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太因信仰被扣發64萬餘元養老金

李潔思

【正見新聞網2025年10月27日】


中共剋扣或停發法輪功學員的養老金,以此對他們進行經濟迫害。(明慧網)

遼寧省蓋州市七旬法輪功學員尚純被迫害得流離失所8年,後遭冤判3年。她本應2012年退休,卻因流離失所和冤判,被非法扣發養老金13年5個月,共計金額64萬餘元人民幣。

黑龍江省佳木斯63歲的法輪功學員楊曉剛2020年5月出冤獄回家,社保局不給他辦理養老金。他四十年工齡的養老金,至今一分錢不給發。

江蘇省南京市69歲的藥劑師、法輪功學員余淑霞,自2021年11月18日結束一年冤獄回家以來,遭南京市浦口區社保局停發養老金。

三位六七旬退休老人因修煉法輪功被非法判刑,出冤獄後被當地社保局非法扣發養老金,至今未得到一分錢。

中共自1999年開始迫害法輪功以來,實施「「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的迫害政策,非法扣發養老金成為中共對法輪功學員經濟上迫害的一個慣用的手段。

營口尚純被非法剝奪養老金13年

尚純今年70歲,家住遼寧省營口市蓋州市,曾是蓋州市畫院會計。因不放棄修煉法輪功,多次遭警察騷擾、威脅,為了生存,她於2008年8月至2016年6月28日被迫流離失所,長達8年。

2016年6月28日,她在營口市大石橋市的租屋內遭綁架,被劫持到營口看守所。期間,她被迫害做奴工,干打磨錫紙有毒的活。每天每人要完成巨大數額的工作,不幹完就被罰站夜班,還會挨罵。

在她家人沒被通知的情況下,她被非法庭審,遭冤判3年,被劫入瀋陽大北一監獄迫害。三年間,沒有家人來探親和送錢給她買生活用品。

2019年6月28日冤刑期滿,她回到家。她本應2012年5月退休,幾次找相關部門解決養老金問題,都無結果,連最低的生活保障都不被解決。

按尚純的年齡及工作類別計算,她的養老金每月可達四千多元;按最低4000元算,至今13年5個月,共計64萬多元(還不算每年普調物價上漲的部分)。

佳木斯楊曉剛被剝奪養老金

楊曉剛,佳木斯市富錦人。2004年因工廠倒閉他被迫下崗,後在佳木斯公路管理站工作,2014年因身體緣故不能工作。他嘗試用所有能用的方法去治療,但未能治好。他開始修煉法輪功,之後身體恢復了健康,再也沒有犯過病。

中共迫害法輪功,他以親身經歷告訴人們真相,揭露中共的迫害。

2016年1月22日早上,他下夜班剛回到家,就遭到警察綁架,其中兩個警察在他家外蹲坑了一夜。他和妻子被劫持到派出所非法審訊,之後被拉到醫院體檢,再被關進佳木斯市看守所。

楊曉剛因拒寫放棄修煉的所謂「三書」,被犯人猛踢腰部,以致右腿不能動。他被關押了15天後以「取保候審」回家。妻子仍被關押。

同年5月楊曉剛因在明慧網揭露他遭受的迫害再度遭綁架,被關進看守所。他母親去看望他及其妻子,卻不讓見,只好給他們存些錢。他母親心情鬱悶,坐車返回,卻在路途中遇車禍,不幸離世。

2016年9月1日,楊曉剛、李玉蘭夫婦被分別非法判刑4年、3年緩5年,均被罰款2萬元。楊曉剛被關進黑龍江省呼蘭監獄。李玉蘭被釋放回家,當時家中有4.5萬元錢存款被公安局搶走,後來公安局用各種手段把錢從銀行取出後占有。

2020年5月3日,楊曉剛出冤獄回家。他到了退休年齡去辦養老金,卻被告知,他的工資被佳木斯市政法委、「610」(專門迫害法輪功的非法組織)拿走了,至今他連生活費也沒有。

南京藥劑師余淑霞被非法扣發養老金多年

余淑霞是南京市浦口區中醫院退休的藥劑師,1996年為治病她開始修煉法輪功,身體迅速恢復了健康。熟悉她的人說她變了,性情不再急躁了,而且工作認真,寬厚待人,樂於助人。

2019年,余淑霞因在公交車上給乘客講法輪功真相,遭警察綁架,後被非法判刑1年。

2021年11月18日,她結束冤獄,又遭南京市浦口區社保局非法扣發養老金至今。多年來她去要養老金,浦口區中醫院同意發放部分退休金作為其生活費。然而社保局向中醫院施壓,讓余淑霞返還她在冤獄期間得到的6萬元養老金,此事還在進行中。

在二十多年中,余淑霞曾多次被非法關押在洗腦班、看守所、勞教所。在勞教所期間,她因不放棄修煉被警察唆使的女賣淫犯輪番毒打三天,眼圈被打黑,全身顯青紫塊。她們拔她的陰毛,用拖把杆子捅陰部等野蠻的手段迫害她。

2004年,南京「610」夥同浦口區「610」及當地民警等二十多人突然闖到她家要綁架她。為了躲避綁架,她從自家陽台逃離,不幸摔下,造成全身粉碎性骨折、顱腦受傷,後來落下走路跛腳的後遺症。

2006年4月,余淑霞因複印製作《九評共產黨》一書,被當地公安綁架到南京市洗腦班。在那裡,她被折磨得下肢極度腫脹,經常頭暈,大腦出現異常現象。

中國公民的養老金是由《憲法》、《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等眾多法律共同規定予以保障的。這些憲法和法律都沒有規定「服刑期間停發養老金」

《勞動法》第73條規定:勞動者在退休時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旅美大陸人權律師吳紹平曾向大紀元表示,「剝奪養老金是違法的。根據《社會保險法》,養老金實際上就是他用勞動所得來交付保險的一大部分,單位出一部分,實際上屬於他個人的財產,是個人合法所擁有的。」

「在法律上沒有說可以沒收人的養老金的,根本沒有這個規定,也就是說沒有法律依據。那麼剝奪養老金就是對人的一種制裁,就等於剝奪人的生存權。」

(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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