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回顧(2):法治時代的終結

圓明


【正見網2001年04月12日】

近代以來,法律體系日漸發達,法治觀念深入人心,法律作為一項社會工程調整著社會關係的方方面面。但是,法律沒有能夠遏止人類道德的衰敗,也無法從根本上解決很多社會問題,卻造成社會生活的紛繁複雜。

在古代,人們比較善良淳樸,道德規範協調著各種社會關係,法律很少。英國古老的諺語「一便士的愛值一鎊的法」(A penny weight of love is worth pound of law),形像地說明了道德相對於法律的優越性。古代社會中僅有的一些王法主要涉及刑事方面的事項,是由神制定並留給人的,法律在古代同神諭一樣具有無上的權威。在相當長的時間裡,儒家傳統和基督教教義有效地維繫著東西方社會,道德規範在司法實踐中被直接用做斷案的依據。

隨著人們對宗教的背棄和實證科學、商業的發展,人們的慾望增加了,對法律這種外在的強制手段的需求增強了,神定法和道德規範已經不足以應付人們之間不斷加劇的利益衝突。於是,人們運用理性從自然狀態中推斷出一些基本原則,以填補宗教失落後出現的律法空缺,自然法產生了。隨著現代王權的強大,國家制定的法律規則越來越多,實證法已經成為當今法律體系的主要部分。

從法律發展的情況看,人代替神成為了法律的制定者。宗教的衰敗和人對神的背離驅使人們更多地訴諸塵世的法律,法律越來越多;另一方面,法律作為一種判斷人們行為合法與違法的標準無法從根本上擺脫道德評價的內容,但是人們依據自己的理性制定的行為準則卻不再具有宗教教義和神諭才享有的權威性和可靠性。法律在對人行為的規範中不斷發展,並增加了功利的考慮、利益的協調、權力意志、自我保護、社會管理以及各種現代觀念等成份。於是,法律的內涵逐漸遠離原始道德的標準並暴露出一些問題,這在民主體制下也是無法避免的。例如,一些國家的法律對墮胎、同性戀、安樂死等道德敗壞的現象持默許甚至公開承認的態度;在共產主義國家,當政者公開宣稱法律是藉助暴力進行階級專政的工具。李洪志老師在歐洲法會上講法時說,「不管政府承認它還是不承認它,你們政府的法令不是宇宙的真理。因為政府的法令是人定出來的,人在定法律的時候都是想要治人發出這顆心制定的,或者為了維護和得到權力和選票而違心制定的,所以它是無善念的」。

由於法律越來越喪失能夠打動人心的道義力量,也由於法律只不過是一種藉助強制力量規範人行為的規則,它只能暫時緩解、推移甚至掩蓋人類面臨的日益複雜尖銳的社會矛盾,法律在人類不斷膨脹的慾望和需求中疲於應付卻無所適從。法律著眼於事後的懲治以及以懲治為基礎的心理威懾,它既不能使具有違法動機的人自願地回心轉意,也很難促使違法者痛改前非,更不能啟發人的良知和善念,無法產生一種讓人們發自內心地自覺守法的社會效果。一些法理學派甚至從違反法律需要付出的成本等經濟角度來研究法律,暗示人們從功利的角度而非道義的角度選擇守法還是違法。李洪志老師在美國西部法會上講法時指出了法律在這方面的不足,「現在有法律,還有一些對人的要求和制約,都改變不了人。比如表面上能改變、能制約你,你表面上可以不去犯錯誤,可以做得好一些,可是實質上呢,在看不見的情況下,在你的利益受到威脅的情況下,你就照樣還去做不好的事情,因為你的心並沒有改變」。可見,法律這樣一種社會調控機制是人類在道德衰敗後無奈的選擇。

事實上,很多違法犯罪行為都是在極其隱蔽的狀態下實施的,法律的執行有賴於證據的搜集,沒有證據是不能定罪判刑的,而法律的監督在社會上也存在著許多死角。而且,法律的發達迫使人們依賴律師,高昂的律師費、繁瑣冗長的訴訟程序造成很多人無法享受法律的保護而另一部分人卻可以藉助經濟優勢濫用權利。更為嚴重的是,少數人利用法律的漏洞千方百計規避法律,造成違法犯罪行為向法律真空地帶轉移,各種花樣翻新的不道德行為得不到法律的有效制裁。在中國大陸,人們藉助權力可以打開法律的網眼,運用金錢可以買通各種制度的關節;獨裁者運用法律鎮壓平和的法輪功信眾,法律淪為暴虐的統治者殘害本國公民的工具。

人們越來越清醒地認識到,對法律發自內心的敬畏和當事人的自律對法律實施的效果有很大的影響。在西方,發達的法律體系曾經保留了一些宗教觀念和歷史傳統的積澱,而這些成份和人們對法律的宗教般的感情逐漸消失了。有識之士不禁捫心自問:法律還能夠吃多久傳統的老本?

作為一種外在的、強制性的規則,法律的發達是人性的悲哀。在法治時代,人的道德自律不再被認為是一種可靠的機制,每個人都不相信別人,人們在外在的規則和強制力看管下象囚犯一樣生活。然而,人們依然視自己的利益為至高無上,每一個人都要求自由和任意地發展,個人的行為很可能侵害別人的利益或者具有反社會的傾向。於是,社會問題必然層出不窮,各種摩擦和矛盾難以調和,法律對此防不勝防。發達的法律體系和司法系統為每一個人和整個社會構築了一個龐大的無處不在的無形牢房。對於這樣一種困境,李洪志老師在《在美國講法》一書中一針見血地指出,「大家看到了,現在社會問題層出不窮,哪個政府也解決不了。民族問題,國家與國家的問題,民族之間的矛盾,民族內部的矛盾,許許多多社會犯罪各方面的原因,哪個政府都頭痛,誰也解決不了。為什麼解決不了呢?因為他們的辦法都只是從這個現象中去解決這個現象。可是這個現象被抑制住了,緊接著它又會出現更不好的現象。你再去制約它,它又會出現更不好的現象。人類制定的法律就是在機械地限制人,封閉人,包括制定法律的人在內。人在不斷地封閉自己,封閉來封閉去最後把人封閉得沒有一點出路。這個法律定的太多了,人都像動物一樣被管著,沒有出路了,誰也就想不出辦法了」。

從根本上講,法律產生的緣由以及法律在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都可以歸咎於人心的惡化和道德的衰敗,然而人們並沒有針對人心著手解決這個根本問題。在古代,道德水平比較高的社會客觀上不需要什麼法律,現代人的變異觀念卻把古代法律不發達這樣的事實看成古代社會落後的表現。很多人認為中國儒家學說主要依靠道德規範和人的自覺是一種不足,而實際上這正是社會尊重和相信每一個人的良知並且人們普遍可以自律的表現。清末一位法學家說,「先王之世,以教為先,而刑其後焉者也」、「不教而誅,先王所不忍」。

今天,人們依然對法治充滿著憧憬和渴望,但人們對法律的信心中流露著對自我良知的失望。難道對法律的需求真的源於人們的善良本性嗎?難道對法律的過分依賴不就意味著對人能夠自覺和自律這樣一個事實的漠視嗎?它怎麼可能引導人們節制慾望、改變人心並解決人心的變異造成的各種問題呢?反躬自省,人類的確應該從對法律的迷信中掙脫出來,重新回到對道德的重視上來。這樣,人類才可能享受簡單、禮讓和其樂融融的幸福生活,而不是那種冷冰冰的、處處講究權利和義務的變異生活。李洪志先生在《在美國講法》中強調,「人類根本的出路,不在於用什麼法來管什麼人,而是修德於天下。人的道德都提高了,就沒有人欺負人的事情,人見人敬,還能有那麼多壞人嗎?警察都不需要了。我做得比你警察管著時都好,還要警察干什麼?人人重德,要法律干什麼?」

不少人從內心對這個道理是認同的,但在現實生活中覺得有些可望而不可及,對道德的信心還沒有完全恢復。隨著法輪大法在人間的廣泛傳播,人的道德水準已經迅速提高,人心的改變必然會帶來社會和時代的劇變。可以預見,法治的時代將走向終結,人類終將回復到符合本性的最好狀態中去。李洪志老師在《修內而安外》一文中指出了人類在道德提高後的光明前景,「天下太平民之所願,此時若法令滋彰以求安定,則反而成拙。如解此憂,則必修德於天下方可治本,臣若不私而國不腐,民若以修身養德為重,政、民自束其心,則舉國安定,民心所向,江山穩固,而外患自懼之,天下太平也,此為聖人之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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