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輪功學員張孟傑家屬狀告河北邢台公安局

【正見新聞網2017年12月03日】

原河北省邢台市法輪功學員張孟傑因修煉法輪功,被非法綁架、構陷,並被關押至今一年多,其間遭非法庭審。近日,他的家屬狀告參與迫害他的5名相關人員,要求撤銷對他的非法起訴並釋放他。 據明慧網報導,張孟傑的家屬狀告了邢台市公安局橋東分局警察張宏康、吳書起、邢台市「法制教育中心」(洗腦班)主任邱有林涉嫌濫用職權罪、非法拘禁罪,徇私枉法罪;同時要求依法追究邢台市橋東區檢察院公訴科人員史麗娜、劉近華的責任。

律師做無罪辯護

現年63歲的張孟傑原在邢台市橋東區政府工作,1996年修煉法輪功後,身患多種疾病不治而愈,並戒掉了菸酒;按照「真、善、忍」原則行事,把以前收受的禮品通過其它形式都退還;在家中精心伺候病重的老母親。

2016年9月26日上午,張孟傑被橋東區公安局國保人員張宏康,吳書起等人非法綁架。

整個過程中,參與綁架者沒有出示任何證件,無理地將張孟傑送往邢台市「法制教育中心」(洗腦班)強制洗腦,限制人身自由43天。

2016年11月8日,橋東公安分局國保大隊對張孟傑實施刑事拘留,關在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2017年3月27日,張孟傑的家屬去找檢察院,他們被告知,案卷已退回橋東分局國保,家屬一直找橋東國保,但未果。

6月19日,張孟傑被橋東檢察院構陷到橋東法院;11月8日,被橋東法院非法庭審。

律師在法庭上依據法律條款,指出張孟傑在洗腦班被非法關押43天,實屬非法拘禁,指橋東公安分局、檢察院非法關押,要追究其非法拘禁罪。

律師還指出,法輪功是合法的,將之定為X教的人在知法犯法,將來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2011年3月1日,依照新聞出版總署令第五十號公布的《新聞出版總署廢止第五批規範性文件的決定》,法輪功學員擁有的一切法輪功的書籍和有關資料都不違法。

修煉法輪功使修煉者自己身心健康,有利於家庭和睦和社會穩定,沒有任何社會危害性。沒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不可能是犯罪。

律師的正義辯護使得控告方啞口無聲。檢察院公訴人最後說:就按你們說的吧。

控告狀的法律依據和事實

此後,張孟傑的家屬對河北邢台市公安橋東分局、洗腦班和該地區的檢查院有關人員進行起訴.

起訴法律依據如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規定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拘禁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 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24小時以上的;2. 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並使用械具或者捆綁等惡劣手段,或者實施毆打、侮辱、虐待行為的……;6. 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沒有犯罪事實的人而非法拘禁的。《刑法》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該職權犯該罪的,從重處罰。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它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法律規定對人身自由的限制必須依據法律規定,並交由執行機關看守所、拘留所等單位執行。法律沒有規定邢台市「法制教育中心」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權力。

而公安局國保人員張宏康,吳書起非法綁架張孟傑,沒有出具任何法律文書;並將他送到邢台市洗腦班,邢台市「法制教育中心」(洗腦班)主任邱有林拘禁他43天;之後,邢台市公安局國保大隊將他實施刑事拘留,關在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根據上述法律和事實,在明知張孟傑沒有犯罪事實、也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張宏康、吳書起,邱有林3人剝奪他的人身自由,已經構成非法拘禁罪。

最高檢察院侵權瀆職罪立案標準也規定:對明知是沒有犯罪事實或者其它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採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它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責任為目的地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應當按照徇私枉法罪予以立案。

張宏康、吳書起和邱有林3人對張孟傑違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責任為目的地立案、偵查,應當按照徇私枉法罪予以立案並追究其刑事責任。

鑒於張孟傑被橋東檢察院構陷到橋東法院,他的家屬要求依法追究邢台市橋東區檢察院公訴科人員史麗娜、劉近華的責任。

控告狀要求國家機關履行職責,維護控告人(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依法追究上述5名被控告人的涉嫌犯罪行為,依法撤銷對張孟傑的非法起訴,釋放張孟傑,依法賠償受害人精神和經濟損失,恢復受害人名譽,並向其公開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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