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毆打、勒索、勞教 河北許慶海訴江澤民

【正見新聞網2015年11月26日】

河北省保定市定興縣固城鎮三街村法輪功學員許慶海、鹿蘭吉於二零一五年八月九日向最高檢察院和最高法院郵寄了《刑事控告書》,控告迫害元兇江澤民發動迫害法輪功,導致他及家人多次遭到綁架、監禁、毆打、勒索,他本人還被非法勞教一年。許慶海要求最高檢察院和最高法院追究、公布江澤民的刑事罪責,讓世人看清這場迫害。

以下是現年五十三歲的許慶海在《刑事控告書》中敘述的事實:

我和妻子鹿蘭吉於一九九七年五月開始修煉法輪功。我修煉之後不僅高血壓,鼻炎,失眠,身體消瘦的症狀全部消失,身體健康。抽菸喝酒,賭博也全部戒掉,與人為善,相信善惡有報,不敢做一點損良心的事,生活的十分坦蕩。

妻子鹿蘭吉之前患有的癲癇、頭疼、肚脹,修煉法輪功後也完全恢復,從此家庭其樂融融,再不吵架。

我們修煉法輪功後,按照真善忍做好人,與人為善。身心都得到了很大的改變。並且知道了好多做人真正的道理。

遭當地政府人員監禁、毆打、勒索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江澤民挾持中共公開迫害法輪功。河北省保定市定興縣固城鎮政府及三街村委會人員開始挨家騷擾法輪功學員,逼迫寫不修煉不上訪保證,強迫上交大法書籍。遭拒絕後固城鎮派出所人員把我及幾個男學員銬到鎮政府四樓會議室,隨後逐一帶到一層單間內,兩邊站滿打手,問還煉不煉,我說:堅持做好人,煉。當時的副鎮長李佩贏一棍子打在我肩上,頓時我渾身發抖眼冒金星。他接著說果然是個頭頭,又問幾句,見我很堅定,便對手下人說:帶他走,別耽誤時間,等晚上收拾他。他們將我非法關押幾天後,向我妻子勒索五百元後放回。

一九九九年八月份,副鎮長李佩英帶領鎮政府人員及派出所人員把我們二十幾個法輪功學員叫到村委會,逼迫寫不修煉保證,村治保主任趙愛民協從審問,拒絕者十多個。又叫來派出所所長劉雙棟對我妻子毆打,扇了幾個嘴巴後全部帶到派出所。女性法輪功學員被非法關押在鎮政府四樓會議廳,我和其他三位男性法輪功學員被銬在太陽底下強迫下跪。幾個打手輪番用橡膠棒挨個狠打我們,邊打邊辱罵,並把書上法輪功師父的照片撕下每人面前一張,邊打邊審問。每天周圍都圍滿了人觀看嘲諷。白天太陽暴曬,晚上銬在外邊任蚊蟲叮咬,三天過後,每個人的臀部與雙腿全成黑紫色。他們還強迫我們掏廁所,打掃衛生,干奴工活。半個月後將妻子放回。一天後又抓回,誣陷說是“串連”。在這期間十三歲的兒子、十一歲的女兒在家無人照看。我與妻子非法關押二十天,被政法委書記李文秀勒索每人一千元。

由於不斷上門騷擾,以及受到的迫害,無處講理。我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初到北京信訪局上訪,被安定門派出所非法關押一天,晚上被鎮政府綁架到鎮政府四樓會議室,搜去身上四百二十元錢。鎮政府一百多人用橡膠棍,凳子腿,酒瓶等兇器圍毆我們一起上訪的法輪功學員,兇狠至極,以至部分善良的工作人員不忍看到此慘狀,偷偷跑下樓去。一個小時後,學員個個鼻青臉腫,我被打的雙腿不能站立,腿腳腫大變黑。第二天上午副鎮長楊衛東又將槓子壓在我腿上,用腳踩。見到我的親人和學員都忍不住落淚。酷刑折磨兩個月後直到臘月二十八,政法委書記李文秀向妻子勒索兩千元錢後放回。

二零零零年十月一日,播種小麥前夕,鎮政府夥同村書記潘友把我全家,妻子鹿蘭吉,母親潘淑貞,大嫂楊玲,大妹許桂芝,妹夫申清水非法關押在鎮政府,致使小麥無法播種,期間污衊我,並對我嚴刑拷打,語言侮辱,精神摧殘。期間被非法抄家,非法抄走大法書籍幾十本,抄走兩百元錢誣陷我私藏假鈔,威脅要判刑,及其他物品。被非法關押二十天後,被敲詐勒索四千五百元錢放回。後又上門多次騷擾,多則十幾人,少則幾人,給家人尤其是孩子造成極大的精神壓力和心理傷害。

二零零二年四月,鎮政府又威脅說要點名抓人,我妻子也在其中,迫使妻子流離失所,期間嘴唇乾裂,腳上磨出水泡,幾天後被迫返回。

遭非法拘留、洗腦班迫害

二零零二年五月的一天晚上,派出所楊姓教導員帶著縣國保大隊的朱曉濤及另一人員非法闖入我家,未出示任何證件,將我綁架,晚上兩點刑訊逼供後,將我綁架到北河鎮拘留所,非法拘留十七天後,勒索三百元飯費。

拘留期滿後,又來一幫警察對我毆打後綁架到河北省定興縣李郁莊洗腦班。期間因我拒穿印有污衊法輪功的背心遭到毒打電擊,直到見我支持不住時才罷手。“六一零”主任時田園副主任李愛軍,婁標文,並招收一些軍隊退伍人員以安排他們工作為誘餌充當打手,同時配有上刑室。李愛軍威脅說:我們有上百萬軍隊,上百萬警察武警,打死你開個證明就完事。對我進行酷刑迫害,包括電擊,警棍,木棍毆打,還長時間跑圈,“大字吊鏈”銬床上幾天幾夜,不讓睡覺,半夜十二點起來跑步,皮管子抽的我口吐鮮血。強迫看污衊大法師父的錄像和文章,強行洗腦。期間逼迫我污衊大法師父,揭發別人,坦白自己的過去,被拒絕後,又遭到毒打,以致精神肉體承受到極限,撞牆自盡未果,又遭毒打。 妻子多次找鎮政法委書記要人,他們也怕我出現生命危險。最後強迫打了一個兩千元的欠條才將我放回。

監視、騷擾不斷

二零零 八年奧運會期間,鎮政府人員幾乎天天上門監視騷擾,嚴重影響正常生活,名譽上受到不良影響。

二零一零年六月,保定國保大隊、定興公安局、固城派出所警察在三街大隊支書潘晨的帶領下對我家進行非法搜查,搶走筆記本電腦一台,衛星接收器三套,光碟六十多個,大法書籍和真相資料一百六十份等。我被迫流離失所。妻子每天都遭到他們監視審問騷擾。致使孩子們不能正常生活。被迫流離失所期間,我從北京輾轉到天津,兩個月後又從天津輾轉到北京,因身份證被非法標記,不敢住旅館,不敢坐火車。期間我只能從事髒累的短工活。

遭非法勞教

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九日,因兒子結婚,我回到家中。第二天早上,國保大隊朱曉濤,賈慶川夥同固城派出所的林志強等十幾名警察突然非法闖入家中,亂翻一陣後將我綁架到車上,期間對我進行毆打。並將我綁架到定興縣公安局一整天,逼供無果,晚上將我銬在鐵椅子上,並搶走我手機,查看上面的號碼,逐個詢問。因明慧網上有我曝光迫害的材料,對我進行打擊報復。凌晨三點多鐘,又將我綁架到北河拘留所。期間幾次非法提審,並勒索三百元伙食費。

在拘留所第十二天晚上,我拒穿囚服,遭到所長毒打。第十七天,在本人不簽字,不通知家屬的情況下,把我劫持到高陽勞教所,因體檢不合格,他們送禮將我留下。

河北高陽勞教所因迫害法輪功學員殘忍而被評為先進。他們找專人看管監視我,不許與別人說話,不許煉功,強迫背監規,寫體會。我就寫我修煉後的體會,勞教所人員慫恿叫王立軍的牢頭獄霸打我,並偷走我所有衣物。勞教所裡的伙食極差,賣高價商品。每過一段時間強行體檢,驗血一次。因營養不良一天早晨我起來感到頭暈,天旋地轉,嘔吐不止,被帶到高陽醫院檢查,又轉到省醫院檢查,後又轉到勞教所醫院強行打吊針。我要求無罪釋放,張姓教導員逼我寫四書(轉化書),被我拒絕。勞教期間強迫干奴工活,疊毛巾,糊紙盒,種地,粉刷房屋,打掃衛生裝車,經常強迫加班。我被勞教所迫害一年後出獄。

遭受中共不法人員的以下犯罪

1. 刑訊逼供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禁止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

2. 虐待被監管人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禁止“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

3. 報復陷害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禁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

4. 非法拘禁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7 條 禁止通過拘禁或其它方式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中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禁止“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此罪需從重處罰。

5. 濫用職權 和 徇私枉法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禁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禁止“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6. 搶劫罪、侵占罪和毀壞財物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禁止“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包括入戶搶劫、搶劫致人重傷、死亡以及持槍搶劫。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禁止搶奪公私財物”。刑法第二百七十條禁止“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禁止“故意毀壞公私財物”。

7.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精緻“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此罪的需從重處罰。

8. 強迫勞動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禁止“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或 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強迫他人勞動的行為。

9. 迫害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禁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

10. 故意傷害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禁止故意傷害他人身體。

11. 侮辱、誹謗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禁止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江澤民發動的這場迫害給我個人和家人造成了極大傷害,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捍衛我們的合法權利,更為了免於中華民族淪陷於道德崩潰的泥潭,特對江澤民提起刑事訴訟。事實中提到的具體人員在本次控告中不作為控告對像,他們也是在江澤民以權代法的犯罪行為中被脅迫跟隨犯罪,事實中提到具體人員也想正告他們不要再跟隨江澤民知法犯法,繼續對善良的好人犯罪,同時也是給他們一個悔過歸正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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