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媒體廣泛報導法庭判法輪功勝訴案

【正見新聞網2011年05月14日】

加拿大渥太華中國老人聯誼會歧視法輪功學員案以安省人權法庭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裁決渥太華中國老人聯誼會(下簡稱:老聯會)違反安省人權法規、對申訴人構成信仰歧視而告終。人權法庭下令,老聯會需向七十八歲的黃代明女士支付一萬五千元賠償金,並限三十天內邀請黃女士返回老聯會。裁決後,加拿大媒體對這一事件進行了廣泛報導。

加通社五月四日的報導指出,法官在裁決書中認定,黃代明女士所受到的歧視是雙重的:她不僅被撤銷了老聯會的會員資格,而且老聯會的負責人對她的信仰發表歧視性言論,使她的尊嚴受到屈辱。人權法庭裁定法輪功是一種信仰,應受到安省人權法的保護。

報導說,法輪功的支持者們指出,中共企圖將其對法輪功的打壓和迫害延伸到其它國家,包括加拿大。

《渥太華太陽報》引述對黃女士兒媳、法輪功學員周立敏的採訪,指此案是在中使館操控下,華人社區一些團體幫中共在海外打壓法輪功的眾多案例之一。“法輪功修煉者被抹黑,”周立敏說,“他們被當作國家的敵人,不被看作是正常的人。(中共)企圖在這裡也這樣做。”她認為:“如果沒有人採取行動,那麼這兒也會有(對法輪功的)迫害。”

《渥太華公民報》以《人權法庭裁決法輪功是受到保護的信仰》為題,對這一案件做了詳細報導。文章引述了黃女士辯護律師、人權律師大衛•麥塔斯的話。麥塔斯先生稱這一裁決是加拿大制度的勝利,因為它是對中共政權、其在加國和加國以外合作者迫害法輪功的一個“有力反擊”。

他說:“我認為這是一個具有全球意義的判決,這是加拿大人權價值觀對中共迫害做法的明確回應。”儘管該判決對安省以外的任何組織都無約束力,但麥塔斯強調:它對人權機構在其它司法管轄區的判定有“說服力”,而且它對與法輪功或中共政權毫無關聯的人們也同樣有價值。他說:“侵犯人權是一種可傳播的敗壞行為,不能容許它存在於任何一個團體中。”

報導同時引述了黃代明女士在事後的感言。她表示這一決定讓她等了很長時間,但她對結果感到高興。“畢竟我們是生活在加拿大,而不是中國,”她說,“中國老人聯誼會的歧視行為在這裡是不能接受的。”

CBC新聞在五月五日的報導中,回顧了事件的起因:黃代明女士在二零零一年老聯會新年晚宴上,向另外五位老年人贈送介紹法輪功的小冊子,並將自己身心的健康歸因於修煉法輪功。不久她即被驅逐出老聯會。文章最後寫道:老聯會表示要籌措黃女士的一萬五千元賠償金是件棘手的事。

除了渥太華的各家媒體,加拿大其他地區的多家媒體,包括布蘭登太陽報(Brandon Sun)、溫尼伯自由雜誌(Winnipeg Free Press)、裡賈納的先驅者郵報(Leaders Post)、埃德蒙頓紀事報(Edmonton Journal)、卡爾加裡先驅報(Calgary Herald)、溫哥華太陽報、漢密爾頓觀察者報(Hamilton Spectator)和雅虎新聞等多家媒體也對此案進行了轉載或報導。

(明慧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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