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見新聞網2015年09月14日】
遼寧鞍山市四十九歲的法輪功學員王存波講真相,被非法判刑十年,遭暴力和酷刑折磨,給他的身心造成極大的傷害。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七日,王存波向最高檢察院郵寄了對迫害元兇江澤民的控告書。
王存波控告說:“我經歷了非人的折磨,這種酷刑給我的身體造成了極大的傷害,我雖然被不明真相的警察毒打,但是我心中沒有仇恨,因為他們也是被謊言毒害的人,這都是江澤民一手造成的,由於他的指使造成了千千萬萬警察的犯罪,我只起訴江澤民一個人,我要求依法追究江澤民的刑事責任,還我的清白。”
“江澤民發動的這場可恥的迫害,以其對無辜法輪功修煉民眾的殘酷鎮壓、對教導人們追求‘真、善、忍’的法輪功的誣陷攻擊和對中國以及全球眾多政府、官員、團體威逼利誘,從而直接毀壞了全球億萬人的健康幸福、陷眾多原本無辜之人於不義;更直接摧殘了人類社會的基本道義與良知,從而使全球每一個人都成為其惡毒迫害的實際受害者。因此,全球每一個人、每一個團體、每一個政府都應該及時了解江澤民在這場迫害中對他們的欺騙與傷害,每個人都有權將江澤民押上人心法庭,對江澤民進行良心、道義、法律的大審判!”
下面是王存波在控告書中陳述的部分事實與理由:
我於一九九八年五月有幸得了大法,使身心得到了巨大的改變,我原來有肩周炎,右臂抬不過頭頂,修煉大法後一個多月,右臂就能抬過頭頂了。還有久治不愈的痔瘡、關節炎全部不治而愈了。大法教會我如何做好人,做事先為別人著想等等。
就這樣的大法卻遭到了江澤民的瘋狂鎮壓,我實在無法理解 ,於是我到北京去上訪說明真相,但是卻遭到了迫害。以下是我十六年間被迫害的具體經歷: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份,我去北京天安門為法輪大法說句公道話,被警察非法抓到前門派出所強行搶走了我的錢,還把我和其他同修關到了鐵籠子裡。晚上又送到北京天壇派出所非法關押了一宿後,又劫持到北京崇文看守所。到了那裡首先用冷水澆身,然後罰站背監規;三天三夜不讓睡覺。
過了一個多月他們欺騙我:你說出你的姓名和地址就放你回家,結果我說後第二天,我的居住地唐家房派出所把我接回去後並沒有送回家,而是把我關到了鐵籠子一宿,第二天我被非法關押到了鞍山市第三看守所。非法關押期間又被警察郭艷敏等吸毒人員用塑料管子毒打,把臀部打出血都粘到了內褲上,他們把我手和腳分別都戴上了銬子和鐐子。銬了三天三宿,並且到了十五天還再繼續非法拘押。由於意外我和同修都走出了看守所。從此過上了流離失所的生活。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七日,我被鞍山市國保大隊非法抓捕,並被非法關押在鞍山市原公安大樓八樓被國保警察拳打腳踢,把我打的胃出血。還把我用手銬背銬到椅子上,還不定時用手提手銬,一宿沒讓我睡覺。導致雙手腫的像饅頭似的。第二天還用水盆接滿水把頭按在水裡嗆我,嗆了我好幾口水,過後還強行按住我的手在他們事先寫好的文件上按手印。就這樣他們又把我弄到了鐵西共和派出所辦手續把我劫持了鞍山市第二看守所非法關押。在我非法關押期間,警察到我租的房子非法搜查並抄家,搶走了桌上型電腦一台、印表機兩台、空白的光碟和列印紙若干,大法書籍若干,他們還搶走了我的摩托車。
到了第二看守所,我絕食抗議他們對我的非法關押。他們用鐵環把我兩個胳膊抻直固定在炕板上,還把食道管從我鼻孔插到胃裡而且不拔出來持續一個多月。這期間管教還慫恿被羈押人員折磨我,他們多次把我的頭用被子蒙上,掐我的大腿內側,致使一個多月後我的大腿內側還一片青紫,有一個叫趙巍巍的把紙捲成筒撓我腳心,還把紙筒捅到我耳朵裡去,一直折磨到我吃飯為止。
鞍山市鐵西區法院在沒有任何口供下,非法判我十年。然後把我非法押送到瓦房店入監隊的監獄,在那裡他們把我的衣物全部沒收,讓我穿囚服。我不穿,他們叫一個犯人打我頭部並往牆上撞。
過一個月後我被送到錦州監獄,監獄有一個叫大劉的警察扒光我的衣物,穿上囚服還讓我簽字,並對我拳打腳踢,並送到監獄的二大隊(現三大隊)三中隊十分隊關押。
過幾個月後,二零零五年十月十七日他們把我送到監獄的小號強行轉化,讓我放棄法輪大法,而且用一種酷刑叫(抱凳)就是用帶鏈的手銬和腳鐐把手腳銬在底下帶鐵板的木頭樁上,長時間保持一個姿勢,不能睡覺。第一次把我抱上凳九天九宿,才活動活動手腳,然後又把我抱上凳十天十宿,才把我放下來。期間我一直絕食抗議。為了讓我轉化(放棄修煉大法),把我的左腳和右手都抱失去知覺。在這期間叫大劉和另一個警察把我弄到辦公室用電棍長時間電我,還對我連打帶踹的。
就這樣折磨了一個多月,連十分鐘的覺都沒有睡上,體重從一百多斤降到了七十多斤,我在折磨得受不了的情況下被迫違心轉化,後被送往三監區繼續迫害。
在三監區,我經常被無理搜身,強行出工和強行走列隊等等。一直到二零一三年九月七日才把我放回家中。
被控告人江澤民違反法律的罪行
我要控訴迫害法輪大法元兇江澤民,為法輪功創始人討回聲譽,還我師父清白,還法輪大法清白,為所有被謊言欺騙的世人,尤其是公檢法司人員,討回司法公正權,是江澤民指使公檢法司干出了十六年來瘋狂的迫害,把江澤民繩之以法才能結束他們對佛法的犯罪。
至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七日至二零一五年,江澤民發動、設計、命令、主導、落實、管理、煽動了對中國法輪功的迫害。對我和我的家人構成以下犯罪,如下所訴:
1、 侮辱罪、誹謗罪、濫用職權罪:
江澤民利用江氏集團人員精心策劃、組織的製造了非法組織“邪教”、“有不可告人政治目的”和所謂“偽科學”、“反人類、反政府”、“迷信”、“致人死亡”……等等無事實根據的侮辱、誹謗之詞,利用全國媒體開始公開、大規模地對法輪大法創始人及修煉者進行肆無忌憚地造謠中傷、侮辱誹謗,散布謠言,而且將謠言向海內外進行廣泛宣傳。此類行為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的規定,構成了嚴重的侮辱罪、誹謗罪。
2、 非法拘禁罪
《憲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三款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3、破壞集會、遊行、示威罪
《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
4、非法搜查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
《憲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三十九條規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6、酷刑罪
我國於一九八八年十月四日加入的《禁止酷刑和其它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第一條規定:“酷刑”系指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報或供狀,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被懷疑所作的行為對他加以處罰,或為了恐嚇或威脅他或第三者,或為了基於任何一種歧視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體或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為,而這種疼痛或痛苦又是在公職人員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職權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許下造成的。純因法律制裁而引起或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隨附的疼痛或痛苦則不包括在內。
由被控告人江澤民發起、組織、監督、實施的對法輪功的這場滅絕性迫害,發生了大面積的
為了所謂 “轉化” 法輪功學員(改變其對法輪功的信仰)施加各種酷刑的案例,對此從被控告人江澤民發起、煽動這場迫害所發表的各種講話、指示中可以看出:被控告人江澤民對此方面罪行是完全放任和希望其發生的,而具體實施酷刑的官員也完全清楚迫害政策與各項命令是由被控告人江澤民發起和推動的,因此江澤民與其犯罪集團成員之間屬共同故意犯罪,已構成該項罪行。
7、虐待被監管人員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禁止“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自從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七日起到二零一五年,江澤民個人及犯罪團伙,挑起,設計,謀劃,命令,發動,落實,管理,參與或煽動了對中國法輪功修煉者的虐待,違反了中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
8、刑訊逼供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禁止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
9、故意傷害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禁止故意傷害他人身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