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調查:610犯罪集團十六年罪行錄(上)

李律平

【正見新聞網2015年07月21日】

“疑今者察之古,不知來者視之往。”[1]歷史是現實的一面鏡子,以史為鑑能給人多方面的啟示。一方面,16年來世人逐漸認清了“610”比“蓋世太保”(Gestapo)更陰險、更邪惡、更兇殘。另一方面,當年(1946年)紐倫堡審判宣判“蓋世太保”為犯罪組織,這一歷史事實也啟示我們:應當對當今中國“610”組織的法律性質進行深度調查。由此入手,我們歷時一年的調查始終聚焦這樣三個問題:

610到底是一個什麼樣的組織?

它16年來犯下了哪些罪行?

最終應當由誰來承擔這些罪行的刑事法律責任?

調查中的海量數據表明,610犯罪集團十六年罪行涉及面極廣,社會危害性極大,應當從社會、人文、法律等多個角度和層面展開調查。本調查限定在法律層面,調查以中國現行法律體系為框架(包括中國加入的國際公約),調查採信的案例及事實數據全部來自明慧網。

調查結果顯示:610組織是一個黑社會性質的犯罪集團;它犯下了破壞法治、踐踏人權兩大罪行;觸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等19宗主罪;610惡首江澤民等人應當依法對此承擔全部刑事法律責任。調查結果分編為六部份:

第一部份:610組織是江澤民個人糾集起來的犯罪集團
第二部份:揭開610犯罪集團偽裝
第三部份:610犯罪集團破壞法治的罪行
第四部份:610犯罪集團踐踏人權的罪行
第五部份:610犯罪集團19宗主罪的犯罪構成分析
第六部份:審判江澤民 解散610

第一部份:610組織是江澤民個人糾集起來的犯罪集團

本部份內容要點:

一、610組織是江澤民私人糾集起來的黑社會性質的犯罪集團
(一)江澤民糾集起610“惡勢力”組織(1999年6月10日—2001年7月)
(二)610黑社會性質組織坐大成勢(2001年7月—2010年7月)
(三)610集團末日的瘋狂和衰落(2010年7月至今)
二、江澤民犯罪心理分析:妒嫉、變態加權力欲驅使他墜入犯罪深淵
(一)強烈的妒嫉心(jealousy)
(二)精神變態者(psychopathic)
(三)極端的權力欲(authoritarianism)

一、610是江澤民私人糾集起來的黑社會性質的犯罪集團

調查顯示:迫害法輪功是江澤民一意孤行的結果,為這場迫害而組織的610是江澤民私人糾集起來的共同犯罪組織。這個組織開始以“惡勢力”形式出現,進而發展為黑社會性質的犯罪集團,今日走向衰落,大體上經歷了三個階段。

(一)江澤民糾集起610“惡勢力”組織(1999年6月10日—2001年6月)

“惡勢力”是中國大陸司法界通用的法律用語,這裡正好用來描述江澤民糾集起來的610組織在1999年6月10日至2001年6月這個時段的法律特徵。所謂“惡勢力”是指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其它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歹,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團伙。“惡勢力”一般為三人以上,糾集者、骨幹成員相對固定,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雛形,有的最終發展成為了黑社會性質組織。

1999年4月25日前,時任中共中央政法委副書記羅幹為迫害法輪功進行了大約兩年的醞釀與策劃,為610“惡勢力”的成型做了鋪墊。1997年初,羅幹指令大陸公安部門在全國範圍對法輪功進行了一場秘密調查;1998年7月,羅幹又通過中國公安部一局發出《關於對法輪功開展調查的通知》;經過前後整整兩年的調查,公安部門仍然找不到法輪功的任何違法事實。

1999年4月25日法輪功學員萬人和平大上訪由朱鎔基總理妥善處理後,江澤民連續起草並發表了一系列的講話與信件,包括4月25日當晚寫給政治局常委的信、4月29日給政治局寫的一封信、5月8日寫的準備迫害法輪功的備忘錄指示。1999年6月7日,江澤民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個人對中央政治局發表講話,利用職權,號召在中國進行對法輪功的迫害“鬥爭”運動,命令成立“領導小組”(直接對江個人負責);會上宣布李嵐清任專門處理法輪功問題的領導小組組長,丁關根、羅幹任副組長,有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統一研究解決法輪功問題的具體步驟、方法和措施;要求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密切配合。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在三天後的6月10日成立,610辦公室因此而得名。

在江澤民的親自領導指揮下,610組織成立後,破壞法治,踐踏人權,利用手中的黑權力,強制協調各有關部門對法輪功修煉者進行了一系列殘酷、恐怖的迫害,包括抓捕法輪功研究會成員和各地輔導站站長、強迫轉化黨員和非黨員法輪功學員、銷毀法輪功出版物、編造謊言、妖魔化宣傳、監控法院誣判等等。

總體上看,從1999年6月10日610組織非法成立,到2001年7月兩年時間中,610組織開始以“惡勢力”為特徵,以大規模公開“鬥爭”為迫害的核心,以“三個月內消滅法輪功”為目標,打擊的重點是法輪功研究會成員、各地輔導站站長和上訪的法輪功學員等,迫害方式與過去歷次運動相類似。因此可以認定,610組織在這一階段屬於“惡勢力”組織,處於犯罪集團形成的雛形階段。

(二)610黑社會性質組織坐大成勢(2001年7月—2010年7月)

從2001年7月至2010年7月曆時九年,610由惡勢力組織坐大,形成黑社會性質的犯罪集團。打擊的重點是各地講真相的法輪功學員,包括各地真相資料點的學員。

有調查線索提示,1999下半年江澤民與羅幹就“法輪功問題”進行過一次秘密談話。2000年,羅幹到新疆等地巡迴中口頭指示各地610組織對法輪功:“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

在中國司法實踐記錄中,“惡勢力”團伙、普通犯罪集團向黑社會性質組織發展是一個漸進的過程,通常沒有明顯的性質轉變的節點。但是,2001年發生了一件國際大事,成了610組織從“惡勢力”到黑社會性質組織轉變的明顯節點。這個國際事件就是北京獲得2008年奧運會主辦權。

在北京獲得2008奧運主辦權之後,“610辦公室”被升格一事表明著江澤民政府對法輪功鎮壓的升級。2001年7月16日,時任中央610領導小組組長李嵐清在北京督陣反邪教展覽時,公開煽動人們將法輪功作為邪教打擊(法輪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並說北京獲得奧運會主辦權表明,中國的社會安定、經濟進步和人民生活健康受到了國際承認,中國要繼續打擊邪教。據公安內部透露,為儘快消滅法輪功,同一天下達內部文件,由公安部批准將“610辦公室”從處級升為局級。

諸多海內外觀察家的分析認為,國際社會同意北京舉辦2008年奧運會,其積極的初衷是想以此為契機,推進中國政府改善人權狀況。但事與願違,此事客觀上卻成了江澤民升格610進而升級迫害的墊腳石。這是國際社會始料不及的。雖然說這種後果是江澤民的惡性使然,同時也毋庸諱言,國際社會在其中也確實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到2000年各級“610辦公室”升格後,從原來依附的公安職能部門中分離出來,和各級黨委在一起辦公。在江澤民的直接或間接指示下,“610辦公室”開始使用更大的特權發動和協調全國範圍內對法輪功的迫害。北京的公安部設置了26局,就是專門負責逮捕和收集情報的“610辦公室”。

至此,610組織已經坐大成勢,完全具備了立法解釋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徵”、“經濟特徵”、“行為特徵”和“危害性特徵”,演化成為一個名副其實的黑社會性質犯罪集團。所謂“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據全國人大常委會2002年4月28日《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徵:(1)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2)有組織的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它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3)以暴力、威脅或者其它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4)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對於同時具備以上四特徵的,無論其是否具有“保護傘”應依法予以嚴懲。《刑法修正案(八)》 對此予以立法確定,並修訂了本罪的法定刑。(更早的司法解釋請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黑社會性質犯罪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48次會議通過;2000年12月5日公布;法釋[2000]42號;自2000年12月10日起施行)

對照上述規定,,610組織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徵”、“經濟特徵”、“行為特徵”和“危害性特徵”齊備:

——“組織特徵”方面:

610組織核心成員主要有江澤民、羅幹、李嵐清、劉京、周永康等人,分工明確:李嵐清,自1997至2002年間擔任中央政治局常委,任“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負責人。羅幹,中國中央政法委書記,自1999年到2007年間擔任“領導小組”的負責人,劉京在2000年6月到2001年9月間擔任“610辦公室”的副主任,2001年9月被江提拔為主任,直到2009年10月。2001年1月,江選擇劉京擔任公安部副部長。這個職位有利於劉京推動並執行了江澤民和羅幹通過“領導小組”發出的所有指示,包括抓捕、射殺、以其它方式殺戮,思想轉化、酷刑和虐待法輪功學員等指令。劉京所到之處,總是留下血跡。他的指示不僅僅導致了在長春和馬三家對法輪功的酷刑和虐殺,還包括全中國其它城市的殘酷迫害。

——“經濟特徵”方面:
610組織升格後,組織上相對獨立了,但在經濟上仍然附體在黨政機關,非法列編,使集團成員有了可靠的經濟收入保障。同時每年、每次大的犯罪活動,都可以得到迫害專項撥款經費,具有了相當雄厚的經濟實力。這些完全符合規定中以“其它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的狀況。

——“行為特徵”方面:

以暴力、威脅或者其它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破壞法治,踐踏人權,濫用酷刑,群體滅絕,危害人類,為非作惡,無所不用其極。

——“危害性特徵”方面:

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包括威脅、利誘、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法治、人權、經濟、文化、社會生活等等領域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了國家和人民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坐大後,610洗腦班在全國各地死灰復燃,花樣不斷翻新;進一步強化控制看守所、拘留所、監獄,加重對堅定的法輪功學員的迫害;中國法治繼續倒退;法輪功人權狀況深度惡化;

坐大後,“610辦公室”自定了多項違法規則,要求檢察院、法院和律師支持黨反對法輪功。其中一個典型的“610辦公室”《關於預防和控制敵情的要求》的通知,要求所有律師在處理法輪功案件時,從一開始就要做有罪辯護,法官在宣判時要做“有罪”判決,在庭審前“610辦公室”要與法官和檢察官會面,確保他們在法庭上誣判。

奧運前的幾波全國大規模迫害、六十大慶前的集中迫害都發生在這一階段。還有, 瘋狂的活摘法輪功學員人體器官這一人類歷史上從未有過的罪惡,也發生在610坐大成勢的這個階段,其組織的嚴密性、迫害的慘烈性,足以證明610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社會危害之巨。

610黑社會犯罪集團的罪行有待進一步曝光。至今610的真面目還難以完全曝光於世,還有更多怵目驚心的罪行不為外界所知,外界知道的有,二零零五年,將千名以上法輪功學員用軍方軍艦輸出海外,與海外黑幫中介勾結,販賣“活體人”供器官移植使用。其中更多的黑幕和細節還有待廣泛的揭露,如“610”聯合政法委,操控全國司法界、醫學界、貿易界、黑社會、貪官污吏,特別是與軍界聯手,組成境內外活摘法輪功學員器官——“活體人”出口的殺人網,至今鮮少披露。

(三)610集團末日的瘋狂和衰落(2010年7月至今)

從2010年7月至今,歷時四年,610犯罪集團盛極而衰,進入沒落時段。但由其本性決定,仍在不斷推出末日瘋狂的表演。

2010年7月底8月初,各地610組織的人員集聚武漢開會,各地610交流迫害法輪功學員的所謂“經驗”。時任610總頭目、中共中央政法委書記周永康在會上又重複當初江澤民的命令,要“三個月消滅法輪功”。並給各地撥專款用於迫害法輪功。.這次會議後,中央“610辦公室”在全國範圍內發起了新一輪轉化法輪功學員的三年攻堅戰,各省官方網站隨處可以看到相關文件。在全力轉化過程中,肆意騷擾、綁架、非法重判法輪功學員,包夾和同監室犯人施用酷刑變得高度常規化。610指令下達的政法委的文件和“反邪教協會”的相關文件,總結概括轉化中常用的策略和方法,包括鼓勵安保人員登門拜訪獲釋的法輪功學員,脅迫單位領導、僱主,動員家庭成員和鄰居參與轉化工作等等,五花八門。所謂的“新三年攻堅鞏固整體仗”在全國製造了更多的人間慘案。

但610畢竟逃不出“一切犯罪集團必將滅亡”的共同命運。“忽喇喇似大廈傾,昏慘慘似燈將盡”。2012年7月22日,原中央610領導小組副組長丁關根死亡。兩年中曾被稱為“第二中央”的“政法幫”迅速解體。2014年6月30日,中央610領導小組副組長、610辦公室主任、公安部副部長李東生被立案審查;2014年7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610頭目周永康被立案審查,2015年6月11日,周永康被天津中級法院一審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據2015年5月26日中國經濟網消息,中紀委網站上資料顯示,接任李東生的劉金國從2015年1月後已不再擔任“610辦公室” 的頭目了,截止到6月30日尚未見到其接任者的報導。明眼人都看得出來,610犯罪集團氣數已盡,已經窮途末路。
二、江澤民犯罪心理分析:妒嫉、變態加權欲使他墜入犯罪深淵

(一)強烈的妒嫉心(jealousy)

從犯罪心理學分析這場迫害的成因,江澤民強烈的妒忌心是一個重要動因。1999年蓄謀發動迫害時,江澤民當時最嫉妒的有三個人:洪傳法輪大法的李洪志先生、德高望重的喬石委員長和依法執政開明果斷的朱鎔基總理。

1.妒嫉洪傳法輪大法的李洪志先生

1992年5月法輪功在長春傳出,法輪功作為一門性命雙修的佛家功法,人們祛病健身效果顯著,真善忍大法深得人心,社會道德回升,因而受到國人的普遍支持,日益壯大。1993年9月21日《人民公安報》報導:法輪功為見義勇為先進份子免費提供康復治療;1996年,《北京日報》、《北京青年報》、《北京晚報》公布暢銷書排名榜,《轉法輪》名列其中;1998年7月19日《中國經濟時報》以《我站起來了!》為題報導河北邯鄲家庭婦女謝秀芬在癱瘓16年後因煉法輪功恢復了行走能力;幾年中,《文藝之窗》、《工人日報》、《北京晨報》、《羊城晚報》、《樂山日斑》、《北京青年報》、上海電視台、《深星時報》等媒體都有大量報導法輪功學員心性提高身體康復的故事。據中國公安內部調查,從一九九二年五月傳出至一九九九年七月的短短七年間,大陸修煉法輪功的人數達到七千萬至一億多人。法輪功學員人數遠遠超過了中共當時的六千萬黨員人數,對此江澤民耿耿於懷,妒火攻心,竟然喊出“法輪功與我黨爭奪群眾”,“亡黨亡國”的怪調,把“邪教”的帽子扣在了法輪功的頭上,無情打擊。

2.妒嫉並忌恨德高望重的喬石委員長

1998年下半年,以喬石為首的部份中國全國人大離退休老幹部根據群眾來信反映公安不公正對待法輪功學員的問題,對法輪功進行了數月的詳細調查研究,得出“法輪功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的結論,並於年底向中共中央政治局提交了調查報告。江看了大為不悅,當即批示(大意):寫得玄玄乎乎,我看不懂。1998年10月20日,國家體育總局派到長春和哈爾濱的調研組組長在對法輪功進行調查,全都肯定了法輪功的健身效果及對社會穩定和精神文明的促進作用。對於這些報告反映的呼聲,江澤民根本不予理睬。

3.妒嫉依法執政開明果斷的朱鎔基總理

聞名世界的4.25萬人大上訪當天,法輪功學員申訴的問題就得到了時任國務院總理朱鎔基的部份解決。傍晚,萬名法輪功學員平和安然離去。事情處理之開明,令中外各界讚賞。然而,面對朱鎔基總理對天津事件引發問題和“4.25法輪功學員大上訪”的開明處理,以及廣大法輪功學員對法輪功真誠擁戴這一明顯事實,江澤民心中的蘊藏已久的強烈妒忌終於爆發了。

偏執的嫉妒會使人變得惡毒,有強烈而偏執嫉妒心的人一旦擁有一些能力或大權在握,妒火攻心,失去理智,往往會由暴怒進而轉向惡毒,甚至殘暴。江澤民正是如此。

(二)精神變態(psychopathic)

心理分析表明,江澤民是一個嚴重的精神變態者:精神變態是一種人格障礙。精神變態研究學者杜頓(Kevin Dutton)認為:精神變態者是指那些情感冷漠、不理解和不同情他人,以及不認錯的人,他們的特點往往是冷酷無情、淺嘗輒止、控制欲強、浮躁輕佻和不負責任。美國犯罪心理專家奧圖爾(O'Toole , M. E. )認為精神變態者指的是那些沒有道德心,或說沒有良心的人。一般來說,大多數精神變態者並沒有暴力傾向,輕微的精神變態並不會對本人和社會構成威脅。但是,嚴重的精神變態則是一種毀滅性的人格障礙,由於極為另類的人格品質與特徵,他們會欺詐和控制別人,會嘗試冒險,但對自己的行為卻又極不負責任;他們撒謊成癖,對別人毫無憐憫,與人交往冷漠無情,即使對待與他們關係密切的人也是如此。在他們眼中,法規用來限制無知大眾的,而不是像他們這樣特別的人。江澤民具有精神變態的主要特質:

——撒謊成癖:

江澤民編造自己13歲被過繼給叔父江上清,隱瞞出身歷史至今。

——麻木不仁,缺乏憐憫,冷酷無情:

中國大使館被炸江澤民幾天都沒敢露面;江在上任不久接受外國記者採訪,法國記者提問:聽說“六四”事件中一位女大學生被關押在四川山區勞改,燒磚,結果被當地農民給強姦了,江惡氣橫生脫口而出:這是她罪有應得!作為領導人,公然在大庭廣眾之下挑戰踐踏人類的道德,為世人所不齒。

——行為控制能力弱,浮躁輕佻:

1986年6月,江澤民和西班牙國王檢閱時以及會面時,多次突然拿出梳子梳起頭來;在國際場合親手分派誹謗法輪功的傳單小冊子,如1999年9月在紐西蘭APEC會議上,江澤民向所有在座的國家領導人包括當時的美國總統柯林頓分發了誣陷法輪功的書;93、97、98年柯林頓訪華,江澤民每次或彈或拉或唱;2002年6月2日晉升7位上將,當軍隊老幹部從電視中看到江單用一隻手頒發命令狀時,氣憤地說:“江澤民連起碼的規矩都不懂,也太不嚴肅了。”

——無責任感,不負責任:

大洪水、大使館被炸、台灣選舉、鬧非典,江澤民總是把別人推在前面,自己退縮在後;1999年12月與葉爾欽在北京簽署中俄邊界議定書,拱手將東北地區140多萬平方公裡在歷史上有爭議的疆土劃給俄國,但他又特別不願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在讓庫恩寫的傳記中刪節了這一史實。

——情感膚淺,極端自負:

2000年10月在香港答記者問時,極度張狂,指手畫腳,竟然藐視香港媒體“Naive”(幼稚),說記者“Too young . Too simple. ”(太年輕,太簡單)。後來國內一所名校師生以“圖樣圖森破”漢字書法展於校內,成為世人笑談。江曾自吹和世界名人華萊士關係如何如何,但影像資料表明華萊士當面卻說:“如果你走起路來像個鴨子,叫起來像個鴨子,你就是個鴨子。”

——狡猾,控制欲強:

為了霸占明星美女,動用國家資源為順從者建造劇院、授予高級軍銜,又動用國家機器將不順從者枉判入獄。不願下台,當太上皇;中央常委七增九,安插自己親信羅幹和周永康,退休後繼續控制中央權力。
——渴望尋找刺激,易衝動:

1999年10月24日在法國博物館,突然拉住席哈克夫人跳起舞來,出盡洋相;2002年在冰島國宴中,突然起來高歌一曲,令冰島國人上下一片譁然。

發生在世界各地的犯罪心理學案例證實,由於精神變態者很容易發怒,往往還有很強的攻擊性和控制欲,他們從來不把法律放在眼裡;他們極不安分,為了追求刺激什麼事都敢幹,對自己的行為毫不負責,而且他們認為自己就是世界的主宰,可以而且有權力為所欲為;精神變態者一旦從事犯罪活動,他們就可能成為極度危險的罪犯,後果也往往特別嚴重。這些特徵也正是江澤民發動、領導、參與610犯罪集團迫害億萬法輪功學員一系列犯罪活動的內在心理特徵,只不過他比其他精神變態者更狂妄、更為所欲為罷了。

(三)極端的權力欲(authoritarianism)

極端的權力慾望,是江澤民發起這場迫害的第三個心理動因。江澤民出身漢奸,靠投機取巧爬上中共總書記的位置,權力欲日益膨脹,戀位、占位、霸位十幾年。卸任總書記後,它自導自演發起留任軍委主席的特別動議(實際為軍事政變),強迫接任領導挽留它為軍委主席兩年,又實行垂簾聽政達十年之久。此外,他還費盡心機,把中央政治局常委的席位增加了兩席,將其授予最能夠確保迫害運動持續的李長春和羅幹,以延續610犯罪集團的犯罪活動。為了牢牢把住中央領導實權,江退休前還對政治局常委進行重新安排,使得包括新任的國家主席和黨總書記胡錦濤在內的所有常委,只有投票權而沒有否決權。江澤民使用這些策略和伎倆都充分體現了他極端的權力慾望。

“不仁者在高位,是播其惡於眾也。”[2]江澤民極端的權力慾望、強烈的妒嫉、嚴重的精神變態三大心理交織,內在驅動,使他在中共總書記、中央軍委主席和國家主席光環下,竟然代表惡勢力、黑勢力糾集起610犯罪集團迫害法輪功,實施了破壞法治、踐踏人權、危害人類等一系列罪行,在的犯罪深淵中越陷越深,不可自拔。

第二部份:揭開610犯罪集團的偽裝

調查發現,打著政府、中央、國家、人民的旗號幹著犯罪勾當,是江澤民慣用的一個陰險手段,也是610黑社會犯罪集團的一個陰謀策略,因此必須予以揭穿。

(一)610組織不等於中國政府

1999年7月20日前夕,江澤民突然下令對法輪功輔導員進行全國大抓捕。緊接著一場鋪天蓋地的造謠誹謗全面展開,30天之內,僅《人民日報》就發表了347篇批判法輪功的文章,平均每天超過10篇;中央電視台(CCTV)及各省市的上百個電視、電台,反覆播放取締法輪功的決定和詆毀法輪功的節目。全世界的媒體都在轉播轉載這些聲音和文字,給人造成“中國政府迫害法輪功”的印象。

是“中國政府”在迫害法輪功嗎?回答是否定的。610不等於中國政府。請關注以下三個事實:

1.法輪功傳出後一直得到各級政府的認可。從1992年5月法輪功公開傳出到1999年7月之間,中國各大中城市公園每天都有法輪功學員在晨煉。試想,在中國嚴厲的社會環境中,如果沒有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的支持與肯定,這樣大規模的群體活動是無法持續存在七年之久的。

2.在公安部調查過程中,中央政府對法輪功持正面支持態度。一個典型的事實例子是98年年底,大陸各界法輪功學員中135位社會知名人士站了出來,由北京大學法律系的一位教授主筆,聯名致信當時的國家主席江澤民和國務院總理朱鎔基,對公安部一局調查的合法性提出質疑,闡明其行為違憲違法。這135位社會知名人士的信很快得到了朱鎔基總理的批示。批示的大意是:公安部不應該去找法輪功的麻煩,應該抓社會治安問題,法輪功這些年給國家節省了大量的醫藥費。但這份批示遭到了羅幹的扣壓。直到1999年4月25日法輪功學員到國務院信訪辦上訪見到朱鎔基總理時,朱總理才知道批示被扣壓了,法輪功學員也才知道朱總理有過上述正面批示。

3.鎮壓法輪功是江澤民以個人意志推翻政府決定的惡果。(鄭岩MH20030712)4.25當天夜裡,江澤民突然給政治局寫信,並強迫印發給每一位政治局常委,並為此事召開了緊急會議。會上,江澤民當眾大罵朱鎔基“糊塗!糊塗!”並公然推翻國務院總理已經在順利實施中的開明決定,獨斷專行其個人決定。

調查中我們注意到這樣一種觀點:“中國政府迫害法輪功”這種印象,正是江澤民為首的610犯罪集團處心積慮追求的效果。那麼,這種假相本身是不是610集團有意而為的呢?

(二) 610是附在中共體制上的犯罪集團

人們通常有一種“近大遠小”的心理視覺,受此影響,很容易把610組織和中共等量齊觀,但調查數據和大量事實顯示:610組織不等於中共,610組織是附在中共體制上的犯罪集團。

當年,中共中央政治局七常委中,除江澤民以外,其餘六人都反對迫害法輪功。江澤民不僅不反思修正自己的意見,反而採用寫信、談話、講話、備忘錄等方式威脅、以“亡黨亡國”恐嚇,以總書記的權勢威逼,逼迫其他六常委違背自己的真實意願。因此,中共高層內部對待法輪功問題歷來有分歧,一直分成了兩派:一方是迫害法輪功,欠下血債的江澤民組織領導的610犯罪集團,被稱為“血債幫”,其中包括江澤民、羅幹、周永康、徐才厚、薄熙來等。另一派是沒有直接參與迫害法輪功的官員,他們手上沒有鮮血。

兩派的分歧常常表現在重大活動場合,如2003年3月3日下午全國政協十屆一次會議開幕,李貴鮮代表政協第九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作工作報告。時任政協主席的李瑞環之所以放棄其任職中的最後一次演講機會,是因為工作報告裡被硬性加入了支持江澤民鎮壓法輪功的表態。又如,同年3月5日的人大開幕式上,國務院總理朱鎔基在其最後一次政府工作報告中,3年來首次未提法輪功。隨後3月10日的人大會議上,李鵬在宣讀其最後一次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時也未提及法輪功問題。據內部透露,江澤民為此曾背地裡大罵朱鎔基,並且表現出令人難於理解的驚恐和震怒,實實在在是一副黑社會老大的嘴臉。

據新華社2003年3月11日報導,十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當天上午在人民大會堂舉行第四次全體會議。最高法院院長肖揚和最高檢察院檢察長韓杼濱向大會作工作報告。“兩院”報告重提法輪功,“兩院”院長在報告中再次將法輪功稱為打擊對像。此次會議,除胡錦濤不得不到會外,其他五位前政治局常委都未出席捧場。(MH20130313 )

(三)610組織的罪行不是單位犯罪

調查中注意到一個迷惑人的問題:610的罪行是單位犯罪嗎?

回答是否定的:610的罪行不是單位犯罪。610組織是由江澤民糾集起來的犯罪集團,它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單位,既不是合法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也不是合法的機關、團體,更不具有法人資格。根據刑法第30條的規定,成為單位犯罪的單位必須具備合法性,即單位本身資格必須合法。610從開始組織之日起,就是非法的,至今仍然是非法組織,不是合法單位。因此不符合單位犯罪的主體特徵。因此610的罪行是集團犯罪,而不是單位犯罪。

另據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為了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單位,按照個人犯罪而不是以單位犯罪處理。

這個問題本身相當具有迷惑性,同時也不排除是有人故意造成這種態勢來迷惑世人,從而達到逃脫法律懲罰的目的。

(四)多次變身掩蓋不了610犯罪集團的本質

16年時間中,610組織大體經過的三次變身:

第一次變身是由臨時性組織變為長期性組織。1999年江澤民組建610時,它只是一個臨時專政機構,這和江澤民妄圖三個月消滅法輪功的設想是相應的。2000年9月,為掩人耳目,將“中央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改稱為所謂的“中央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辦公室”,但仍簡稱為“中央610辦公室”。

第二次變身是由“惡勢力”組織發展為黑社會性質的犯罪集團。如前所述,組織機構升格,迫害升級。

第三次變身是混身、隱身於“維穩辦(防範辦)”。2003年10月15日,國務院成立“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辦公室”,即“防範辦”,610辦公室乘機混身其中,名義上成為政府機構的一個辦公室,實際上它是凌駕於政府一切機構之上的,一個機構兩塊牌子,內部還是稱610.所以在一些基層文件中常常會看到“維穩辦(防範辦)”、“維穩辦(610辦)”的提法和說法。
“維穩辦”是地方近幾年新出現的機構。但其領導層“中央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成立於上世紀90年代,是中共中央的“議事協調機構”。“維穩領導小組” 組長一般是中央政法委書記,成員單位包括中央政法委員會、中央綜合治理委員會、中央宣傳部、公安部、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其常設辦事機構是“中央維護穩定工作辦公室”(簡稱“中央維穩辦”),主任通常由政法委副書記兼任。同“中央綜治辦”一樣,“中央維穩辦”也是在中央政法委員會機關合署辦公。 但“維穩辦”涉及到社會多個方面,並不僅限於政法方面。因此,其成員單位比中央政法委廣泛,除公、檢、法系統及國安部門外,還納入宣傳部門。目前全國從中央到各省、市、縣直到鄉和街道一級、乃至重要事業、企業單位都設置了“維穩辦”。

綜治辦的情況與維穩辦大同小異。所謂“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簡稱“中央綜治委”)成立於1991年,是中共中央“直屬工作部門”(其他直屬工作部門包括政法委、中央組織部、宣傳部等),下設“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簡稱“中央綜治辦”),它是“中央綜治委”的辦事機構,與“中央政法委”機關合署辦公。“中央綜治委”的主任一般都是中央政法委書記。

綜合以上情況,610組織與維穩辦混身也好,與綜治辦混身也好,都是妄圖掩蓋其犯罪集團的真實面目,繼續為其犯罪打掩護。另一方面,這次變身也確實實現了機構延伸、權力擴張。這是它作為黑社會性質犯罪集團自身難以辦到的。

多次變身掩蓋不了610犯罪集團的本質。2015年6月5日明慧網發行特刊《明慧特刊:610辦公室(揭秘當今中國最大邪惡機構)》,對610組織詭異、恐怖、為所欲為的系統機構從社會、政治、經濟、文化、法律多方面進行了徹底的揭露:未經正式任命與授權,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無所不在的權力,被稱為“第二權力中央”;不署名的密令傳達,“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打死算自殺”都是以口頭傳達方式下達;耗用高額資金,利用金錢收買和利誘:作惡多端,危害廣泛,等等。

第三部份:610犯罪集團破壞法治的罪行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確定中國為法治國家,會議通過並於當日公布實行的《憲法修正案》第1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時隔僅僅40天,1999年4月25日夜,江澤民以一封個人信件發出《一個新的信號》,代表中國當時的〝惡勢力〞,啟動了對中國八千萬法輪功修煉群眾的鎮壓;1999年10月25日,在對法國進行國事訪問之前,江澤民接受了法國《費加羅報》的書面採訪,誣衊法輪功為〝邪教〞(法輪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兩天後,10月27日、28日,〝中央電視台〞和《人民日報》先後播發、刊登了題為《法輪功就是邪教》的特約評論員文章。此後,610犯罪集團對法輪功群眾實施了更加殘酷的迫害。

一、610犯罪集團顛覆了中國法治進程

大量事實證明:江澤民糾集起610犯罪集團對法輪功的鎮壓,是凌駕於憲法和法律之上的非法行為,是破壞中國法治的犯罪行為。現代社會是法制社會,法律成為人們處理一切公共事務和私人事務必須遵守的基本準則。改革開放以來,從權治、人治到法治,中國一些領導人如胡耀邦、趙紫陽、喬石等,努力要建立一套法制系統,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規,〝依法治國〞寫入了憲法。但是,1999年下半年以來,江澤民為首的610犯罪組織置身於法律之上,公開踐踏法律,公然挑戰法治,顛覆了整個中國法治進程:

江澤民帶頭濫用職權,違憲違法,公民信仰自由被強制剝奪,正常的表達意願的程序被隔斷,公民上訪反映民情表達意願被非法抓捕、拘禁,連正常的通訊自由也被限制,全國媒體大興侮蔑誹謗之風。

江澤民組織的610犯罪集團擁有超強的特權,超越法律凌駕在法律之上,超大規模、超級邪惡。法定訴訟程序遭到破壞、扭曲、割裂,整個社會八千多萬將近一億法輪功學員的生殺大權掌握在610犯罪集團手中,刑訊逼供、暴力取證,製造冤獄,徇私枉法成為常態。全國各地組織洗腦班,強行洗腦迫害,法外施刑。江澤民對中國人民犯下的罪行,除了迫害信仰造成中國社會道德的全面滑坡,單就法治進程的這種徹底破壞和倒退,就已罪不可恕。

二、610犯罪集團的違憲行為

江澤民作為國家主席,帶頭違反《憲法》第5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違反憲法第80條、第81條明確規定的國家主席的國內事務職權和外交職權,在沒有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情況下,多次擅自獨斷專行。

以江澤民為首的610犯罪集團侵犯了八千多萬法輪功學員的基本人權,違反《憲法》第33條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侵犯八千多萬法輪功言論自由權,違反《憲法》第35條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侵犯八千多萬法輪功群眾信仰自由權,違反《憲法》第3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侵犯八千多萬法輪功群眾人身自由權,違反《憲法》第3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侵犯八千多萬法輪功群眾人格尊嚴權,違反《憲法》第38條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侵犯八千多萬法輪功群眾住宅權,違反《憲法》第39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住宅〞;侵犯八千多萬法輪功群眾通訊自由權,違反《憲法》第40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

三、610犯罪集團破壞多部法律法規實施

在破壞法治、踐踏人權長達16年時間中,610犯罪集團犯下的罪行究竟破壞了多少部法律法規的實施?還有待於進一步調查。這裡僅以610集團在背後操控公檢法部份人員對數以萬計的法輪功學員非法拘捕、非法起訴、非法誣判這一側面為例,就至少破壞了以下幾部法律的實施: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4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第7條: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涉及國家機密、個人隱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開進行;第8條: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第九條: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其它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8條:〝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四)犯罪和刑罰;(五)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等多部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四、610犯罪集團觸犯刑律和國際法

(一)江澤民等惡首濫用職權破壞法治

觸犯中國《刑法》法條的主要有:第397條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第251條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第243條誣告陷害罪;第254條報復陷害罪;第247條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第283條虐待被監管人罪;第399條徇私枉法罪,等等。

對於憲法36條規定的權利和刑法第251條規定的罪名,這裡需要說明一下:有人認為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主要涉及因信仰某一種宗教而受到迫害的人,對法輪功學員不適用。事情並非如此,這種擔心是不必要的。因為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情節嚴重的行為。例如,司法實踐中常見的情況包括:採取暴力、脅迫或其它手段,制止某人加入宗教團體,或者強迫他人退出宗教團體;或者強迫不信教的人信教;或者強迫他人信仰這種宗教,而不准信仰那種宗教;或者破壞他人的宗教信仰活動;或者對信仰宗教的人或不信仰宗教的人進行打擊迫害等等。也就是說,這條法律規定的核心是信仰自由,不僅對信仰宗教的人適用,而且對不信仰宗教的人也同樣適用。

觸犯國際法上的酷刑罪(The Crime of Torture):酷刑罪是〝一項古老的罪惡〞。1984年12月1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了《禁止酷刑和其它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Convention against Toture and Other Cruel,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該公約第1條第1款規定:酷刑是指為了從某人或第三者處取得情報或供狀,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為對他加以處罰,或為力恐嚇或威脅第三者,或為了基於任何一種歧視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體或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為。這種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職人員或一官方身份行使職權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唆使、同意或默許下造成的。該公約於1987年6月26日生效。中國於1986年12月12日簽署了該公約,1988年11月3日該公約對中國生效。因此,中國對該公約具有遵守義務,應當依法追究610犯罪集團相關的刑事法律責任。

(二)江澤民組織特殊犯罪集團破壞法治

如前所述,從其組織結構演化方面分析,610組織從〝惡勢力〞起家,發展為黑社會性質的犯罪集團。但從其進行的犯罪活動性質方面看,同時兼有恐怖活動組織的性質。根據中國刑法規定,犯罪集團可以分為一般的犯罪集團和特殊的犯罪集團。一般的犯罪集團是指刑法分則條文沒有作特殊規定,但按總則可認定的犯罪集團,如走私集團、盜竊集團、貪污集團等等;特殊的犯罪集團是指刑法分則有明文規定的犯罪集團,包括刑法第120條規定的恐怖活動組織、第294條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等。其中,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罪行已如第一部份所述。

610犯罪集團涉嫌資助恐怖活動犯罪。《刑法》第120條規定〝資助恐怖活動組織或者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的〞為資助恐怖活動罪。在這場16年的殘酷迫害中,殺人、滅絕、活摘器官、奴役、酷刑、性暴力,整個社會充滿了暴力恐怖活動。據統計,江澤民為首的610犯罪集團對這些恐怖活動的資助曾經動用了全國四分之一的財政資源。巨量資金投入各地610洗腦班建設;裝備監控設施設備;鼓勵活摘研究;獎勵迫害有功人員;收買監視、跟蹤、舉報法輪功學員的社會閒散人員等等。據追查國際的調查結果,2002年5月,江、羅下發內部〝指示〞,用金錢來刺激保安人員抓捕法輪功學員。來自廣東省的消息稱各單位保安系統均傳達文件。文件說,只要抓一個〝還在煉法輪功的〞就可獎勵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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