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見新聞網2025年01月16日】
紐約市《紐約時報》大樓。(Samira Bouaou/英文大紀元)
《紐約時報》對法輪功和神韻的攻擊中,利用了很多讀者的知識盲區。這些信息、知識盲區對某個領域的人來說都是屬於這個領域的常識,但是對於非此領域的人來說一般就不知道。這樣《紐約時報》就利用了讀者的弱點來欺騙讀者,誘導讀者按照它狹隘的解讀方式思考和行動。
這些知識盲區主要分為如下幾個不同領域:
一、新聞報導領域:引導性寫作技巧
引導性寫作技巧是一種寫作方法,旨在引導讀者按照作者預期的方向思考和行動。我曾經讓人工智慧Claude來分析《紐時》對神韻的第八篇攻擊文章,Claude指出文章使用到了9種不同的引導性寫作技巧,來誘導讀者按照作者預設的方向思考和行動。
1. 開篇設置對比
先描述「身著多彩演出服的中國舞蹈演員優雅地旋轉」的美好表象,隨即轉入「成功的代價是高昂的」,製造反轉。這種對比手法容易引導讀者產生「表面光鮮背後黑暗」的聯想,儘管神韻演員背後的辛勞同樣光明美好、值得喝彩。
2. 情感細節的選擇性呈現
大量描寫受傷細節,強調痛苦經歷,利用這些具體細節容易激發讀者的同情情緒,儘管這種付出可以說是在這個領域獲得成功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3. 片面引用權威說法
引用某醫學專家批評管理方式是「老派」,但沒有引用支持嚴格訓練方法的專業人士觀點,顯得有選擇性,儘管這個領域的訓練普遍採用的都是這種方法。
4. 話語權的分配
負面描述往往用具體事例和直接引語,組織方的回應常以間接引語呈現,這種處理方式會弱化辯護的力度。
5. 暗示意味的描寫
使用大量的暗示意味的描寫,對讀者往負面方向引導。
6. 數據使用的傾向性
強調「票房收入超過2.65億美元」,暗示有錢,但卻沒有說明神韻有上千人的規模,經過近20年的努力才積累了這筆資金。說學生演員補貼低,卻沒有說明學生獲得的高額獎學金資助。
7. 框架設置
將組織描述為「搖錢樹」,用「可犧牲的消耗品」形容表演者,這些措辭會影響讀者的判斷框架。而事實上神韻本身是非營利團體,所有的收入都用在了藝術團本身的維持和發展上,包括管理層、組織方全體都是同樣地付出。
8. 故事編排
以受害者視角展開敘述,將組織方的回應放在質疑和反駁之後。這種結構會影響讀者的同情傾向。
9. 細節選擇
重點描寫負面經歷,正面評價往往簡短帶過,這種失衡的報導方式會影響整體印象。
這些寫作技巧雖然未必違背部分事實,但卻在引導讀者形成特定觀點。先不說文章裡面有多少不實之詞和似是而非的說法,但《紐時》在短短6千字文中,竟然使用了9種(而非9處)不同類型的誘導性寫作技巧,其文章是非常具有誤導性,而非展現真相。而非新聞專業的人,是很難察覺到這些技巧的存在的。
二、非盈利組織(NGO)領域
我們大部分中文背景的人對非營利組織知道的也有限。非營利組織的盈餘是不能分配給個人的。所以,指控或者暗示盈餘被分配給個人,這個是完全不可能的。非營利組織也確實可以產生盈餘或者「利潤」,但它與營利性企業有著本質的區別。
1. 收益使用方式不同
– 營利組織的利潤可以分配給股東或所有者;
– 非營利組織的盈餘必須用於推動其使命和社會目標,不能分配給個人。
2. 經營目的不同
– 營利組織的首要目標是為股東創造經濟價值;
– 非營利組織的核心目標是實現其社會使命,比如扶貧、教育、藝術等。
3. 資金來源更多樣
– 除了通過提供服務獲得收入,非營利組織還可以接受捐贈、政府補助等;
– 這些多元化的收入來源幫助確保組織的可持續發展。
4. 盈餘的必要性
– 合理的盈餘可以幫助非營利組織:維持日常運營、擴大服務規模、應對突發情況、投資新項目。
5. 薪資限制
– 非營利組織可以且應該支付合理的薪資給員工;
– 這些薪資被視為組織運營的必要支出,而不是利潤分配;
– 對非營利組織高管薪資有上限規定;
– 組織的盈餘不能轉化為額外的個人收益。所以指責神韻的收益被人斂走了,這個完全是不可能的。
6. 美國非常多的劇院也都是非營利組織,比如著名的林肯中心、甘迺迪中心都是,當然還有非常多的小劇院,這些劇院的人員構成和神韻也非常類似:
專業人員構成:
– 核心團隊通常是全職帶薪員工,包括藝術總監、製作人、技術人員、行政管理等;
– 演員和導演可能是項目制聘用,按演出季或單個製作項目簽約;
– 高級管理人員(如藝術總監、執行總監)通常有相當可觀的薪資待遇。如果對比會發現,神韻的藝術總監是無任何薪資的。
志願者角色:
– 確實有志願者參與,主要在觀眾服務崗位,如檢票、引座、禮品店等;
– 董事會成員通常是志願者性質,不支薪,反而常常需要為劇院籌款;
– 實習生可能是無薪或低薪的,這是藝術行業常見現象。
所以,「非營利」並不意味著「不能有收入或盈餘」,而是強調組織的社會目標導向,以及對盈餘使用的嚴格限制。適度的財務盈餘反而能幫助非營利組織更好地實現其社會使命。
三、法律法規領域
《紐時》還攻擊說神韻演員攜帶現金入境。這裡也是利用了大家對這個領域的不了解。
1. 美國法律規定:
– 攜帶現金入境時,如果金額不超過1萬美元,無需申報;
– 超過1萬美元需要申報,但攜帶本身並不違法;
– 第一篇文章提到的案例中,演員們每人攜帶的都是1萬美元以內的現金,符合法律規定。
2. 第一篇文章對此的描述存在偏差:
– 用「偷偷」這樣的誤導措辭暗示有問題;
– 將合法的現金攜帶與洗錢等違法行力聯繫起來;
– 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這些現金來源不合法。
3. 現金交易的合理性:
– 國際巡迴演出中使用現金是常見做法;
– 涉及多個國家的演出收入用現金結算並不罕見;
– 只要金額在法定限制內並如實申報,這完全合法。
4. 重要的事實:
– 沒有證據表明有人違反了申報規定;
– 1萬美元以下的現金攜帶完全合法;
– 案件最終被撤銷,說明指控缺乏事實依據。
《紐時》稱神韻相關組織利用了聯邦大流行救濟計劃的一個規定:任何團體或最多五個「附屬」組織可獲得不超過1000萬美元的撥款。
– 關鍵點在於這些外圍組織在法律架構上是獨立的:
– 沒有共同的董事會成員;
– 與神韻或彼此之間沒有正式的從屬關係;
– 各自是獨立註冊的非營利組織;
– 從技術層面來看,這種做法並未違反法律規定,因為每個申請組織都符合形式要求。
所以,《紐約時報》對這部分的報導也存在將合法行為「妖魔化」的傾向,用帶有暗示性的描述來製造負面印象。
四、法律原則領域:舉證責任在指控方
經常有很多人讓法輪功來回答《紐約時報》或者是某些自媒體的指控,讓法輪功拿出證據,這顯然是不對的。
1. 舉證責任問題:
– 在法律和邏輯上,提出指控的一方需要承擔舉證責任,
– 而不是被指控方需要證明「沒有發生」,
– 這就像「證明你沒說過謊」一樣,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務。
2. 反駁的困境:
– 如果事情根本沒發生,
– 就不會有任何相關記錄或證據,
– 被指控方實際上無法提供「不存在的證據」。
這種情況下,合理的做法應該是:
– 要求指控方提供確鑿證據,
– 而不是期待被指控方證明「不存在」。
《紐約時報》在這篇報導中採用了典型的信息操控手法,給你一個信息的盲區,而不僅是知識的盲區。比如,在報導中刻意進行信息篩選。讓記者進行了選擇性採訪,又選擇性地呈現了極少部分內容,而且這些內容都經過精心挑選,以服務於預設的報導傾向。這種做法違背了新聞報導應當全面、客觀的基本原則。
綜上所述,我認為,《紐時》的報導方式實質上是在利用讀者的知識盲點和信息劣勢來進行輿論操控,其目的不是呈現客觀事實供讀者自行判斷,而是誘導讀者得出預設的負面結論。更為嚴重的是,這種報導可能會在讀者心中種下對法輪功的偏見甚至敵意。這種通過信息操控來製造對立、煽動不滿甚至仇恨的手法,與極權主義政權慣用的輿論控制方式非常類似。
(大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