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律師談西班牙訴江案

唐恩

【正見新聞網2009年12月10日】

以下是台灣執業律師陳惠如近日就西班牙訴江案接受記者的提問內容。
 
記者問:西班牙國家法院是以“普遍管轄原則”來受理法輪功學員的刑事控告,可否說明一下這個原則?
 
陳律師:(1)法院管轄權的有無,就廣義而言可以指的是一個國家或者一個法律領域的法院能否受理某個案件並進行審判,這個意義之下的管轄權是指審判權的意思。一個國家審判權的行使可以彰顯這個國家的主權行使,為了避免引起侵犯他國主權的爭端,因此法院對某個案件是否有審判權,一般取決於這個案件裡的行為人、被害人、行為地、或結果地等等是否和這個國家有所關聯。
(2)而普遍管轄權原則,是針對某些重大侵犯人權的罪行,一國的法院或其他的司法機構可以不論這個罪行的行為人國籍、行為地、結果地或者被害人國籍等等是否和這個司法機構有所關聯,都可以審理進行追訴審判。
(3)   本案西班牙法院正是因為採用了這個原則而受理本案。
 
記者問:本案將有可能發展到西班牙要求各國引渡五名被告到西班牙受審,請您談談各國可能提供哪些司法協助,能做什麼?
 
陳律師:(1)只要是這些被告所到之處,建議各國不論有無加入國際刑警組織,都應該向西班牙進行通報。
(2)另外,若是與西班牙有簽訂引渡條約的國家,就可以確實依約協助逮捕及引度這些被告至西班牙接受審判。至於若是沒有和西班牙籤引渡條約的國家,如果本國法有相關追訴及引渡的規定可以適用,也希望可以主動依本國法規定進行逮捕引渡。否則至少也應該要禁止這些被告入境,讓這些人權劊子手無處可去。
 
記者問:法輪功的訴訟案有許多是因為“豁免權”和“管轄權”的理由而未獲受理,沒有進入實質審理階段,這次西班牙國家法院受理對江澤民等五人的刑事控告, 從國際司法的角度來看,有什麼特殊意義?
 
陳律師:法輪功的學員此次是對這五名中共官員提出群體滅絕及酷刑罪的刑事控告,西班牙國家法院受理本案正是一個實踐普遍管轄原則的具體個案。這表示這個原則不只是理論而是可以實踐的,同時這也可以對那些犯下嚴重人權侵害罪行之人達到相當可觀的震懾效果。
 
記者問:我們知道, 目前中國境內還有很多官員參與迫害法輪功, 您認為這次西班牙國家法院受理對這五人的控訴,對中共來講會造成什麼壓力嗎?
 
陳律師:這對中共很明確地宣告了,這正是所謂法網恢恢疏而不漏。人民非草芥,凡是參與群體滅絕罪、酷刑罪、反人類罪等等重大危害人類犯行之人,無論其為何人(即使是權頃一時的極權領導),無論其身在何處(即使在國外),都將可能面臨訴追審判。
 
記者問:法輪功的國際人權訴訟案被稱為“廿一世紀最大的國際人權訴訟案”,您覺得西班牙國家法院受理對中共前領導人迫害法輪功的犯行的控訴,這對國際社會和台灣有什麼樣的啟示和意義?
 
陳律師:西班牙國家法院受理本案,對其他國家是個激勵,台灣也可以做為參考。對這些危害全人類的重大罪刑,整個國際社會都負有制止義務去,台灣自詡為國際社會一員不能自外於此一潮流,法院對此類罪行採取普遍管轄權原則是不能迴避而且必須承擔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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