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勞教、判刑等迫害 湖北宜昌老太控告江澤民

【正見新聞網2015年12月21日】

湖北省宜昌地區宜都市姚店鄉張家沖村七十三歲的老太太鄭俱美,二零一五年八月九日向最高檢察院郵寄了對江澤民的控告書,控告江澤民迫害法輪功致使她多次被非法關押,其中包括勞教與判刑。

鄭俱美老人請求依法對被控告人的犯罪行為予以立案偵查,追究被控告人刑事責任。以下是鄭俱美老人被非法關押的時間和地點:

1、二零零二年二月進京上訪證實大法,被北京市警察非法關押大半天、又在宜昌駐京辦事處非法關押十天、接著由駐京人員遣送回宜都看守所,非法關押十五天;

2、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六再次進京上訪證實大法,被北京市警察非法關押大約三—四小時,隨後轉入順運派出所二天,接著送到宜昌駐京辦事處非法關押一天,又由駐京人員遣送回宜都看守所繼續非法關押二年四個月零二十五天;

3、二零零三年九月十八日,宜都市“610”辦公室、宜都市國保大隊、姚店派出所把她非法關押在宜都第一看守所二十一天;

4、二零零三年十一月八日,宜都市“610”辦公室、宜都市國保大隊、姚店派出所把她非法關押在宜都第一看守所三十七天;

5、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八日,長陽縣“610”和國保大隊把她綁架,送到宜都第一看守所非法關押三十多天,接著非法判三年徒刑,關押在武漢女子監獄,二零零六年七月十九日放回;

6、二零零八年七月被長陽縣“610”,國保大隊綁架,他們通知宜都市“610”、市國保大隊把她關押在宜都第一看守所十五天。

鄭俱美老人在控告狀中陳述的事實與理由:

法輪大法由李洪志師父於一九九二年五月傳法,使上億人的身心受益。但被控告人出於對法輪功創始人的妒忌之心及對修煉人數眾多的恐懼,於一九九九年七月濫用手中的權力,凌駕於憲法和法律之上發起了對信仰“真、善、忍”法輪功學員的瘋狂迫害,億萬修心向善的民眾及其家人被捲入長達十六年的浩劫之中。眾多法輪功學員遭受酷刑折磨、有的被活摘器官、有的迫害致死等等。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在江澤民的個人意志和淫威下,中國大陸成立了凌駕於國家憲法和法律之上的全國性恐怖組織──納粹蓋世太保似的“610辦公室”,是一個全國範圍的執行秘密任務、推行和實施這場血腥迫害的機構。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之後,江澤民又命令“610辦公室”系統性的對數以千萬計堅持信仰“真善忍”的中國法輪功學員實行“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殺”、“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的滅絕政策。

在這場迫害中,被控告人利用手中的權力通過電視、報刊、雜誌、等宣傳工具肆無忌憚的污衊、誹謗李洪志師父及法輪大法,敗壞李洪志師父及法輪大法的美好形像,在社會上產生了極壞的影響。

江澤民在任職期間對法輪功信仰群體實施了滅絕政策,正是在它的策劃、指揮下,導致我遭受到了如下迫害:

二零零零年二月,我進京上訪證實大法,到達天安門後,我被警察綁架、關在前門派出所大半天,然後把我轉入宜昌駐京辦事處非法關押十天,其中有七天不給我飯吃,但他們以生活費的名義勒索我三百元錢,接著駐京人員非法把我劫持回宜都看守所,非法關押我十五天,同樣又以生活費的名義勒索我一百九十元錢。

二零零零年新年過後,宜都市“610”辦公室、市國保大隊、鄉幹部、村幹部每星期至少有一次闖入我家進行騷擾,阻止我證實大法和逼迫我放棄修煉。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我再次進京上訪證實大法,被北京市警察非法關押在前門派出所大約三—四小時,在關押的這段時間,他們一邊罵,一邊用警棍狠毒的打我,然後把我轉入順運派出所折騰了二天後,他們通知宜昌駐京辦事處,駐京人員把我押送宜昌駐京辦事處關了一天,勒索我八百元,收條也沒打,駐京人員於十二月二十八日把我劫持回宜都看守所關了十幾天後,非法勞教我二年半。

在沙洋勞教所,他們以我的身體太差為由,怕承擔責任拒收,於是,我被警察遣送回宜都第一看守所,在看守所非法關押我期間,我經常受犯人的打罵,在加上監獄生活極度艱苦,還不給我自由,致使我的身體狀況極其虛弱,看守所怕我死在那,怕承擔責任,非法判我二年半的勞教提前二個月就釋放了,我於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五日回了家(被放時已是滿頭白髮,骨瘦如柴)。

二零零三年九月十八日,我在田間做農活,宜都市“610”辦公室、市國保大隊,姚店派出所,村幹部又來非法抓我,我不配合,反抗,他們就連拖帶拽,我的衣褲被他們拖掉了,我沒說他們粗暴野蠻的侮辱我,他們還反唇相譏,說我不文明,然後把我塞入警車,送進宜都第一看守所,非法關押我二十一天,我就絕食二十一天,他們怕我死在監獄,怕承擔責任,十月八號就放我回家了。需要說明一點的是:他們還搶走我的錄像機一台、錄像帶一盤、一捆布、煉功服一套和大法書籍,至今未還。

僅僅過了一個月,二零零三年十一月八日,宜都市“610”辦公室、市國保大隊,派出所又來非法抓我,又把我關進宜都第一看守所,我同樣以絕食的方式進行反迫害,他們非法關押我三十七天,由於我長時間的絕食導致我的身體非常的虛弱,女兒知道我的身體狀況後,對他們說:我媽死了,找你們負責。他們聽到此話,心裡發虛,立即把我送到女兒家裡。

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八日,我到妹妹家躲避壞人的騷擾,長陽縣“610”和國保大隊發現我的行蹤後,他們風塵僕僕趕往我妹妹的家中,把我抓到宜都看守所關了三十多天,六月四日他們非法判我三年徒刑,非法關押在武漢女子監獄。

在女子監獄期間,我遭受了非人的折磨,警察經常指使犯人打罵我,可以說是家常便飯,他們還時不時的給我灌毒藥、打毒藥,警察還指使邪悟人員給我洗腦,在我面前念誹謗大法的書,我一氣之下,把書撕了,包夾知道後,他們把我打得死去活來,我的身上到處是青一塊,紫一塊,我幾乎每天都在這樣的惡劣的環境下生活。就這樣,我在武漢女子監獄度過了二十六個多月的地獄生活,於二零零六年七月十九日被放回。

二零零八年七月,我被長陽縣“610”,國保大隊綁架,他們通知宜都國保大隊把我關在宜都第一看守所,十五天後放我回家。之後,經常有警察騷擾我,盯梢我。

宜都市“610”辦公室和宜都市國保大隊多次的非法關押,給我的身體和精神以及我的家人的精神造成了極大的傷害,我的名譽在社會上也產生了極壞的影響。

被控告人所犯罪行:

1、違犯國際法和中國加入的國際條約的規定,已構成公認的國際犯罪。

被控告人為了達到其妄圖根除法輪功的目的,對作為信仰群體的法輪功學員實施“肉體上消滅”、“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殺”、“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的國家恐怖主義滅絕政策,已經構成了群體滅絕罪。中國已經加入聯合國的《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和《禁止酷刑公約》。據此,江澤民作為中共迫害元兇違反國際法,已構成危害人類罪、酷刑罪等公認的國際犯罪。

2、違反《憲法》:
違反《憲法》第三十六條侵犯公民信仰自由權;違反第三十五條侵犯公民言論自由權;違反第三十七條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違反第三十八條侵犯公民的人格尊嚴,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違反第三十九條,公民住宅不受侵犯,非法侵入公民住宅、非法搜查公民住宅。

3、觸犯《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
第二百三十七條: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猥褻兒童罪
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罪
第二百三十九條:綁架罪
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罪、誹謗罪
第二百四十八條:虐待被監管人罪
第二百五十一條: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第二百五十四條:報復陷害罪
第二百六十七條:搶奪公私財物罪
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
第三百九十九條:徇私枉法罪

4、違反《刑訴法》:

違反《刑訴法》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一百八十三條的相關規定。

被控告人的所作所為給我個人和家人造成了極大傷害,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捍衛我的合法權利,更為了免於中華民族淪陷於道德崩潰的泥潭,特對江提起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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