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見網2011年01月06日】
在中國學煉法輪功、宣傳法輪功完全是合法的,傳《九評》勸「三退」(退黨、退團、退隊)是合法的。中共只是在利用媒體反覆的欺騙中國人,利用一些為了眼前利益而出賣良心的人在非法迫害法輪功。
一、中共欺騙世人的「某教」說法
法輪功以「真、善、忍」為原則教人修心向善,行為上根本沒有危害社會,與「×教」當然無關。
1. 至今當局認定了14種邪教組織,都沒有法輪功。
二零零五年四月九日,公安部頒布《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5]39號)。該文件附件中說,「1983年開始,公安部多次部署開展集中查禁取締工作,……到目前為止,共認定和明確的邪教組織有14種。其中,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文件明確的有7種:呼喊派,門徒會,全範圍會,靈靈教,新約教會,觀音法門,主神教;公安部認定的邪教組織有7種:被立王,統一教,三班僕人派,靈仙真佛宗,天父的女兒,達米宣教會,世界以利亞福音宣教會。」(在百度或其它網站中輸入「公安部認定的邪教組織」就可查到這個名單)。
這是到目前為止關於邪教認定最新的一個正式文件。公安部在認定邪教組織時,明確是根據《刑法》和一系列處理邪教組織的文件精神,參考了兩高司法解釋的定義,然後自行重新定義,但依舊沒有把法輪功作為×教組織認定在其中。
2.個人言論和媒體炮製的罪名不是法律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江xx在對法國進行國事訪問前夕,接受了法國《費加羅報》社論委員會主席佩雷菲特的書面採訪,對法輪功進行了誹謗並早於中共的任何文件和媒體將法輪功誣陷為「×教」,兩天後,十月二十七日,新華社發表《人民日報》十月二十八日特約評論員文章「法輪功就是×教」,而後中共控制下的各報刊紛紛效仿,但這些都不能作為法律依據。
《憲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立法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任何其它機構、個人均無立法權。江xx和人民日報特約評論員無權對任何團體、個人定性、定罪。他們稱法輪功是×教這一說法本身不僅沒有任何法律效力,而且是違法的,構成誹謗罪!
3.「兩高」的解釋違反《憲法》和《立法法》,「法無明文不定罪」――基本的法制原則。
對於法輪功學員所使用的所謂法律依據是根據「兩高」的解釋,一九九九年十月八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一九九九年十月九日最高人民法院通過《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零零一年六月四日兩高又出台《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立法法》第42條規定,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或者法律制定後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只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解釋。兩高在這裡沒有解釋法律的權力,同時也違反了《憲法》第3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此外,這兩個解釋也都沒有提到法輪功。
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日,全國人大為了迎合當時的政治形勢,匆忙補充了這一決定《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此《決定》與中國憲法第36條相違背而無效,不能適用。此外,該《決定》從頭到尾都沒有出現過「法輪功」三個字,「法無明文不定罪」是基本的法制原則。
出現「法輪功是×教組織」字眼的唯一所謂文件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各自下達的內部通知,而內部通知不能作為法律依據普遍使用。
二、中共欺騙世人的「取締」說法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下午,江xx、羅x之流,出於個人私利,綁架中國政府,通過中央電視台,用「民政部」的名義播出了《關於取締法輪大法研究會的決定》(以下簡稱「取締決定」)、公安部「六禁止」的《通告》(以下簡稱「禁令」)、《中共中央關於共產黨員不准修煉「法輪大法」的通知》。
但這根本不等於「法輪功」被中國政府取締了,為什麼這麼說呢?
首先,「取締決定」聲稱取締的是「法輪大法研究會」這個組織,而不是法輪功。而且,連「法輪大法研究會」被「取締」之說都無法成立
1.民政部要「取締」一個已經在三年前就被批准解散的團體
法輪功於一九九三年被中國氣功科研會正式批准吸收為其直屬功派,並成立「法輪功研究分會」(或簡稱「法輪功研究會」、「法輪大法研究會」)。「法輪功研究會」在一九九六年三月正式向中國氣功科研會提出退出中國氣功科研會的申請,並得到了中國氣功科研會的正式確認,完成了退會手續。因此,「法輪功研究會」從彼時起即已經不復存在。一個一九九六年三月就已經申請解散並得到解散批准的團體,怎麼還能在一九九九年七月再被取締呢?這不就是中共在耍流氓嗎?
所以民政部當時宣布的,只是號稱要「取締」一個已經在三年前就被批准解散的團體。
至於「法輪功」本身,法輪功只有「真善忍」修煉原則和五套動作組成的功法,學煉者來去自由,沒有名單、會費,不講組織;「真善忍」原則留在學煉者的心裡,五套功法帶在學煉者的身上。任何法輪功學員所組成的組織和團體,並不等同於法輪功本身。所以從任何意義上說,法輪功都沒有被取締過,也無法被取締。
2.中共黨內通知不能應用於所有的中國人
「中共中央關於共產黨員不准修煉『法輪大法』的通知」是中共黨內通知,只是不許「共產黨員」修煉法輪大法,而中國人有十幾億,中共黨員只有幾千萬,這並非不許「中國人」修煉法輪功的規定。而且,如果讓煉了法輪功的中共黨員在「修煉法輪功」和「黨籍」之間選擇,很多人會選擇退出中共。
當然,中共只許加入、「開除」,不許自願退出,一直在竭力全面控制人的思想和行為,是個徹頭徹尾的邪教,這是另話。
3.民政部的「取締決定」和公安部「禁令」沒有相應的法律授權
民政部的「取締決定」和公安部「禁令」都是國家行政行為的結果,這兩個部門有必要出示證明其行為合法性的法律依據。然而,這兩個部門均未出示表示其行為合法性的具體、確鑿的法律依據,沒有相應的法律給予授權。
民政部聲稱其作出的「決定」是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認定「法輪大法研究會」是「非法組織」,但是由前面的分析,「法輪大法研究會」在一九九六年三月退出中國氣功科研會以前是經過合法註冊的社會團體,在之後解散,解散後法輪功就再也沒有組織存在,所以不是「非法組織」。再加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大量條例規定相當模糊,並沒有對社團的具體行為規範、承擔的法律責任作明確規定,所以「非法組織」的認定缺乏法律依據。
而公安部的「六禁止」通告是在民政部的沒有法律依據的「取締決定」基礎上作出的,當然就更沒有法律支持其合法性。
三、中共利用刑法第三百條定罪的法輪功案中,犯罪的四個要件都不具備。
中共一九九九年發起的迫害法輪功運動,迫害至今,幾十萬人次的法輪功學員被中共勞教、判刑,當局稱他們觸犯了《刑法》第三百條「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輕者勞教(在國際上也被認作判刑),服刑1~3年;重者判刑,刑期3~18年。
中國大陸的法律,對犯罪也有嚴格的界定。犯罪的主體,客體,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必須都具備,才構成犯罪。而在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定罪的法輪功案中,這四個要件都不具備。
1. 「犯罪客體」:法輪功學員講真相沒有被侵害的對像
所謂「犯罪客體」,是指刑法保護的對像,也就是被「犯罪主體」侵犯了的東西。
這麼多年來,法輪功信仰者,無論他們上訪也好,出版、印刷、複製宣傳品也好,打條幅、發光碟、噴標語、傳《九評共產黨》、勸「三退」(退黨、退團、退隊)也好,傷害了誰?沒有。破壞了哪部具體的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擾亂了什麼社會秩序?找不到!法庭上公訴人、法官都說不出來。所以「犯罪客體」 不存在。
2. 「犯罪客觀方面」:法輪功學員講真相沒有犯罪的後果和程度
所謂「犯罪客觀方面」,是指後果、程度。
法輪功學員講真相、勸「三退」因為客體――被侵害的對像找不到,所以,怎麼破壞的法律實施?破壞的程度、破壞的後果都沒有。
犯罪的重要特徵是社會危害性,法輪功學員講真相、說實話,沒有任何社會危害性,所以不是犯罪。
3. 「犯罪主體」:在本條中指能利用這個組織的人
法輪功的組織形式是什麼?它的機構、成員、職能人員、管理形式……都是什麼?都說不清。被指控的法輪功學員被告,他是這個組織的什麼官職?有什麼能力可以利用該組織?誰聽他的?他下的什麼命令?怎麼利用的?在法庭上公訴人和法官也說不清。
其實,法輪功在中國大陸只是個由中國民眾自發形成的鬆散人群,連個普通的組織都不是。所以根本不存在這個犯罪的主體。
4. 「犯罪主觀方面」:出於故意還是過失
「犯罪主觀方面」,是指「犯罪主體」對於自己的犯罪在主觀上是什麼態度,是故意還是過失。
如果法輪功學員講真相、說真話能破壞了哪部法律、法規的實施,那不是法律本身有問題嗎?所以,法輪功學員不可能用講真相來故意、或者過失地破壞哪條法律實施。
對法輪功有點了解的人都知道法輪功沒有組織、不是宗教,自然不是中共污衊的「邪教組織」,也就沒有「利用邪教組織」的故意,更不可能過失地利用。所以:主觀要件不存在。
結論:構成犯罪所必須的四個要件都不具備,所以用該罪指控法輪功學員是不成立的。
法輪功學員信仰法輪功及宣傳法輪功的行為都屬於信仰自由、言論自由的範疇,過程中不損及任何組織和個人的利益,不涉及破壞社會秩序,沒有任何社會危害性,完全符合憲法規定,符合信仰自由的普世價值。任何初通刑法的人士都會知道,在刑法領域,無論英美法系還是大陸法系,刑法只懲罰行為,思想(信仰)本身不構成犯罪,這是刑事司法的鐵律。由此推斷,中共對法輪功學員所有的迫害行為,包括抓捕、抄家、關押、強制洗腦、送精神病院、勞教和判刑等不僅是非法的,也是十足的犯罪行為!
中共把持中國幾十年中,對法律可謂翻手為雲、覆手為雨,在其不需要的時候可以砸爛公檢法,就連受《憲法》保護的國家主席都可以在一夜之間打成「叛徒、內奸、工賊」;在需要法律裝潢門面時,又號稱與世界接軌,編造出一系列的法律,高喊「依法治國」。由此可見,今天中國的法律,只不過是中共獨裁者對內維持暴政統治,殘酷欺壓百姓,對外掩人耳目,欺世盜名的假面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