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勞教、家人離世 遼寧瓦房店市閻中華控告江澤民

【正見新聞網2015年09月15日】

遼寧瓦房店市四十三歲的法輪功學員閻中華,二次被勞教迫害,患有抑鬱症的弟弟失去他的照顧離世、父親含冤離世。近期,閻中華控告迫害元兇江澤民。

自一九九二年法輪大法開始大法弘傳,使上億人身心受益。被控告人江澤民出於對法輪功創始人的妒忌之心及對修煉人數眾多的恐懼,於一九九九年七月濫用手中的權力,凌駕於憲法和法律之上,發起了對信仰“真、善、忍”法輪功學員的瘋狂迫害,億萬修心向善的民眾及其家人被捲入長達十六年的浩劫之中。

江澤民為了達到他個人的目的,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成立了凌駕於國家憲法和法律之上的全國性恐怖組織──納粹蓋世太保似的“六一零辦公室”,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之後命令“六一零辦公室”系統性的對數以千萬計堅持信仰“真善忍”的中國法輪功學員實行“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打死白打,打死算自殺”、“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的滅絕政策,致使眾多法輪功學員遭受酷刑折磨、被活摘器官、及被其它方式迫害致死等。

下面閻中華在起訴書中陳述的事實與理由:

江在任職期間對法輪功信仰群體實施了滅絕政策,正是在它的策劃、指揮下,導致我們全家遭受殘酷的迫害,更為嚴重的是我弟弟、父親在迫害中也相繼去世,給我造成了深深的痛苦,至今難以釋懷。具體迫害事實如下:

我是通過鄰居介紹學法輪功的,是在一九九八年,鄰居拿著《轉法輪》給我媽媽看,母親沒時間看,我就順手拿起書看起來,我深深的被書中講的做人的道理吸引住了,“真、善、忍”這三個字印在我的腦海裡。就這樣我天天看書,走上了修煉大法的路,脫胎換骨。沒學大法的時候,我喝酒,脾氣不好,經常也與人爭鬥。自從學了大法之後,我把酒戒了,爭強好勝的性格也改了,按照“打不還手,罵不還口”的標準要求自己。同事,朋友都說我學了法輪功之後,變得善良、誠實、大度。在身體上,變化也很大。以前,我的胃腸不好,睡眠也不好,身體很弱。媽媽領我看中醫,吃了很多中藥也沒好;自從學了大法後,不知不覺中,纏在身上的疾病,不翼而飛全好了。我媽媽很驚奇說:不吃藥,看書、煉功,病就好了?我說:那是大法的威力。而且修這麼多年,與同齡人相比,我顯得很年輕。

第一次被非法勞教

第一次是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之後,我到北京上訪,被瓦房店公安局以“擾亂社會秩序”罪非法拘留,並被非法勞教兩年。我的工作單位瓦房店監獄長舒適也因此非法開除了我的公職,使我失去了生活的根本保證。

我在瓦房店被非法拘留期間,被強迫勞動,基本上所有的在押人員都干奴工(利用在押人員無償勞動,賺黑錢。)我們幹的是纏牙籤,每天一早五點起床就開始干,為了完成任務,我們每天坐在那兒,手都不敢停,怕完成不了任務,如果完成不了就是一頓暴打,每天這樣從早到晚,累得腰酸背疼,眼睛都是眼花繚亂的,兩個手指都是又疼又麻的,晚上有時睡睡覺就疼醒了。就是這樣的拚命幹活給他們賺錢,而吃的是連豬食都不如,發霉的都不完全熟的窩窩頭,鹹得不能再鹹的蘿蔔條,還只分幾根,身心受到極大的傷害。

一個月後,我非法被送進了大連教養院,強迫我到教養院的磚廠勞動(教養院自己開設的磚廠,勞教人員幹活一分錢沒有,教養院的警察獲利),我被迫害干最累的活:推料車,兩個人裝車,車上裝的是爐灰渣子,裝滿後,我就推車倒進自動上料口,就是說,人得比機器快,如果料車跟不上,就是斷料。這種勞動的強度極大,我為了完成所謂的任務,跑來跑去的,車又不是很好使,又沉又重,一車料能有上百斤,我每天累得筋疲力盡,胳膊又酸又麻,腿也像灌了鉛似的,骨頭像散了架了。每天度日如年,我在想:僅僅為了維護我的信仰,就這般迫害,天理何在啊!

第二次被非法勞教

二零零八年,我因講法輪功真相,再次被非法勞教,七月一日在瓦房店看守所被非法關押期間,我依然被迫幹著繁重的纏牙籤勞動。其中一個殺人犯(後來知道他殺了三個人),受獄警唆使逼迫我不要煉了,被我拒絕,他發瘋似的打我耳光,不知打了多少下,最後臉腫得變形了。

之後,我被非法送到臭名昭著的馬三家教養院迫害。馬三家惡警大隊長於江,對我們所有的法輪功人員由普犯監視,這些人都是吸毒的、搶劫的,還有盜竊犯,這些人隨時向獄警報告我們的一舉一動,我們被迫每天都在大廳的小凳子上坐著,坐姿必須是挺直腰板,兩腿靠攏,手放在腿上,兩眼正視前方,不得閉眼,如果不從就是唆使監視者以減期為誘惑暴打法輪功學員,還美其名曰:人性化管理,教育、感化和挽救。

後來我們又被強制勞動,無論年齡大小都得踩縫紉機,六十多歲的大男人也得穿針引線,為了完成任務,教養院並不管我們是否身體不適,有一個階段我的屁股長了一個膿瘡,但依然也得咬著牙堅持完成所謂的任務,在馬三教養院我時時飽受精神與肉體的折磨,度日如年,人變得麻木、消沉。

弟弟與父親離世

二零一零年當我走出勞教所魔窟後,得知家庭發生了很大的變故。弟弟因為我被迫害精神受到很大的刺激,原本不重的抑鬱症加重了病情,每天都喊著我。因為我在家對他很好,每天看著他,照顧他,他很依賴我,但是當局對我的迫害,使他失去了依靠,父母親年齡很大,身體又不好,沒看住他,最終導致他跳樓自殺離世。每每想到弟弟,我都是淚流滿面。

父親也是因為我被迫害,著急上火,本來是小病,卻因為我被迫害一直沒去醫院及時治療,二零一零年我回家後,我才帶著父親去了醫院,檢查的結果卻是癌症晚期,在床上躺了八個多月痛苦的離世了。

我的兩位親人都是因為在江澤民的“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這種慘絕人寰的迫害下,擔心、受怕,先後離世的。

二零零八年我被迫害時,瓦房店共濟派出所,在沒有出示任何的搜查手續對我家進行非法抄家,把大法書籍,法像等東西抄走。

被控告人的罪行

由江澤民一手發起的這場對法輪功的迫害,給我們家庭帶來的傷害使其已經構成如下罪行:

1、違犯國際法和中國加入的國際條約的規定,已構成公認的國際犯罪。

被控告人為了達到其妄圖根除法輪功的目的,對作為信仰群體的法輪功學員實施“肉體上消滅、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殺”、“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的國家恐怖主義滅絕政策,已經構成了群體滅絕罪。中國已經加入聯合國的《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和《禁止酷刑公約》。據此,江澤民作為中共迫害元兇違反國際法,已構成危害人類罪、酷刑罪等公認的國際犯罪。

2、違反《憲法》:

違反《憲法》第三十六條侵犯公民信仰自由權;
違反第三十五條侵犯公民言論自由權;
違反第三十七條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
違反第三十八條侵犯公民的人格尊嚴,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3、觸犯《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
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罪
第二百三十九條:綁架罪
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罪、誹謗罪
第二百四十八條:虐待被監管人罪
第二百五十一條: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
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
第三百九十九條:徇私枉法罪

4、違反《刑訴法》:

違反《刑訴法》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一百八十三條的相關規定。

江的所作所為給我個人和家人造成了極大傷害,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捍衛我的合法權利,更為了免於中華民族淪陷於道德崩潰的泥潭,特對江提起刑事訴訟。望最高人民檢察院儘快實現我的控訴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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