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害致殘 工商銀行女職工萬永紅控告江澤民

【正見新聞網2015年06月09日】

河北省遷安市工商銀行職工萬永紅女士,被迫害致殘八年,近日向最高檢察院、最高法院等部門郵寄刑事控告狀,狀告迫害元兇江澤民。


被控告人江澤民,自1999年7月20日起,親自指揮對法輪功的修煉者實施 “名譽上搞臭、肉體上消滅、經濟上截斷”、“打死白打、打死算自殺”等滅絕人性的殘酷迫害,其行為嚴重違反了《憲法》第35條、第36條、第37條、第38條、第39條、第41條等規定,符合我國《刑法》第13條、第14條關於犯罪構成的規定,而且其行為屬於故意犯罪,並涉嫌構成非法剝奪公民信仰自由罪;瀆職罪、濫用職權罪;誣告陷害罪;故意傷害罪;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綁架罪;非法拘禁罪;徇私枉法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敲詐勒索罪;侮辱罪、誹謗罪;擾亂公共秩序罪;濫用職權;濫用法律(濫用刑法第三百條)罪;破壞法律實施罪(破壞憲法實施)等罪。

萬永紅女士因此申請最高檢察院對被控告人江澤民向最高法院提起公訴,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經濟賠償責任及其它相關責任。同時也真誠的希望辦理此案的相關人員,能夠匡扶正義,給司法以公正,給百姓以公平,主持公道。

下面是萬永紅女士訴述的具體控告事實和理由:

我於1998年底開始修煉法輪功。那時各種氣功非常多,熟人告訴說,法輪功是教人做好人的一種氣功,挺好的。她告訴我到哪裡可以買到書,我順道就買回了一本《轉法輪》。也許是緣分所致,就這樣我走進了法輪功修煉的行列。從此,我按照法輪功修煉的法理嚴格要求自己,當時我任儲蓄所主任,但我從不拿單位的一支筆一張紙,也從不多占其他同事的績效工資,工作上任勞任怨。坐月子落下的腰痛病,在修煉法輪功後也不翼而飛,可以說身心都受益匪淺。

1999年7月21日,我去北京為法輪功說句公道話,在北京府右街被劫到了一個院子裡,登記完地址後,我們被一輛公交車拉到了豐臺體育場。後來,又被當時的行長劉鳳華及遷安公安局的人從北京劫持回來後,被關在遷安市城關派出所兩天。回單位後,單位的所有同事輪流找我勸說,讓我放棄修煉法輪功,之後聽說是行長劉鳳華開的全行動員大會,同事們被要求這麼做的。我又在單位被監視居住六、七天,在以後的很長一段時間內,被規定必須由丈夫接、送上下班。

遷安市黨校辦“洗腦班”後,我被強迫去接受“洗腦”,在那兒是全封閉式洗腦,從市直機關抽調的工作人員,每天強迫我們觀看誹謗法輪大法的電視,學誹謗“法輪大法”的文章,讓寫所謂的揭批文章,然後人人表態發言過關,那陣勢仿佛文革再現。

2000年7月19日,正在上班的我又遭公安局警察綁架,並被非法抄家。到公安局後,王世武打了我幾拳,後來,我被戴上手銬銬在椅子上。到了晚上,我被關押到遷安市看守所。到看守所後,非法搜身,陰潮的屋子裡住著二十來人,廁所也在屋裡,睡的是木板通鋪,早晚吃的是玉米面粥,粥上面有時還飄著黑煤面,中午是窩頭,鹹菜裡、菜湯裡帶著沙子。一次,我們學員一起背法,被罰到放風場上跑步,在烈日炎炎下,上午跑了半天,下午又跑了二個多小時才罷休。49天看守所說放人後,時任的工商銀行行長劉善會、副行長秦兆華還以各種理由不去接人(當時必須單位也得出面),家人這次被勒索五千元現金。

2003年12月12日,我到另一法輪功學員家串門,再被公安局國保大隊浦永來等人綁架,再次被非法抄家,家中被翻的一片狼藉。在遷安市看守所被非法關押三十天,家人再被勒索五千元現金,才得以回家。附:遷安市公安局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遷公()決字〔2004〕第26號;遷安市公安局撤銷案件決定書,遷公政撤字〔2004〕第001號;遷安市看守所釋放證明書。

2007年10月9日臨近中午,工商銀行辦公室主任王印軍帶領遷安國保大隊的警察哈福龍等人到我所在的電力大廈儲蓄所,讓我提前辦理了交接手續,將我劫持,後到我家非法抄家,抄走筆記本電腦和電視接收器(俗稱小鍋蓋),不給開收據,隨後將我帶到公安局。因正值中午,王印軍和副行長秦兆華請了公安局多人吃飯。酒足飯飽後,一名警察還恐嚇我,說什麼安裝電視接收器也違法,還找來廣播電視局的一人,檢查我的電視接收器都能接收哪些電視台。警察哈福龍問我電視接收器哪來的?我告訴他從商店買的,不告訴他們是哪個商店。警察哈福龍和其他兩人用腳踹我,還打我嘴巴,口出污言穢語,後又將我按倒在地,拿來兩根電棍電擊我的兩腿,長達兩、三個小時,一直到天黑。

我的兩腿被電的都是大紫泡;我的兩手被反背銬著手銬,手腕被勒進肉裡很深,至今還留有傷痕。最後,惡警們就又把我關押到遷安市種子公司院內的洗腦班(專門用於迫害法輪功的、凌駕於法律之上的非法組織)。

為了反迫害,當天晚上我用床單當繩子系在窗口上,想從四樓順床單下滑逃命。結果床單斷了,我被摔成腰椎粉碎性骨折,兩腳跟多處粉碎性骨折。當時,摔在地上就不會動了,地上流了一灘血,被過路的好心人發現,給家人打了電話,被家人送到了醫院。在重症監護室住了5天,住院共41天,全身麻醉,做了兩次大手術,從身體的其它部位取下了一塊骨頭換到了腰椎上,腰椎和右腿都打上了鋼板,至今還在身體裡,右腳脖處還有一個鋼釘。因為兩個後腳跟的碎骨取出,也就是沒有後腳跟了,而且剩下的骨頭不平,所以,站著或每走一步都疼痛難忍。腰不敢彎曲,因為有鋼板,所以,彎曲一點就痛。有半年多的時間臥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需要別人照顧。一年多的時間,只能靠兩個拐杖支撐身體,步履蹣跚,沒有任何意識的不知摔過多少次跟頭,自己不會起來,需要別人扶起來。至今左腿幾乎沒有知覺,不會用力,走路平衡不好,不會下蹲。在住院期間,有人看到公安局的人在病房外監視。

花掉的七萬多元的醫藥費,無處報銷。單位在我被綁架後,接到了遷安市綜治辦,也就是“610”(江澤民一手成立的,專門迫害法輪功的、凌駕於法律之上的非法組織)辦公室的電話,當時“610”主任叫楊玉林,打電話的人叫尚玉海,當時使用的電話是:0315---7639698,當時遷安市工商銀行接電話的是劉寶利,時任行長為李振增。從此,單位停發了我的工資、養老保險金、住房公積金等至今,連基本生活費都沒有。2009年開始,我多次找單位無果。

由於被控告人對我的迫害,給我帶來的直接經濟損失,估計已高達五十萬元以上;我身體的傷痛所造成的精神痛苦,已是無法用金錢計算的了。由於身體的殘疾,給我的生活帶來了很多不便。同時,給我的家人們帶來巨大的精神壓力,使家人的工作和生活都受到了很大影響,他們整天吃不好、睡不好,一直在恐懼中生活。

雖然在這十六年被迫害當中,我不論是在身體還是精神上,都受到了極大的摧殘。在此控告書中也提及其他相關人員,或者還有很多也參與了迫害,而我並不知道姓名的人。我從大法的法理中明白,除幾個首惡之外,從上到下其他的人員,也是這場迫害的受害者。他們同樣承受著來自高層的壓力,明知法輪功學員都是善良的好人,為了職務、為了飯碗、為了自保,當然也有的是昧著良心犯罪的,雖然都可以作為被控告的對像,但我目前只把江澤民列為被控告對像,是想給其中還有可能改過的人留下希望與機會,控告江澤民,其實也是在為他們鳴冤。江澤民是這場迫害的始作俑者,是造成眾多世人犯罪的罪魁禍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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