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衛士揭中共用刑法300條迫害法輪功黑幕

李潔思

【正見新聞網2024年07月25日】

2024年7月11日,來自美國各地的部分法輪功學員和支持者在美國首都華盛頓國會山附近的國家廣場(National Mall)舉行大型集會,呼籲「解體中共、停止迫害法輪功」。(戴兵/大紀元)

7月22日,人權組織「保護衛士」發表題為 「迫害25周年:中國對法輪功定罪的數據」 報告,公布法輪功學員在2008年至2020年間被非法拘禁和判刑的數據,並指出中共在首次定罪法輪功學員的二十多年後仍繼續用《刑法》300條打擊法輪功,而「610」操控第300條被指控者的刑期。

該組織收集了約有1400宗案件,其中有一半的案例涉及《刑法》300條,大多數涉及300條的都是法輪功學員,「表明了中共對懲罰法輪功學員的決心」。

數據還顯示,在2008年至2020年間,以第300條定罪的平均刑期為5.2年,比「尋釁滋事罪」的平均2.3年刑期高出一倍多,而「尋釁滋事罪」是中共迫害維權者慣用的罪名。

報告指出,許多法輪功學員在被關押期間死亡,有一些人被活摘器官,許多人被送往勞教所或精神病院,遭受可怕的折磨。報告並認為,中共1999年6月成立的「610」機構「可能負責決定第300條被指控者的刑期」。

中共一直借用300條對法輪功學員違法判刑

如「保護衛士」的數據所示,中共迫害法輪功二十多年來,普遍以《刑法》第300條中的第一款「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法規實施」,對法輪功學員非法判決。

據明慧網不完全統計,2020年622名法輪功學員被非法判刑,88人被迫害致死;2021年1,184人遭枉判,131人被迫害致死;2022年獲知,633人遭冤判,172人被迫害致死;2023年獲知,1,188人遭冤判,209人被迫害致死。

其中不乏法輪功學員被中共法庭借用300條非法判刑。如唐山市豐潤區七樹莊鎮法輪功學員耿福霞2021年9月被非法判刑8年,河北省秦皇島市青龍縣法輪功學員王文杰女士於2023年5月被非法判刑3年4個月,山東省青島市法輪功學員姜純林2024年5月非法判刑7年。他們都被用300條定罪。

中共一直指控法輪功學員的行為觸犯《刑法》第300條第一款,而大陸人權律師均認為,這完全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300條第一款成立的兩個要素,即「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和破壞了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都不適合法輪功。

2000年5月10日《公安部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認定》明確了14個邪教組織,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明確的7種邪教組織和公安部認定的7種邪教組織均沒有法輪功。

在迫害法輪功15年後的2014年6月2日,《法制晚報》又公開重申了公安部的這個通知,重申了已認定的14種邪教。這無疑等於再次明確了法輪功不是邪教。

在最高法院於2017年2月1日專門出台的一個關於組織利用邪教的解釋中,也根本沒提法輪功。

可見沒有任何法律條文認定法輪功是邪教。

再則,宗教信仰自由是《憲法》依法賦予的基本權利,中共《憲法》第36條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法輪功學員的信仰是合法的。

中共《憲法》第35條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而且,2011年3月1日中國新聞出版署發布的第50號令,廢除了江澤民1999年當權時發布的對法輪功書籍的出版禁令。因而,法輪功學員印製、散發、擁有法輪功書籍和資料都是合法的。

此外,刑法第3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量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的,不得定罪處罰。」

因此,用300條給法輪功學員定罪完全不成立。沒有人能解釋法輪功學員用什麼破壞了法律的實施,破壞了哪一條法律,又因為哪一條法律不能實施給社會造成了什麼損失和危害。

大陸著名律師、東南大學法學院教授張贊寧曾向大紀元表示,中共迫害法輪功時,法輪功存在了8年,沒有任何公民或單位舉報或指控法輪功危害社會。「中國法律規定,刑事違法必須存在社會危害性,沒有社會危害性就不存在刑事違法性。」

他還說,「指控法輪功破壞法律實施,所謂破壞法律實施,法律必須是明確的、具體的,從來就沒有什麼抽象的法律。但現在所有對法輪功學員的指控起訴書都有兩個硬傷,第一是沒有具體指出他破壞了哪一部法律,那麼這個指控就是他破壞了一部抽象的法律,它是不成立的,也是我們學法律的人都不知道的。這是非常低級的錯誤。」

因此,他的結論是:「因為不能證明具體破壞了什麼法律,所以所有的指控肯定是不成立的、是很荒謬的。」

2022年11月16日,美國國會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CECC)在發布《2022年中國人權與法治報告》中,呼籲中共「廢除《中國刑法》第300條」。

就此呼籲,現居美國的中國人權律師吳紹平告訴大紀元,「《中國刑法》第300條本身這個條款就具有『違憲』性」,一方面《憲法》36條規定人有宗教信仰自由,另一方面《中國刑法》又把宗教信仰剝奪了。

此外,他解釋說,《憲法》是母法,是最大的,是上位法(效力較高的法律)。《刑法》是依據《憲法》制定的,是下位法。「根據中共的《立法法》規定,這條款本身也是違反了中共所制定的「上位法」。」

《立法法》第87條規定「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

吳紹平曾在大陸為多名法輪功學員辯護過,認為法輪功不是邪教,是一個平和的團體,中共給法輪功貼邪教標籤,是「欲加之罪」。

用300條判刑是「610」操縱

「保護衛士」認為「610」「可能負責決定第300條被指控者的刑期」。

中國人權律師認為,中共司法不獨立,由政法委、「610」操縱,給法輪功學員定的刑期早在非法庭審前就確定了,庭審也只是走過場。

「610」是在中共前黨魁江澤民指令下,於1999年6月10日成立的一個專門迫害法輪功、凌駕於一切法律之上的非法機構。它在中共政法委的主導下,在全國範圍內指揮、實施對法輪功的一系列迫害。

大陸多位維權律師(出於安全緣故隱去姓名)曾在接受大紀元採訪時說,中共人員辦理法輪功的案件是通過政法委、「610」的電話或口口相傳這種形式來做的。法輪功學員的刑期也是由他們定的。

律師們說公檢法聽從政法委領導,政法委很多情況下開所謂的『三長會議』,包括公安局長、院長、檢察長的協調會,要求必須批捕、判刑等。他們在辦案中看到過這樣的會議紀要。

他們還說,辦案人員知道法輪功學員不違法、不犯罪,但要聽從上面的命令,就違法地走程序,非法抓捕、非法起訴、非法判刑。

吳紹平曾對大紀元說,法輪功學員被一審非法判刑後,通常都會選擇上訴,但是二審基本上維持原判,幾乎沒有看到有改判的。

「我們在閱卷過程中就發現,一審法院在審理期間就向二審法院請示匯報,二審法院回函給他們,說這個案件要判多久、怎麼判等等,就已經定了。」

「一審法院的判決實質上就是二審法院做出的決定。一審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當中,他們實際上是沒有審判權的,在庭審中只是走個過場。」

明慧網也有許多報導可以證實中共法院的判刑是被操縱的。

2008年12月1日、9日,遼寧省瀋陽市瀋北新區法院先後兩次非法庭審奚常海、王素梅等4名法輪功學員,並非法判重刑,冤刑期從6年至11年不等。據參與庭審的公、檢、法人員講:「法輪功學員判多少年,都是『610』說了算,我們定不了。」

2011年8月23日上午,山東省膠南市法院對法輪功學員進行非法庭審。家屬質問法官:「為什麼開庭不通知家屬?」法官劉金仁推說,這是按照「610」的意思辦事。家屬又問,「610」能管得了公檢法?劉金仁直言不諱地說,「610」代表「黨」。

2013年9月2日,吉林省法輪功學員劉偉的律師到看守所會見當事人,遭到農安縣看守所所長李清國拒絕。律師讓其出示法律依據,李清國說:「法輪功案件不講法律。」

湖南省益陽市對法輪功學員張春秋進行冤判的法官說:「現在是黨權代法要鎮壓法輪功,我們只能走過場、走形式,沒有辦法,這怨不得我們。」

張贊寧律師在法庭上為法輪功學員辯護時指出:「『610』辦公室作為一個黨內機構,怎麼可以行使偵查權,甚至操控憲法設立的權力機構──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呢?」他認為,「610」辦公室是江澤民為了迫害法輪功而非法設立的組織,應該依法撤銷。

他還當庭指控,「真正在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的是江澤民。江澤民才是真正的大罪犯!」

「保護衛士」的數據顯示,以第300條定罪的平均刑期為5.2年,比以「尋釁滋事罪」對維權者判刑要高出一倍。因為給法輪功學員定刑期都是被政法委、「610」操縱的,法輪功學員被非法判刑的刑期比一般政治犯高出一倍也就不足為奇。

許多被監禁的法輪功學員遭受殘酷折磨,致使被迫害致死,其中包括被活摘器官致死。至今確認的有名有姓被迫害致死的法輪功學員有5088人(截至2024年7月24日)。

中共迫害法輪功已有25年,仍用荒謬的法律鎮壓法輪功,正如「保護衛士」所言「表明了中共對懲罰法輪功學員的決心」。

法輪功是佛家修煉法門,用「真、善、忍」原則指導人們修煉,至今洪傳110個國家和地區,獲得五千多項不同國家政要們的支持信、褒獎、支持決議案等。1999年7月中共開始血腥鎮壓法輪功,迫害延續至今。

(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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