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難民法初審通過 遭中共迫害者可申請庇護

【正見新聞網2016年07月14日】

台灣立法院內政委員會14日初審通過《難民法》草案,明定因戰爭、大規模自然災害或受政治迫害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士,經申請審查許可後可來台居留,另外,《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修正草案已於6月初審通過,條文可准用難民法,未來2案都三讀通過,受中共政治迫害的異議人士將可依法來台尋求政治庇護。

初審通過條文明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因戰爭、大規模自然災害被迫離開原居住國;或因種族、宗教、國籍、或持特定政治意見離開原居住國,且有充分正當理由恐懼受迫害者,得申請難民認定。內政部接獲申請後,應先經初步審查,審查結果受理後,應邀集相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召開審查會,並於6個月內做成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次。

難民認定期間 內政部先安置住居

審查難民認定案件期間,內政部得對申請人暫予指定居住所或安置,除非有特定情況且通過委員會審查,否則不得強制驅逐出國。若不被認定為難民者,得令其限期出國,若屆期未出國者得強制驅逐;但若是懷胎5個月以上,或罹患特殊疾病遭驅逐出國有生命危險之虞者,得暫緩執行。

針對初審條文規定,《難民法》將自公布後1年實施,內政部次長花敬群表示,內政部會儘快完備委員會審查機制、安置處所的設立,對於外界擔憂未來會有大量難民來台的問題,現階段會先用配額方式處理,大量難民則另有機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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