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調人要根據本地學員的經濟情況合理利用大法資源

同真


【正見網2017年10月13日】

明慧網曾刊登過《同修被迫害是否一定要請律師辯護》一文,文中列舉了該地區同修為營救被迫害同修請律師的幾個事例。該地區是個經濟並不發達的地區,光請律師就花了近百萬元,而這些錢是有的同修省吃儉用省下的、有的是把兒女給的零花錢給了資料點、有的常年不買新衣服,生活很簡樸節約下的••••••,大部分同修拿出這些錢的初衷是希望能用來做真相資料救人。可是,協調人卻用近百萬元請了律師,導致該地區證實大法的項目幾乎停頓,文中所述:「真相小冊子很久沒出了、大法真相檯曆只出了一點;真相掛曆往年正是熱送的時候,今年連影都沒見到。年底了,該準備神韻光碟的材料了,一個老同修說:沒錢購耗材。」

這裡不是說不該請律師,師父在法中也講過可以請律師的法。但是,應該如何把握、如何擺正這個關係呢?在什麼情況下要請律師、什麼情況下不請律師。我想,作為協調人,要深深的明白自己擔負的角色,一個弟子走不正,是一個弟子的事;協調人走不正,影響的是一個地區。

作為協調人,需要協調的工作有很多,本文不再贅述,僅從如何利用好大法資源方面談一下個人的認識。

一、協調人要讓有限的大法資源達到最大的救人效果

大法弟子省吃儉用拿出來的錢,應該用絕大部份做真相資料,真相小冊子、真相傳單、過年檯曆、神韻光碟,包括《明慧週刊》、《正見週刊》等。如果要為被迫害的同修請律師,最好和同修的家屬一起做,如果被迫害同修家屬實在沒有經濟能力,我們也要看一看被迫害的同修個人的狀態和律師的費用是否能承受的了,才能決定請不請律師。

就如《同修被迫害是否一定要請律師辯護》一文中描述的,被迫害的同修情況非常複雜,有的常年神神叨叨,表現極端;有的法理不清;有的本人不配合、不讓請律師,等等。對於這種情況,協調人應如何把握?我認為,不是說同修修的不好就不給他(她)請律師,但如果本人不配合,就不要請律師了;法理不清、常年神神叨叨的,我們拿大量的錢為他(她)請律師,而造成做真相資料都沒有資金了,那這種情況,我們也不一定請律師了。把大量的資金和人力用在對證實法效果不大的項目上,協調人一定要掂量掂量。

當然,出現《同修被迫害是否一定要請律師辯護》一文所述的情況,也不是協調人一個人的責任,和整個地區的修煉狀態都有關,畢竟協調人不可能是一個人在做這些事,那麼,隨從的同修也要從法上考量考量。總之,大法資源是有限的,我們一定要把資源用在最需要的地方。

二、如果用大量的資金做證實法的事,有必要和出資金的同修商量一下

很多同修拿錢出來,都是用做真相資料的,如果要用於其它方面,是不是違背了同修拿錢出來的初衷?當然,個別證實法的大的項目除外(如當年長春電視插播項目,能達到最大的講真相救人的效果,這樣的項目也不宜讓太多的同修提前知道)。這裡還拿請律師為例,如果該地區同修經濟狀況本來就不好,而要用大量的資金去請律師,甚至是去營救一個法理不清、神神叨叨的同修,我想,拿錢出來的同修肯定不願意,肯定會想:拿這些錢去做其它救人的項目會更有力。如果協調同修告訴拿錢出來的同修去請律師,拿錢出來的同修一定不會願意,那麼,協調同修自己做主,拿大量的資金去請律師是否合適?

三、協調同修、資料點同修在用錢用物方面一定要走正

記得迫害初期,邪惡到處綁架同修關洗腦班,致使很多同修流離失所。有的協調同修拿學員捐出來的錢,為流離失所的同修租房子、買手機等,那種情況就是那一個時期的狀態,這種做法在當時也保護了很多同修。我們家曾陸陸續續收留過二、三十個同修,我一般採取的辦法是,先把同修安頓下來,然後再幫同修聯繫租房,並聯繫同修的家人從家裡拿衣物,如果是年輕的同修,再幫助聯繫工作。

但是,當時我也發現,有的年輕同修不出去工作,常年住在同修出錢租的房子裡,一天除去學法、講真相,什麼也不做。有的連基本的做飯、洗衣都不做,甚至住在資料點,一住就是一兩年,就等待正法結束了。對於這種情況,資料點的同修一定要把握,年輕的同修一定要出去工作(有很多積蓄,不需要出去工作的除外),因為你每消耗的一分錢都是大法資源,都是同修省吃儉用、用於救人的錢。

當然,現在環境相對寬鬆了,資料點也遍地開花了。當年,大型資料點因被邪惡迫害損失了很多錢物。針對眼下的情況,資料點不要存大量的資料和真相幣,真相幣做好一部分馬上就送走、再做下一批。前段時間,明慧報導有的資料點損失近十萬真相幣,我們應該從教訓中成熟起來了。

我們在反迫害中走過十六、七年了,那些能做那些不能做,我們應該從法上清醒了。協調人要多學學法,協調事的時候用法好好衡量一下。正法已是最後了,不要因我們做的不正被邪惡鑽空子了。

惟願我們做的更好,讓師父少一分操勞、讓眾生多一份得救的希望、讓「正法時期大法弟子」的身份在宇宙中更加閃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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