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見新聞網2015年07月26日】
第五部份:610犯罪集團19宗主罪的犯罪構成分析(下)
二、610犯罪集團19宗主罪的犯罪構成分析(續)
本部分內容將610犯罪集團16年犯罪活動所觸犯的中國刑法和國際法的19宗主罪歸併在一起,對它們的犯罪構成逐一進行分析。其中,1~8宗為破壞法治觸犯的主罪分析,以在本部分(上)中完成。這裡進行的是9~19宗罪分析,即610犯罪集團踐踏人權觸犯的主罪分析。
(九)侮辱罪、誹謗罪
610犯罪集團的犯罪行為觸犯刑法第246條,構成侮辱罪、誹謗罪,具體犯罪構成分析見下表:
表9-1 610犯罪集團涉嫌侮辱罪犯罪構成分析表
罪名: 侮辱罪、誹謗罪 刑法第 246 條 證據ZJ0101-0286 | |||
犯罪主體 | 主觀方面 | 犯罪客體 | 客觀方面 |
一般主體 | 直接故意,目的是貶低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 | 他人的人格尊嚴和名譽 | 使用暴力或者其它方法,公然貶低他人人格,破壞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
江澤民為首的610犯罪集團 | 直接故意,名譽上搞臭,貶低法輪功學員人格,毀壞名譽 | 法輪功學員的人格尊嚴和名譽 | 公開將法輪功修煉者比作罪犯、自焚者、精神病患者等,貶低人格,破壞名譽 |
分析結果: 江澤民為首的610犯罪集團公開將法輪功修煉者比作罪犯、自焚者、精神病患者等,貶低人格,破壞名譽,構成侮辱罪,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
【相關數據】迫害類型:侵犯基本人權:已經在明慧網公開披露的人格侮辱4599例;已經在明慧網公開披露的其它精神折磨17968例;包括逼迫辱罵師父和大法、侮辱師父畫像等(據明慧資料館2015年6月30日數據)
表9-2 610犯罪集團涉嫌誹謗罪犯罪構成分析表
罪名: 侮辱罪、誹謗罪 刑法第 246 條 證據ZJ0101-0286 | |||
犯罪主體 | 主觀方面 | 犯罪客體 | 客觀方面 |
一般主體 | 直接故意,目的是貶低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 | 他人的人格尊嚴和名譽 | 捏造並散布某種虛構事實,損害他人人格和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
江澤民為首的610犯罪集團 | 直接故意,名譽上搞臭,貶低法輪功學員人格,毀壞名譽 | 法輪功學員的人格尊嚴和名譽 | 捏造並散布1400例、天安門自焚等虛構事實,損害法輪功學員人格和名譽, |
分析結果:捏造並散布1400例、天安門自焚等虛構事實,損害法輪功學員人格和名譽,構成誹謗罪,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
【相關數據】迫害類型:已經在明慧網公開披露的誹謗/造謠/、誣衊/栽贓、羅列罪名2013例(據明慧資料館2015年6月30日數據)
【部份罪證實例9-1】天津王瑞華女士被惡警綁架凌辱(明慧網2011年10月2日報導)
天津大港法輪功學員王瑞華,四十一歲。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六日,她與丈夫杜萬成等法輪功學員因張貼法輪功真相傳單,被勝利派出所警察綁架。在勝利派出所,警察強迫王瑞華放棄修煉遭拒絕後,三男警把王瑞華單獨帶到一個房間,其中一名叫王從河的小個子警察,對王瑞華拳打腳踢,還抄起一根棍子猛打她,直到把棍子打斷才住手。然後王從河上前動手扒王瑞華的褲子,意圖凌辱,王瑞華奮力抗爭,對方才住手。抗爭中,王瑞華注意到王從河胸章上的名字,並牢牢地記住了他的面孔。整個過程另外兩警察一直在場;不僅如此,門外還有一所謂領導,竟隔著門縫窺看,卻不制止。由於此事,使王瑞華精神受到強烈刺激,身心受到很大傷害,一直難以平復,直到現在她才講出來,並且請求家人為她伸張正義。
【部份罪證實例9-2】廣東化州市610長期誹謗法輪功的惡行(明慧網2015年6月29日報導)
十多年來,廣東茂名化州市610抹黑法輪功的宣傳從未間斷。二零零四年至二零一三年,化州610經常用架設有高音喇叭的警車或普通號牌汽車,在化州市區範圍,包括化北、化南等路線來回反覆對法輪功進行污衊宣傳。化州610還不定期的組織、糾集下面各鎮派出所、綜治辦人員上來聚集一起,然後警車開路、治安摩托車隊隨後,紅旗飄飄、高音喇叭播放、招搖過市來詆毀法輪功,並在化州市府廣場、各區鎮主要路段等處拉橫幅、噴刷口號、做標語牌直接誣衊或間接影射法輪功。
混淆黑白、移花接木,是化州610多年來經常運用的陰損手法。社會上什麼東西最醜惡,就將什麼東西與法輪功混雜在一起,一齊打擊。比如民眾最痛恨黃賭毒,那麼掃黃、除賭、禁毒的行動中就並列加上法輪功;比如邪教最令人深惡痛絕,那麼就將法輪功與國內外的那些臭名昭著的邪教相提並論,其實中共才是真正的邪教。在日復一日、年復一年的洗腦宣傳中,使市民的思想逐漸形成了對法輪功的仇視。二零一五年六月,化州市農信聯社(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舉辦慶祝存款突破一百億元的活動,化州市610竟唆使該部門在市區拉掛慶祝橫幅的同時,兼掛各種反邪教(中共是真正的邪教)橫幅,不倫不類。同時,化州610牽頭“動員”,由農信聯社贊助、化州電視台等部門協助,大搞所謂的“創建無邪教工程”、“全國無邪教示範縣”、“反邪教”(中共是真正的邪教)運動,包括文藝演出、電視播放、大量設廣告牌、宣傳車下鄉鎮廣播、發傳單等等,極其陰損地把法輪功圖片混在一起挑動群眾如何識別邪教(中共是真正的邪教), 極具迷惑性。蒙蔽、欺騙了社會無數的不明真相的群眾。
【關聯分析】侮辱、誹謗之詞充滿全國各種媒體(明慧網2012年2月14日報導)
1999年720以來,江澤民為首的610犯罪集團以“邪教”、“有不可告人政治目的”和所謂“偽科學”、“反人類、反政府”、“迷信”、“致人死亡”……等等無事實根據的侮辱、誹謗之詞,利用全國各種媒體公開、大規模地對法輪大法創始人及修煉者進行肆無忌憚地造謠中傷、侮辱誹謗,散布謠言,而且將謠言向海內外進行廣泛宣傳。此類行為符合《刑法》第246條的規定,構成了嚴重的侮辱罪、誹謗罪。
(十)故意殺人罪
610犯罪集團的犯罪行為觸犯刑法第231條,構成故意殺人罪,具體犯罪構成分析見下表:
表10 610犯罪集團涉嫌故意殺人罪犯罪構成分析表
罪名: 故意殺人罪 刑法第 232 條 證據ZJ0101-0286 | |||
犯罪主體 | 主觀方面 | 犯罪客體 | 客觀方面 |
一般主體 | 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故意殺人的動機多種多樣,不論動機如何並不影響定罪 | 他人的生命權 | 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權利 |
江澤民為首的610犯罪集團 | 直接故意:肉體上消滅 | 法輪功學員的生命權 | 截至2015年6月30日,全國被折磨致死的法輪功學員,確切查實的至少有3864人 |
分析結果: 江澤民為首的610犯罪集團在迫害中故意非法剝奪法輪功學員的生命,折磨致死的法輪功學員已確切查實至少有3864人,構成故意殺人罪,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
【相關數據】自從1999年起,已有至少有3864名法輪功修煉者被迫害致死。許多人身上都有嚴重的毆打和/或酷刑的痕跡。有許多因酷刑和虐待導致死亡的可信報告。其中有許多因拒絕放棄信仰而被酷刑致死的修煉者。(據明慧資料館2015年6月30日數據)
【部份罪證實例10-1】15年來黑龍江700多位法輪功學員被迫害致死(明慧網2014年12月24日報導)
根據明慧網的報導所作的不完全統計,黑龍江省遭受迫害的法輪功學員至少有9802人,位列全國各省第三。其中黑龍江省“被迫害致死法輪功學員”為488例,是全國各省除遼寧外迫害致死最多的省份,占全國被迫害致死總人數的12.92%。明慧網還報導了“因學過法輪功而被迫害致死者和詳情需要繼續確認的案例”(以下簡稱“待確認案例”),黑龍江省為278例。綜上兩部份被迫害致死總數為766例。迫害遍布黑龍江省13個地市,30個城市、46個縣。由於迫害的慘烈及信息的封鎖所致,更多的迫害事實尚未完全披露出來。
(十一)故意傷害罪
610犯罪集團的犯罪行為觸犯刑法第234條,構成故意傷害罪,具體犯罪構成分析見下表:
表11 610犯罪集團涉嫌故意傷害罪犯罪構成分析表
罪名: 故意傷害罪 刑法第 234 條 證據ZJ0101-0286 | |||
犯罪主體 | 主觀方面 | 犯罪客體 | 客觀方面 |
一般主體 | 故意,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危害結果,並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 他人的身體健康權 | 行為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
江澤民為首的610犯罪集團 | 故意,為了整垮法輪功,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法輪功學員的身體健康的危害結果,並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 他人的身體健康權 | 兼用老式刑具和現代化的電刑具,有許多法輪功學員被打得遍體鱗傷,肢體致殘,造成劇烈的肉體上和精神上的傷害和痛苦 |
分析結果: 江澤民為首的610犯罪集團兼用新老式刑具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許多法輪功學員被打得遍體鱗傷,肢體致殘,造成劇烈的肉體上和精神上的傷害和痛苦,此類 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
【相關數據】迫害類型;已經在明慧網公開披露的肉體折磨70355例、毒打19123例(據明慧資料館2015年6月30日數據)
【部份罪證實例11-1】遼寧凌海市惡警將李連軍毒打致嚴重傷殘(明慧網2003年9月22日報導)
凌海市公安局收到大量的海外大法弟子的震懾電話後,看到罪惡已暴露,又驚又急,害怕李連軍傷勢過重如搶救無效死亡後承擔責任,就以“李連軍是公安部通緝的,我們這管不了,你們審吧”為藉口,將李連軍推到錦州公安局,錦州公安局又將李連軍送到錦州第一看守所非法關押。李連軍遍體鱗傷,渾身黑紫。沒有一寸好地方,衣褲浸滿了鮮血。腿被凌海惡刑警打斷,呈粉碎性骨折(凌海惡警頭目為挖線索邀功,指派了12個刑警多日晝夜連續動用酷刑);五臟六腑嚴重內傷、破裂出血;頭部嚴重變形。需要醫生救護。
【部份罪證實例11-2】湖南新田610暴行:77歲老幹部腸子被打斷(明慧網2003年9月22日報導)
湖南新田610辦主任楊石昆,打人兇手鄧國斌、鄧小勇等人對本縣法輪功弟子心毒手狠,落到他們手裡的大法弟子均被他們毒打過,即使是古稀的老人,他們同樣往死裡打,他們就像江××叫囂的那樣“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殺!”如縣稅務局幹部劉善球,已經是77歲的高齡了,只是因為向世人講真相,揭穿電視裡的謊言,就被他們抓去毒打,歹徒們自己打完後,還授意牢裡犯人打老人。在鄧國斌,鄧小勇的長期毒打下,老人遍體是傷,腹部的腸子都被打斷,後送到醫院動手術搶救才脫離危險,花去費用11000多元,可是610的惡人還是不放過他,還要他交1000元的罰款。
(十二)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
610犯罪集團的犯罪行為觸犯刑法第234條之一,構成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具體犯罪構成分析見下表:
表12 610犯罪集團涉嫌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犯罪構成分析表
罪名: 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 刑法第 234 條之一 證據ZJ0101-0286 | |||
犯罪主體 | 主觀方面 | 犯罪客體 | 客觀方面 |
一般主體 | 故意 | 他人的生命權、身體健康權 | 實施了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行為 |
江澤民為首的610犯罪集團 | 故意,肉體上消滅 | 他人的生命權、身體健康權 | 從2000年起,秘密組織活摘、出賣法輪功學員器官的一條龍機制,實施了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行為 |
分析結果: 江澤民為首的610犯罪集團秘密組織活摘、出賣法輪功學員器官的一條龍機制,實施了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行為,構成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應當承擔相應的 刑事責任。 |
【部份罪證實例12-1】活體摘取法輪功學員的迫害規模到底有多大?(明慧網2006年4月24日報導)
第三位出現的證人,瀋陽軍區的那位知情人指出,新近報導的蘇家屯事件不過是全國36個類似集中營的一部份,目前法輪功學員基本上還是在監獄、勞教所、看守所較多,只有需要的時候才大規模調動。他說,在吉林九台地區的中國第五大法輪功集中關押地就有超過1.4萬人被集中關押。他所知道的最大的法輪功關押地代號672-S,關押人數超過12萬,集中了很多的全國各地的法輪功學員、重刑犯和各種政治犯。
據中共內部消息顯示,盜取法輪功學員器官(包括活體摘取器官後被焚屍)的暴行一直在中國各大省市關押法輪功學員的勞教所中發生,當地公安醫院(包括武警醫院)勾結勞教所的不法分子和社會上販賣器官的中介機構等共同參與犯罪。
中國各個省份的勞教所都有盜取法輪功學員器官的罪惡發生。許多被迫害致死的法輪功學員的遺體,內臟都被掏空,許多遺體有明顯縫合的痕跡。
根據中華醫學會器官移植學會不完全統計,截至2003年,中國累計完成器官移植5.5萬餘例。其中腎移植5萬多例,目前每年完成超過5000例,2001年已經登記的106個單位共施行腎移植5561例,2004年全國實施腎移植7000多例,數量僅次於美國。其中親體腎移植的數量達到數百例,這一比例上升至約4%。相信這裡的數字,並不包括目前在中國也在同步進行著活體器官移植(包括腎移植)的二級醫院甚至鄉鎮醫院。據查,燕嶺醫院一個整形外科醫生都甚至來做腎臟的移植。在中國的一些街道的電線桿上都貼有器官移植的廣告。)
肝移植方面:1991年到1998年這8年間大陸施行肝臟移植數為78例,並開始出現長期存活的病例;隨後移植數量成倍增加:1999年、2000年和2001年分別施行了118、254和486例,2002增加到996例,2003年肝移植1300多例。
新京報2005年6月23日報導說,2004年肝移植數量猛增至2000多例。比如僅以天津的東方器官移植中心一家為例,該中心副主任鄭虹接受記者採訪時說,2005年上半年東方器官移植中心在本院內已完成的肝移植手術達到311例。以上還是不完全的比較保守的統計,實際移植案例數要大於此數。事實上,近年來,中國已經成為器官移植的熱門市場,許多韓國人、日本人、台灣人、澳洲人、以色列人等到中國來做器官移植手術。據韓國醫療行業推測,韓國人在北京、上海、廣州等中國各地做器官移植的案例數量每年達1000例左右。
我們可以從這些數據中看出兩點事實,第一,器官移植手術從迫害開始以來,尤其是2000年,2001年迫害最嚴重的時期器官移植的數量在成倍增長;第二,如果我們僅以腎臟移植的數據計算,按照中共網站自己“保守”數據的估計,以腎移植量,如果每年的移植量為5000例的話,從2000年到2005年,僅腎臟移植手術就至少進行了3萬次。
那麼也就是說,從2000年至今6年裡有至少3萬無辜的普通中國公民被中共殺害,被活體摘取的腎臟器官就有6萬例。如果按照中國的腎臟配型比1.2%(要滿足配型要求,要在將近百個供體才能找到一個合適的腎源)那麼實際被活體摘取器官的人數至少百倍於這個數字,可以想像這是一個多麼龐大的數字?國際調查組織的調查員了解到,這些供體是全國調配的,病人甚至可以在24小時內找到合適的腎源。許多醫院的在被問及時,也毫不諱言供體是法輪功學員。
(十三)強姦罪和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
610犯罪集團的犯罪行為觸犯刑法第236條、237條,構成強姦罪和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具體犯罪構成分析見下表:
表13-1 610犯罪集團涉嫌強姦罪犯罪構成分析表
罪名: 強姦罪 刑法第 236 條 證據ZJ0101-0286 | |||
犯罪主體 | 主觀方面 | 犯罪客體 | 客觀方面 |
一般主體。 | 直接故意 | 婦女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正當性行為的權利 |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它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性交的行為,或者明知是幼女而與之性交的行為 |
江澤民為首的610犯罪集團 | 直接故意 | 婦女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正當性行為的權利 |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它手段,當眾強姦;將女性法輪功學員投入男牢房,任犯人強姦 |
分析結果: 江澤民為首的610犯罪集團以暴力、脅迫或者其它手段,當眾強姦;將女性法輪功學員投入男牢,任犯人強姦,構成強姦罪,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 任。 |
表13-2 610犯罪集團涉嫌強制猥褻、污辱婦女罪犯罪構成分析表
罪名: 強制猥褻、污辱婦女罪 刑法第 237條 證據ZJ0101-0286 | |||
犯罪主體 | 主觀方面 | 犯罪客體 | 客觀方面 |
一般主體。 | 直接故意 | 婦女的人格、尊嚴 |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它方法強制猥褻或污辱婦女的行為(性交以外行為) |
江澤民為首的610犯罪集團 | 直接故意 | 婦女的人格、尊嚴 | 強制猥褻或者污辱法輪功學員,攻擊女性法輪功學員的陰部是例常行為 |
分析結果: 江澤民為首的610犯罪集團強制猥褻或者污辱法輪功學員,攻擊女性法輪功學員的陰部是例常行為,構成強制猥褻、污辱婦女罪,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 任。 |
【相關數據】迫害類型;已經在明慧網公開披露的性侵害471例(據明慧資料館2015年6月30日數據)
【部份罪證實例13-1】我親自見證一個女大學生法輪功學員被警察強姦(明慧網2013年11月6日報導)
四川廣漢市連山鎮原廣三中教師趙顯常在申訴中寫到:一到勞教所,猶如落入人間地獄,我被警察指使的地痞流氓吸毒犯弄到一個角落拳打腳踢。我一個受過高等教育的人已完全沒有人的尊嚴,任人百般凌辱!然後逼我所謂“轉化”,逼我辱罵李洪志師父和法輪功。在勞教所暗無天日的邪惡氛圍下,每天每時都面臨著在暴力下被逼說違心的話,寫違心的認識,每個人的臉上都是痛苦麻木的表情,我內心更是生不如死。要不是內心還有個堅定的信仰,我真的會被逼瘋!我就親自見證一個女大學生法輪功學員被警察強姦、毒打,又被逼“轉化”,就瘋了。太慘了!
【部份罪證實例13-2】。法輪功的女學員還要過強姦關(明慧網2013年1月12日報導)
在長治地區精神病院,許多學員進去之後要“過三關”,第一是拳腳關,被警察或者其中的犯人病人打得渾身沒有一塊好肉。第二是迷藥關,進去的人都被強行灌入藥水藥片,說是為了防止精神病人的暴力行為,使得你整天迷迷糊糊,然後寫下很多檢討書。第三是禁睡關,許多人被禁止睡眠,有時二十四小時,有時三十六小時,甚至四十八小時。對法輪功的女學員來說,還有第四關,強姦關。在長治精神病院裡,十九歲的姑娘肖在三個晚上被輪姦了十四次,胸部和下體被強姦者用香菸頭燙出了一個個疤,最後躺在床上不能動彈。一些年輕漂亮的女法輪功學員本來沒有精神病,在多次的強姦、輪姦下真的成了精神病患者。
(十四)非法拘禁罪、綁架罪
610犯罪集團的犯罪行為觸犯刑法第238條、239條,構成非法拘禁罪、綁架罪,具體犯罪構成分析見下表:
表14-1 610犯罪集團涉嫌非法拘禁罪、綁架罪犯罪構成分析表
罪名: 非法拘禁罪 刑法第 238 條 證據ZJ0101-0286 | |||
犯罪主體 | 主觀方面 | 犯罪客體 | 客觀方面 |
一般主體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本罪的,從重處罰 |
故意。行為人動機不影響本罪成立 | 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 |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它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權利 |
江澤民為首的610犯罪集團 | 故意 | 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 | 法輪功學員因為說一句還煉的真話而被拘禁在派出所、看守所、洗腦班,有的被拘禁在單位或不許出家門 |
分析結果: 江澤民為首的610犯罪集團經常非法把法輪功學員拘禁在派出所、看守所、洗腦班,有的被拘禁在單位或不許出家門,此類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
表14-2 610犯罪集團涉嫌綁架罪犯罪構成分析表
罪名: 綁架罪 刑法第 239 條 證據ZJ0101-0286 | |||
犯罪主體 | 主觀方面 | 犯罪客體 | 客觀方面 |
一般主體 | 只能是直接故意,並且以勒索財物為目的或將被害人作為人質,滿足其他不法要求為目的 | 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及其他個人、社會利益 | 綁架他人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行為 |
江澤民為首的610犯罪集團 | 直接故意,既有以勒索財物為目的,也有作為人質滿足其他不法要求為目的 | 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及其他個人、社會利益 | 綁架法輪功學員的行為每天都在發生,綁架法輪功學員家人作為人質的行為也經常發生 |
分析結果: 江澤民為首的610犯罪集團綁架法輪功學員的行為每天都在發生,綁架法輪功學員家人作為人質的行為也經常發生,此類行為構成綁架罪,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 任。 |
【相關數據】迫害類型:侵犯基本人權:已經在明慧網公開披露的非法拘捕116768例(據明慧資料館2015年6月30日數據)
【部份罪證實例14-1】)出獄:又一道“鬼門關”(明慧網2015年6月28日報導)
在中國大陸,迫害法輪功的邪惡是串通一體的。四會監獄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也波及到其親人。例如:二零零九年四會監獄惡警與特務配合,躲在車內給前去探訪的家屬拍照,為迫害做準備。深圳學員李振銘的妻子黃希燕去四會監獄探視他後,一週內在深圳被綁架。四會監獄惡警稱他們早知道此事。其他學員家屬也遭到恐嚇。 尤其令人髮指的是,法輪功學員冤獄期滿往往不能自由回家。在中共邪黨操控下,四會監獄與學員所在地區惡人相勾結,須由學員單位(或家庭)所在地“610辦公室”和派出所派員前來押接,而堅定學員則綁架到指定洗腦班繼續“轉化”。例如:二零零七年冤獄期滿後的莊文舒又被綁架到臭名昭著的深圳西麗洗腦班進行迫害,整整七個月才獲得自由。二零零九年,深圳法輪功學員余聯和李政銘從四會監獄放出,也被非法拘禁在深圳洗腦班。
【部份罪證實例14-2】發生在雄獅校園裡的紅色恐怖(明慧網2013年11月6日報導)
(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晚,掛靠在遼寧省瀋陽雄獅現代美術設計學校的傳統文化學校的校長及老師、學生多人被瀋陽皇姑分局警察綁架。十月二十四日,被綁架的人數達到二十多人。十月二十五日,傳統文化班的學生們被警察軟禁起來了。十月二十六日,警察把學校包圍起來,開大會逼迫學生寫“保證書”,逼看誣衊法輪大法的錄像。周末過後,大部份學生都不敢返校學習。最新傳來的消息說:傳統文化班要被非法取消了。一時間,紅色恐怖籠罩校園……
【部份罪證實例14-3】用金錢開路,藉口“維穩”在全國不斷挑起大規模的迫害活動(明慧網2013年1月12日報導)
在中共高層不法勢力操縱下,各地“六一零”非法組織成員及不法警察,針對善良的法輪功學員製造的不同規模的綁架、抄家事件幾乎日日不斷。其中一次綁架幾人、幾十人的案件每月都有發生。僅在剛剛過去的二零一二年,每月發生的較大規模的綁架案都在五、六起以上。例如,在二零一二年一、二月短短兩個月中,各地發生的不同規模的綁架,同時伴以抄家、搶劫案件即多達一百五十餘起,涉及全國二十多個省份(包括北京、天津、重慶和上海等四個直轄市),以河北、山東、黑龍江、四川、遼寧、吉林等地最為嚴重。如在河北省一地,兩月即發生綁架事件三十餘起,綁架人數多達五十餘人;在山東省兩月發生綁架十九起,綁架四十餘人次;黑龍江省發生綁架十七起,綁架三十餘人。
其中,多地發生不同地方的“六一零”、公安、國保等不法人員跨區域實施的大規模綁架案。如二月二十五日中共“六一零”在河北、遼寧等多個地區進行的綁架行動,出動大批警力,涉及近十個市縣,一天之內綁架了五十多名法輪功學員。四月十五日、十六日,遼寧省瀋陽市綁架了法輪功學員三十餘人,撫順市綁架法輪功學員近三十人。五月二十二日,山東蒙陰縣不法警察至少綁架了法輪功學員二十二。五月二十九日晚,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統一行動,綁架法輪功學員二十多名。七月六日一天的時間內,遼寧大連市政法委、“六一零”組織警力在市區、開發區、金州區、瓦房店市、長海縣等地綁架法輪功學員七十餘人等等。
在這些綁架活動發生過程中,中共當局興師動眾,卻公然不履行法律手續,參與的人員和警察如強盜入室,態度極其野蠻,對百姓極盡恐嚇威脅。一些行動直接來自中共高層授意,如三月十九日、二十日,發生在山東煙臺市芝罘區的二十三名法輪功學員被綁架案,是回山東老家過年的中共政治局常委李長春的秘書向中共政法委頭目周永康報告,由周永康直接責令山東省委、省政法委和“六一零”組織的迫害行動。
【關聯分析】綁架罪在客觀方面只要存在綁架行為即可,即使沒有實際勒索行為,也成立犯罪。綁架後辦封閉式洗腦班的,構成非法拘禁罪,綁架行為被吸收,不再以綁架罪論。綁架後拘禁時間過短的,不成立非法拘禁罪。
(十五)強迫勞動罪
610犯罪集團的犯罪行為觸犯刑法第244條,構成強迫勞動罪,具體犯罪構成分析見下表:
表15 610犯罪集團涉嫌強迫勞動罪犯罪構成分析表
罪名: 強迫勞動罪 刑法第 244 條 《刑法修正案(八)》第38條 證據ZJ0101-0286 | |||
犯罪主體 | 主觀方面 | 犯罪客體 | 客觀方面 |
一般主體 | 故意 | 他人人身自由權 | 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或者明知他人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而為其招募、 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強迫他人勞動的行為 |
江澤民為首的610犯罪集團 | 故意 | 他人人身自由權 | 眾多法輪功學員在中國各地勞教所和其他拘禁場所,在被限制人身自由環境中,被迫進行沒有任何工資的強制勞動 。 |
分析結果: 江澤民為首的610犯罪集團在中國各地勞教所和其他拘禁場所,限制法輪功學員的人身自由,強迫他們進行沒有任何工資的強制勞動,此類行為構成強迫勞動罪, 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
【部份罪證實例15-1】勞教所奴工呼救 我們就是證人 (明慧網2012年1月4日報導)
來自北京的法輪功學員陸方一九九五年開始修煉,一九九八年被評為建設部優秀公務員。二零零一年九月因堅持信仰法輪大法被中共非法逮捕時任國家建設部勘察設計司技術質量處副處長。陸方說:“在二零零一年九月二十三日,因為堅持自己的信仰,我被北京門頭溝分局的警察抓捕,在沒有經過法律程序和法庭審理的情況下,被勞動教養一年半。”
“中共的所謂的勞動教養,就是通過肉體與精神的雙重摺磨,企圖達到迫使法輪功學員放棄信仰的目的。在北京勞教人員調遣處期間,我們在被限制基本人身生理需求(剝奪睡眠、限制上廁所等)的情況下,幾乎每天都被迫進行高強度的奴役勞動。”“我曾經被迫每天完成包裝八千雙一次性筷子的定量。我記得通常每個人的定量大約在七千到一萬之間,需要從早上七時一直干到晚上十時,期間只有吃飯的時候能有大約十幾分鐘的時間,用來打飯、吃飯、洗碗、打掃衛生。記得只有少數比較手快的人才能完成定量,很多人根本完不成。只要有一個人完不成定量,其他的人都不能回去休息。即便每天都被迫從事高強度的勞動,我們卻一分錢的報酬都沒有。
(十六)非法搜查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
610犯罪集團的犯罪行為觸犯刑法第245條,構成非法搜查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具體犯罪構成分析見下表:
表16-1 610犯罪集團涉嫌非法搜查罪犯罪構成分析表
罪名: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刑法第 245 條 證據ZJ0101-0286 | |||
犯罪主體 | 主觀方面 | 犯罪客體 | 客觀方面 |
一般主體。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本罪從重處罰 | 直接故意 | 他人的人身不受侵犯權 | 實施了非法搜查的行為。 所謂搜查,包括搜索、檢查、翻閱、挖掘、搜身、抄家等 |
江澤民為首的610犯罪集團 | 直接故意 | 他人的人身不受侵犯權 | 無搜查證就隨便搜、隨便看,隨便翻,有的法輪功學員家被搜過多次,卻沒有搜查手續 |
分析結果: 江澤民為首的610犯罪集團經常隨便搜、隨便看,隨便翻,有的法輪功學員家被搜過多次,卻沒有搜查手續,此類行為構成非法搜查罪 |
表16-2 610犯罪集團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犯罪構成分析表
罪名: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刑法第 245 條 證據ZJ0101-0286 | |||
犯罪主體 | 主觀方面 | 犯罪客體 | 客觀方面 |
一般主體。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本罪的,從重處罰 | 直接故意 | 他人的住宅不受侵犯權 | 實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1.必須有侵入住宅的行為;2.必須是非法的,即不經住宅主人同意或許可,又沒有法律依據,或不經法定程序強行進入 |
江澤民為首的610犯罪集團 | 直接故意 | 他人的住宅不受侵犯權 | 不經主人同意或許可,又沒有法律依據,或不經法定程序強行進入法輪功學員住宅的行為 |
分析結果:不經主人同意或許可,又沒有法律依據,或不經法定程序強行進入法輪功學員住宅,此類行為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均應當 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
【相關數據】迫害類型:侵犯基本人權:已經在明慧網公開披露的非法抄家16420例(據明慧資料館2015年6月30日數據)
【部份罪證實例16-1】抄家竟將鄰居家整幢樓都翻個遍!(明慧網2015年6月26日報導)
揭陽市普寧木材公司職工王素通在控告狀中說,“被多次騷擾、威脅恐嚇、無理搜查、非法抄家、非法拘留關押、罰款,甚至被勞教,期間遭受各種虐待:鎖35公斤重的直腳鐐,腳鐐的接口釘砸進肉裡鮮血直流、夏天曝曬冬天冷凍、毆打、各種體罰、不讓大小便、精神折磨等等,給控告人肉體、精神都造成莫大傷害,控告人一家人都連帶著受牽連,經濟一度陷入困頓,子女無法上學,身心時刻處於驚惶狀態。”“2004年9月4日,普寧市二十多個警察拿著衝鋒鎗、手槍、電棍、鉗子、水龍管、鐵棒等作案工具氣勢洶洶來到王素通家,沒有出示任何證件就將家翻了個底朝天;因其沒在家,惡警竟將鄰居家整幢樓都翻個遍!”
(十七)搶劫罪、侵占罪、故意毀壞財物罪
610犯罪集團的犯罪行為觸犯刑法第263條、270條、275條,構成搶劫罪、侵占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具體犯罪構成分析見下表:
表17-1 610犯罪集團涉嫌搶劫罪犯罪構成分析表
罪名: 搶劫罪 刑法第 263 條 證據ZJ0101-0286 | |||
犯罪主體 | 主觀方面 | 犯罪客體 | 客觀方面 |
一般主體 | 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為目的 | 公私財產所有權和他人人身權利 | 以暴力、脅迫或其它令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當場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
江澤民為首的610犯罪集團及其指使的人員 | 直接故意,經濟上搞垮,非法占有法輪功學員財物 | 公民財產所有權和他人人身權利 | 闖入法輪功學員家中,以暴力、脅迫等手段拿走他們的物品,有時還搶走一些與法輪功無關的物品 |
分析結果: 江澤民為首的610犯罪集團及其指使的人員闖入法輪功學員家中,以暴力、脅迫等手段拿走他們的物品,有時還搶走一些與法輪功無關的物品,此類行為構成非法 侵入住宅罪,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
【相關數據】迫害類型;已經在明慧網公開披露的經濟迫害28841例(據明慧資料館2015年6月30日數據)
【部份罪證實例17-1】中共暴行:搶光(明慧網2014年7月15日報導)
連鍋都搶走了。二零零零年五月,張家口市老鴉莊鄉政法委書記張建軍帶一幫惡人再次非法闖入法輪功學員張建國家,將家中稍值錢的東西如:舊彩電、腳踏三輪車、縫紉機,甚至連做飯的兩個鍋都搶走。在場的人都說:“共產黨真不講理,連人家做飯的鍋都拿走了,真是太損了。”
鍋砸爛,碗筷被搶走。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河北保定易縣裴山鎮一對新婚夫婦去北京為法輪功討公道被綁架回來。第二天,鎮書記張學鋼帶鎮上三十多名工作人員,用木棍、鎬頭、鐵棍砸毀他們家新房五間。所有家具、被褥、衣服、金首飾、古董、幾千斤小麥、玉米、棉花、花生、油、碗筷被搶劫一空,做飯的鐵鍋被砸爛,一套新組合家具沒法搶走也被砸爛。
棺材被搶走。二零零八年四月十五日,湖南祁東縣法輪功學員管鶴軍在東莞被惡人綁架,後被判刑。期間,惡人們先後共抄他家四次,連他父母的棺材也搶走了。
殘疾人一家的口糧被搶光。二零零一年秋收後,黑龍江延壽縣六團鄉太安村邪黨支部書記王雲龍與村長趙法鋼強迫本村法輪功學員張體超放棄修煉,張體超不肯,他們竟毫無人性地將張體超家的黃豆十八袋,玉米八袋,小豆四袋,共計三十袋糧食全部搶走,連口糧都被搶光。搶糧的過程中還將張體超按在地上下跪,打他嘴巴子無數,然後又將張體超送長林子勞教所非法勞教三年。張體超當年家中還有三個孩子。中共人員們不但搶了張體超一年的勞動果實,而且毫無人性地沒收了張體超全家的口糧地,全然不顧一家人的死活。
“就是叫你們家破人亡!”河北省保定市博野縣小店鄉閆莊村村民賈愛同,二零零二年四月八日,去北京為法輪功上訪。被劫持回來後,小店鄉鄉長董躍峰、龐計鎖帶著三、四十人,開著車,闖入她家,搶走所有家當:衣櫃、桌椅、床、被褥、電視機、錄音機、縫紉機、自行車,糧食幾千斤、皮棉二十斤,醃的臘肉、雞蛋,大水缸、苫布,女兒陪嫁的摩托車、耳墜、毛毯,二百六十元現金;全家四季換替的衣服,值錢的、好的都給拉走,一般的剪成一條一條的,邊開車邊扔。東西有的隔牆扔出去,有的就地砸碎。食油踢倒撒了滿地,小水缸被砸碎,雞給趕跑,最後只剩一隻小貓也被抱走。整個的一個家,惡人拉了三趟。縣公安局政保股股長李莉說:“就是叫你們家破人亡,有家不能回!”
門都被摘走了。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份,山東蒙陰縣垛莊鎮政府的惡徒發現垛莊鎮寺後窪村的趙傳文參加法輪功學員的交流會後,闖入他的家中,把他家中的全部財產抄走,家中的四季衣服,家具,車輛等物品也被低價拍賣,七間房子的門、窗,大門全部摘走,門窗上的玻璃,麵缸,也全被砸碎。中共匪徒不但把趙傳文家中大門摘走,還用石頭把大門口壘上。連趙傳文父親養的三頭豬也被搶走,他兄弟趙傳武的家同樣也被搶劫一空……連門都被摘走的不只發生在山東蒙陰,在河北保定易縣也發生過這種強盜行徑。二零零一年四月二十五日,易縣獨樂鄉寨子村婦女王志立,抱著對政府的信任,去北京依法上訪,結果被綁架在北京十多天。在她被非法關押期間,村幹部王來子、王文有領著鄉政府派出所的二十多人,開著車對她家進行了搶劫,搶走麥子三千多斤、玉米三千多斤、穀子二百多斤、豆類一百多斤、花生種二十多斤、豬、驢、驢車、十一隻正在下蛋的雞被活活打死後搶走,還搶走了醃雞蛋、鮮雞蛋、臘肉,打碎油缸,油流了滿地。把大立櫃、大板櫃、大門、窗戶、門框、房門、桌子、凳子、鍋、碗、瓢、盆全部搶走,三間房的門窗變成三個大窟窿,家裡一切能搬得動的、拆得下的全部搶走,不能拿走的全部砸爛,一粒糧食都沒有留下……
【關聯分析】搶光法輪功學員的家產,這與江澤民實行“經濟上搞垮”指令一脈相承,因此雖然搶光行為發生地域不同,具體行為各異,但這都屬於610集團的集團罪行。
表17-2 610犯罪集團涉嫌侵占罪犯罪構成分析表
罪名: 侵占罪 刑法第 270 條 證據ZJ0101-0286 | |||
犯罪主體 | 主觀方面 | 犯罪客體 | 客觀方面 |
一般主體 | 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合法持有的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是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拒不退還或者拒不交出 | 公私財產所有權。犯罪對像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以及遺忘物、埋藏物 |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是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或者拒不交出的行為 |
江澤民為首的610犯罪集團 | 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合法持有的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是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拒不退還或者拒不交出 | 公私財產所有權。犯罪對像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以及遺忘物、埋藏物 | 拒不退還法輪功學員的所謂保證金、罰款;應發的工資、退休金、勞保福利待遇;被非法關押時寄存的物品等等 |
分析結果: 江澤民為首的610犯罪集團及其指使的人員拒不退還法輪功學員的所謂保證金、罰款;應發的工資、退休金、勞保福利待遇;被非法關押時寄存的物品等,此類行為構成侵占罪,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
【相關數據】迫害類型:經濟迫害:已經在明慧網公開披露的非法侵占法輪功學員所有財產86例(據明慧資料館2015年6月30日數據)
【部份罪證實例17-4】退休金被侵吞十餘年山東老人遭迫害離世(明慧網2013年3月12日報導)
自九九年七月中共邪黨迫害法輪功以來,山東省蒙陰縣七十二歲的呂佃義老人(男,蒙陰縣天馬林場即現在的蒙山管委會退休職工)多次遭關押迫害,本該屬於他頤養天年的退休工資一直被蒙陰縣“六一零”非法侵吞十餘年,直到他離世也未能歸還給他。承受著生活壓力的老人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含冤離世。
呂佃義曾找到原蒙陰縣六一零辦公室主任類延成、李寶元等人想要回屬於自己的退休金,但縣六一零人員以他不放棄對“真善忍”的信仰為藉口,拒絕發給他退休金。直到二零一一年十月份才每月發給他六百元的生活費,還得到縣六一零領取,直到二零一二年八月份才開始從蒙山管委會領取。
呂佃義老人的住房補貼應讓他領取,但因天麻林場(即現在的蒙山管委會)有關負責人的阻擋,老人的住房補貼遲遲未能領取。老人曾找他們要過,每次他們都說:“你得寫點東西才給你。”意思就是寫放棄修煉的保證才讓老人領取住房補貼。
表17-3 610犯罪集團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犯罪構成分析表
罪名: 故意毀壞財物罪 刑法第 275 條 證據ZJ0101-0286 | |||
犯罪主體 | 主觀方面 | 犯罪客體 | 客觀方面 |
一般主體 | 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 公私財產所有權 | 行為人實施了毀滅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有其他情節嚴重的行為 |
江澤民為首的610犯罪集團 | 故意,經濟上搞垮 | 故意 | 毀壞法輪功學員的財物、生產、生活資料;家庭生活設施等 |
分析結果: 江澤民為首的610犯罪集團及其指使的人員故意毀壞法輪功學員的財物、生產、生活資料;家庭生活設施等,此類行為構成侵占罪,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 任。 |
【相關數據】迫害類型:經濟迫害:已經在明慧網公開披露的非法罰款(包括個人罰款和受害人單位罰款)9605例、非法沒收財物9432例(據明慧資料館2015年6月30日數據)
【部份罪證實例17-5】遼寧東港市與丹東市公安局入室搶劫,大搞打、砸、搶
(明慧網2012年1月12日報導)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晨,遼寧東港市公安局與丹東市公安局合謀,在東港市大面積的非法抓捕法輪功學員。在幾乎同一個時間裡,東港市有十四名法輪功學員被綁架。惡警綁架大法弟子的同時,入室搶劫,大搞打、砸、搶。
當天,十幾名惡警闖入法輪功學員張偉的家,瘋狂地砸門、砸家具。因張偉不在家,綁架張偉陰謀未遂,於是十幾名惡警就將張偉的丈夫孫風昌按倒在地,扒下衣服,讓他只穿一條內褲毒打他。孫風昌被打得遍體鱗傷。接著惡警又將孫風昌綁架到大東公安分局。
當天,十幾名惡警闖入法輪功學員張偉的家,瘋狂地砸門、砸家具。因張偉不在家,綁架張偉陰謀未遂,於是十幾名惡警就將張偉的丈夫孫風昌按倒在地,扒下衣服,讓他只穿一條內褲毒打他。孫風昌被打得遍體鱗傷。接著惡警又將孫風昌綁架到大東公安分局。
(十八)群體滅絕罪(種族滅絕罪)
610犯罪集團的犯罪行為觸犯《防止及懲治群體滅絕罪公約》,構成群體滅絕罪,具體犯罪構成分析見下表:
表18 610犯罪集團涉嫌群體滅絕罪犯罪構成分析表
罪名: 群體滅絕罪 The Crime of Genocide 證據ZJ0101-0286 | |||
犯罪主體 | 主觀方面 | 犯罪客體 | 客觀方面 |
必須是自然人,至於其國籍、身份和地位在所不問 | 明知和故意,特別的殺人動機 | 某一特定民族、族裔、種族或宗教團體的權益 | 行為是在明顯針對該團體採取一系列類似行為的情況下發生的,或者本身是足以造成這種消滅的行為,即公約第2條列舉的行為。此外 還包括預謀、煽動、意圖或共謀實施上述行為 |
江澤民為首的610犯罪集團 | 明知和故意,目的是強迫法輪功學員放棄真善忍信仰,包括肉體上消滅,其最終目的是徹底鏟除法輪功 | 法輪功群體的權益 | 各地的法輪功學員都遭到了酷刑、法外殺戮以及其他的惡劣虐待行為,原因僅僅是:他們拒絕放棄對法輪功真善忍的精神修煉的信仰 |
分析結果: 江澤民為首的610犯罪集團強迫法輪功學員放棄真善忍信仰,各地的法輪功學員都遭到了酷刑、法外殺戮以及其他的惡劣虐待行為,此類行為構成群體滅絕罪,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
【公約概況】《防止及懲治群體滅絕罪公約》1948年12月9日聯合國大會通過 該公約於1951年1月21日正式生效。中國於1983年4月18日交存批准書。
【相關數據】迫害類型:侵犯基本人權:已經在明慧網公開披露的剝奪法輪功學員生活需求12623例、剝奪公職/學籍3107例(據明慧資料館2015年6月30日數據)
【部份罪證實例18-1】父母遭綁架,女兒在壓力下不得不輟學(明慧網2013年11月6日報導)
被迫害致死的琿春法輪功學員金濟國和妻子鄭京愛因堅持正信屢遭綁架迫害,二零零三年,惡警為了找到金濟國夫婦,不惜到他女兒的學校騷擾跟蹤,致使父母被雙雙迫害後,讀初中的女兒失去生活來源,在壓力下被迫輟學。
【部份罪證實例18-2】江澤民的滅絕政策導致眾多法輪功學員遭虐殺
江澤民發起的這場針對一億之眾的無辜修煉者的迫害,究竟有多少人因迫害失去了寶貴的生命,幾萬,幾十萬,幾百萬?實際數字外界目前還無法知曉。加拿大大衛·麥塔斯和大衛·喬高的獨立調查報告收集了五十三種證據,得出結論,從二零零零年至二零零五年至少有四萬一千五百例器官移植手術的來源是法輪功學員。美國資深調查記者伊森·葛特曼經過七年的採訪調查寫成新書《屠殺》,他得出的結論是大約有六萬五千名法輪功學員被中共活摘器官。也就是說,因為活摘器官致死的法輪功學員就高達幾萬人! 而這一切都源自於江澤民對法輪功學員“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殺、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的滅絕迫害政策。
【關聯分析】法輪功作為一個修煉群體,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即使在這16年嚴酷的迫害中,法輪功學員仍然在默默的堅守著真善忍原則,在淨化著人們心靈和提升社會道德水準。實際上,如果沒有這場迫害,再也找不到象這樣一個對社會穩定及當局政權穩定最有利的群體了。可是,江澤民邪惡本性決定了它對這樣一個修煉群體進行滅絕。僅因為修煉法輪功,法輪功學員被剝奪了基本人權,這是嚴重違反國際法的。
(十九)反人類罪(反人道罪、危害人類罪)
610犯罪集團的犯罪行為觸犯國際習慣法的強行法規範,構成反人類罪,具體犯罪構成分析見下表:
表19 610犯罪集團涉嫌反人類罪犯罪構成分析表
罪名: 反人類罪 Crimes Against Humanity 證據ZJ0101-0286 | |||
犯罪主體 | 主觀方面 | 犯罪客體 | 客觀方面 |
必須是自然人,至於其國籍、身份和地位在所不問 |
故意
知道或有意 |
危害國際社會共同利益 | 行為必須是廣泛或有系統的,是針對平民人口進行的攻擊的一部分,包括羅馬規約所列的各種行為,包括謀殺、滅絕、奴役、酷刑、性暴力、種族隔離等行為 |
江澤民為首的610犯罪集團 |
故意
知道或有意 |
危害國際社會共同利益和人類基本道德規範 | 自從1999年下半年起到2015年,610犯罪集團挑起發動、謀劃命令、參與或煽動了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強制流放、強制失蹤和其他不人道的對待 |
分析結果: 自從1999年下半年起到2015年,江澤民為首的610犯罪集團挑起發動、謀劃命令、參與或煽動了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強制流放、強制失蹤和其他不人道 的對待,構成反人類罪,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
【國際習慣法】反人類罪(危害人類罪、反人道罪)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確立的國際刑法上的一個重要罪行。在紐倫堡和東京兩個刑事法庭的憲章中,就有關於反人類罪的明確規定。 《前南國際刑事法庭規約》、《盧安達國際刑事法庭規約》 和 《 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都包含了這類犯罪,而且界定十分相似。因此,國際法上普遍認定反人類罪是國際習慣法的強行法規範。
【部份罪證實例19-1】這場對法輪功的迫害是全中國人的精神災難(明慧網2003年8月14日報導)
這場對法輪功的迫害是全中國人的精神災難,給人類帶來危害的深度超過了二戰時的種族屠殺訴江案揭示了鎮壓法輪功之對於人類的危害,成為引導人們特別是中國人精神反思的開始。迫害中在中國發生了多起強姦女大法弟子的案例,男性修煉者也遭到了許多令人髮指的肉體侮辱。犯罪警察為甚麼如此明目張胆、無恥到沒有起碼的人性?江澤民在上任不久接受外國記者採訪,有法國記者提問:聽說“六四”事件中一位女大學生被關押在四川山區勞改,燒磚,結果被當地農民給強姦,江惡氣橫生脫口而出:這是她罪有應得!公然在大庭廣眾之下挑戰踐踏人類的道德,暴露出其真實的心態。 法輪功學員面對中共的鎮壓,採取非暴力、不屈服,即不曲、不暴的抗爭。法輪功事件演變成為國際事件。江澤民顯然已意識到這種恐懼,這也是他千方百計不肯放棄軍權的重要原因之一。
【部份罪證實例19-2】遼寧葫蘆島市石春德控告迫害元兇江澤民(明慧網2015年6月26日報導)
遼寧省葫蘆島市龍港區北港街道牛營子村63歲農民石春德,控告江澤民脅迫各級人員參與迫害法輪功,致使他在多個勞教所遭受慘無人道的折磨,長期被中共街道各級人員跟蹤、監控、包圍、威脅、恐嚇等等。 石春德說:“我的母親已經八、九十歲,每當看到警察、生人就心驚肉跳,聽見汽車聲音就驚慌失措。面對兒孫多次被綁架,老人家哭幹了眼淚,精神上受到很大打擊。常常半夜起來呼喚星鬥,禱告蒼天。著急上火,一次摔倒在地,癱瘓了五、六年,……於去年含冤離世。”
【關聯分析】前面列舉的群體滅絕罪和反人類罪的各條各款罪行中,江澤民及其追隨者迫害法輪功所犯的不是其中的某些條款,而是多條多款,並且情節嚴重。
第六部份: 法辦江澤民 解散“610”
一、610犯罪集團的罪責問題
(一)組織、領導、參加610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罪的認定和處罰
1.數罪併罰。組織、領導、參加610黑社會性質的組織又有其它犯罪行為的,依據《刑法》第294條第三款的規定,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2.組織者、領導者負全責。對於610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應當按照其所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3.參加者負自責。對於610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參加者,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犯罪處罰。
4.受蒙蔽、脅迫參加者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對於參加610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沒有實施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或者受蒙蔽、脅迫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情節輕微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
5.行為人明知,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在參加610黑社會性質組織時,不知所參加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不構成本罪。但在參加後,知道該組織的性質仍不退出,甚至組織、領導該組織的,成立本罪。這是因為本罪犯罪構成的主觀方面是故意,須行為人明知,才構成本罪。
(二) 集團罪行、地方罪行與個人罪行
1.集團罪行。
610集團預謀實施的犯罪是集團犯罪,地方610組織參與集團預謀實施的犯罪是集團罪行;610組織中成員參加集團預謀實施的犯罪是集團犯罪。但是,對其他成員超出集團預謀以外的犯罪,不屬於集團罪行,集團不承擔這部分責任。
2.地方罪行
地方610參與集團預謀實施的犯罪是集團犯罪,屬於集團罪行。但是,地方610在犯罪過程中超出集團預謀以外的犯罪,不屬於集團罪行,集團不承擔這部分責任,由地方610組織承擔這部分責任。例如,最近大陸有些地區對訴江的群眾進行抓捕、拘禁等等行為,就屬於地方罪行,而不屬於集團罪行,因為集團沒有這方面的預謀和部署,因此集團不承擔其責任,而由地方610組織承擔這部分刑事罪責。
在最近的法輪功學員起訴江××的大潮中,大陸各地發生了多起綁架法輪功學員,劫持訴狀,給郵政部門施壓扣留、燒毀訴狀等事件。有的地方的公安到郵局監視郵寄訴狀的法輪功學員,有的找法輪功學員面談施壓。據明慧網2015年6月15日報導,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三日,河北省張家口市橋東區法輪功學員王心宇因起訴江澤民突然被警察綁架,下午六時許被送到張家口市拘留所非法關押,治安拘留十天。隨後家中被抄,劫持走電腦、印表機各一台,大法書籍兩套,空光碟兩箱,手機至少4部,還有其它零星物品等。這次非法拘禁與搶劫就屬於地方罪行,由地方610組織承擔這部分刑事罪責。
3.個人罪行。
地方610參與集團預謀實施的犯罪是集團罪行;610組織中成員參加集團預謀實施的犯罪是集團犯罪。但是,對其他成員超出集團預謀以外的犯罪,不屬於集團罪行,集團不承擔這部分責任,由其他成員自己承擔這部分刑事責任。例如,在實施組織統一抄家抓捕行動過程中,某成員甲偷盜了貴重物品竊為己有,抄家抓捕罪行由集團負責,甲只承擔其應負的部分罪責。但是,偷盜罪責完全由甲個人擔責,集團不承擔偷盜的刑事責任。強姦罪也是一樣,集中把女性法輪功學員投入男牢,是集團罪行;個人在執行抓捕和拘禁等過程中,自己起了歹意強姦了女性法輪功學員,屬於個人罪行。侵占罪、綁架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等罪行,都存在類似情況。
(三) 集團罪行的五種刑事責任
在610犯罪集團的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在其中所處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每個共同犯罪人所負的刑事責任也不同,由此有必要對共同犯罪人分類。各國關於共同犯罪人的分類標準一般以犯罪分工標準或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為標準,中國刑法兼顧這兩個標準,把共同犯罪人分為五種:首要分子、主犯、從犯、脅從犯、教唆犯,分別承擔各自不同的刑事責任。
1.610首要分子對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負責。《刑法》第26條第三款的規定,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既要對自己直接實施的犯罪負刑事責任,也要對其他成員按照集團預謀實施的犯罪負責任。但是,對其他成員超出集團預謀以外的犯罪,由其他成員自己負責,首要分子不承擔這部分刑事責任。
2.610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或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刑法》第26條第四款)。
3.610從犯的刑事責任。“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刑法》第28條)
4.610脅從犯的刑事責任。對於脅從犯,“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刑法》第27條第二款)
5.610教唆犯的刑事責任。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刑法》第29條)
據目前明慧網發表的訴江六萬多份指控訴狀內容來看,追究刑事責任集中指向第一種,即610首要分子江澤民對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負責,而沒有追究其它四種責任。這既體現了法輪功學員依法追訴犯罪的嚴謹態度,也體現出法輪功學員慈悲為懷的處世風格。令世人讚嘆。
(四)江澤民應對610犯罪集團的全部罪行負責
江澤民是這個共同犯罪的首犯,他應對610犯罪集團的全部罪行負責,因為他利用自己占據的權力和影響力糾集起610“惡勢力”並發展為黑社會性質的犯罪集團,實施了組織發動、策劃指揮、參與實施等一系列犯罪行為:
1.組織發動。1997年,江澤民在羅幹幫助下,命令全國公安人員調查法輪功。經過了整整兩年的調查找不到法輪功的任何違法之處。1999年5月,他在一個發給黨內重要領導的備忘錄中,預謀鎮壓法輪功方法和資源準備。1999年6月在對政治局的講話中,江澤民設立了“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及其運作機構“610辦公室”。江指導和授權他們實施暴力鎮壓並強制轉化法輪功修煉者。同時,他給輿論宣傳定下了框架,並進一步設計了這場運動,脅迫宣傳機構、安全機構以及省級和地方人員參與。
2.策劃指揮。江澤民以個人講話和信件的方式指示黨的高層,並違規轉換成中央內部文件下達,直接策劃指揮這場迫害運動。例如:1999年5月8日,江發出了“給中共中央政治局、書記處和軍委諸同志的批示”,於1999年5月23日正式印發,指示官員秘密準備迫害; 1999年6月7日,江發表了“關於抓緊處理和解決法輪功問題”的講話,直接命令建立“領導小組”和“610辦公室”,任命了負責人,把法輪功問題稱為“1989年那場政治風波以來最嚴重的一次事件”,意欲仿效進行1989年天安門廣場式大屠殺。為此給予“領導小組”超越於黨、國家各機關權力之上的權力,而這個小組只對江個人負責;1999年7月19日在省級幹部會議上講話,為開始迫害法輪功做最後的總動員,第二天全國開始大規模的非法逮捕和拘留法輪功學員;1999年7月江通過黨中央發出通知,命令對所有修煉法輪功的黨員進行強制轉化;1999年8月6日的通知中,江提到有效轉化修煉法輪功的黨員的指導方針和辦法;1999年8月24日,江又發出另一個通知,把上述命令擴大到所有的法輪功修煉者,不論是不是黨員。
3.參與實施。1999年4月25日,江澤民發出了在全國發動針對法輪功的暴力運動的信號;1999年6月7日,江澤民對政治局的講話號召發動一場針對法輪功的迫害運動,以酷刑、虐殺以及其它方式迫害法輪功學員。1999年7月19日,江澤民在黨的領導人會議上講話動員。 在江的直接干預下,“領導小組”和“610辦公室”協調政法委、公安部、全國律師協會,以及其它部門中的“黑勢力”人員合作,在全國發動了對法輪功學員的非法抓捕、監禁、思想轉化、酷刑、殺戮、虐待和侮辱。1999年10月在接受《費加羅報》採訪時有意把法輪功定為“邪教”。隨後他顛覆整個中國法治,唆使司法系統為他的反法輪功目標服務,威逼和利誘各級公安、司法、民政、宗教部門和機構中的人員參與迫害。
因此,江澤民作為610犯罪集團的發起者和首要份子,應對上述610犯罪集團所犯下的19宗罪行承擔全部刑事法律責任,數罪併罰,由法院依法作出公正的判決。
二、訴江大潮起 法辦江澤民是人心所向
訴江是審江的前奏,因為按照司法規則,司法機關不能主動去實施法律,案件的發生和起訴是引起司法活動的前提,司法機關只有在受理案件後才能進行應用法律的專門活動。因此,全球追訴江澤民是審判江澤民的必經法律程序,對於結束迫害、開啟中國法治新紀元具有深遠的意義。
據明慧網記者綜合報導:從5月到7月23日止,已有逾十萬人遞交訴狀,控告江澤民對法輪功的迫害罪行。7月初起,寄往中國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的郵件在北京被單獨所謂“安檢”,部份郵件有停滯現象。法輪功學員正在利用網絡、電子、錄音、傳真等更多方式投遞訴江狀。由於網絡封鎖和信息傳輸的不便,實際數字不止於此。 其中,來自24個國家的1078名法輪功學員向中國最高司法部門投遞了訴江狀。
從法律層面的證據規則上看,證據是指一切可以用來證明案件情況的材料。因此,每一份控訴狀既是一份控訴、起訴的法律文書,同時又是一個法定意義上的證據,具有法定效力,特別是其中的被害人陳述內容,對訴江案中證明犯罪有著非同小可的作用。十萬人的訴狀,十萬人的陳述,同時指向610犯罪集團惡首江澤民一人,這已經成為歷史上的壯舉,人類法治史上的奇觀,驚天動地!而且控訴還在進行,在加速,控告案例總數還在隨著時間推進、在增長。
數據來源:《十萬三千人控告江澤民 各界聲援》 (明慧網) |
大審判的序幕已經拉開,世界各地聲援訴江大潮。近日,美國舊金山灣區、美國休士頓、加拿大蒙特婁、丹麥、澳洲悉尼法輪功學員在當地舉行集會支持訴江。 加拿大前聯邦參議員迪尼諾(Consiglio Di Nino)說,訴江最終會讓所有的中國人受益,並祝福中國有美好的未來。
大陸民眾說:“審判江澤民,我早就盼著這一天了!”“今天社會亂成這樣,都是他(江澤民)造成的,早就應該把他抓起來了。”“江澤民自從上台後,沒幹好事,禍國殃民,把他抓起來公審,我們要敲鑼打鼓上街慶祝!”
近期大陸民間盛傳一首打油詩《江澤民的功勞》,從中也可窺見民心民怨:“抱殘守缺,養虎貽患,縱容腐敗,保護貪官。到處題字,空空泛泛。傻笑招手,讓人討厭。美國撞機,炸我使館,挺不起腰,壯不起膽。崇洋媚外,資源壟斷,民族工業,掙扎艱難。森林伐盡,江河污染,假貨遍地,貪官成串。出賣土地,侵吞國產,上下貪腐,到處民怨。上至中央,下至村鎮,無官不腐,無官不貪。上台太早,下台太晚,害國害民,早該滾蛋。”
其實,審江也是各級610人員眾望所歸,法辦江澤民可以解脫各級610人員。這些年天懲瀕瀕警示,經過16年“死亡職位”的煎熬,610人員表現出無奈和害怕。現在他們都在躲,都在逃,都在觀望,內心焦慮,度日如年。此時啟動訴江案,審判江澤民,真是徹底解決這個問題的關鍵所在。因為610 犯罪集團實施的是共同犯罪,真正的元兇一旦被審判,全案方可了結,參與其中的每個人也就可以得到真正的解脫。
三、依法治國必須解散610
如前所述,“610”成立時只是個江澤民個人糾集“惡勢力”組織起來的臨時黨務組織,毫無法律依據,其目的是妄圖利用它在三個月內消滅法輪功。它成立後逐漸演化為黑社會性質組織。610組織每次升格變身也毫無法律依據,而且從來沒有經過人民代表大會批准、未經國務院任命,是一個徹頭徹尾的非法組織、犯罪集團。
據“追查迫害法輪功國際組織”調查,自中央以下,“610辦公室”遍及全國城市、鄉村、機關學校。該機構從成立、組織結構、隸屬關係、運作和經費的各個方面都打破了中共和中國政府的現有構架,並非法擁有超出中國現有憲法和法律的權力,任意使用人財物等各種資源。由於“610辦公室”全面控制了所有與法輪功有關的事務,因而成了江澤民迫害法輪功的私人指揮系統和執行機構。這個不具任何法律依據的組織在性質上與納粹德國的“蓋世太保”和中國文化大革命時期的“文革小組”相似。根據以上進一步的法律調查證實,610組織是一個具有黑社會性質的犯罪集團。
16年前,在中國將“依法治國”納入憲法之初,一個畸形的、超越於一切法律之上“惡勢力”犯罪組織,竟然堂而皇之的由當時中國最高領導人宣布成立,這本身就是對中國法治的挑戰和顛覆。“紀綱一廢,何事不生。”[3]
16年來610犯罪集團破壞法治,踐踏人權,犯下了19宗大罪,斑斑血淚,歷史見證件件在冊。16年後的今天,中國當局重振朝綱,重新推崇憲政,依法治國,順應民心,當然首先應當解散這個犯罪集團。
特别致謝!本調查採信數據源自明慧網檢索:
1. 搜索“610” 69298結果(截止2015年6月30日)
2. 搜索“六一零”26213結果(截止2015年6月30日)
3.搜索“犯罪集團”1782結果(截止2015年6月30日)
古文獻參考:
[1]《管子·形勢》
[2]《孟子·離婁上》
[3]宋·蘇軾《上神宗皇帝書》
(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