。”我倆沒敢進屋,騎自行車直接走了,可還是被便衣警察發現了,開車追上我倆,在路上將我倆強行綁架,兩台自行車被扔在路上。並把胡光艷帶回家非法抄家,抄走多本大法書,一台錄音機,打坐墊子,就連擋佛龕的黃布簾也沒放過。
5.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禁止“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此罪的需從重處罰。
包括黨政幹部、公安司法幹警等安全官員等人在沒有搜查令的情況下闖入並搜查了我的住宅。時間、日期、地點與其他詳情如下:
二零零二年五月中旬的一天晚九點多鐘,二道分局的馬俊和信和派出所張亞財,用二零零二年三月十日那次抓捕我倆時,在我妻子胡光艷身上搜去的我家門鑰匙,偷偷打開我家房門闖進我家,將我倆綁架。
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二日二道公安分局警察,拿著從我身上搜走的家門鑰匙,打開了我家房門,搜查了我家,並在屋裡呆了一天,等到天黑我妻子下班,將其綁架。
6. 強迫勞動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禁止“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或 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強迫他人勞動的行為。
我在被限制個人自由的勞教所等地遭到了暴力與其它方式的威脅以逼迫我進行無工資的強制勞動。時間、日期、地點與其他詳情如下:
二零零二年七月至二零零三年十一月十七日被非法關押在長春市朝陽溝勞教所勞教間,我們被迫參加奴役勞動,從早五點半到晚九點半給印刷廠做書,疊紙頁子。用編織袋子背土蓋房子,特別是在二零零三年秋季我拉肚子,每天上好幾次廁所,身體非常虛弱,還得排著隊,到大地裡去扒包米,跟不上就得挨罵、挨打,每天都連滾帶爬,那些天真不知是怎麼挺過來的。
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三日至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二日被非法關押在長春市葦子溝勞教所,勞教期間我受到不同程度的奴役勞動迫害,我右手腕現在還留有一點五厘米長在勞教期間勞動時被瓷磚割破落下的傷疤。
7. 迫害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禁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
通過上述的、僅僅由於我修煉法輪功而對我犯下的罪行,我被剝奪了中國公民所享有的自由信仰權。
8. 故意傷害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禁止故意傷害他人身體。
僅僅因為我修煉法輪功,我被黨政幹部、公安司法幹警等安全官員及為他們工作的手下或與其合作的人員傷害。他們的行為違反了保護信仰自由的中國憲法。我也遭受了酷刑折磨定義以外的身體上的痛苦與傷害,包括被毆打、侮辱、打耳光和被恥笑。
9. 侮辱、誹謗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禁止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江澤民指使了中共控制的媒體與宣傳機器,徵集與保證中共領導與幹部和中國民眾(無論國內或國外)對他執意發起的鎮壓法輪功的運動的支持。通過對法輪功與其學員的誹謗故意誤導中國民眾,如將法輪功修煉者比作“罪犯”,“自焚者”,“精神病患者”等,江澤民為了推動他對法輪功學員的其他犯罪行徑,誹謗和侮辱了中國的法輪功學員。作為一名法輪功修煉者,我與所有其他法輪功修煉者都遭受了被告人違反第二百四十六條的犯罪行為。
十六年來,這場由被控告人江澤民利用當時手中的權力發動的,完全違法的,沒有底線的,對修煉法輪功群體的迫害,滅絕人性。使我們始終生活在恐怖的環境中。就我個人來講,對我家的監視、騷擾從未間斷。我們家人不管是誰,一到下班時間,要是有事沒能正常回家。馬上就得打電話詢問一下對方在哪?
被控告人江澤民及其犯罪集團不僅僅是將做好人的修煉法輪功的人,打入勞教所、監獄;而且還利用勞教所、監獄等法律工具在殘酷迫害著這些人,而且是完全違反中國現行法律的,更是對人格尊嚴、人類道德的公然踐踏。
為早日結束這場罪惡的迫害,伸張正義、還法輪功及法輪功創始人以清白,重建中華民族的道德文明,穩定社會環境,彰顯法律公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請最高人民檢察院儘快立案偵查,查明犯罪事實,將首惡江澤民及其犯罪集團的主犯抓捕歸案,繩之以法,追究其必須承擔的全部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