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見網2015年08月23日】
昨日,花了一下午時間給一位朋友講真相。這位朋友知識較高、人也善良,但一直被情所困,物質條件雖不錯,但精神卻處於痛苦之中。之前對她進行開解,但發現最終治標不能治本。也給她講過真相,並給她看過《希望》、《晨曦》等小冊子,但由於她所擁有的知識反而造成了觀念上的局限,使之覺得小冊子的文章從內涵到邏輯上都不能讓她信服。
這位朋友生性善良,又富有正義感,但卻固執的受中共洗腦,不僅是邪黨黨員,還在邪黨組織部工作。實在不忍看她痛苦,在多次側面講真相無果的情況下,便推薦其看《轉法輪》。在把《轉法輪》電子書交給她之前,我就一路發著正念,並乞求師父清除她背後阻礙她得救的一切邪惡因素與舊勢力。見面後,在師父的加持下,我們差不多連續談了7個小時,主要是對於她所擔憂大法是一種宗教、並具有不可告人的目的等誤解為她進行解釋。最終,她還是接受了我給她的電子書。
做完這件事之後,回到家已接近晚上十點,由於中餐和晚餐都沒來得及好好吃,我便買了點快餐回家吃。但東西還沒吃完,就突然感到身心疲憊,渾身難受,簡直像突發重病一樣。當即我就發了一念,徹底清除舊勢力對我的迫害和干擾。但馬上我又接著向內找,是不是我哪裡做錯了?因為這種病業假象是我從來沒有遇到過的。按理說,我是去做好事做正事,做完應該精力充沛、心情愉悅才是呀!我深知修煉人是不會碰到偶然的事情的,這一天中我主要是通過和那位朋友聊天來講真相,是不是在這過程中我說錯了什麼而沒有修好口?細細回想之下,猛然發現自己犯了一個天大的錯誤,那就是無意中冒犯了大法,犯了不敬師不敬法的大錯。
在交談過程中,朋友一直覺得大法是一種宗教,並且是為政治服務的(可見中共的造謠誹謗對世人的毒害之深)。她認為大法是為美國政治服務的,不然就不會有美國的支持,我就說大法的洪傳是世界性的,不僅在美國,在其他國家也一樣受支持,宣揚的都是普世價值;她說那就是為了利益,我說師父一直都是義務傳功,分文不取,更沒叫弟子供養(以往的修煉方法弟子供養師父是很正常的),甚至連大法書籍都是公開傳在真正的網際網路上,免費下載;她說大法是一種宗教,我說大法修煉形式大道無形,沒有儀式、不需要做禮拜,連個學員名單也沒有……
由於這位朋友讀過的書比較多,也比較喜歡思考,後天所學形成的觀念就成為了她明白真相的一個阻礙,甚至把《道德經》都看作是一個統治者為了愚民而使用的思想工具。更嚴重的是受馬克思那一套理論毒害的她已經從根本上養成了一種批判哲學和無神論,她以一種懷疑一切的態度去看待所有觀點和事物,並且覺得這才是所謂的客觀和科學。我再講大法的洪大和美好她就開始認為我不夠理智,是迷信於信仰。最後,為了不讓她再對大法產生排斥而錯失機緣,我就順著她的意思,讓她就把大法當作普通的書籍對待,看看能否從其中找到一些對她有用的知識。後來才醒悟到這是一種對大法的不敬與冒犯。大法不同於人世間的任何一種學問和知識,不是哲學、不是宗教,他的威嚴是高於一切的,是神聖不可侵犯的。我們證實法不也是在力圖證實這一點嗎?我怎麼會糊塗到為迎合常人而貶低大法,把他說成常人中的一般知識呢?
並且,為了讓她更明白大法不是迷信而是更高的科學,我還列舉了美國魏斯博士《前世今生》裡的一些觀點,蘇格拉底的故事,佛教、道教、基督教裡的一些話來論證大法的科學性,試圖從她能接受的角度去說服她。之後覺得這也是不妥當的,首先涉及不二法門的問題,其次我總覺得大法是宇宙的根本大法,是不需要低於他的東西去論證的。
在意識到對大法的不敬之後,誠心向師父認錯。學法不到十分鐘,之前身體上出現的病業假象就消失了,而且師父還幫我清理了身體,讓我身體中不好的東西化為廢氣排出,明顯感覺到身體比原來更加舒服了。再次感謝師父!
同時,我也在此次講真相所犯的錯誤中找到了自己的一些執著心。首先是有一種情,因友情盼望朋友得救得法,因而表現得急切,結果反而不好。而且對法理也認識的不夠清楚,從法中我們知道,大法不是為解決某個人的痛苦或問題而存在的,也不是為了社會穩定、人類道德回升而存在的,因此我想讓朋友得救的基點就不對。
其次,我還有一顆隱藏得很深的怕別人誤會的心,這顆心就生出了虛榮心、顧慮心、求認同心、爭鬥心。不然我也不會想法設法的試著用諸多理論去說服朋友,表面上是在證實法,實際上是怕朋友誤會我在說迷信。
通過這次教訓,我更加認識到了學好法的重要性。尤其在講真相中,如果法理不清,就無法智慧的去講。不是講得太高讓別人聽不懂,就是講得太低不起作用。而且我也明白了,敬師敬法不只是說在嘴上和表現在形式上這麼簡單,而是看從心底有沒有把師父和大法擺在第一位。現在我更清楚的知道了,無論我們做的事情看起來多麼重要和偉大,包括個人修煉提高和救度世人,都不能因此損害師父和大法的威嚴。雖然說為了救度世人在給他們講真相時要迎合他們的執著去說,但也絕對不能說出貶低師父和大法的話!無論是有意還是無意的,那都是犯罪。由此,我也更進一步的理解了師父所講的“佛度有緣人”(《美國中部法會講法》)和“不強拉人學法”(《加拿大法會講法》)的法理。
個人淺悟,有不在法上之處敬請師父原諒、請同修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