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析法輪功的人權議題(上)

朱婉琪

【正見新聞網2010年12月08日】

編者按:在國際人權日前,多年來專注於法輪功人權工作的律師朱婉琪,就法輪功人權訴訟和人權活動中的相關議題,包括一些尖銳問題,直白的提出個人的觀察及理解。

第一部份:法輪功的人權訴訟

問:我們先從法輪功的人權訴訟說起,請你談一下訴訟的發展和碰到的瓶頸、困難?
朱:我想在談法輪功團體在全球範圍內所提告的國際人權訴訟之前,有必要先談一下人權法律重要的發展。現代人權法律的思想植根於西方文化,由於歷經神學、哲學、法學、人道主義、理性主義時代的思辯洗禮,承繼了很多飽滿的正義、公理的精神元素,之後,又經過兩次世界大戰的歷史教訓,人類在痛定思痛之後,升高了用法律制裁國際人權暴行的渴求,單純就法律的種類及規定上來講,人權法律到了廿一世紀可以說是相當完備的。

法輪功團體從廿一世紀初到今年為止,總共在30個國家提告鎮壓法輪功的元兇江澤民等33個中共官員。法輪功五十多起的國際人權訴訟,是完全運用了現代民主法治社會中趨於成熟、蘊含人類普世價值“維持公義、制裁國際嚴重暴行”的法律,例如群體滅絕罪、反人類罪、酷刑罪來提告,我要講的是,法輪功人權訴訟所碰到的瓶頸、困難,追根究底不是來自於法律規定的不完備或是有什麼天大的缺陷,而是在於司法界人士能不能秉持自己的“良知”去遵守、去維護、去實踐行人權法律的立法精神、價值和原則規定,這在 “國際人權法”的實踐上,執法者的司法正義感格外顯得重要。

更淺白的說,就是所有審理法輪功訴訟的東、西方的法官、檢察官,包括在中國大陸、香港、台灣的執法者,他們面臨的不是憲法、刑法、國際人權法規定上的不足,或是他們缺乏了解國際人權公約規定、或是因為不懂國際法慣例,更不是什麼 “管轄權”或是“豁免權”造成他們審理和適用法律上的阻礙,因為無論是“管轄權”,還是“豁免權”的規定一直隨著社會對懲罰國際嚴重犯罪的需要,而有與時俱進的判例出現。近八年多來的經驗及觀察,這些懂得法律技術的執法者,面對的不是他手中的法律工具不足,他們在面對法輪功訴訟案時,首先要檢視的是他們自己的良知,執法者是把法律當作是踐行公理及正義的工具,還是利用法律來隱藏、來規避他們對強權的懼怕、對於殘暴的懦弱。

我們律師在訴狀中無論寫了多少法律陳述,都並非艱澀難懂或是無的放矢,我們提供的證據,完全值得檢察官、法官做進一步調查,但我們法輪功的人權律師清楚一點,那就是自古以來,執法者品格素質不一,有著不同的人性掙扎,還有整個社會對於正義公理渴求的強度,都在影響著審判者的最終決定。

2009 年底西班牙國家法庭的法官將江澤民、薄熙來、賈慶林、羅幹、吳官正給刑事起訴,以及隨後阿根廷聯邦法院法官對江、羅發出國際逮捕令,無論是原告、或是我們代表律師,還有支持法輪功反迫害的正義之士,真是為西阿這兩國做出司法正義決定的法官叫好!敬佩他們做出國際司法正義的正面示範,我相信他們會被寫入世界的人權史中。

問:法輪功團體會向國際的司法機制提告嗎?
朱:法輪功學員在世界各國對參與嚴重迫害的中共官員、高幹所提出指控的罪行,都是當前國際社會中公認為最嚴重的犯罪,早就規定在國際刑事法中,包括群體滅絕罪、反人類罪、酷刑罪等等,而這些犯罪都是1998年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中主要規範的國際犯罪,依羅馬規約所建立的“國際刑事法院”應該要受理目前在大陸地區無法獲得司法救濟的法輪功學員的控告,這具有非常重大的國際司法意義。

問:國際刑事法院可以受理非羅馬規約簽約國,像法輪功對中國公民江澤民等的控案嗎?
朱:儘管在“羅馬規約”內容的討論過程中,和開始實施規約的初期,對於非締約國,像中國、美國,這些國家的公民犯了這些國際罪行到底具不具有管轄權有許多討論及爭議,但目前國際法學者多數見解,認為即使國際刑事法院沒有獲得非羅馬規約締約國的同意,但是對於犯了規約規定的國際重大罪行的非締約國公民實施管轄權,並沒有違反國際習慣法及國際條約法的原則,理由是,國際法學者回歸到“羅馬規約”的立法精神、也就是在前言中所揭示的規約精神:“決心使上述犯罪的罪犯不再逍遙法外,從而有助於預防這種犯罪,各國有義務對犯有國際罪行的人行使刑事管轄權”。因此,目前國際人權法的趨勢是努力在防止任何違犯重大的國際犯罪的個人不受刑事追訴的情況,所以無論在國內法或是國際法的層次上,都不能讓非羅馬規約締約國的犯罪人逃脫嚴重國際犯罪的法律責任。

因此,在國際司法機制的管轄就顯得很重要,如“羅馬規約”在其前言揭示:國際刑事法院成立的目的“為了今世後代設立一個獨立的常設國際刑事法院,與聯合國系統建立關係,對整個國際社會關注的最嚴重犯罪具有管轄權”。

近年來國際人權法、人道法,尤其是國際刑事法的發展,更一再確立國際社會應追究個人國際犯罪責任的原則,強調世界各國要對這些國際犯罪施以管轄,致力於給予國際刑事法院對非締約國公民行使管轄權的法律依據,讓國際刑事法院走向普遍管轄的適用。

我們當然欣見這個符合國際正義原則的發展,我們認為江澤民等嚴重參與滅絕性迫害的中共官員當然應該在國際刑事法院遭到起訴、審判及定罪,這才真正符合國際正義的要求、天理果報。我們律師團正在努力中,也相信這個廿一世紀的大審判勢在必行。

問:另外,法輪功團體會持續的在全球範圍內繼續控告中共官員嗎?
朱:這是毫無疑問的。任何嚴重參與迫害的中共官員及高幹,只要出訪到外國,我們毫不猶疑的揭發他們的暴行,並且提出民刑事控告。台灣法輪功團體今年在八、九月份連續向高檢署對來訪的610辦公室頭子、政法委書記、省長、代省長等中共高官、高幹所提出的連環刑事告訴案,就說明了我們追訴對法輪功學員嚴重犯罪的決心;如果是西班牙訴江案的五名被起訴的被告江澤民、羅幹、薄熙來、賈慶林、吳官正出訪到海外,我們在世界各國的法輪功學員和律師會通知西班牙訴江案的代表律師向西班牙法院申請國際逮捕令,要求被告到西班牙受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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