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見新聞網2017年12月16日】
2017年8月,被非法關押在吉林省女子監獄逾3年的法輪功學員張偉,委託冤獄期滿獲釋的法輪功學員代她向最高檢察院控告江澤民迫害法輪功的罪行,要求還法輪大法清白,停止這場迫害。
據明慧網報導,現年62歲的張偉,系吉林市昌邑區人。在江澤民瘋狂迫害法輪功的18年中,她多次被非法抓捕、關押迫害。
2013年12月24日上午,張偉在家中被吉林市昌邑區蓮花派出所警察綁架、非法抄家,搶走電腦、印表機等私人物品。
吉林市國保大隊警察對張偉實施酷刑折磨,往鼻子裡插煙、灌芥末油、逼看黃色錄像片。張偉不配合,被迫害致腰椎盤突出,不能行走。在被非法關押在看守所期間,她還被奴役干苦工,身心受到極大的傷害。
中共酷刑示意圖:煙燻。(明慧網)
2014年,她被昌邑區法院秘密非法判刑7年,被劫持到吉林省女子監獄繼續非法關押、迫害至今。
張偉在控告書中寫道:「江澤民發動的這場迫害完全是建立在謊言的基礎上。這場迫害毒害了眾多民眾。謊言、誣陷和暴力摧毀著人們的良知、肆無忌憚地踐踏著人間法律。江澤民的罪行就要昭告於天下了,他必將得到應有的審判。」
控告江澤民違法犯罪
1999年7月,江澤民在害怕和嫉妒中,濫用其作為最高領導人的權力,策劃、指揮、監督和執行了對法輪功的殘酷迫害。江澤民顛倒黑白,採取編造謊言、栽贓陷害的卑劣手段,利用各種新聞媒體,大搞誹謗宣傳,污衊法輪功,煽動民眾的仇恨;同時進行資訊封鎖,完全剝奪了中國公民的知情權。
以上的行徑嚴重地觸犯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6條和第33條,根據中國刑法第243條,構成了誣陷罪、誹謗罪。
江澤民還親自建立了迫害的指揮系統,通過在中共內部各級建立「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和「610辦公室」,直接操控中共各級官員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觸犯了中國的法律、違反了《國際法》。
江澤民違反中國憲法第36條關於公民有信仰自由的規定,違反《國際人權公約》,用強權和暴力逼迫法輪功學員放棄修煉,大搞所謂的思想「轉化」和囚犯式的暴力洗腦,強姦民意。
不放棄信仰就被酷刑折磨,逼迫人們罵法輪功創始人,不罵就不給你自由,摧毀人類的尊嚴和道德。
江澤民違反中國刑法第238、245條的規定,構成侵害公民通訊自由罪;同時違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第9、14條;違反中國憲法第37、39、40條的規定,對廣大法輪功修煉者肆意進行非法監視、騷擾、蹲坑、跟蹤、竊聽、監聽、別門撬鎖、綁架、搜家、拘捕、罰款、勞教、判刑。
江澤民違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第19條、21、22條的規定,違反中國憲法第35條和《信訪條例》的有關規定,剝奪人民群眾言論自由的權利和上訪的權利。
江澤民及其幫凶違反中國憲法、民法通則、勞改勞教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對法輪功修煉者進行令人髮指的殘酷迫害。
中共使用酷刑迫害的例子:
拳打腳踢、打嘴巴、用裝滿的礦泉水瓶打臉、長時間拷打、背銬、吊銬、固定在「死人床」上、坐老虎凳;三萬伏特高壓電棍擊臉、口腔、乳房、肛門、生殖器;凍餓、冷水澆、曝曬、開水燙、把嘴封住將點著的香菸插進鼻子裡抽菸、菸頭燒、針扎指甲、吃大便、野蠻灌食、灌糞便、灌鹽水、灌辣椒水。
還有強姦、性侵犯、強迫孕婦墮胎;脫光衣服用刑,用狼牙棒、鋼絲鞭、皮帶打;打胸部、踢下身;從頭頂和肛門通電。
酷刑還包括:一隻手從肩上往下,另一隻手從背後向上長時間銬在一起,手銬深深吃進肉和筋骨裡,痛得死去活來;手和腳銬在一起,直不起腰來,睡覺蜷曲一團。
這些行為構成了故意傷害罪、刑訊逼供罪、施用酷刑罪、殺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