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反人類罪 西班牙法院再向江澤民等5人發逮捕令

【正見新聞網2013年11月19日】

11月18日(星期二),西班牙法院再次針對前中共國家主席江澤民等五人發出逮捕令,並通過中共大使館遞出起訴書。江澤民等人被控反人類罪。

據《西藏之聲》報導,西班牙援藏組織從2005年開始針對江澤民為主的七名中共官員多次向西班牙法院提出法律訴訟,指控他們在西藏犯下反人類罪行。2013年10月10日,西班牙最高法院方面受理此案。

西藏人民議會歐洲地區議員圖丹旺青在接受《西藏之聲》的電話採訪時說,西藏的局勢變得越來越緊張,我們多年來針對中共官員在西藏的罪行提出了訴訟,這次取得了成果,算是把西藏的真相告知於世。

圖旦旺青表示,現在我們處在很重要的時刻,各界對西藏問題的了解不斷增加,特別是到目前不斷有藏人不滿中共統治自焚犧牲,這些都是活生生的證據,他呼籲藏人們在世界各地向所在國的官員們介紹西藏問題,同時(像西班牙援藏組織一樣)提出法律訴訟。

據悉,自2009年2月起,一系列藏人自焚事件發生在中國部份傳統藏區內。截止2013年10月,已有約至少121名經報導的喇嘛、女尼或包括農牧民在內的藏人自焚,其中約至少103人死亡。

法輪功以群體滅絕罪及酷刑罪起訴江澤民

2009年11月中旬,西班牙國家法庭曾針對法輪功學員以群體滅絕罪及酷刑罪起訴江澤民等五名迫害法輪功的主要責任人作出裁定,同意根據七名原告的訴狀內容,受理起訴江澤民、羅幹、薄熙來、賈慶林、吳官正五名被告所犯下的群體滅絕罪及酷刑罪等重大罪行。若無抗辯,將發出逮捕令,並啟動引渡條約。

據此案原告律師、“人權法律協會”律師卡洛斯.伊克雷西亞斯(Carlos Iglesias)介紹,2003年10月15日,七名法輪功學員及家屬在西班牙國家法庭以“群體滅絕罪”和“酷刑罪”狀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前主席江澤民(江剛於七個月前失去元首豁免權)。2007年11月28日,西班牙國家法院正式接受該案,並宣布江澤民、羅幹必須接受西班牙法院對其群體滅絕罪和酷刑罪進行的調查。

在歷經兩年的法庭搜證調查後,2009年11月,西班牙國家法庭大法官依斯馬爾.雷諾(Ismael Moreno)做出裁定。

伊克雷西亞斯律師說,“如果這些被起訴的人,包括江澤民,羅幹,賈慶林,吳官正和薄熙來,只要他們一踏上西班牙或歐洲其他任何國家的土地,或者任何與西班牙有引渡協議國家的土地,我們會直接要求當事國的法官,要求他逮捕這些人,法官會發布國際通緝令將此人逮捕,並送他到西班牙受審。”

西班牙國家法庭作出這一裁決的根據是“普遍管轄原則”(universal jurisdiction)。西班牙具有獨特的法律系統。作為《防止和懲罰群體滅絕罪行公約》和《反酷刑公約》的簽署國,西班牙不僅承認和遵守這兩個國際性公約,而且把這些刑律加入了本國的刑法。1985年,西班牙司法系統更進一步確認,不論任何人在世界任何角落,如果犯有酷刑或群體滅絕罪行,都會被西班牙法庭調查和審判,即便涉案人或被害者不具有西班牙國籍。

西班牙最高司法機構——憲法法院認為,反人類罪行影響的不僅是受害者本人,而是整個人類,特別是這些罪行在事發國難以得到懲罰,所以萬國管轄權超越國界限制,目的就是追查和懲罰犯下群體滅絕罪和酷刑罪的犯罪者,從而匡正人間正義。

西班牙憲法法院還特彆強調說:“中國沒有簽署國際憲法通過的羅馬條約,這一事實無疑明確地說明,必須有其他國家司法程式的介入,才能停止這場群體滅絕,因為在中國國內是沒有可能對如此嚴重侵犯人權的罪行進行調查的。”

據明慧網信息,自1999年以來,江澤民凌駕於憲法之上,操縱整個國家機器和社會資源,對法輪功實行“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搞垮,肉體上消滅”的“群體滅絕”的國家恐怖主義;數以千萬的法輪功修煉者被非法拘留、勞教、判刑,被強行送入精神病院,被打死打傷、妻離子散、流離失所;億萬法輪功修煉者的親屬、朋友、同事和單位受到株連,全中國人民受到謊言誣陷的“洗腦”。

迫害法輪功的組織與機構,包括直接迫害法輪功的各級“610”系統;包括國安部、公安部、法院、勞教所、涉嫌的精神病醫院;包括對法輪功進行誣陷、造謠和栽贓的新聞媒體及喉舌;包括直接或間接參與對法輪功修煉者及其家屬進行精神、肉體和經濟迫害的人員。

迄今,江澤民及其幫凶羅幹、周永康、劉京、薄熙來等六十多名中共高官在聯合國和美、澳、歐、非、亞五大洲30多個國家和地區被以“反人類罪”、“群體滅絕罪”、“酷刑罪”起訴,其中起訴江澤民的至少有21個國家和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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