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查國際對迫害訴江法輪功學員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刑事控告書

【正見新聞網2015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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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人:
汪志遠,追查迫害法輪功國際組織(World Organization to Investigate the Persecution of Falun Gong)主席、法定負責人。
通信地址: P.O.Box 84,New York, NY 10116 USA;
電話:1-347-448-5790;傳真:1-347-402-1444。
網址:http://www.zhuichaguoji.org/,http://www.upholdjustice.org/
被控告人:

迫害依法向中共最高檢察院起訴江澤民的法輪功學員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
被控告人名單具體見以下各自陳列的事實。

控告請求:

一、追究被控告人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綁架罪、侵犯通信自由罪、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罪、非法拘禁罪、報復陷害罪,以及酷刑罪、群體滅絕罪、反人類罪的刑事責任,並予以法律制裁!
二、賠償被迫害人各100萬美元!

事實和理由:

汪志遠,追查迫害法輪功國際組織(World Organization to Investigate the Persecution of Falun Gong)主席、法定負責人、主要負責對於國內外江澤民犯罪集團對法輪功及法輪功學員進行的迫害事實進行調查、取證、曝光及存檔備用。
自從2015年5月國家實施“有案必立”的政策及法律以來,不斷有法輪功學員就江澤民犯罪集團向國家的司法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公安部等舉報自己因為修煉法輪功而遭到江澤民犯罪集團迫害的冤情,並對江澤民發起刑事控告。但是,江的幫凶為了阻止罪惡被揭發,通過各種手段對檢舉、控告人進行攔截、沒收檢舉信,甚至再次剝奪他們的人身自由,繼續視中國法律為無物,繼續肆無忌憚的踐踏公民的基本權利,已經達到無法無天的程度。本控告人根據從2015年6月4日至7月30日,接到舉報並初步調查核實的證據、事實,向國家機關進行檢舉、控告。

2015年6月4日至7月30日,發生迫害案例至少36起,主要涉案人員397名,被迫害學員和家人達572人。很多法輪功學員是在郵局被抓,有的是郵寄訴江文件後,被警方騷擾和抓捕。迫害發生最多的省份是河北、黑龍江、天津、甘肅、山東等,另外還涉及內蒙古、陝西、重慶、山西、吉林、北京、遼寧、江蘇、四川等省份、自治區和直轄市。
控告人提出舉報、控告的主要事實如下:

█1、事實一:

被控告人一:寧增傑,定州市公安局國保大隊教導員;
被控告人二:張亞洲,明月店村書記
被控告人單位:定州市公安局、明月店鎮派出所、鎮政府
事實如下:

2015年7月7日早晨,定州市公安局、明月店鎮派出所、鎮政府和明月店村書記等7人,非法闖入法輪功學員張小芹、任淑坤、溫國強、陳長保家中,將4人劫持到公安局單獨非法審問,問他們“為什麼寫控告信”(4位學員於5月份到郵局給最高檢察院寄出了控告江澤民控告書,也已收到最高檢妥收簡訊,有學員看到其中一員警拿著他們寄給最高檢的控告江澤民的控告書。)。隨後,4人被送到定州市醫院體檢,因溫國強、陳長保體檢不合格,當天回到家中,張小芹、任淑坤被關押到定州市拘留所。定州市公安局國保大隊教導員寧增傑敲詐勒索10萬人民幣。

█2、事實二:

被控告人及單位:請最高檢、最高法、公安部調查
事實如下:
從2015年7月9日中共大肆非法抓捕維權律師,至今已有至少236位維權律師和維權人士被刑拘、綁架等。並且大陸官方媒體已大肆抹黑維權律師,並逼迫其自污。

█3、事實三:

被控告人:請最高檢、最高法、公安部調查
被控告單位:河北省張家口市委;天津市寧河縣郵電代辦點;陝西省寶雞市公安局;黑龍江雙城市公安局;
事實如下:

在中國一些地區發生了政法委、“610”和公安局員警,指使或強迫郵局攔截、私拆、扣留訴江信件,甚至非法抓捕訴江的法輪功學員的惡性事件。如河北省張家口市委非法要求郵政局和一些快遞公司拒絕為法輪功學員郵寄起訴江澤民的訴狀,天津市寧河縣郵電代辦點也發生工作人員無理盤查寄信者的事件。更為嚴重的是陝西省寶雞市、黑龍江雙城市等員警非法抓捕到郵局郵寄控告江澤民的訴狀的法輪功學員。

█4、事實四:

被控告單位: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政法委;哈爾濱市轄屬賓縣公安局;哈爾濱市下轄雙城市公安局;哈爾濱市公安局;哈爾濱市下轄依蘭縣公安局。
事實如下:

2015年5月底-6月初,哈爾濱市轄屬賓縣公安局非法要求郵局和一些快遞公司拒絕為法輪功學員訴江提供郵遞業務。2015年7月11日午後至13日凌晨,哈爾濱市下轄雙城市公安局夥同哈爾濱市公安局,出 動大量警力非法抓捕當地郵寄控江訴狀的法輪功學員,至少有46人被非法抓捕;7月21日至23日,雙城又有23人(已回家的除外)被非法抓捕。7月22日,哈爾濱市下轄依蘭縣公安局又出動國保大隊和派出所員警非法抓捕4名當地訴江法輪功學員,多名學員遭到騷擾。賓縣寧遠鎮有17名法輪功學員被非法抓捕,其中12名女性法輪功學員被非法關押在哈爾濱市第二看守所。截至2015年7月28日最新統計,哈爾濱市下轄雙城市、依蘭縣、賓縣至少非法抓捕訴江法輪功學員90人。

█5、事實五:

被控告人一:孫永波,黑龍江省副省長、政法委副書記兼公安廳廳長;
被控告人二:王小溪,哈爾濱市政法委書記;
被控告人三:任銳忱,哈爾濱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
被控告人四:楊旭,依蘭縣政法委書記;
被控告人五:何占江,依蘭縣政法委副書記;
被控告人六:徐海波,依蘭縣“610辦公室”主任;
被控告人七:徐艷,依蘭縣“610辦公室”副主任;
被控告人八:趙衛東,依蘭縣“610辦公室”辦公室主任;
被控告人九:王慶豐,依蘭縣公安局局長;
被控告人十:趙朝貴,依蘭縣公安局政委;
被控告人十一:張英鐸,依蘭縣公安局國保大隊長;
被控告人十二:宋宇哲,依蘭縣公安局國保副大隊長;
被控告人十三:郝劍飛,依蘭縣公安局指導員;
被控告人十四:郭慶吉,依蘭縣公安局員警;
被控告人十五:凌文濤,依蘭縣公安局員警;
被控告人十六:畢秀波,依蘭縣公安局員警;
被控告人十七:劉彥成所長;
被控告人十八:吳軍,西城派出所教導員;
被控告人十九:張玉,關岳派出所所長;
被控告人二十:李延權,關岳派出所副所長;
被控告人二十一:李玉文,三道崗鎮派出所所長;
被控告人二十二:陳喜文副所長;
被控告人二十三:莊玉福,三道崗鎮派出所員警;
被控告人二十四:李尚友,三道崗鎮派出所員警;
被控告人二十五:郗景武,三道崗鎮派出所員警;
被控告人二十六:盧玉林,三道崗鎮派出所員警;
被控告人二十七:田才,三道崗鎮派出所員警;
被控告人二十八:孫鵬,三道崗鎮派出所員警;
被控告人二十九:孔山泉,迎蘭派出所所長;
被控告人三十:李海鷹,迎蘭派出所所長教導員;
被控告人三十一:劉忠偉,達連河派出所所長;
被控告人三十二:魏立新,達連河派出所教導員;
被控告人三十三:徐富,五國城派出所所長;
被控告人三十四:韓建忠,五國城派出所教導員;
被控告人單位:哈爾濱市第二看守所(鴨子圈看守所)。
事實如下:

2015年7月22日,黑龍江省依蘭縣公安局國保大隊和派出所員警從凌晨4點多開始就闖到依蘭縣多名法輪功學員家敲門、圍困、非法抓捕。現已知當天有杜靜、陶永文、曹汝傑等多名法輪功學員被非法抓捕、騷擾。7月22日早4點半,員警非法闖到三道崗鎮法輪功學員左先鳳家砸門,還把左先鳳家的水閘給拉下來。 隨後三道崗鎮派出所所長李玉文帶人闖到左先鳳的姐姐法輪功學員左先波家,非法抄家。早5點多法輪功學員付貴芹家也被縣國保大隊及西城派出所員警敲門騷擾,法輪功學員李春保家去兩輛警車騷擾、圍困。早7點多,法輪功學員陶永文被員警抓捕到依蘭縣公安局;杜靜在自家的刷車廠,被依蘭縣公安局和五國城派出所非法抓捕,杜靜現被非法拘留,非法關押在哈爾濱市鴨子圈看守所。綁架時員警稱是哈爾濱讓抓的。迎蘭鄉法輪功學員石艷傑被非法抓捕,現被非法拘留15天,關押在 哈爾濱鴨子圈看守所。達連河煤氣廠職工法輪功學員曹汝傑在單位被員警抓捕,被非法拘留15天。22日上午,員警闖到依蘭鎮法輪功學員王文娟家敲門並拉斷電閘。員警又闖到法輪功學員張可梅、張國棟家敲門騷擾。依蘭縣此次非法抓捕、騷擾行動,是受哈爾濱市政法委、“610”辦公室指使,目的阻擾法輪功學員依法 控告江澤民。
被迫害人姓名:杜靜、陶永文、曹汝傑、左先鳳、左先波、付貴芹、石艷傑、王文娟、張可梅、張國棟。
被迫害人數目:10。

█6、事實六:

被控告人一:陳光,吉林省通化縣政法委書記;
被控告人二:王海峰局長;
被控告人三:秦健,通化縣公安局副局長(分管國內安全保衛大隊);
被控告人四:張永輝,通化縣公安局副局長(包保三棵榆樹派出所);
被控告人五:王貽煥,通化縣公安局國保大隊長;
被控告人六:丁某,通化縣公安局國保大隊長副隊長(領人抄家);
被控告單位:三棵榆樹派出所;通化市看守所;
事實如下:

2015 年6月26日上午10點多鐘,遼寧省新賓縣新賓鎮法輪功學員張富春、郭慶鳳、閆廣玲、張國友、王翠蓮、鄧玉清、孫秀珍到吉林省通化縣三棵榆樹鄉的郵局郵寄控告江澤民的材料時,被三棵榆樹派出所的4名員警非法抓捕到三棵榆樹派出所。然後通化縣公安局國保大隊大隊長王貽煥帶著國保員警到三棵榆樹派出所,對法輪功學員非法審訊、恐嚇等。6月27日下午,7人被通化縣國保大隊非法“刑事拘留”,關押到通化市看守所。關押期間,郭慶鳳抗議非法關押絕食6天,後通化縣 公安局國保家人讓郭慶鳳家人交10,000元取保候審。陸續被勒索10,000元的還有王翠蓮和孫秀珍、閆廣玲、張國友,張富春、鄧玉清仍被非法關押於通 化市看守所。鄧玉清家人請律師為鄧玉清準備控告。7月9日,律師到通化市看守所見到了鄧玉清,之後律師對通化縣國保大隊下了《要求依法撤銷案件律師意見書》,表明:鄧玉清在控告江澤民時,沒有違法、犯罪,公民有控告的權利,而對控告人非法的抓捕,是有關部門在違法犯罪。並將《要求依法撤銷案件律師意見書》送到通化縣公安局國保大隊。如果通化縣國保大隊繼續非法關押法輪功學員,將對通化縣公安局國保大隊提出控告。目前,鄧玉清、張富春的“材料”已被通化 縣國保送到通化縣檢察院申訴科。
被迫害人姓名:張富春、郭慶鳳、閆廣玲、張國友、王翠蓮、鄧玉清、孫秀珍。
被迫害人數目:7人。

█7、事實七:

被控告人一:賴恆紅,重慶市南岸區政法委書記;
被控告人二:王虹,南岸區委政法委副書記、防邪辦主任;
被控告人三:葉和平,南岸區公安分局局長;
被控告人四:邵德安,南岸區郵政局局長;
被控告人五:周錫蘭,南岸區廣陽鎮“610辦公室”工作人員;
被控告人六:劉勛,彈子石派出所大佛寺社區片警;
被控告人七:劉曉梅,大佛寺社區人員;
被控告人八:劉紅玉,大佛寺社區人員;
被控告單位:南岸分局廣陽派出所;南岸區分局彈子石派出所
事實如下:

2015年7月4日,重慶市南岸區法輪功學員徐萍、王其志(外地的)去彈子石郵局,郵寄自己控告迫害法輪功的元兇江澤民的訴狀,被郵局工作人員打電話報警,徐萍、王其志被彈子石派出所員警非法抓捕,非法關押到歌樂山“洗腦班”迫害。2015年7月12日下午,南岸區廣陽鎮法輪功學員干昌林、朱先蘭、藤彩金3人,到廣陽鎮郵局寄了控告江澤民的訴狀郵件。7月15日上午11點左右,廣陽鎮“610辦公室”人員周錫蘭夥同廣陽派出所和南岸公安分局的員警一行 10多人,對3位法輪功學員進行非法抄家,抄走法輪功書籍、真相資料等,並強迫干昌林、朱先蘭、藤彩金3人寫“保證書”,非法關押到“洗腦班”迫害。
被迫害人姓名:徐萍、王其志,干昌林、朱先蘭、藤彩。
被迫害人數目:5人。

█8、事實八:

被控告人一:謝志強,天津市濱海新區政法委副書記、610辦主任;
被控告人二:王志華,天津市濱海新區公安局大港分局局長;
被控告人三:蘇貴軍,天津市大港郵政局局長;
被控告單位:濱海新區公安局大港分局海濱派出所;天津市大港看守所
2015年7月19日,天津市濱海新區大港油田法輪功學員韓鐵強在採油社區郵局郵寄(最高檢察院)起訴迫害法輪功的元兇江澤民的控告信。當時郵局的女業務員詢問寄的什麼,韓鐵強回答是起訴江澤民的訴狀,給此人講法輪功被迫害真相。郵局工作人員非法將郵件扣押,並交到大港分局海濱派出所。7月23日上午,韓鐵強和妻子先後接到派出所電話併到了派出所,他們在派出所被審訊期間,員警帶開鎖人非法撬門入室,進行抄家。下午韓鐵強的妻子被放回,晚上10點多韓鐵強被送到大港看守所非法關押,不准許家屬見面。
被迫害人姓名:韓鐵強和妻子,被迫害人數目:2人。

█9、事實九:

被控告人一:宋宏,河北省張家口市萬全縣政法委書記;
被控告人二:張奇兵,萬全縣“610辦公室”主任;
被控告人三:王玉成,萬全縣公安局局長;
被控告人四:蔣愛國,萬全縣公安局國保大隊大隊長;
被控告人五:榮斌,萬全縣公安局國保大隊副大隊長;
被控告人六:趙秀花,萬全縣公安局指導員;
被控告人七:李建民,高廟堡派出所所長;
被控告人八:田海,東洗馬林派出所員警;
被控告人九:田元河,洗馬林鎮太平灣村書記;
被控告人十:孫發進,洗馬林鎮太平灣村村長;
事實如下:

河北省萬全縣高廟堡鄉兵民村法輪功學員郭振山和妻子、郭泰以及洗馬林的王潤娥,2015年6月17日在洗馬林郵局郵寄起訴江澤民的控告狀,信件被郵局非法扣押到6月24—25號,高廟堡派出所所長李建民多次帶萬全縣公安局國保大隊長、政委非法闖到郭振山家企圖騷擾,因沒人在家未得逞;2015年6月29日,萬全縣洗馬林鎮法輪功學員去郭磊莊郵局郵寄依法起訴江澤民的控告狀,信件被縣公安局國保員警非法扣押、拆開;洗馬林派出所員警田海東帶公安局國保大隊的員警闖到法輪功學員張玉蘭、王建梅、周風軍家騷擾、恐嚇,非法抄走法輪功書籍等私人物品;同日,洗馬林鎮太平灣村書記田元河、村長孫發進帶縣國保大隊員警闖到太平灣村張素娥、李愛蓮等3位法輪功學員家中騷擾、恐嚇;高廟堡鄉派出所所長李建民等人闖到兵民村法輪功學員任永花家非法抄家,抄走法輪功師父法像、書籍、音響等私人物品。
被迫害人姓名:郭振山和妻子、郭泰以及洗馬林的王潤娥,張玉蘭、王建梅、周風軍,張素娥、李愛蓮,任永花。
被迫害人數目:11人。

█10、事實十:

被控告人一:黃超,陝西省寶雞市政法委書記;
被控告人二:傅進軍,政法委副書記、市“610辦公室”主任;
被控告人三:白永強,“610辦公室”副主任;
被控告人四:鄒永忠,“610”辦防控科副科長;
被控告人五:劉平厚,寶雞市郵政管理局局長;
被控告人六:龐博,寶雞市郵政局局長;
被控告人七:張安新,寶雞市公安局局長;
被控告人八:李民,寶雞市公安局副局長;
被控告人九:雷治理,寶雞市公安局“610辦”主任;
被控告人十:羅科岐,寶雞市金台區政法委書記;
被控告人十一:尹忠強,寶雞市金台區副書記、“610辦公室”主任;
被控告人十二:郭掌偉,金台公安分局局長;
被控告人十三:張曉晨,寶雞市渭濱區政法委書記;
被控告人十四:李果利,寶雞市渭濱區“610”辦主任;
被控告人十五:劉國輝,寶雞市公安渭濱分局局長;
被控告人十六:韓曉斌,寶雞市公安渭濱分局局長國保科科長;
被控告人十七:劉虎堂,寶雞市公安渭濱分局局長國保一科;
被控告人十八:徐鵬春,寶雞市石壩河派出所所長;
被控告人十九:嚴立章,寶雞市渭濱區高家鎮書記;
被控告人二十:王文慶,寶雞市渭濱區高家鎮鎮長;
被控告人二十一:康旭東,寶雞市渭濱區高家鎮綜治維穩中心所長;
被控告人二十二:喬亞軍,寶雞市渭濱區高家鎮綜治維穩中心副所長;
被控告人二十三:楊飛,寶雞市渭濱區高家鎮綜治維穩中心工作人員;
被控告人二十四:司家鵬,寶雞市渭濱區高家鎮綜治維穩中心工作人員;
被控告人二十五:胡嘉,寶雞市渭濱區高家鎮綜治維穩中心工作人員;
被控告人二十六:甄寶慶,寶雞市渭濱看守所所長;
被控告單位:高家村派出所;寶雞市看守所;金台區看守所;
事實如下:

2015年7月5日起,寶雞市政法委夥同寶雞市公安局、各分局、派出所員警,出動多輛警車,非法抓捕當地法輪功學員,抄家、威脅、恐嚇。7月6日下午7點鐘,王玉玲在供電局家中被金台分局員警非法抓捕,非法關押在金台拘留所。7月7日上午,渭濱區高家鎮苟家嶺村五組法輪功學員楊小紅連同她5歲的小兒子一併被員警非法抓捕。7月7日下午,渭濱區高家鎮新安村法輪功學員田世武、劉引梅夫妻被渭濱公安分局員警非法抓捕;孫書文被渭濱分局石壩河派出所員警非法抓 捕、非法抄家。7月9日中午,高家鎮法輪功學員張金滿被渭濱公安分局員警以談話為名帶走,現非法關押在寶雞看守所。截至目前,已知被劫持的法輪功學員有 20多名,多人被非法關押在寶雞市渭濱區看守所、寶雞市看守所、金台區看守所。據查,被非法抓捕的法輪功學員多數曾郵寄過控告江澤民的訴訟狀。寶雞市郵政 分離處從6月16日對法輪功學員投遞到最高檢察院、最高法院的控告江澤民的郵件進行扣押,並一直未回復,有100多份快遞被非法扣押,去查詢時,他們推諉說16個工作日後答覆,過後既沒有回覆。6月底,寶雞市法輪功學員王玉芝在清姜郵局寄出了“訴江控告狀”,但郵件被寶雞市攔截在當地,一直沒有發出,王玉芝多次前去詢問,最後郵局人員威脅:讓公安和你說話。7月7日,渭濱公安分局員警非法闖入王家進行抄家,並非法抓捕了王玉芝,抄走法輪功書籍、真相資料、 光碟等。
被迫害人姓名:王玉玲,楊小紅連同她5歲的小兒子,田世武、劉引梅,孫書文,張金滿,王玉芝等。
被迫害人數目:20人。

█11、事實十一:

被控告人一:袁桐利,天津市委常委、市政法委書記;

被控告人二:趙飛,天津市公安局局長;
被控告人三:苗宏偉,天津市委“610辦公室”主任;
被控告人四:李寶生,天津市委“610辦公室”副主任;
被控告人五:劉寶迎,寧河縣政法委書記;
被控告人六:岳文平,寧河縣“610辦公室”主任;
被控告人七:劉宏山,寧河縣郵電局局長;
被控告人八:白志娟,寧河縣郵電局副局長;
被控告人九:劉玉順,寧河公安分局局長;
被控告人十:鄭順紅,寧河公安分局副局長(主管迫害法輪功);
被控告人十一:楊志強,寧河公安分局國保大隊長;
被控告人十二:祖軍,寧河公安分局副大隊長;
被控告人十三:運沛剛,寧河公安分局國保大隊隊員;
被控告人十四:王建忠,寧河縣廉莊鄉派出所所長;
被控告人十五:王貴旺,岳龍鎮派出所所長;
被控告人十六:王志利,岳龍鎮派出所副所長
被控告人十七:李德龍,岳龍鎮派出所教導員;
被控告人十八:王海軍,鎮北派出所所長;
被控告人十九:楊樹俊,蘆台派出所所長;
被控告人二十:項崢,蘆台派出所副所長;
被控告人二一:寧河鎮派出所所長陶洪春;
被控告人二二:王志生,豐臺派出所所長;
被控告人二三:唐立軍,橋北鎮派出所所長;
被控告單位:寧河縣看守所;寧河縣拘留所;
事實如下:

自2015年6月15日起,天津市寧河縣郵局違法拒絕郵寄、扣押當地法輪功學員郵寄到最高檢察院起訴江澤民的信件。6月24日上午,天津市政法委書記、市總工會主席袁桐利到寧河縣視察“三嚴三實”的落實情況,陪同的有寧河縣政法委書記劉寶迎。當晚,天津市“610辦公室”等部門在寧河秘密部署抓捕訴江的法輪功學員。6月25日,法輪功學員莫偉秋、董朝鳳、田麗、李春霞、任秀雲、唐洪秀、朱淑君7名被非法抓捕;6月30日,胡桂金、王鳳仙、馮少華、方義霞、 趙秀元、王英梅被非法抓捕;之後陸續又有法輪功學員黃鳳蓮、翟士岐、楊桂榮、高景義、孫煥莉、張永利、李景忠等多人被非法抓捕。其中:王鳳仙於當日回家, 董朝鳳被取保候審,王英梅因身體原因回家,朱淑君被非法拘留10天已回家,趙秀元已回家。其他人仍被非法關押。法輪功學員黃鳳蓮的丈夫(沒有修煉法輪功) 看到自己的妻子被帶上警車,上前敲警車的玻璃,要求放人,四、五個員警下車後發生衝突,她丈夫被員警戴上銬子帶走。員警打人這一過程,被一路人用手機全程拍下來並喊:“員警打人了!”員警見狀將路人抓捕並毆打,將手機拍下的檔刪除,並將其帶到派出所關押了一天一夜。7月13日得知,黃鳳蓮的丈夫被以“暴 力襲警”,判刑4年,罰款2萬元。黃鳳蓮被非法刑拘3個月。
被迫害人姓名:莫偉秋、董朝鳳、田麗、李春霞、任秀雲、唐洪秀、朱淑君,胡桂金、王鳳仙、馮少華、方義霞、 趙秀元、王英梅,黃鳳蓮、翟士岐、楊桂榮、高景義、孫煥莉、張永利、李景忠,黃鳳蓮的丈夫,一路人。
被迫害人數目:22人。

█12、事實十二:

被控告人一:莊春來,河北省定州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公安局局長;
被控告人一:劉旺,定州市政法委副書記、防範辦主任;
被控告人一:李建保,定州市防範辦(610)副主任;
被控告人一:梁金龍,定州市防範辦(610)副主任;
被控告人一:於淑輝,定州市防範辦(610)副主任;
被控告人一:馬鐵柱,定州市公安局國保大隊大隊長;
被控告人一:寧增傑,定州市公安局國保大隊教導員;
被控告人一:李鐵柱,定州市公安局國保大隊副隊長;
被控告人一:趙少華,定州市公安局國保大隊副隊長;
被控告人一:馬雲飛,定州市公安局國保大隊副隊長;
被控告人一:黃玉欣,明月店鎮書記;
被控告人一:陳建龍,明月店派出所所長;
被控告人一:楊軍平,明月店派出所指導員;
被控告人一:張凱,明月店派出所副所長;
被控告人一:郝亮,明月店派出所副所長;
被控告單位:定州市拘留所
事實如下:

2015年7月7日早6點30分左右,河北省定州市公安局、明月店鎮派出所、鎮政府和明月店村書記等7人,闖入明月店村法輪功學員張小芹、任淑坤、溫國強、陳長保家中非法抄家,抄走手機、法輪功書籍等私人物品,並將4人非法抓捕到公安局單獨審問。起因是張小芹、任淑坤、溫國強、陳長保於2015年5月份通過郵局給最高檢察院寄出了控告江澤民的控告書(已收到最高檢妥收簡訊),有學員看到其中一個員警拿著他們寄給最高檢的控告江澤民的控告書。隨後,張小芹、任淑坤、溫國強、陳長保4人被送到定州市醫院體檢,因溫國強、陳長保體檢不合格當天被放回,張小芹、任淑坤被非法關押到定州市拘留所迫害。
被迫害人姓名:張小芹、任淑坤、溫國強、陳長保。
被迫害人數目:4人。

█13、事實十三:

被控告人一:宋樂強,山東省蓬萊市政法委書記;
被控告人二:李傑峰,山東省蓬萊市"610辦"副主任;
被控告人三:曲冠玲,蓬萊市公安局局長;
被控告人四:劉玉明,蓬萊市公安局國保隊長;
被控告人五:崔洪勛,蓬萊市北溝鎮黨委書記;
被控告人六:孫恆玉,蓬萊市北溝派出所所長;
被控告人七:姜貴成,蓬萊市北溝派出所副所長;
被控告人八:劉作勇,蓬萊市北溝派出所副所長;
被控告人九:於建宏,蓬萊市郵政局局長;
被控告人十:郝建偉,蓬萊市局拘留所所長;
事實如下:

山東省煙臺市蓬萊市北溝鎮聶家村法輪功學員聶麗華、姜秀梅、齊淑榮到北溝郵局寄控告江澤民的訴狀,郵局人員收了郵費卻拒寄,並拒絕退郵費。在3位法輪功學員的堅持下,郵局人員問過負責人後,說讓他們回去派代表來拿訴狀和郵費。2015年7月14日下午3點左右,聶麗華、姜秀梅、齊淑榮到了郵局,郵局人員卻立即報警,北溝派出所員警將聶麗華、姜秀梅、齊淑榮非法抓捕,現被非法拘留在蓬萊市拘留所。
被迫害人姓名:聶麗華、姜秀梅、齊淑榮。
被迫害人數目:3人。

█14、事實十四:

被控告人一:鄒德華,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政法委;
被控告人二:白音爾,內蒙古赤峰市“610辦公室”主任;
被控告人三:畢兆東,內蒙古赤峰市“610辦公室”副主任;
被控告人四:王琳琮,赤峰市寄遞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市委政法委副書記、綜治辦主任;
被控告人五:李彬,赤峰市郵政管理局局長;
被控告人六:潘偉國,敖漢旗政法委副書記、綜治辦、防範辦(610)主任;
被控告人七:劉永,敖漢旗郵政局局長;
被控告人八:滕海魁,敖漢旗公安局局長;
被控告人九:劉瑞志,敖漢旗公安局局長副局長(主管迫害法輪功);
被控告人十:李國才,敖漢旗公安局局長國保大隊隊長、旗防範辦副主任;
被控告人十一:鄭曉東,敖漢旗公安局局長國保大隊副大隊長;
被控告人十二:張清哲,四道灣子派出所所長;
被控告人十三:鞠文林,赤峰市紅山區政法委書記;
被控告人十四:龐建銳,赤峰市紅山區防範辦副主任;
被控告人十五:梁占廷,赤峰市紅山區紅山公安局局長;
被控告人十六:許海榮,赤峰市紅山區紅山公安局國保大隊大隊長;
被控告人十七:張代合,赤峰市紅山區紅山公安局國保大隊副大隊長;
被控告人十八:韓學軍,赤峰市紅山區紅山公安局國保大隊指導員;
被控告人十九:布仁,赤峰市紅山區紅山公安局國保大隊員警;
被控告人二十:賀新國,赤峰市紅山區紅山公安局國保大隊。
事實如下:

2015年7月2日上午11點左右,內蒙古赤峰市敖漢旗四道灣子鎮法輪功學員任長芬、於占祥、祁玉英、盛秀環、王芝、閆請芝、敬福榮、劉艷芝、李鳳芹等9 人到本鎮郵政所郵遞依法起訴迫害法輪功的原凶江澤民的控告書時,被郵遞人員拒絕並報警,隨後被四道灣子派出所員警非法抓捕,敖漢旗“610”人員趕到後, 晚7點前,陸續放了閆請芝、敬福榮、劉艷芝、李鳳芹4人,其餘5人於當晚被非法關押到敖漢旗拘留所,非法拘留10天。2015年7月12日,王芝被放回家,於占祥、任長芬、盛秀環、祁玉英被非法送到赤峰市“洗腦班”繼續迫害,同時被非法關押在赤峰市“洗腦班”的還有紅山區的法輪功學員寶志琴,她於7月6 日去郵局郵寄訴江材料被紅山公安分局員警非法抓捕,非法拘留5天後送入“洗腦班”繼續迫害,已絕食7天
被迫害人姓名:任長芬、於占祥、祁玉英、盛秀環、王芝、閆請芝、敬福榮、劉艷芝、李鳳芹。
被迫害人數目:9人。

█15、事實十五:

被控告人一:安偉華,河北省滄州市政法委書記;
被控告人二:王靖,滄州市市委防範辦(610)副主任;
被控告人三:代文福,滄州市公安局新華分局局長;
被控告人四:張英傑,滄州市公安局新華分局國保隊長;
被控告人五:張正,滄州市公安局新華分局教導員;
被控告人六:滄州市看守所;
被控告人七:泊頭市泊鎮財政所
事實如下:

河北省滄州市法輪功學員常玉金(女),2015年7月7日被滄州市公安局新華分局國保大隊非法拘留。藉口因為她是滄州市第一個向最高檢察院依法起訴迫害法 輪功的首惡江澤民的人。7月6日,常玉金所在單位泊頭市泊鎮財政所把她叫去,說是北京最高檢察院來人,要見她,家人過去的,發現是當地的“610”人員和 國保員警,他們聲稱因為常玉金起訴江澤民,上邊有批示。並說訴江快遞都在北京市郵件處理中心被扣押,不能送達高檢。(滄州6月30日以後郵寄的起訴書都沒收到回執)7月7日早晨,滄州市公安局新華分局國保大隊員警把常玉金非法抓捕到公安局,下午非法關押到滄州市看守所。7月8日,國保大隊教導員張正再次闖到常玉金家中非法抄家。
被迫害人姓名:常玉金。
被迫害人數目:1人
主要涉案人員數目:5人

█16、事實十六:

被控告人一:黑龍江省委政法委書記楊東奇;
被控告人二:孫永波,黑龍江省副省長、政法委副書記兼公安廳廳長;
被控告人三:王小溪,哈爾濱市政法委書記;
被控告人四:任銳忱,哈爾濱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
被控告人五:逯景隆,雙城市委書記;
被控告人六:郭玉志,雙城市政法委書記;
被控告人七:姜宏偉,雙城市政法委副書記、“610辦公室”主任;
被控告人八:趙鳳海,雙城市公安局局長;
被控告人九:李樹智,雙城市公安局副局長;
被控告人十:肖繼田,雙城市公安局國保大隊大隊長;
被控告人十一:王玉彪,雙城市公安局國保大隊副隊長;
被控告人十二:朱彥臣,雙城市公安局員警;
被控告人十三:呂宏軍,雙城市公安局員警;
被控告人十四:關義,雙城市公安局員警;
被控告人十五:李輝,雙城市公安局員警;
被控告人十六:張林,雙城市公安局員警;
被控告人十七:常愛民,雙城市希勤鄉希勤村治保;
被控告人十八:姜艷龍,雙城市希勤派出所所長;
被控告人十九:劉向海,雙城市希勤派出所員警;
被控告人二十:陳玉莊,雙城市新興派出所所長;
被控告人二十一:車照東,雙城市新興派出所副所長;
被控告人二十二:李勐,雙城市東官派出所所長;
被控告人二十三:蘇永生,雙城市水泉派出所所長;
被控告人二十四:趙曉良,雙城市朝陽派出所所長;
被控告人二十五:辛丕岩,雙城市幸福派出所所長;
被控告人二十六:安澄宇,雙城市公正派出所所長;
被控告人二十七:王恩華,雙城市農豐派出所所長;
被控告人二十八:許宏圖,雙城市單城派出所所長;
被控告人二十九:杜清娟,雙城市單城派出所員警;
被控告人三十:袁福順,雙城市同心派出所所長;
被控告人三十一:劉國慶,雙城市站前派出所所長;
被控告人三十二:何學,雙城市蘭陵鎮派出所所長;
被控告人三十三:孫立偉,雙城市東風派出所所長;
被控告人三十四:侯廣義,雙城市金城派出所所長;
被控告單位:哈爾濱市鴨子圈看守所;哈爾濱市故鄉看守所;
事實如下:

2015年7月11日,黑龍江哈爾濱雙城市公安局夥同哈爾濱市員警,出動多輛警 車,從11日午後開始至13日凌晨,非法抓捕當地法輪功學員。目前已知共46人(已回家的除外)。參與非法抓捕的哈爾濱市員警稱,是因控告江澤民的事,要帶走法輪功學員所謂“協助調查”。被非法抓捕的多數法輪功學員曾郵寄過控告首惡江澤民的訴訟狀。
被迫害人姓名:據不完全統計,已知被非法抓捕的法輪功學員名單如下:
同心鄉:高會玲
農豐鎮:陳雲霞、佟桂華
公正鄉:奚秀蘭、崔麗梅、陶占武
幸福鄉:馬靜波
聯興鄉:武淑華、關洪雲、老方太太、王亞民
希勤鄉:李霞、喬成華
新興鄉:王正星、馬偉榮、王亞麗、小蓮
朝陽鄉:林德民、程淑蘭、郭玉環、張淑芹、辛憲如
東官鎮:高士昌、王淑芬
五家鎮:蒼淑慧、劉玉華
周家鎮:侯桂蘭、徐淑香
韓甸鎮:劉慶傑
萬龍鄉:陳術多、薛輝、張術俠
青嶺鄉:耿艷華、何小凡夫婦、張百尋妻
水泉鄉:申秀蓮
城鎮萬家村付家窩棚:鄭文平
城鎮東北隅:李秋梅
亞麻廠:金繼偉、王秀玲、韓秀華
石家窩棚:楊松林
四小:楊繼光及妻子王麗君
市醫院:姜麗娟
7月21日至23日又有23人(已回家的除外)被非法抓捕,名單如下:
水泉鄉:夏興偉 陳永蘭
韓甸鎮:張軍 董術方 趙淑蘭 張桂芬
東官鎮:賁興和
五家鎮:關少青 王淑芳 邱華
聯興鄉:安小影 寇桂民 孫亞珍
新興鄉:潘明月
友聯村:武愛香 劉秀坤
單城鎮:李彩芬
團結鄉:關淑芬、鄒曉傑
西南隅:劉利
東北隅:王家安、王文娟姐妹二人
被迫害人數目:69人。

█17、事實十七:

被控告人一:韓士軍,北京市房山區政法委常務副書記,區綜治辦主任、區維穩辦主任、區“610辦”主任;
被控告人二:鹿進寶,北京市房山公安分局局長;
被控告人三:劉長劍,房山公安分局城關派出所所長;
被控告人四:劉文軍,房山公安分局城關派出所副所長;
被控告人五:張余海,北京市房山區郵政局局長。
事實如下:
2015年7月11日上午,北京市房山區閻村鎮開古莊村法輪功學員王金玲和吳莊村法輪功學員李淑文,到房山區郵局寄發控告江澤民的控告狀,從郵局出來後被房山公安分局城關派出所員警非法抓捕。員警於當日下午3點闖到王金玲家非法抄家,4點多闖到吳莊李淑文家非法抄家。王金玲、李淑文倆人現下落不明。
被迫害人姓名:北京市房山區閻村鎮開古莊村法輪功學員王金玲和吳莊村法輪功學員李淑文。
被迫害人數目:2人。

█18、事實十八:

被控告人一:楊旭,黑龍江依蘭縣政法委書記;
被控告人二:何占江,黑龍江依蘭縣政法委副書記;
被控告人三:徐海波,黑龍江依蘭縣“610辦公室”主任;
被控告人四:徐艷,黑龍江依蘭縣“610辦公室”副主任;
被控告人五:趙衛東,黑龍江依蘭縣“610辦公室”主任;
被控告人六:王慶豐,黑龍江依蘭縣公安局局長;
被控告人七:李柏河,黑龍江依蘭縣公安局副局長(分管國保大隊);
被控告人八:張英鐸,黑龍江依蘭縣公安局國保大隊大隊長;
被控告人九:宋宇哲,黑龍江依蘭縣公安局國保大隊副大隊長;
被控告人十:郝劍飛,黑龍江依蘭縣公安局國保大隊指導員;
被控告人十一:郭慶吉,黑龍江依蘭縣公安局員警;
被控告人十二:凌文濤,黑龍江依蘭縣公安局員警;
被控告人十三:畢秀波,黑龍江依蘭縣公安局員警;
被控告人十四:李玉文,黑龍江依蘭縣三道崗鎮派出所所長;
被控告人十五:陳喜文,黑龍江依蘭縣三道崗鎮派出所副所長;
被控告人十六:莊玉福,黑龍江依蘭縣三道崗鎮派出所員警;
被控告人十七:李尚友,黑龍江依蘭縣三道崗鎮派出所員警;
被控告人十八:郗景武,黑龍江依蘭縣三道崗鎮派出所員警;
被控告人十九:盧玉林,黑龍江依蘭縣三道崗鎮派出所員警;
被控告人二十:田才,黑龍江依蘭縣三道崗鎮派出所員警;
被控告人二十一:孫鵬,黑龍江依蘭縣三道崗鎮派出所員警;
被控告人二十二:黃海秋,黑龍江依蘭縣三道崗鎮派出所員警;
被控告人二十三:盧玉林,黑龍江依蘭縣三道崗鎮派出所員警;
被控告人二十四:劉鑫,黑龍江依蘭縣三道崗鎮派出所員警;
被控告人二十五:李群山,黑龍江依蘭縣三道崗鎮派出所員警;
被控告人二十六:王奎,黑龍江依蘭縣三道崗鎮派出所員警;
事實如下:

2015年6月30日到7月1日,依蘭縣近10名法輪功學員到郵局郵寄了起訴江澤民的訴狀,到7月5日還沒有收到回執,上網查物流發現寄出信件仍滯留在依 蘭縣沒動。給郵局打電話詢問原因,郵局告知是依蘭縣“610辦公室”下命令讓郵局郵寄別耽誤賺錢,然後“610”人員在依蘭縣信件分揀處將信截下。7月6 日,依蘭縣“610”人員到依蘭縣三道崗鎮郵局把監控錄影拿走。7月9日,依蘭縣“610”人員到團山子鄉李新貴(音)家去騷擾。隨後,7月10日,依蘭縣公安局國保大隊及三道崗鎮派出所員警全部出動,到郵寄訴江信的法輪功學員家非法搜查,抓捕、抄家,當魏秀蘭上前制止被員警打倒在地;趙淑香、趙淑艷姐妹 倆在家中被非法抓捕到依蘭縣公安局國保大隊;早8點左右,員警非法闖到三道崗鎮吉利村張淑榮家抄家,當時張淑榮不在家,員警又到張淑榮的嫂子家非法抄家; 三道崗鎮派出所還到左先鳳的單位去找她,當得知她在裝修房子,員警郗景武又到售樓處去騷擾;與此同時,員警從早上6點多一直在法輪功學員丁學平家敲門,之 后街道等多個部門人員到門口威脅要撬開門。上午11點左右,丁學平被非法抓捕,因丁學平的丈夫剛去世不久,家中11歲的孩子無人照顧,員警就將她放回 家;7點多劉文秀被劫持,中午回到家;9點多,劉文波也被非法抓捕。員警聲稱,那些已經將控告書郵到高檢的法輪功學員由省廳處理。目前,趙淑艷、趙淑香姐妹已被非法拘留15天。
被迫害人姓名:李新貴,魏秀蘭,趙淑香、趙淑艷,張淑榮,左先鳳,丁學平,劉文波。
被迫害人數目:8人。

█19、事實十九:

被控告一:劉寶興,遼寧省阜新市政法委書記;
被控告二:欒利民,阜新市“610辦公室”主任;
被控告三:楊振福,阜新市公安局局長;
被控告四:劉思偉,阜新市公安局國保支隊隊長;
被控告五:段百鍊,阜新市海州公安分局西阜新派出所(西鐵派出所)所長;
被控告六:許春利,阜新市海州公安分局西阜新派出所(西鐵派出所)副所長;
被控告七:祁建民,阜新市海州公安分局西阜新派出所(西鐵派出所)副所長;
被控告八:史洪光,阜新市海州公安分局西阜新派出所(西鐵派出所)副所長;
被控告九:孫華,,阜新市海州公安分局西阜新派出所(西鐵派出所)指導員;
被控告十:王玉柱,阜新市海州公安分局西阜新派出所(西鐵派出所)片警;
被控告十一:張永鵬,阜新市海州公安分局西阜新派出所(西鐵派出所)片警;
被控告十二:賈占玉,阜新市海州公安分局西阜新派出所(西鐵派出所)片警;
被控告十三:王玉璽,阜新市彰武縣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
被控告十四:盧建國,彰武縣公安局副局長;
被控告十五:崔海峰,彰武縣公安局國保大隊隊長;
被控告十六:王忠奎,彰武縣公安局國保大隊副大隊長;
被控告十七:張達,後新秋派出所所長;
被控告十八:馬玉權,阜新市新邱公安分局長營子派出所所長;
被控告十九:趙峰,阜新市街基派出所所長;
被控告二十:曹炳海,阜新市中部派出所所長;
被控告單位:阜新市看守所。
事實如下:

2015年7月9日中午,遼寧阜新市西鐵法輪功學員王傑,在家中被阜新市公安局國保大隊、西鐵派出所員警非法抓捕,家中筆記本電腦、印表機、光碟,還有3 萬多元的現金和一個4千元的存款折均被非法抄走。當晚,王傑被非法關押到阜新市看守所。家人去阜新市公安局要人,員警聲稱是因為起訴江澤民的事被非法抓捕。2015年6月29日,阜新市彰武縣後新秋鎮法輪功學員白秀華、周風雲、陸艷芹,在興隆堡鎮郵寄起訴江澤民的信件時,被派出所員警抓捕。目前一人因血 壓高被放回,另外兩人被罰款、非法拘留。2015年7月8日,阜新法輪功學員楊秀芬被非法抓捕、非法關押到新地看守所。2015年7月9日,阜新市新邱公 安分局所屬派出所員警,開車到多名法輪功學員家騷擾,調查控告江澤民一事。
被迫害人姓名:王傑,白秀華、周風雲、陸艷芹,楊秀芬。
被迫害人數目:5人。

█20、事實二十:

被控告一:李青春,河北省張家口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
被控告二:宋和,張家口市委政法委常務副書記、市維穩辦主任
被控告三:田帆,防範辦(610)副主任;
被控告四:王玉潔,張家口市副市長、公安局局長;
被控告五:張睿,國保支隊副支隊長;
被控告六:武永祥,懷安縣政法委書記、統戰部部長;
被控告七:梁利軍,懷安縣公安局局長;
被控告八:張斌,懷安縣公安局副局長;
被控告九:白世旺,懷安縣公安局副局長;
被控告十:王小斌,懷安縣公安局國保大隊隊長;
被控告十一:程俊清,懷安縣公安局國保大隊教導員;
被控告十二:李建江,懷安縣公安局國保大隊員警;
被控告十三:袁繼斌,懷安縣公安局巡警大隊長;
被控告十四:白潔,懷安縣柴溝堡鎮書記;
被控告十五:楊平,懷安縣柴溝堡鎮綜治辦公室主任;
被控告十六:王飛,懷安縣柴溝堡鎮綜治辦公室副主任;
被控告十七:武富彪,懷安縣柴溝堡鎮派出所所長;
被控告十八:李強,懷安縣柴溝堡鎮司法所所長;
被控告十九:張家口市看守所;懷安縣看守所。
事實如下:

2015年7月8日上午,懷安縣公安局國保大隊員警20多人非法撬門闖入已起訴江澤民的法輪功學員楊淼的家,當時楊淼不在家,他們暴力踹開臥室的門,非法抓捕了楊淼的妻子張荷花、女兒(未修煉,現已回家)和其他5位來串門的法輪功學員任玉蓮、趙彥平、於英明、王小林、王小娣姐妹倆,並非法抄家,抄走法輪功書籍和一些私人物品,還有她們寫的沒郵寄出去的給最高檢察院控告江澤民的信件。於英明第二天被非法關押到懷安縣看守所,目前已回家。下午,被非法抓捕的法輪功學員家屬到懷安縣公安局門口等著見人,員警卻一直搪塞,不讓家屬見人,還用手機給家屬拍照,晚上10點左右,柴溝堡鎮“維穩辦”人員謾罵、威脅、推搡這些親屬。第二天,家屬又來到公安局門口,還是不讓見人,讓他們回家等著。下午有家屬打電話給公安局的人員詢問,得到的答覆是:張荷花、趙彥平、王小林、王小娣已於當天下午2點被送往張家口市看守所,拘留半個月。據舉報,張家口市公安局直接參與了這次非法抓捕行動,起因是懷安縣法輪功學員給最高檢察院寫起訴迫害法輪功的原凶江澤民的控告信。
被迫害人姓名:楊淼,張荷花、女兒,任玉蓮、趙彥平、於英明、王小林、王小。
被迫害人數目:8人。

█21、事實二十一:

被控告一:孫志江,河北省定興縣公安局局長(2014年1月7日任);
被控告二:張長所,定興縣柳卓鄉派出所所長;
被控告三:董金鐸,定興縣柳卓鄉派出所副所長;
被控告四:高雪峰,定興縣柳卓鄉派出所員警;
被控告五:崔景旭,定興縣郵政局局長;
被控告單位:定興縣固城郵政支局;定興縣拘留所。
事實如下:

2015年7月7日下午2點,河北省定興縣柳卓鄉西江村法輪功學員王德福、仁金鳳、鹿連霞去固城郵政支局郵寄給最高檢察院訴訟迫害法輪功的原凶江澤民的控告信快件,被固城郵局工作人員夥同定興公安局國保大隊員警非法抓捕,被劫持到定興縣拘留所非法拘留。這3位法輪功學員隨身還攜帶著當地其他法輪功學員寫好的控告信,均未寄出。
被迫害人姓名:王德福、仁金鳳、鹿連霞。
被迫害人數目:3人。

█22、事實二十二:

被控告一:澤巴足,甘肅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
被控告二:馬湘賢,甘肅省政法委副書記、防範辦(610 辦公室)主任;
被控告三:姬平,甘肅省防範辦(610 辦公室)副主任;
被控告四:金祥明,蘭州市政法委書記;
被控告五:段海明,蘭州市政法委副書記、“610辦”主任(2013.11任);
被控告六:朱守科,蘭州市公安局局長;
被控告七:陳志光,蘭州市公安局局長國保大隊隊長;
被控告八:張海濱,蘭州市紅古區常委、政法委書記;
被控告九:張學峰,蘭州市紅古區公安分局局長;
被控告十:薛軍,蘭州市紅古區公安分局政委;
被控告十一:馬維傑,蘭州市紅古區公安分局副局長;
被控告十二:趙振國,蘭州市紅古區海石灣派出所所長;
被控告單位:蘭州市第一看守所;蘭州市紅古區看守所。
事實如下:

2015年6月18日晚,在蘭州市公安局國保大隊及蘭州市紅古公安分局副局長馬維傑親手策划下,紅古公安分局出動警力非法抓捕了蘭州市紅古區法輪功學員竇曉寧。19日早上,紅古公安分局又非法抓捕竇秋新、宋法英、呂東湘、關龍山、關龍梅等法輪功學員,並進行了非法搜查。在非法搜查關家的時候,特警沖入其家中,首先將關龍山及其父親和侄子按倒在地,並上了背銬。而後,把關龍山和關龍梅非法帶走,而留下老人和小孩。中午時分,關龍梅被放回家。其餘法輪功學員仍被非法關押。下午,關龍山被非法行政拘留。6月21日,多名員警夥同社區和海石灣鎮上人員闖到關龍彥家企圖非法抓捕未得逞。員警就將關龍彥家的電掐斷,每天3班、每班3個人在關龍彥家門口等候。其間,關龍彥、王立謙和其次子被困在家中。3日後,關龍彥的父親去看關龍彥夫妻,但被員警及社區人員拒之門外,此時其子扒在四樓窗戶上大喊爺爺。這種行為讓樓下眾人感到憤慨。並多方找到孩子的舅舅,與孩子舅舅一起攔住員警和社區人員,接走了被圍困多日的孩子。關龍山目前被關押在紅古區看守所。竇曉寧、竇秋新、宋法英、呂東湘、包姓學員被非法關押在蘭州市第一看守所。關龍彥、王立謙夫婦現在已經被困家中一星期有餘。
被迫害人姓名:竇曉寧,竇秋新、宋法英、呂東湘、關龍山、關龍梅,關龍彥,王立謙和其次子,包姓學員。
被迫害人數目:10人。

█23、事實二十三:

被控告人一:郭鴻軍,河南省孟州市政法委書記;
被控告人二:李玉璽,河南省孟州市公安局政委;
被控告人三:王公軍,河南省孟州市公安局國內安全保衛大隊大隊長;
被控告人四:李鵬飛,河南省孟州市穀旦鎮書記;
被控告單位:河南省孟州市穀旦鎮派出所;河南省焦作市看守所。
事實如下:

2015年7月6日,河南省孟州市穀旦鎮米莊村的法輪功學員范雪蓮、介秀榮在穀旦鎮郵政所郵寄起訴江澤民的控告信時,被蹲坑員警非法抓捕,被孟州市公安局國保大隊長王公軍劫持到焦作市看守所迫害。同日,孟州市穀旦鎮李桑婁村的法輪功學員楊海芹和穀旦鎮薛村的法輪功學員李梅花,在田丈村講法輪功被迫害真相,被穀旦派出所員警非法抓捕。當天被國保大隊長王公軍送往焦作市看守所迫害。
被迫害人姓名:范雪蓮、介秀榮,楊海芹,李梅花。
被迫害人數目:4人。

█24、事實二十四:

被控告人一:李青春,河北省張家口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
被控告人二:李秀軍,沽源縣政法委書記、統戰部長;
被控告人三:夏德新,沽源縣公安局書記、局長;
被控告人四:祁潤,沽源縣公安局副局長(分管國保大隊);
被控告人五:陳占友,沽源縣公安局國保大隊長;
被控告人六:王海燕,沽源縣公安局110巡警特警大隊長;
被控告人七:李洋,沽源縣高山堡派出所員警;
被控告單位:平定堡鎮派出所。
事實如下:

2015年7月2日下午4點,法輪功學員劉桂花和韓秀桃到沽源縣郵政局郵寄訴江控告信時,被事先在郵局蹲坑的高山堡派出所員警李洋等舉報,隨後被沽源縣國保大隊長陳占友和110的特警非法抓捕,劫持到公安局關押一晚。第二天上午,2人被劫持到縣醫院檢查身體,陳占友為了把劉桂花和韓秀桃送進張家口市看守所,讓醫院偽造體檢表。下午,陳占友把劉桂花和韓秀桃送到張家口市看守所,因2人身體情況較差,被拒收,劉桂花和韓秀桃被放回家。為阻撓法輪功學員訴江,國保大隊長陳占友和平定堡鎮派出所長等人,於7月初分別到已郵遞訴江狀的伊全學、李建英、劉桂花、賈鳳仙家中騷擾、查問訴江情況,還讓伊全學在一張已經蓋有公安局章的紙上簽字,被伊全學拒簽。
被迫害人姓名:劉桂花和韓秀桃,伊全學、李建英、賈鳳仙。
被迫害人數目:5人。

█25、事實二十五:

被控告人一:楊得中,甘肅省武威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
被控告人二:高開山,涼州區公安局局長;
被控告人三:葉玉炳,涼州區公安局國保隊長;
被控告人四:張江海,涼州區公安局員警;
被控告人五:陳豐崗,涼州區公安局員警;
被控告人六:趙成城,涼州區公安局員警;
被控告人七:劉正明,涼州區公安局員警;
被控告人八:白永祿,涼州區公安局員警;
被控告人九:胡兆勇,涼州區公安局員警;
被控告人十:曹生彧,涼州區公安局員警;
被控告人十一:譚長虹,涼州區公安局員警;
被控告人十二:吳成,涼州區公安局員警;
被控告人十三:黃曉煜,雙城派出所所長;
被控告人十四:張偉華,涼州區雙城派出所員警;
被控告人十五:孫鍵,涼州區雙城派出所員警;
被控告人十六:蘇新華,雙城村支部書記;

事實如下:

2015年7月3日,武威市涼州區國保大隊長葉玉柄及員警張江海、雙城鎮派出所所長黃曉煜、雙城村支部書記蘇新華等5人在上午10時許,闖進雙城鎮雙城村 法輪功學員李全家,將正在裝修房屋的李全誘騙至雙城派出所,讓其陳述控告江澤民的過程,並做了筆錄並按手印。因要照顧家中正在裝修房屋的工匠,在李全的強 烈要求下,才被允許回家,剛吃過午飯,派出所又到李全家中傳喚,因其不在家中,隨後,他們將正在市場做生意的李全的妻子何秀英非法抓捕,並讓村長通知家人何秀英被非法拘留15日。同時,涼州區國保大隊還企圖劫持洪祥鎮果園村的郭玉蘭和雙城鎮達桐村張清蓮,因人不在家未得逞。
被迫害人姓名:李全,何秀英,郭玉蘭,張清蓮。
被迫害人數目:4人。

█26、事實二十六:

被控告人一:王加培,江蘇省連雲港市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
被控告人二:宋雅波,連雲港市“610”辦公室主任、市公安局副局長;
被控告人三:王永生,連雲港市公安局書記、局長;
被控告人四:蔣林,連雲港市公安局副書記、副局長(分管國保支隊、看守所等);
被控告人五:孔傑,連雲港市公安局新浦分局國保大隊隊長;
被控告單位:連雲港市看守所。

事實如下:

江蘇省連雲港市法輪功學員仲崇賓,男,54歲,空軍雷達兵第五十二團退役軍人,退役後,就職於連雲港市法律事務中心。2015年6月12日上午,江蘇連雲港市仲崇賓、仲進軍、袁春莉等多名法輪功學員因控告江澤民,被非法抓捕、抄家,當晚9:30分左右,連雲港市公安局、新浦分局國保大隊孔傑帶領一群員警挾持仲崇賓到他家,強行敲碎防盜門鎖,破門入室抄家,非法抄走印表機、電腦、現金等物品。仲進軍被非法拘留13天,期間被要求抽血,被她嚴正拒絕;姚興英、徐龍彪、徐如花、郭加富於綁架的當天下午回家。仲崇賓、袁春莉被非法關押在連雲港市看守所至今,並不許家人接見。自1999年7.20法輪功被中共迫害以來,仲崇賓被非法抄家5次、非法拘留3次、勞教1次、判刑1次4年、被關洗腦班數次,期間多次遭受酷刑折磨。

被迫害人姓名:仲崇賓、仲進軍、袁春莉,姚興英、徐龍彪、徐如花、郭加富。
被迫害人數目:7人。

█27、事實二十七:

被控告人一:劉通,黑龍江省佳木斯湯原縣政法委書記;
被控告人二:廉景琦,黑龍江省佳木斯湯原縣公安局局長;
被控告人三:王兆力,黑龍江省佳木斯湯原縣公安局國保大隊隊長;
被控告人四:余寶君,黑龍江省佳木斯湯原縣公安局國保大隊副隊長;
被控告人五:宋玉財,黑龍江省佳木斯湯原縣公安局國保大隊員警;
被控告人六:關成敏,黑龍江省佳木斯湯原縣郵政局局長;
被控告人七:閆勇,湯原縣看守所所長;
被控告單位:黑龍江省佳木斯湯原縣西城派出所。

事實如下:

2015年7月1日下午3點多鐘,黑龍江省佳木斯市湯原縣法輪功學員李文義到郵局營業廳郵寄訴江控告狀,郵局工作人員說得問一下公安局國保大隊,讓李文義下午再來。下午李文義又去了郵局,郵局的人給國保大隊打電話,國保大隊和西城派出所4個員警來到營業廳,把李文義非法抓捕,併到李文義家裡非法抄家,抄走法輪功書籍等私人物品,在西城派出所作完筆錄後,晚8點多鐘,李文義被送到湯原縣看守所非法關押。
被迫害人姓名:李文義。
被迫害人數目:1人。

█28、事實二十八:

被控告人一:朱開國,山東省蒙陰縣書記;
被控告人二:孟慶龍,蒙陰縣政法委書記;
被控告人三:王在恩,蒙陰縣“610”主任;
被控告人四:張家昭,蒙陰縣“610”主任工作人員;
被控告人五:鄭兆欣,蒙陰縣公安局局長;
被控告人六:李健國,蒙陰縣公安局保大隊大隊長;
被控告人七:秦承波,蒙陰縣巨山派出所所長;
被控告人八:皮興新,蒙陰縣季官莊村書記;
被控告人九:李桂珍,蒙陰縣季官莊婦女主任;
被控告單位:巨山鄉郵政局;蒙陰縣拘留所。

事實如下:

山東省蒙陰縣季官莊村法輪功學員張貴鳳於2015年6月19日在郵寄控告江澤民的控告書時,被蒙陰縣巨山鄉郵政局非法扣押信件4天,多次詢問,郵政局人員推諉電腦系統壞了。6月24日中午,蒙陰縣季官莊村村委書記帶領巨山派出所員警強行把張貴鳳家的防盜門撬開,非法抓捕了張貴鳳及她的丈夫張立保、母親3 人,非法抄走印表機、電腦、切紙刀、現金12,000元。由於張貴鳳的血壓極高,員警怕承擔責任,把她和她的母親放回家,她的丈夫張立保被非法關押在蒙陰縣拘留所。
被迫害人姓名:張貴鳳,張立保及母親。
被迫害人數目:3人。

█29、事實二十九:

被控告人一:郭瑞卿,河北省赤城縣政法委書記;
被控告人二:韓鯤,赤城縣副縣長、公安局局長;
被控告人三:張永新,赤城縣公安局國保大隊長;
被控告人四:張艷,赤城縣公安局員警;
被控告單位:赤城縣看守所。

事實如下:

2015年6月29日早晨7點半左右,河北省赤城縣公安局國保大隊夥同巡警隊在同一時間分別非法抓捕了法輪功學員任建海、孫之清、張永利、張運嬋及她的丈夫崔祥(後被放回)並非法抄家。國保大隊長張永新帶領4個員警劫持了任建海並非法抄家的,抄走印表機、電腦、光碟、法輪功書籍等私人物品。巡警隊員警參與非法抓捕了張運嬋,並非法抄家,抄走電腦,印表機等。4人分別被非法關押在赤城縣看守所和巡警隊,這次非法抓捕的起因是他們起訴迫害法輪功的元兇江澤民。自1999年7月20日,中共迫害法輪功以來,任建海(56歲),赤城縣商務局職工,曾被非法抓捕2次,抄家2次,流離失所1次,遭經濟迫害,損失3,800元;孫之清(56歲),赤城縣赤城鎮個體戶,曾被非法勞教1次2年,被非法抓捕4次,抄家4次;張運嬋(女,54歲),赤城縣特殊教育學校教師,曾被非法抓捕5次,抄家1次,流離失所2次,遭經濟損失9,300元。

被迫害人姓名:任建海、孫之清、張永利、張運嬋及她的丈夫崔祥。
被迫害人數目:5人。

█30、事實三十:

被控告人一:趙子林,天津市寶坻區政法委副書記、“610”主任;
被控告人二:陳忠傑,天津市公安局寶坻分局局長;
被控告人三:王慶前,天津市公安局寶平派出所所長;
被控告人四:陳衛東,天津市寶坻區郵電局局長。

事實如下:

2015年6月29日上午10點左右,天津市寶坻區牛道口鎮法輪功學員邢俊傑和田秀雲在寶坻城裡郵局郵寄起訴江澤民的控告書時,被寶平派出所員警非法抓捕。邢俊傑和田秀雲剛進郵局大廳,外邊就來了2個員警,員警走到門口時,從大廳裡出來2個工作人員,他們和員警交涉後,邢俊傑和田秀雲被非法抓捕。下午,家屬到派出所要人,要求接見,但遭拒絕。晚上6點鐘,家屬要求放人,員警卻告訴家屬要關押24小時後來才給話。員警還問家屬煉不煉法輪功,只允許1個家屬進去。
被迫害人姓名:邢俊傑和田秀雲。
被迫害人數目:2人。

█31、事實三十一:

被控告人一:張振偉,黑龍江省雙鴨山市政法委書記;
被控告人二:陸書富,紅興隆管理局黨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
被控告人三:宮傳福,紅興隆農墾公安局局長;
被控告人四:徐成春,紅興隆農墾公安局國保大隊隊長;
被控告人五:趙德軍,五九七農場黨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
被控告人六:張文興,五九七農場公安局局長;
被控告人七:劉德民,五九七農場公安局副局長;
被控告人八:周松水,九七農場公安局副局長;
被控告人九:施艷麗,五九七農場郵局業務組長;
被控告人十:五九七農場派出所。

事實如下:

2015年6月24日上午9時,雙鴨山市8名法輪功學員到雙鴨山市紅興隆管理局五九七農場場部郵寄起訴江澤民的訴狀,共12份快遞。11時一位法輪功學員接到了郵局電話通知,說剛才他們郵寄的快遞被當地五九七農場公安局副局長劉德民搜走,讓他們把錢拿回去。下午4時30分員警試圖非法抓捕五九七農場的法輪功學員於蘭方,當時於蘭方沒在家,另一名法輪功學員馬玲被非法抓捕,非法關押在五九七農場派出所。紅興隆農墾公安局的員警一起參於非法提審馬玲,馬玲的丈 夫也被非法帶走,員警還威脅要逐一審問寫起訴江澤民訴狀的其他9名法輪功學員。25日凌晨2時,馬玲和丈夫被放回家,回家後仍被監控,電話被監聽。之後,五九七農場公安局員警又闖入法輪功學員趙雲鳳的飯店將趙雲鳳非法抓捕。

被迫害人姓名:於蘭方,馬玲和丈夫,趙雲鳳。
被迫害人數目:4人。

█32、事實三十二:

被控告人一:張和平,黑龍江省七台河市公安局工會主席、機關黨委書記;
被控告人二:畢樹慶,七台河市公安局“610”主任;
被控告人三:曾昭秋,七台河市桃山區公安分局桃北派出所所長;
被控告人四:劉彬,七台河市桃山區公安分局桃北派出所教導員;
被控告人五:姜作奇,原佳木斯西格木勞教所所長;
被控告人六:劉宏光,原佳木斯西格木勞教所原大隊長。

事實如下:

黑龍江七台河市法輪功學員葉秀華,女,60歲左右,因郵寄依法起訴迫害法輪功的元兇江澤民、要求追究江澤民使她被非法勞教3年和遭受酷刑迫害等的法律責任的控訴信件,被七台河市桃山分局桃北派出所員警非法抓捕。1999 年10月19日,葉秀華因在火車上看法輪功書籍《轉法輪》被列車長等人非法抓捕到站警室,後被原新興分局“610”專案組成員張和平、畢樹慶接回,於1999年11月13日被非法勞教3年,非法關押到佳木斯西格木勞教所。在勞教所期間,葉秀華遭到非人折磨,被男管教毒打、關禁閉、電棍電,強行16小時勞役,葉秀華曾被七、八個人用繩子綁上注射破壞中樞神經藥物針,打上此針後,人就神情恍惚,身體乾熱,煩躁不安,嘔吐,被色干擾,頭麻木。時至今日還脖子硬,頭麻木,流淚,雙眼看不清東西。
被迫害人姓名:葉秀華

█33、事實三十三:

被控告人一:胡懷朝,河北省邯鄲市涉縣公安局國保大隊隊長;
被控告人二:張海河,河北省邯鄲市涉縣公安局國保大隊員警;
被控告人三:申金生,河北省邯鄲市涉縣教育局副局長;
被控告人四:郝志剛,河北省邯鄲市涉縣河南店小學校長;
被控告人五:李彥明,河北省邯鄲市涉縣河南店鎮文教辦事員;
被控告人六:李曉曉,河北省邯鄲市涉縣郵政快遞處郵遞員。
事實如下:

2015年6月16日上午9點,河北省邯鄲市涉縣法輪功學員張俊亮在自家社區外的郵政快遞處,把寫好的控告迫害法輪功的元兇江澤民的刑事控告書郵寄後,被郵遞員李曉曉舉報到涉縣公安局。大約半小時後(9點30分左右),涉縣公安局國保大隊隊長鬍懷朝夥同涉縣教育局副局長申金生、河南店小學校長郝志剛、河南店鎮文教辦事員李彥明等人非法抓捕了張俊亮,並非法抄家。國保員警張海河從張俊亮身上搶走了手機與記憶體卡,拖著張俊亮上車後,拿手銬銬著張俊亮。張俊亮被非法抓捕到縣公安局,遭到威逼恐嚇,一直到下午5點,才被放回家。
被迫害人姓名:張俊亮

█34、事實三十四:

被控告人一:李青春,河北省張家口市政法委書記;
被控告人二:王玉潔,河北省張家口市公安局局長;
被控告人三:石彥軍,河北省張家口市公安局橋東分局勝利路派出所所長;
被控告人四:李少坤,河北省張家口市公安局橋東分局勝利路派出所所長;
被控告人五:李海舟,河北省張家口市公安局橋東分局勝利路派出所副所長;
被控告單位:張家口市橋東檢察院;張家口市橋東法院;張家口市看守所;張家口市拘留所。
事實如下:

法輪功學員王心宇,原中國工商銀行張家口分行員工。2015年5月22日,因依法起訴迫害法輪功的元兇江澤民、要求追究江澤民使他被非法判刑3年和酷刑迫害等的法律責任,而再次遭張家口市政法委及張家口市公安局共同部署的針對依法起訴江澤民的法輪功學員的新一輪迫害。2015年6月13日上午9時左右,張家口市公安局橋東分局勝利路派出所所長石彥軍及副所長李海舟非法闖入王心宇家,並對他實施了非法抓捕和非法抄家,被抄走的物品有:電腦、印表機各1台,法 輪功書籍2套,空光碟2箱,手機至少4部及其它私人物品;下午6時多,王心宇被送到張家口市拘留所非法關押,被非法拘留10天。
被迫害人姓名:王心宇。

█35、事實三十五:

被控告人一:陳行祝,四川省德陽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
被控告人二:廖必學,德陽市“610辦公室”副主任;
被控告人三:梁曉軍,德陽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
被控告人四:王文武,德陽市公安局國保支隊支隊長;
被控告人五:禹剛,德陽市郵政局局長。

事實如下:
2015年6月4日上午11點左右,四川省德陽市法輪功學員錢書菊 (女,65歲)、蔣夢一起到德陽市天山路郵局郵寄錢書菊對迫害法輪功的元兇江澤民的刑事控告狀(因錢書菊不會寫字,請蔣夢幫她寫郵寄單),被德陽市公安局國安員警攔截,蔣夢被非法抓捕,錢書菊的刑事控告狀被截走並被非法抄家。之前,錢書菊因修煉法輪功曾遭到非法抄家、拘留、勞教2年等迫害。
被迫害人姓名:錢書菊,蔣夢。
被迫害人數目:2人。

█36、事實三十六:

被控告人一:周文魁,甘肅省金昌市政法委書記;
被控告人二:高永宏,金昌市公安局局長;
被控告人三:張永生,金昌市公安局副局長;
被控告人四:彌善慶,金昌市公安局副局長;
被控告人五:劉建國,金昌市公安局副局長;
被控告人六:尚克武,金昌市公安局國保支隊隊長;
被控告人七:張余勝,金昌市公安局國保支隊政委;
被控告人八:樊永明,金昌市公安局國保支隊主任;
被控告人九:李新華,金昌市公安局國保支隊副主任;
被控告人十:許浩,金昌市公安局國保支隊員警;
被控告人十一:史文全,金川公安分局局長;
被控告人十二:王瑞生,金川公安分局局長副局長;
被控告人十三:段赴明,金川公安分局局長副局長;
被控告人十四:李敘和,金川公安分局國保大隊隊長;
被控告人十五:賈得蘭,金川公安分局國保大隊員警;
被控告人十六:李庭琴,金川公安分局國保大隊員警;
被控告人十七:代寶吉,金昌市龍首公安分局國安科;
被控告人十八:安來寅,金昌市龍首公安分局國安科;
被控告人十九:王群,金昌市龍首公安分局國安科;
被控告人二十:趙文堂,金川路派出所所長;
被控告人二十一:姚永強,金川路派出所副所長;
被控告人二十二:王智剛,金川路派出所員警;
被控告人二十三:李有旗,金川路派出所員警;
被控告人二十四:朱永棟,金川路派出所員警;
被控告人二十五:胡江鵬,濱河路派出所治安隊副隊長;
被控告人二十六:趙濤,金昌市郵政管理局局長;
被控告單位:金昌市金川區金川路郵電局。

事實如下:

2015年5月0上午10點左右, 甘肅金昌市法輪功學員樊永成、王澤芳、王永芳一起到甘肅金昌市郵局郵寄王澤芳一家對江澤民的刑事控告狀,被金昌市公安局國保支隊李新華、龍首公安分局國安科代寶吉和金川區北京路派出所的員警綁架,刑事控告狀被截走。5月30日下午1點左右,甘肅金昌市法輪功學員汪玉康父子倆一起到甘肅金昌市郵局郵寄汪立峰對江澤民的刑事控告狀,被綁架致金川路派出所,刑事控告狀被截走。

被迫害人姓名:樊永成、王澤芳、王永芳,汪玉康父子倆。
被迫害人數目:5人。

█被控告人的行為犯罪構成要件:

江澤民(另案控告處理)利用中國共產黨親自發動的對法輪功群體長達十六年的殘酷迫害,破塊了中國的《中國憲法》、《中國刑法》、《中國刑事訴訟法》等多部法律。這場殘酷迫害已構成被控告人違法違憲的多項犯罪。

以上控告人陳述的遭受迫害事實,全部都是在主犯江澤民發動和操控下,由其主導的610非法機構組織,各被控告人進行具體實施、完成的。因此,被控告人構成了與江澤民所犯的同樣系列罪名,為江澤民的從犯,應負相應刑事處罰。

◆被控告人的行為觸犯中國法律

1、本控告書上述所陳述的事實,證實被控告人完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第三十三條:尊重人權(非法剝奪控告人的基本權利);第三十六條:公民有信仰自由權利(剝奪控告人信仰法輪大法“真、善、忍”); 第三十五條,公民有言論自由權利 (控告人因為法輪功講真話被遭受被控告人慘忍迫害); 第四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公民人身自由權利(控告人遭被控告人多次綁架、非法關押、奴役勞工等)。所以被控告人構成多項違憲違法罪。

2、本控告書上述所陳述的事實,證實被控告人觸犯了《中國刑法》的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被控告人的行為,在搜查前沒有出示搜查證,事後也沒法出示經合法批准或授權的法律性文書,在搜查時沒有要求被搜查人或其家屬、見證人在場,完全構成了非法搜查罪。

3、本控告書上述所陳述的事實,證實被控告人以及它的團伙觸犯了《中國刑法》的第二百三十九條:綁架罪。綁架罪是指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

4、本控告書上述所陳述的事實,被控告人非法侵犯了控告人的通信自由,觸犯《中國刑法》的第二百五十二條:侵犯通信自由罪。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

5、本控告書上述所陳述的事實,證實被控告人以及它的團伙觸犯了《中國刑法》第三百條: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中國共產黨建政六十六年以來以階級鬥爭,暴力革命去迫害中國人民。中國共產黨這一組織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認定邪教的六個特徵,被控告人於控告人的迫害,完全是利用中共這個邪教組織,在踐踏國家憲法及法律的情況下展開的,其後果是嚴重破壞了國家的法制,其行為構成了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

6、本控告書上述所陳述的事實,證實被控告人以及它的團伙觸犯了《中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罪。為了達到讓控告人放持修煉法輪功,被控告人及其團伙不擇手段對於控告人進行的肉體和精神上的雙重殘害,已經構成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罪。

7、本控告書上述所陳述的事實,證實被控告人觸犯了《中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8、本控告書上述所陳述的事實,證實被控告人以及它的團伙觸犯了《中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報復陷害罪。所謂報復陷害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的行為。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關於“報復陷害案”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查處:(1)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利受到嚴重損害的;(2)致人精神失常或自殺的;(3)手段惡劣,後果嚴重的。

報復陷害罪構成及特徵:(1)本罪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限定為國家工作人員。(2)本罪的犯罪客體為公民的控告權、申訴權、批評權、舉報權等民主權利和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對像為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等4種被害人。控告人,即向國家機關或其他黨政機關告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為的人。申訴人,即對於自己或他人的處分不服而向原處分部門或其上級部門提出申訴意見,請求改變原處分的人。批評人,即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缺點、錯誤或思想作風提出批評的人。舉報人,即對違法犯罪行為進行檢舉匯報的人。(3)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的行為。具體包括兩方面:第一,必須有報復陷害的行為;第二,必須是濫用職權,假公濟私。濫用職權,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自己的職權範圍內非法行使權力,以及超越自己職務許可權的行為。假公濟私,即假借國家機關的名義或權力來實施,是以合法的行為來掩蓋其非法的目的。報復行為是與濫用職權、假公濟私不可分離的。(4)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並具有報復陷害他人的目的。

◆被控告人的行為觸犯國際法

自1999年4月27日至2015年,江澤民個人或夥同已知與未知的共同犯罪參與者發動、設計、謀劃、命令、主導、落實、管理、參與或通過其他方式煽動了針對中國各地法輪功修煉者的酷刑折磨以及殘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與懲罰。如下所述,這些行為違反了《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第1條第1款、《防止及懲治種族滅絕罪公約》第二條,《國際公約》公民權與政治權法多項條約,以及國際習慣法中的多個反人類罪。

1、《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的酷刑罪

聯合國安理會從1984年10月開始適用《禁止酷刑公約》,中國政府於1986年簽署了該公約,1988年9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進一步批准了該公約,1988年11月3日該公約開始對中國生效。據此該公約適用於中國。

《聯合國反酷刑公約》第1條第1 款禁止“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報或供狀,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為對他加以處罰,或為了恐嚇或威脅他或第三者,或為了基於任何一種歧視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體或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為,而這種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職人員或以官方身分行使職權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許下造成的”。

逼迫控告人承認自己沒有犯下的罪行、提供他人的保密或敏感資訊、或由於控告人修煉法輪功而對控告人進行打擊與報復,控告人遭受了劇烈的身體上和精神上的痛苦與傷害。對控告人實施這些行為的包括黨政幹部、公安司法幹警等安全人員以及他們所控制的手下。

《禁止酷刑公約》中的第二條(各締約國應採取有效的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措施,以防止酷刑行為發生在其管轄的任何領土。在任何特殊情況,無論是備戰爭狀態,戰爭中,國內政局動盪或任何其他社會緊急狀態的威脅,均不得籍施行酷刑為理由。高級官員的命令或政府當局不得藉施行酷刑為理由)。第十二條(只要有合理的理由相信酷刑行為發生在其管轄的任何領土。每一締約國應確保其主管當局立即快速和公正的調查)。第十三條(每一締約國應確保每一個公民在其管轄的任何領土內任何個人有權投訴關於他所遭受酷刑,其主管當局並為他立即立案件,公正審查的權利。並且主管當局應採取任何步驟,以確保申訴人和證人免遭一切虐待或恐嚇)。第十四條(每一締約國應確保在其管轄的法律制度裡那些遭受酷刑的受害者得到補償,並確保受害者具有堅實的公平和合理賠償權利,其中包括完整歸正的法律制度。在受害者因遭受酷刑而死亡的案件,他的家屬有權獲得賠償。本條文中受害者其國家也許已經存在的法律不得影響受害者或其他人獲得賠償的任何權利)。

被控告人對法輪功學員的殘酷迫害手段,已經構成違反了酷刑罪公約的定義,根據本控告中所陳述的上述事實中,被控告人其幫凶公職人員為了強迫控告人放棄修煉法輪功而做出的殘忍,兇惡行為,已造成控告人在肉體以及精神上承受劇烈疼痛和痛苦,被控告人觸犯《禁止酷刑公約》的第二條,第三條,第十二條,和第十四條。

2、被控告人觸犯了《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的群體滅絕罪

《反種族滅絕公約》第2條禁止一系列“蓄意全部或局部消滅某一民族、人種、種族或宗教團體”,“致使該團體的成員在身體上或精神上遭受嚴重傷害。”“故意使該團體處於某種生活狀況下,以毀滅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的行為。

中國於1983年加入聯合國《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因此該公約適用於中國。

公約將以下的行為定義為滅絕種族罪:蓄意全部或局部消滅一民族、人種、種族或宗教團體,包括殺害該團體的成員;致使該團體的成員在身體上或精神上遭受嚴重傷害;故意使該團體處於某種生活狀況下,以毀滅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等。

本控告中所陳述的事實中,均證實了被控告人的行為完成符合了公約對於種族滅絕罪的定義,因此,被控告人及其幫凶的行為已構成了種族滅絕罪。

對所有法輪功學員,包括本控告人,犯下的罪行足以達到群體滅絕罪的要求。為了將法輪功從中國徹底鏟除,控告人和其他同等處境的法輪功信仰者遭受了酷刑折磨、屠殺、器官摘除、非法抓捕、拘禁與囚禁、強制奴役等其他身體上的傷害。

3、被控告人觸犯了《國際公約》公民權與政治權法

《國際公約》公民權與政治權法是一份在1966年12月16日經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國際多方條約。它在1976年3月23日生效。該公約使締約國承擔責任,要尊重個人的公民和政治權利,包括生存權、宗教自由、集會自由、選舉權、正當法律程式和公平審訊等等。中共政府於1998年10月5日在紐約聯合國總部簽署了《公約》,並多次宣布將實施該公約。在本控告書中陳述的上述事實,被控告人已經觸犯《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法的多項條文。被控個人觸犯具體條款是:第二條(有效補救措施權利);第六條(生命權);第七條(禁止奴役和強迫勞動);第九條(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第十條(尊嚴權被羈押);第十四條(正當程式權利);第十八條(自由之思想,良心和宗教信仰自由);第十九條(言論自由);第二十條(禁止仇恨宗教信仰);第二十二條(結社自由);第二十六條(不歧視)。

4、被控告人觸犯了反人類罪

被控告人發動並操控的這場對法輪功殘酷迫害更觸犯了反人類罪(違反《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八條、違反聯合國通過的《消除基於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視宣言》中的規定,侵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人權、對法輪功信仰群體,包括本控告書中提及的各被害人進行非法懲治的屬於反人類罪。

被控告人協助首犯江澤民迫害法輪功已犯下了滔天惡行,在企圖掩蓋首犯江澤民迫害法輪功的罪惡中,更是罪上加罪,直接本控告書所列及的被害者及其家人造成了極大傷害,為了維護國家法律的尊嚴,捍衛公民的合法權益,更為了維護社會正義,免於中華民族淪陷於道德崩潰的深淵,特對被控告人提起刑事訴訟。

請立案調查,並依法進行懲處!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中共國家主席習近平
中共國務院總理李克強
中共中紀委書記王岐山
控告人:汪志遠
2015年8月7日

附件:
1、身份證明:護照複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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