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通過器官移植條例修法 嚴懲移植旅遊

【正見新聞網2015年06月12日】

中華民國立法院院會12日三讀修正通過“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部分條文,國人無論在國內、外提供移植或取得器官都應以無償方式為之,禁止買賣非法器官;境外接受器官移植應強制登錄。同時規定赴境外移植病患,回台進行後續醫療時,必須提出境外移植器官醫院、器官種類、醫師姓名等文件。

台灣法輪功律師團發言人朱婉琪表示,到目前這一刻為止,千千萬萬的法輪功學員在中國大陸仍然面臨著被活摘器官的危險,他們仍舊是被中共強摘、盜賣器官的最大供應庫。她強調,這次通過這個修法可以說是台灣給國際社會一個清楚的交代,防止台灣人民赴陸買賣器官也禁止醫生做非法器官的仲介。

但她認為這個修法需要台灣政府加強對民眾宣導中國器官來源不明,和中共活摘器官的真相,這是保護台灣民眾的醫療安全,免於取得非法摘取的器官而造成生命及健康風險,也保障那些合法取得器官來源民眾的權益。

台灣朝野跨黨派立委支持修法,遏止強摘盜賣人體器官

台灣立法院三讀通過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修正案,針對買賣來源不明器官行為,明訂移植器官必須無償提供或取得,民眾如果在國內外經由買賣仲介器官,違者可處1年以上最高5年有期徒刑,以及新台幣(以下同)30萬元(約美金0.97萬元)以上150萬元(約美金4.9萬元)以下罰金。如果醫師涉及違規,最重可廢止醫師執照。

提案的民進黨立委田秋堇表示,由於全球性的移植器官短缺問題,器官移植旅遊已經成為全球醫學倫理及國際人權的重大議題。尤其強摘及盜賣活體器官不只涉及器官買買法律問題,更違反國際刑事法中的反人類罪,所以“我們增訂有關禁止器官中介買賣境外移植旅行的相關內容及罰則。”她也強調,“國家有責任提供自給自足的器官,而且必須防止器官衰竭,這次修法也擴大國內器官捐贈來源。”

國民黨立委徐少萍說,人體器官移植已經成為全球醫學倫理及國際人權的重大議題,尤其是強摘或者盜賣活體器官,涉及器官買賣等法律問題,違反國際刑事法中的反人類罪。此外,她說,過去台灣將死刑犯做為器官捐贈的來源引發人權的爭議,這次修法明訂死刑犯不得做為器捐的來源。

人體器官移植修法讓民眾免於淪為中共活摘法輪功學員器官的幫凶

朱婉琪表示,立法院三讀通過的“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是符合國家所簽訂兩公約的一個進步修法,這讓台灣與香港以及西班牙等其他先進國家的移植條例相互呼應,尤其港台相繼通過“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完成修法,等於是築起了一道免於港台民眾去做中共活摘法輪功學員器官幫凶的法律防火牆。

台灣立法院跨黨派人權促進會會長尤美女說,在中國大陸尤其對法輪功學員不當的器官仲介和買賣,這是剝奪人的生命,透過今天的修法對於這方面的惡劣行徑應該會有所遏止。她表示,“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三讀通過,對台灣的人權提升應該是有所進步。

根據器官捐贈登陸中心統計,台灣有8千人等待捐贈器官,本次修法除了禁止買賣器官,同時擴大募捐,未來在換髮駕照、身份證時,承辦單位應主動詢問民眾器捐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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