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 走過的記憶

新明(整理)


【正見網2022年01月02日】

目 錄
第一部分 大法洪傳
第二部分 法理昭昭
第三部分 風雨兼程
第四部分 真相救贖

 前  言
有些事,因發生的長久,時間已被模糊的沒有記憶。
有些事,因刻骨銘心,在生命長河中註定記憶永久。
    歷史,真實的走過,豈能被謊言塗抹。
    歷史,角色云云,只為追尋真理不惜付出生命的人而輝煌。
註:本文第一部分、第二部分、第四部分資料來源《明慧網》、《公義論壇》、《明慧資料館》

第一部分 大法洪傳

1、概述:

1992年5月13日在中國長春,李洪志師父第一次把法輪功介紹給社會。同年,中國氣功科學研究會的領導在認真考察的基礎上,充分肯定了法輪功的功理功法和功效,並將其接納為直屬功派,並為其普及傳授給予了許多具體的支持。

從1992年5月13日至1994年12月21日,李洪志師父應各地官方氣功科學研究會邀請先後在中國各地共辦班講法傳功五十六次,每期約十天,六萬人次親自參加傳授班,所到之處,均受到學功者的熱烈歡迎和大力支持。

實踐證明,法輪功的功效奇特,已產生了不可估量的作用。李洪志師父不知疲倦的奔走於各地,實實在在的履行著自己的使命。凡學過法輪功的人都能體悟到,法輪功不愧為修煉大法,其起點很高,給予很多,有很多至傳真寶都無私的奉獻給學功者,那是其它任何功派都不能做到的。

法輪功是無私的,首先表現在它收費很低。李洪志師父無論到何處辦班,都堅持最低的收費標準。師父經常講:既然普度眾生,就不能增加煉功人的負擔。

法輪功是給予,是奉獻,具有超自然的力量。在傳授班裡,李洪志師父首先要為學員調整身體,調整到適合於大法修煉的狀態。要為有病者淨化身體。在此基礎上,要在每一位學員的小腹部位下法輪,這個法輪是幫助學員煉功用的,他24小時運轉,達到「法煉人」的目地,即人不能時時在煉功,而法輪在時時幫助修煉者煉功。

法輪功的修煉是安全的,它排除了一般氣功容易出偏的因素,比如功中不帶意念,不出自發功等。此外,每個學員都有師父的法身保護,每個學員的家庭乃至每個煉功場都進行了清理,都有「安全罩」,保證真正的修煉弟子不受外邪的侵擾。

2、傳法傳功階段政府認證和褒獎情況:

◎ 1992年9月,法輪功被確定為中國氣功科研會的直屬功派,傳功範圍為中國全國。
◎ 1992年12月12日至12月21日,李洪志師父率弟子參加於北京大北窯國貿大廈舉行的北京92年東方健康博覽會。法輪功的神奇治病效果在博覽會引起廣泛關注。李洪志師父成為該屆博覽會中榮獲獎勵最多的氣功師。
◎ 1993年7月30日,經中國氣功科研會批准,中國法輪功研究會成立。
◎ 1993年8月31日,中國公安部所屬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致信中國氣功科學研究會,感謝李洪志師父為全國第三屆見義勇為先進分子表彰大會代表免費提供康復治療。
◎ 1993年9月21日,中國公安部主辦的《人民公安報》刊登報導《法輪功為見義勇為先進分子提供康復治療》,稱公安部見義勇為先進分子「經調治後普遍收到了非常好的效果」。
◎ 1993年12月11日至12月20日李洪志師父再次率弟子以博覽會組委會成員身份參加於北京三元橋的國際展覽中心舉行的北京93年東方健康博覽會,李洪志師父於12月15日、12月17日和12月20日作三場報告,博覽會後獲博覽會最高獎「邊緣科學進步獎」和大會「特別金獎」及「受群眾歡迎氣功師」稱號。
◎ 1993年12月27日,李洪志師父獲中國公安部所屬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榮譽證書。
◎ 1994年5月14、15日,李洪志師父在北京公安大學禮堂舉辦兩場帶功報告會,主辦單位為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
◎ 1994年8月3日,美國德克薩斯州休斯頓市政府頒布證書,授予李洪志先生師父休斯頓「榮譽市民」和「親善大使」的稱號。

3、傳法傳功階段大法著作出版和發行情況:

◎ 1993年4月,李洪志師父著作《中國法輪功》由軍事誼文出版社正式出版發行。
◎ 1993年12月《中國法輪功(修訂本)》由軍事誼文出版社出版發行。指導修煉的根本大法《轉法輪》出版後不久,本書中文版便停止再版發行,並更名為《法輪功》。
◎ 1994年9月,李洪志師父親自演示法輪功,教功錄像帶由北京電視藝術中心出版社正式出版發行。
◎ 1994年12月,李洪志師父主要著作《轉法輪》由國務院廣播電視部下屬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出版發行。

4、國外傳法(1995/3 -1995/4)

◎ 1995年3月13日,李洪志先生赴法國巴黎傳授功法,與當時中國駐法國大使等使館官員進行了小範圍會面,並應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駐法蘭西共和國使館文化處舉行了一場講法報告會。法輪功正式走向海外。
◎ 1995年3月13日至3月19日,第1個海外法輪功學習班在法國巴黎舉辦,授課時間為每日晚上。
◎ 1995年4月14日至20日,第2個海外法輪功學習班在瑞典哥德堡舉辦。這是李洪志先生最後一次開辦面授班。另在哥德堡市(Gothenburg)舉辦了3場講法報告會,斯德哥爾摩(Stockholm)舉辦了1場講法報告會,Uddevalla 舉辦了1場講法報告會。每場時間約半天。

5、傳法傳功階段大陸媒體報導情況;

(明慧數據中心)從1992年5月至1999年7月的七年間,據公安內部調查,中國大陸煉法輪功的人數達到7000萬至1億。以下這幾篇是1999年全面迫害開始之前,大陸媒體對法輪功的正面報導:
◎ 1993年3月,《氣功與科學》93年第3期報導法輪功。
◎ 1993年6月,《中國氣功》刊文專題報導法輪功及李洪志先生。該刊物曾獲1992年全國科技期刊三等獎。
◎  1996年1月,《轉法輪》被《北京青年報》列入北京市十大暢銷書。
◎ 1996年3月21日,《北京青年報》刊載北京市一月份暢銷書,《轉法輪》名列其中。
◎ 1996年3月22日,《北京晚報》刊載一、二月份暢銷書,《轉法輪》名列其中。
◎ 1996年6月8日,《北京日報》刊載4月份前十名暢銷書,《轉法輪(卷二)》名列其中。
◎ 1997年3月17日,中國《大連日報》載文《無名老者默默奉獻》,報導古稀老者因修煉法輪功為村民義務修路1100多米的事跡。
◎  1998年2月21日,中國《大連晚報》報導大連海軍艦艇學院法輪功學員從大連自由河冰下3米救出一名落水兒童的事跡。
◎ 1998年5月15日晚10時,中國中央電視台在第一套節目《晚間新聞》和第五套節目中分別報導了國家體育總局伍紹祖局長視察長春,廣大群眾修煉法輪功的盛況,時間大約10分鐘,這是國家電視台罕見地對法輪功修煉做開明的、很正式的正面報導。
◎ 1998年7月19日,《中國經濟時報》以《我站起來了!》為題報導河北邯鄲家庭婦女謝秀芬在癱瘓16年以後因煉法輪功恢復了行走能力。
◎ 1998年8月11日,《北京日報》載文介紹京城晨練,特別提及法輪功並配以法輪功學員煉功的壓題照片。
◎ 1998年8月28日,《中國青年報》以《生命的節日》為題介紹98年中國瀋陽──亞洲體育節上1500人的法輪功隊伍的良好表現和法輪功的健身效果,並配以兩幅法輪功學員參加開幕式的壓題照片。
◎ 1998年11月1日,中國《樂山日報》刊登攝影報導,報導有13000多名法輪功學員參加的樂山市和眉山地區心得交流會。
◎ 1998年11月10日,中國《羊城晚報》以《老少皆煉法輪功》為題報導了廣州烈士陵園等處法輪功煉功點5000人的大型晨煉,及患高位癱瘓、全身70%部位麻木失靈的廣州皮革迪威有限公司統計員林嬋英在煉法輪功後恢復了行走能力之事。
◎ 1998年11月24日,上海電視台報導法輪功已傳遍歐美澳亞四大洲,在上海及世界其它國家廣受歡迎的情況,稱全世界已有一億人在煉法輪功。
◎ 1998年11月,香港電視《城市追擊》節目向全球華人播放的廣州天河萬眾齊煉法輪功的活動,以及廣東各地舉辦的數千上萬人法輪大法修煉心得交流會。
◎  1998年12月31日,中國《深星時報》在「熱點專題」版以整版篇幅刊登法輪功簡介及《法輪功修心健身走俏鵬城 三千學員勤修煉樂此不疲》、《大學校園設練功點 教授學生自發練功》、《法輪功祛病效果明顯 不少病患者深受其益》等文章,並配以七幅法輪功學員心得交流會及煉功的彩色照片。
◎ 1999年3月4日,哈爾濱市法輪功輔導總站被哈爾濱市公安局評為拾金不昧先進單位。

第二部分 法理昭昭

◎這裡首先需要明確一個基本的法律理念——「法無明文不為罪」,就是說: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是違法或犯罪的行為都是合法的。中國最高效力的法律是《憲法》。翻遍《憲法》,沒有任何條文規定法輪功違法,相反,《憲法》保障了中國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按照中國現行法律體系,在效力最高的憲法之下,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統稱「法律」)。 翻遍中國的「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也沒有找到任何一部法律規定法輪功違法
◎邪教組織一定是對抗普世價值的。當今人類的普世價值,歸結為三個字,就是「真、善、忍」。因此,如果一個組織對信仰「真、善、忍」的好人實施詆毀、誹謗、污衊、抓捕、勞教、判刑等迫害手段,這個組織一定是地地道道的邪教組織。

◎ 2019年6月1日起施行的《公務員法》第六十條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公務員法》與「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以及「針對公檢法機關冤假錯案進行終身追責」等政策,已經明確了政法工作的公正取向,斬斷了執行違法命令而想逃避懲罰人員的退路。

一、打壓迫害法輪功的所有依據都是違憲違法的
   

1999年7月,江澤民出於私利、妒忌公開打壓法輪功。二十多年來,許許多多善良的法輪功學員因堅持和捍衛自己的信仰而被抓、被勞教、被判刑。以下是1999年7月20日以後出台的所謂打壓法輪功的依據((10)除外): (這些依據恰恰證明對法輪功是先打壓後出依據,所出的依據不僅不是法律,還都存在違法違憲。)

(1)1999年7月22日,民政部認定法輪大法研究會及其操縱的法輪功組織為非法組織。
(2)1999年7月22日,公安部決定取締法輪功的通告。
(3)1999年10月26日《人民日報》第1版,江澤民接受法國《費加羅報》採訪,公布「法輪功是邪教」。
(4)1999年10月27日,人民日報特約評論員發表文章:《「法輪功」就是x教》)(28日第1版)。
(5)1999年10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未點名法輪功是邪教)
(6)1999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兩高司法解釋一」)。(未點名法輪功是邪教)
(7)1999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和「兩院」司法解釋的通知》(這是一個內部通知,雖點名法輪功是邪教組織,但不是法律,這個內部通知也只有部分人員能看到。)
(8)公安部於2000年4月30日制定、於2000年5月10日所印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通知)》(公通字[2000]39號)文件中14種邪教中沒有法輪功。
(9)2001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兩高司法解釋二」)。(未點名法輪功是x教)
(10)刑法300條規定,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罪名。(僅此一條是1999年7月20日之前生效的法條,但也並未明確規定法輪功是邪教組織)
(11)1999年7月19日,中共中央發出《關於共產黨員不准修煉「法輪大法」的通知》。
(12)1999年7月23日,《文化部發出關於查禁「法輪大法」(法輪功)音像製品的通知》。
(13)1999年7月23日,共青團中央發出通知規定共青團員不准修煉「法輪大法」。
(14)1999年7月23日,人事部發出通知規定國家公務員不准修煉「法輪大法」。
(15)1999年7月26日,《關於體育系統幹部職工不准修煉「法輪大法(法輪功)」的通知》。
(16)1999年10月15日新華社報導,國務院辦公室轉發《人事部、監察部關於對國家公務員修煉「法輪大法」等問題的若干處理意見》。
(17)2001年1月20日,《全國婦聯關於進一步動員婦女與「法輪功」x教組織進行堅決鬥爭的通知》。
(18)2002年4月12日,《教育部關於進一步在中、小學校開展反邪教教育的通知》(點名法輪功是x教組織)。
(19)2005年4月9日,公安部頒布「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未點名法輪功是邪教)
(20)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7]3號)。
此兩高司法解釋的出台,之前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999]18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1]19號),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答》(法發[2002]7號)同時廢止。

上述依據裡面出現的「民政部、公安部、人事部、教育部、文化部」屬於國務院下屬的部門,這些部門制定的文件叫部門規章,也屬於行政規章,其效力是小於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更小於《憲法》,也就是下位法必須服從上位法,如果下位法與上位法牴觸,下位法喪失法律效力。

下面分別闡述上述所例舉的文件為何無效?每一個小標題後面括號內的序號是上面列舉文件的序號。

   (一)、民政部「關於取締法輪大法研究會的決定」是非法決定(1)

1999年7月22日,民政部發布所謂「關於取締法輪大法研究會的決定」,這是民政部的非法行政行為。

首先,該決定寥寥數語,沒有提供任何事實依據,即誣陷法輪大法研究會「進行非法活動」,同時誣陷法輪大法研究會和「法輪功組織」為非法組織。因此該決定實為捏造事實、誣陷誹謗的非法決定。

法輪功作為一種群眾性的氣功修煉,本是民眾自發進行的一種活動,這些民眾煉法輪功的目的就是要鍛鍊身體,同時做好人,活動內容也非常簡單,完全透明。煉法輪功不需要申請和登記,沒有加入儀式,沒有退出手續,沒有花名冊,義務教功,免費學功,法輪功的書都可以在網上免費下載,任何人都可以修煉,想來就來,想走就走,想煉就煉,不想煉就不煉,沒有人強迫,沒有人命令,是完全自由的。因此法輪功學員的行為對社會沒有任何危害,所以都是合法的,不存在什麼非法活動。

其次,該決定是違反憲法的無效決定。《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公民的結社自由,這是人類天然的權利。人們在社會活動中建立各種團體或組織,可以在生產和生活中互通有無,互相幫助,從而提高生產效率和生活質量,因此結社對人類來說是生存的需要和必然。

法輪大法研究會作為一個民間團體,其成員擁有憲法所規定的結社自由。法輪大法研究會原來是中國氣功科研會的一個分會,1996年,法輪大法研究會從中國氣功科研會中退出。此後,法輪大法研究會曾向民政部申請註冊,但被民政部無理拒絕。很明顯,這是民政部在故意侵犯公民結社自由的憲法權利。而民政部在上述決定中說「法輪大法研究會未經依法登記」,這本身是政府無視公民憲法權利,惡意拒絕對法輪大法研究會進行註冊的結果,法輪大法研究會對此沒有任何責任,因此法輪大法研究會未經民政部登記不能作為民政部所謂取締的依據。

《憲法》第五條規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
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民政部作為國家機關,違反憲法、利用特權、剝奪公民結社自由而作出的所謂「關於取締法輪大法研究會的決定」是無效的。

至於民政部在上述非法決定中所稱的「法輪功組織」,實際上是法輪功修煉群體自發形成、互助管理的修煉團體和群眾組織,他們沒有辦公室,沒有財務,沒有固定人員,沒有加入程序,也沒有退出手續,想來就來,想走就走,不存錢不存物,義務教功,免費學功,不具經濟實體,沒有行政機構,實際上不屬於需要註冊社會團體的範圍,完全無須進行什麼登記。和許多自發的群體活動一樣,比如在公園裡一起唱歌、跳舞、跑步、舞劍等等,均無須在政府進行什麼登記。因此民政部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認定「法輪功組織」為所謂的「非法組織」也是不成立的。

可見,民政部「關於取締法輪大法研究會的決定」完全是無效的非法決定。

從另一個角度來闡述民政部「關於取締法輪大法研究會的決定」完全是無效的非法決定。

1、修煉法輪功不需要參加法輪功組織。

法輪功修煉沒有組織。包括:(1)法輪功修煉每個人都按照「真、善、忍」要求自己,並不聽任何別人指揮,法輪功學員之間沒有上下級關係、或者其他指揮關係;(2)法輪功沒有廟堂場所;(3)法輪功不存錢,不動錢,沒有資金。沒有任何形式的組織,到現在,人們能找到法輪功的書籍,但找不到法輪功的組織,因為根本就不存在。

2、 民政部取締法輪大法研究會,不影響公民信仰、修煉法輪功。

作為任何一個公民,修煉信仰法輪功是從學習《轉法輪》而來,不是來自於「法輪大法研究會」的傳授與指令。所以,雖然民政部取締法輪大法研究會,但公民仍然有信仰、修煉法輪功的權利,不受影響。

3、民政部取締了「法輪大法研究會」,就禁止全國人民信仰、修煉法輪功,在邏輯上不成立。民政部取締的「法輪大法研究會」是組織,組織是人與人之間的指揮、配合、財產等關係;而法輪功所說的修煉是直指人心,按照「真、善、忍」的標準做一個好人。這是兩個領域的事。民政部取締了「法輪大法研究會」,就禁止全國公民信仰、修煉法輪功,在邏輯上不成立。

4、民政部取締原本已經不存在的「研究會」,在法律上是一個笑話。

(1)法輪功於1992年5月公開向社會傳授,於1993年被中國氣功科研會正式批准吸收為其直屬功派,並成立法輪功研究分會(或簡稱法輪功研究會)。
(2)法輪功研究會在1996年之後就已經不存在。李洪志師父分別於1994年12月、1995年5月結束了在中國大陸和國外的傳功,此後專心於佛法研究,停止了氣功辦班活動。所以法輪功研究會在1996年3月正式向中國氣功科研會提出退出中國氣功科研會的申請,並得到了中國氣功科研會的正式確認,完成了退會手續。
(3)民政部取締原本已經不存在的「法輪功研究會」,在法律上完全是一個笑話。

(二)、 「公安部六條」無效和非法(2)

1999年7月22日,公安部發布所謂的《公安部通告》,非法禁止法輪功學員的修煉和維權活動。因其一共有六條,所以也被稱為「公安部六條」。

首先,「公安部六條」的依據就是上述民政部所發布的非法的「關於取締法輪大法研究會的決定」,因此,「公安部六條」本身也是非法的。

其次,「公安部六條」所禁止的內容侵犯了法輪功學員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以及公民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建議和進行申訴、控告、檢舉的權利,是完全違反憲法的。

憲法第五條規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因此,違反憲法的「公安部六條」是無效和非法的行政決定,必須予以撤銷和廢止,並追究公安部及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三)、領導人講話和媒體報導沒有法律效力(3、4)

領導人講話和媒體文章不能當作法律!

說法輪功是「x教」,是出自於1999年10月26日江澤民訪問法國接見《費加羅報》記者時隨口說的,1999年10月27日《人民日報》發表了題為《法輪功是×教》的評論員文章。領導人的講話和報紙評論員文章,是不能作為法律的。過去在政治運動中,人們錯把領導人的講話和報紙的論調當作法律,製造了大量的冤假錯案,給人民帶來巨大的傷害,相關責任人在事後也被追究了法律的責任。這些歷史教訓是中國人應當永遠記住的。

《憲法》規定,立法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任何其他機構、個人均無立法權。

江澤民當時雖然是國家主席,他的講話也不是法律。國家主席在立法權方面的權力只有: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決議之後,國家主席簽署並頒布法律。但人大至今都沒有制定並通過認定法輪功性質的法律,所以江澤民針對法輪功的講話屬於個人言論,不是法律。《人民日報》評論員文章同樣沒有法律效力,也不能據此而定罪。

如果誰就是要把領導人的講話和媒體文章當作是法律,那只能說是故意執法犯法了。這樣做的人,當然要承擔執法犯法的法律責任。

(四)、人大常委會的反邪教決定根本就與「法輪功」無關(5)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99年10月30日通過的《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取締邪教活動的決定》裡面根本就沒提到「法輪功」。這個俗稱為「反邪教決定」的文件被公檢法廣泛運用於迫害法輪功,但是,這個決定並沒有指明哪些宗教是邪教,更沒有提到「法輪功」三個字,所以這個「決定」不能作為給法輪功修煉人定罪的依據。同時,這個決定是違反憲法原則的。

其實,是否是邪教,那是思想領域的問題,不能由法律來解決;法律只能管人的行為,只有信邪教的人做出了違法的行為,法律才能懲治他;反之,即使是信正教的人做出了違法行為,也要用法律來懲治。也就是說,法律管人的行為,而不管這個人信仰什麼教。公正的法律都是如此。而且,一種信仰是正教還是邪教,也不能由國家機關來判定。只能用人性、人道等普世公認的標準來判斷。

(五)、 「兩高」的司法解釋沒有「法輪功」字樣 (6、7、9)

1999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名出台「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再次出台「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已廢除)

從法律上來說,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 「兩高」的這兩個司法解釋從頭都尾都沒有出現過「法輪功」字樣,根本不能適用在法輪功身上,與法輪功也毫無關係。實際情況就是,法輪功是有益身心、造福社會的修煉功法,根本與邪教沒有任何關係。

因此,很多法院的法官運用這兩個司法解釋對法輪功學員非法判刑,是在錯誤的適用法律,公然違法犯罪。

「兩高」在各自下發的《內部通知》中誣衊「法輪功是×教」,是在公然的歪曲事實,它不僅因為違背憲法中信仰自由的規定而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而且「兩高」也因此觸犯了誣陷罪和誹謗罪。

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7]3號)。

兩高司法解釋既不是法律依據中的正式淵源,也不是非正式淵源。公檢法部門判案必須要依據正式的法律淵源,那些法律、法規、規章來對案件定罪量刑。司法解釋,只是針對現有的法律某個具體規定的解釋,但是上述幾個針對法輪功所引用的兩高司法解釋,卻直接偏離了司法解釋應該遵守的基本規則,特別是法釋[2017]3號司法解釋,直接是創製法律,這一點就已經決定了該兩高司法解釋是無效的。(詳見後面對該解釋違法性的詳細闡述)

(六)、公安部認定的邪教中沒有「法輪功」(8)

公安部於2000年4月30日制定、於2000年5月10日所印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通知)》(公通字[2000]39號)文件中指出:到目前為止,共認定和明確的邪教組織有14種,其中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文件明確的有7種,公安部認定和明確的有7種,這14種「邪教」名單中沒有法輪功(在谷歌等搜索網站中輸入「公安部認定的邪教組織」然後搜索就可查到這個名單)。

公安部在認定邪教組織時,已經是2000年,明確闡明是根據《刑法》和一系列處理邪教組織的文件精神,參考了兩高司法解釋的定義,然後下發了這個通知,但卻沒有把法輪功作為邪教組織認定在其中。

姑且不說公安部有沒有權力認定「邪教」,在這個文件中,公安部並不認為法輪功是「邪教」。

(七)、《刑法》第三百條根本不適用於法輪功(10)

對法輪功學員的非法判刑依據的是《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雖然《刑法》第三百條的制定是唯一一個在打壓法輪功之前就制定的法律,但是該條款不適用於法輪功,詳述如下:
1、憲法規定言論、信仰自由,思想、信仰不能入罪
《憲法》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憲法》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都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神聖不可侵犯的,憲法賦予公民的信仰、言論、出版、結社等權利也同樣是神聖不可侵犯的。

《立法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
根據憲法的規定,信仰、修煉法輪功是合法的,向人們講法輪功被迫害的真相,傳播法輪功資料都是合法的。而江澤民迫害法輪功才是違法的,是對公民信仰自由、言論自由的肆意踐踏和侵犯。

一個人信什麼或不信什麼,是一個人的自由意志的體現,是天賦人權,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都無權干涉。

法律懲處的是違法行為,思想本身不構成犯罪,這是法律的基本常識。信仰屬於思想層面,不在法律懲治的範圍之內,不能因為一個人堅持某種信仰或宣傳某種信仰而受到法律的處罰。但遺憾的是,這種違背法律基本常識的不應該發生的事卻在我們國家荒唐的發生了,無數的法輪功學員僅僅因為堅持對「真善忍」的信仰而遭到了不應有的處罰。

面對無理的非法迫害,法輪功學員去告訴人們迫害法輪功是違法的、是荒謬的,這是在維護憲法賦予自己信仰和言論的自由,是合法的,是合情、合理的。一個人或一個群體受到了不公正對待,有了冤屈,「攔轎喊冤」,向周圍人訴說自己的冤情是正常的,是無可非議的。現在上億的法輪功學員無辜的被打壓、被迫害,我們向國家有關部門和周圍的民眾訴說我們的冤情,告訴人們法輪功的真實情況,告訴人們我們是被迫害的,是被冤枉的。這難道不應該嗎?如果人們在受到冤屈時,連喊冤的行為都違法,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那這樣的法律不是真正的法律,而是迫害善良的工具。

尊重人們的信仰,維護憲法賦予公民的信仰自由、言論自由,這是尊重憲法的基本要求,也是尊重憲法的具體體現,這也是在維護憲法的神聖和尊嚴。憲法至上,信仰自由,修煉法輪功合法,迫害法輪功有罪。

2、法輪功是正信,也不是迷信,用《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給法輪功學員定罪是錯誤適用法律,不能成立。

(1)、法輪功正信

法輪功是教人信仰真、善、忍的正信,不是x教。其實,認定一個宗教是正教還是邪教,在當今世界,這不是任何一個國家的政府機關、立法機構、司法部門能夠判斷的。說白了,這是信仰領域的話題,不是世俗權力機構有權、有資格干預的,邪教根本不是法律術語。當今世界不會再有人認為基督教是邪教,但基督教在創立之初的三百年卻是被當作邪教迫害的,這是人類的教訓。

對於法輪功來說,其教人向善、處處為別人著想的理念與邪教根本不沾邊。相反,法輪功教導修煉者以「真、善、忍」為準則,於民族、國家、社會有百利而無一害。正因如此,法輪大法至今洪傳世界114個國家和地區,包括香港、台灣地區,法輪功及其創始人獲得的各種褒獎超過五千項。

可能有些人認為國家已把法輪功定為x教了,或者說國家已經給法輪功定性了。其實國家根本就沒有把法輪功定為x教。「邪教」之說是江澤民在1999年10月26日接受法國《費加羅報》記者的訪談時首先拋出的。第二天《人民日報》跟風發表評論員文章,重複江澤民的誣衊之辭。然而,個人講話和媒體報導不是法律。我國《憲法》第八十條、第八十一條對國家主席的職權作了規定。國家主席在職權範圍內的活動代表國家,在職權範圍外的活動不代表國家,只是個人行為。江澤民作為國家主席是沒有權力做這樣的認定,因此這只是江澤民的個人行為,不代表國家。

此後不久,2000年4月9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和公安部聯合頒布了《公安部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39號),通知中關於「現已認定的邪教組織情況」表明,到目前為止,共認定和明確的邪教組織有14種,而這14種邪教裡面沒有法輪功。在此我們暫且不去討論世俗權力機構是否有權做這種認定,但是「中國政府認定的」這14個邪教組織中並沒有法輪功。

公安部頒布的這個通知,明確否定了江澤民和媒體對法輪功的誣衊之辭,表明法輪功不是邪教,法輪功在中國是合法的,迫害法輪功沒有法律依據。

更值得注意的是,在迫害法輪功15年後的2014年6月2日,《法制晚報》又公開重申了公安部的這個通知,重申了已認定的14種邪教。這無疑等於再次明確了法輪功不是邪教。

(2)、法輪功不是迷信

法輪功也叫法輪大法,是1992年5月由李洪志先生自長春傳出的佛家上乘修煉功法,神奇的祛病健身效果和高深的功理功法震撼了整個氣功界及北京高層,很快通過了中國氣功科學研究會及中國人體科學研究會的各項測試與考評。當年法輪功就被接納為中國氣功科學研究會的直屬功派。

在1992年東方健康博覽會上法輪功被授予「明星功派」。

在1993年東方健康博覽會上李洪志先生獲大會最高獎:「邊緣科學進步獎」以及「受群眾歡迎氣功師」稱號 。

1998年11月24日上海電視台新聞節目播放了上海體育中心近萬名法輪功修煉者集體煉功以及推廣表演的採訪錄像,並報導說,全世界約有一億人學煉法輪大法。

1998年,中國國家體育總局組織北京、武漢、大連及廣東省的醫學專家,對三萬五千名法輪功學員做了五次醫學調查。調查結果表明,修煉法輪功祛病健身的有效率高達98%。

1998年下半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組織前人大部份老幹部對法輪功進行了數月的調查,得出了「法輪功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的結論。同年底,喬石委員長向中央政治局提交了這一調查報告。

早在1994年底,李洪志先生就結束了在中國的辦班傳功活動,自1995年初開始應國外邀請赴法國、瑞典等國傳法傳功,足跡遍及歐、美、亞、澳、太等地區。至今全世界已有一億多人修煉法輪功。

自1999年7月20日之後,雖然法輪功在中國遭到打壓,但是隨著「天安門自焚偽案」、「1400例偽案」、「萬人圍攻中南海」的謠言等內幕真相在全球不斷被曝光,江氏集團對法輪功的污衊宣傳也以失敗而告終。江澤民對法輪功的鎮壓不僅沒有成功,還將法輪功推向了世界的舞台,使法輪功迅速弘傳至世界100多個國家和地區,李洪志先生主要著作《轉法輪》也被翻譯成40多種文字在全球發行,並可免費在網際網路下載。

在印度,僅班加羅爾市就有80多所學校的師生集體修煉法輪功,並將《轉法輪》中的《論語》列為英文教材的卷首。而印度德裡警察大學就有三千名學生集體修煉法輪功。

美國南卡羅萊納州立大學艾肯分校將法輪大法列為本校一門正式課程教授學生。

在台灣有上百萬人修煉法輪功。台灣各監獄陸續將學煉法輪功納入監獄的教化課程,用「真、善、忍」的理念教化犯人,幾年來收到奇效,使很多服刑人員由煩躁不安變得祥和文雅。成功破解了教化犯人的「世界難題」,成為台灣監獄管理的「絕招」。

鑒於李洪志先生和法輪大法為人類心靈健康和身體健康做出的傑出貢獻,李洪志先生和法輪大法迄今已獲得各國政府褒獎1899項,獲各國議會支持決議案391項,獲各國政要支持信函1200件。

其中,李洪志先生榮登「2007年全球百名在世天才華人榜」榜首,2009年李洪志先生獲亞太人權基金會頒發的「傑出精神領袖獎」,李洪志先生曾四次被提名為「諾貝爾和平獎」候選人。世界各國許多城市紛紛宣布將世界法輪大法日(每年的5月13日)定為本城市的法輪大法日和李洪志日。

李洪志先生及其法輪大法在世界人民心目中的崇高地位和威望在人類歷史上可謂空前絕後,也為中華民族贏得了極高的聲譽。

這樣一個使無數人從中身心受益,從而受到世界各國、各族裔敬仰的高德大法絕不是所謂的「迷信」二字就能否定、抹殺或者顛覆的。

因此,法輪功學員不具有「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的情形,不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

3、法輪功學員沒有破壞法律實施,破壞法律實施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

從《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罪狀描述可以看到,本罪構成必須具備兩個基本要件才能成立,一個是「利用邪教組織」,一個是「破壞法律實施」。兩個要件缺一不可,缺少其中任何一個必要條件都不能構成本罪。既然法輪功不是邪教,第一個要件顯然不存在;要證明第二個要件「破壞法律實施」,那就必須證明法輪功學員是怎麼具體破壞法律實施了。

法律必須是明確的、具體的,從來就沒有什麼抽象的法律;同樣,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也必須是明確的具體的。據統計,截至2021年2月初,全國現行有效法律共275部,根據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集中統一對外公開現行有效行政法規共610部。法輪功學員破壞了上述法律、行政法規中的哪部法律法規的實施了?破壞了哪一條、哪一款、哪一項法律的實施了?造成了怎樣的嚴重程度(這個法律是執行不了了,還是名存實亡或者作廢了)?

實際上,作為一個普通公民或一個社會群體,根本就沒有能力也沒有條件去破壞國家法律法規的實施。只有手握公權力的官員、特別是握有最高權力的人才有能力和有條件實施這種犯罪,如以權代法,以人治代替法治,或者利用權力插手或干涉司法活動,破壞司法的獨立性、公正性(如「610」人員操控公檢法迫害法輪功學員),這才是破壞了國家法律法規的實施,這才是真正的犯罪。

二十多年來,公檢法機關(法律實施的機關)利用法律形式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就是破壞法律實施的最典型的案例,這種行為破壞了《憲法》言論自由、信仰自由的規定的實施;破壞了《立法法》中下位法不得牴觸上位法規定的實施(用違憲違法的兩高司法解釋代替法律規定);破壞了《刑事訴訟法》中檢察權、審判權獨立行使規定的實施(聽命於610的指使冤判法輪功學員);也破壞了《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則」和《刑法》第三百條的實施,用《刑法》第三百條和兩高司法解釋拘留、逮捕、起訴、審判法輪功學員,就是對刑法的曲解和濫用,是真正的破壞法律實施。

綜上所述,在中國的現行法律規定中,沒有任何一條法律禁止公民修煉法輪功,相反,所有給予公檢法人員的法律依據全都是違法違憲的,這些依據將參與法輪功案件的公檢法人員置於「濫用職權、徇私枉法、誣告陷害」的罪名中,整個針對法輪功學員的辦案過程變成了公檢法人員違法犯罪的過程,實質是對公檢法人員權利的直接侵害。公檢法機關理應依照法律來辦案,而不能依照政治運動中的媒體報導或內部指令來辦案。有的公檢法人員一再說他們是依法辦案,可是當法輪功學員請他們拿出具體的法律條文來時,他們卻不能拿出明確的法律規定來,因此所謂的「依法辦案」,只不過是一句欺騙百姓的謊言。

實際上,在迫害法輪功的過程中一直在「以權代法」,根本就沒有講過什麼法律。

二、2017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簡稱「兩高」)司法解釋(法釋[2017]3號)的違法性

近些年來,針對法輪功學員非法判刑,依據的就是《刑法》第三百條及這個「兩高解釋」。

(一)、法輪功書籍及相關資料是個人合法財產,不是犯罪證據

法輪功書籍是教人向善的經典書籍,擁有法輪功出版物沒有任何違法之處。更重要的是,即使按照現行的法律文件,法輪功學員持有法輪功書籍和資料也完全合法。

2010年12月29日國務院新聞出版總署第2次署務會議通過了第50號文件,該文件於2011年3月1日簽發,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國務院公告了該份國家新聞出版總署令,並將其刊登在《國務院公報》2011年第28期上。該文件廢止了161個規範性文件,其中第99個廢止的文件是1999年7月22日下達的《關於重申有關法輪功出版物處理意見的通知》;第100個廢止的文件是1999年8月5日下達的《關於查禁印刷法輪功類非法出版物,進一步加強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

第50號文件說明,法輪功書籍已被解禁,屬於合法出版物。法輪功書籍合法,那麼對法輪功的介紹、講述法輪功真相的相關資料當然合法。

(二)、兩高對《刑法》第三百條所做的司法解釋,因違反《憲法》、《立法法》而無效,不能作為判案依據

1、兩高司法解釋,因違反《憲法》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和《立法法》的規定,不能作為審理依據。

《憲法》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立法法》規定下位法不得牴觸上位法,而兩高司法解釋連下位法都算不上,它更沒有權力違反《憲法》、《立法法》,做出剝奪或限制公民信仰自由的規定。

2、兩高司法解釋以司法解釋之名,行立法和立法解釋之實,因違憲、違法、越權而無效。

依據《憲法》,立法權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依據《立法法》,對「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任何國家機關和組織都沒有這個權力。

兩高是司法機關,不是立法機關,它沒有立法權。它無權規定什麼行為是犯罪行為,什麼行為要施以刑罰。而兩高在對《刑法》第三百條的司法解釋中列舉了一些行為表現,並規定對列舉的行為,可以按照《刑法》第三百條定罪處罰,這是兩高違反《憲法》、《立法法》在行使立法權的表現。因為,兩高列舉的所有行為,都不是《刑法》三百條規定的,而是兩高自己創設的犯罪行為,自己規定的刑罰尺度,因而是無效的。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1981年《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的規定,司法解釋只能針對司法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說明,絕不能脫離法律文本創造法律。同時,這種說明也不能侵入立法解釋的領域,根據《立法法》第四十二條,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或者法律制定後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則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解釋。

《立法法》在2000年制定的時候,沒有提到司法解釋,但2015年修正的時候,增加了一條,即第一百零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屬於審判、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應當主要針對具體的法律條文,並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則和原意。」對司法解釋進行約束。而「兩高」對所謂邪教問題的解釋,擴大了刑法的範圍,涉及到了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人身自由的限制,以司法解釋之名行立法或立法解釋之實,明顯越權。因此兩高司法解釋實為違憲、違法、越權的無效解釋。刑法第三百條的目的顯然是為了保護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正常實施,對於刑法第三百條的解釋,應著重於行為人的行為破壞了哪部(或者具體條、款)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破壞到什麼程度,社會危害性多大(後果),行為與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對應的量刑標準如何等等。但事實上,二十年來兩高關於刑法第三百條的所有司法解釋都是不務正業,助紂為虐,把矛頭指向法輪功學員為維護信仰講清真相所行使的表達權,也就據此把合法行為、無罪證據全當成了罪行和罪證。可以說,正是兩高關於刑法第三百條的多個司法解釋誤導、慫恿、放縱、脅迫司法人員破壞刑法三百條的正常、正確實施,使這些司法人員淪為江澤民破壞刑法第三百條實施的幫凶和共犯。

3、兩高司法解釋偷換概念,故意構陷法輪功學員。

《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設定的罪名是「……破壞法律實施」,那麼,兩高的解釋無疑應當圍繞這個罪名的構成條件和必須具備的事實進行解釋。也就是說,應當闡明,滿足何種條件,如在主觀上是否只有故意,客觀上必須要具備何種行為,造成了何種危害後果,才構成本罪?具體的因何種行為,才可能導致破壞哪一部法律,其中哪一條法律的實施?比如某人限制他人宗教信仰自由,那麼他就破壞了《憲法》第三十六條的實施。如某人干預人民法院或檢察院依法實行獨立審判或者獨立行使檢察權,那麼,他就破壞了《憲法》第一百二十六條或第一百三十一條的實施等等。然而,兩高的解釋卻離開了本罪的構成而言他,說什麼「製作、傳播多少份邪教傳單、圖片、標語、報紙,或多少冊書籍」的就是「破壞法律實施」。「製作、傳播邪教宣傳品」與「破壞法律實施」,怎麼成了同一概念呢?

事實上,兩高司法解釋所列舉的全部行為都與「破壞法律實施」沒有一丁點兒的關係,因為如前所述,列舉的全部行為與「破壞法律實施」毫無關聯性。這個司法解釋實際上是創設新的罪名:「持有法輪功資料罪」、「宣傳法輪功罪」等,因說不出口,只能偷梁換柱冠以《刑法》第三百條的罪名。

二十二年來,在利用《刑法》第三百條構陷法輪功學員的案件中,無論是警察、公訴人還是法官,都有意的迴避法輪功學員講真相、勸善的行為與破壞法律實施有什麼關聯這個核心問題,有意迴避法輪功學員持有法輪功資料的事實到底破壞了哪部、哪條、哪款、哪項法律的實施這個關鍵問題,而僅僅以擁有多少法輪功資料、給誰講了法輪功真相這個行為本身枉加罪名、強行冤判。這不是枉法裁判、濫用職權,又是什麼?

4、2017兩高司法解釋中的「認定意見」屬非法、無效證據

「認定意見」源於「2017兩高司法解釋」(法釋﹝2017)3號)第十五條,原文是「對涉案物品是否屬於邪教宣傳品難以確定的,可以委託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具認定意見。」公安機關出具的認定意見屬於非法、無效證據,不能作為判案依據。

(1)、「認定意見」不在《刑事訴訟法》列舉的八大證據之中,屬非法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列舉了八項證據(而沒有「等」),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鑑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認定意見」不在上述八大證據之內。「認定意見」和以上證據中的「鑑定意見」比較相近,但是,《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出具「鑑定意見」的鑑定機構、鑑定人有嚴格的資格、專業要求,而且任何一份鑑定意見必須由鑑定人簽字才有效。為本案出具「認定意見」的××市公安局反×教辦公室(此名稱根據案卷記載寫,也可能是「國保支隊」之類)不是一個合法的鑑定機構,沒有在司法機關備案。

司法鑑定是指為了查明案情、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就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定。在司法鑑定中,對於司法鑑定人和司法鑑定機構是有嚴格規定的。2005年9月司法部發布的《司法鑑定人登記管理辦法》中規定了司法鑑定人必須取得「司法鑑定人執業證」,而司法鑑定機構都是經司法行政管理部門審批成立,只有具備司法鑑定許可證的鑑定機構出具的鑑定結論才能成為證據。如前所述,目前國家明確規定了14種邪教組織裡面沒有法輪功,所以任何司法鑑定人或者機構都無法將法輪功宣傳資料鑑定為邪教宣傳品。專門的司法鑑定機構尚且無法、無權鑑定法輪功資料的性質,地市級以上的公安機關更沒有資格認定邪教宣傳品。

(2)、公安機關是偵查機關,既負責抓人,又負責「認定」被抓捕者是否構成犯罪,違反《刑事訴訟法》對於公檢法權力分工的設定。依據《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是啟動刑事案件的第一環節,負責偵查案件,然後由檢察機關和法院對其偵查活動進行審查,最終由法院對案件進行獨立審判。現在完全顛倒過來,公安機關自己偵查的案件自己認定,檢察院和法院對於本應由自己負責審查、認定的權力完全放棄,拱手交給故意構陷法輪功學員的公安機關,這不僅導致檢察院的公訴程序和法院的審判程序形同虛設,同時羞辱了公訴人和法官的職業尊嚴。關鍵權力的放棄直接導致的結果是公安判案、法院背書。

(3)、「2017年兩高司法解釋」由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出具,未經公安部聯署,其只能在法律授權範圍內作出司法解釋,無權為另一個行政機關授權。而該「解釋」關於「認定意見」的規定,相當于越過公安部為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授權和設定職能,違反《立法法》第八十條的規定。內容    

(4)、2000年公安部辦公廳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分別共認定14個邪教(如前所述),如果法律上確有必要認定「邪教宣傳品」,則應當明示哪些宣傳品屬於14個邪教中的哪一個。也就是說,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認定邪教宣傳品」應當被明示在既有結論範圍內。「2017兩高司法解釋」刻意迴避既有的14個邪教,卻以列舉法輪功學員講真相行為的方式暗示和慫恿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污衊法輪功為某教,看似陷害法輪功學員,實則陷害不明真相的警察。

(5)、「認定邪教宣傳品」實際上就是「認定邪教」,而認定一個宗教是正教還是邪教,在當今世界,這不是任何一個國家的政府機關、立法機構、司法部門能夠判斷的(如前所述),更不是普通的地市級以上的公安機關有能力認定的。

可以說,對法輪功學員迫害以來,兩高對於刑法第三百條的違法的司法解釋,對江澤民犯罪團伙肆無忌憚迫害法輪功,起到了推波助瀾的決定性的作用。

三、江澤民迫害法輪功,犯下反人類罪,請不要為江澤民的罪行買單

1992年,法輪功由中國長春傳出,短短几年,就因其教人向善的法理和祛病健身的奇效受到人們的普遍歡迎,到1999年,已有上億人修煉法輪功。今天,法輪功已洪傳到世界一百多個國家和地區,所到之處,人心向善,道德回升,一派祥和的盛世景象。人們紛紛盛讚法輪功不僅能給人帶來身體健康,而且能提升人的道德境界。許多國家的政府也紛紛給法輪功和法輪功創始人頒獎,表彰法輪功對人類身心健康做出的傑出貢獻。遺憾的是,這個由中國發源並洪傳世界的高德大法唯獨在她的家鄉和故國被妖魔化和殘酷打壓,踐行「真、善、忍」的法輪功學員被隨意的抓捕、關押和判刑迫害,這一切的始作俑者正是江澤民。

1999年7月,江澤民因個人妒嫉而利用手中權力一手發動了這場人類歷史上最大的人權迫害,一夜之間,全部媒體鋪天蓋地的抹黑法輪功,整個國家機器開足馬力的打壓法輪功。多少法輪功學員僅僅因為堅持和捍衛自己的信仰被非法監視、跟蹤、竊聽、搜家、拘捕、罰款、轉化、勞教、判刑等,更有多少法輪功學員被酷刑致殘、致死,甚至被活摘器官,江澤民犯下了人類歷史上最嚴重的反人類罪、酷刑罪和群體滅絕罪。江澤民還沒卸任時就在國際上被多國的法輪功學員起訴,甚至被下逮捕令。2015年,國內超過20萬的法輪功學員向最高檢和最高法遞交控告書,控告江澤民對法輪功學員犯下的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等眾多罪行,這已是公開的秘密。

不幸的是,各級政府部門的工作人員以及很多普通民眾幾乎都被捲入到對億萬法輪功學員的迫害之中,今天,各級公檢法人員卻因江澤民發動的這場人類歷史上最嚴重的迫害行為而被裹挾其中,明知法輪功學員是無辜的,卻將善良的法輪功學員送上法庭,打著法律的旗號,實施犯罪的行為,有意或無意的成為江澤民害法輪功的工具,成為當前公檢法對法輪功學員犯罪鏈條中的一環。

古語有云:「寧動三江水,不攪道人心。」對神佛犯罪,迫害佛法修煉人,罪惡極大。凡參與的人,沒有一個不遭到巨大惡報的。當年的古羅馬帝國強大無比、無人可以戰勝,只因其殘酷迫害基督徒,被上天降下四次大瘟疫,滅了這個不可一世的強大帝國。在我國歷史上的三武一宗滅佛事件中,那些破壞佛法、迫害修煉人的當權者都無一例外的受到了上天的嚴懲,幾乎都在年青壯年就暴病身亡,甚至殃及子孫及子民。這些中外歷史上滅佛滅教的雷同結局,都在證明一個鐵律:滅佛就是滅自己!

江澤民迫害法輪功,其邪惡程度遠遠超過了中外歷史上的歷次滅佛、滅教事件,不僅用上百種酷刑殘害法輪功學員,甚至發生了活體摘取法輪功學員器官牟取暴利這種「這個星球上從未有過的邪惡」。這種滔天的罪惡,必將遭到更大的天懲,而參與其中的人,必然難逃厄運。看看那些當年追隨江澤民迫害法輪功的人,從周永康、徐才厚、郭伯雄、李東生到薄熙來、王立軍等等,當初他們不可一世的時候可曾想到今天的身敗名裂;再看看那些遭遇各種不測的各行各業的可悲之人,翻開他們的歷史,都有參與迫害法輪功的不光彩記錄。

四、堅守良知,請為自己選擇美好未來

在德國柏林圍牆倒塌的前兩年,東德有一個名叫亨裡奇的守牆衛兵,開槍射殺了攀爬柏林圍牆企圖逃向西德的青年克利斯。1992年2月,在統一後的柏林法庭上,衛兵亨裡奇受到審判。他的律師辯稱,他僅僅是執行命令的人,根本沒有選擇權,罪不在己。法官當庭指出:「作為警察,不執行上級命令是有罪的,但是打不準是無罪的。作為一個心智健全的人,此時此刻,你有把槍口抬高一厘米的主權,這是你應主動承擔的良心義務。這個世界,法律之外還有『良知』。當法律和良知衝突時,良知是最高的準則。」柏林法庭最終的判決是:判處開槍射殺克利斯的衛兵亨裡奇三年半徒刑,不予假釋。亨裡奇沒有逃脫掉法律的制裁,當所謂「命令」違背人性良知之時,執行命令就是為虎作倀,必然會受到正義審判。

「真善忍」是人性中最美好的,是普世價值中最具價值的一部分,是人類道德的最高境界,是一種最高尚、最偉大、最純正的信仰。用法律手段打壓踐行「真善忍」的法輪功學員,是違背天理,違背人的道德良知,也違反我國現行法律的,是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三部份 風雨兼程

1995年3月,經朋友介紹,我走入了法輪功修煉中。從此,我按「真善忍「的法理,指導生活、工作及培育孩子的過程中。

1996年5月18日,我騎自行車帶著孩子外出辦事,準備過馬路的時候,突然被一輛快速行駛的摩托車撞倒,司機肇事後逃逸(他參加婚禮酒後駕車)。我被途經這裡的某局長司機及時送至大港醫院,甦醒之前的經歷至今沒有記憶。看過現場的人描述,當時我腦部流血不止,口吐白沫,被抬到車上時人已沒有知覺反應,人們都以為我肯定命完了。我有了意識後首先想到師父在《轉法輪》中講的「好壞出自人的一念「,修煉人有師父保護,沒有事。一週後我就出院了,休息兩天後我上班了。當時我是單位的主管會計,月底要結帳出報表,工作量很大。

民警找到肇事司機時,他酒氣仍然很大,他擔心我家人會不原諒他,找到我單位領導,看我提啥條件。他來醫院看我時,我告訴他,我修煉法輪功,不會有事,也不會訛你的。他很受感動,說,以後你到我局辦事(他是部門科長,當時他們單位局長、副局長都來醫院看過我),沒有你辦不成的。後來我們成了朋友,他的家人也看了《轉法輪》這本書。

1997年,我順利考取中國註冊會計師,當時考過註冊會計師的人數不是很多。1998年,會計師事務所需要發展的時候,我順利(沒花一分錢)進入大港區審計局下屬天津津港會計師事務所工作(編制隸屬審計局)。

可以用一句話概括:「真善忍「的美好在我身上盡顯,那時的我,家庭、工作都很順風順水,每一天都很充實的度過。

但是,天有不測風雲。1999年7月19日下午下班後,審計局辦公室主任通知我去大港菸草賓館開會,我本能的預感到有不測,拒絕前去。後來他們強行將我拉到車裡。到達賓館後,已經有不認識的人員在場,後得知此人是大港公安局國保的。我沒有吃晚飯,一直堅持回家。他們直言,晚上不能回家了。我質問:你們沒有任何理由、沒有任何法律手續不讓我回家,這是為甚麼!他們回答說,過兩天就知道了。7月22日下午,電視裡播出事先導演的誹謗李洪志師父及對法輪功的惡毒造謠,一切都是莫須有!我無法接受這樣對法輪功及師父的污衊,一直拒絕吃喝賓館的食物。記得那個夏天出奇的熱,酷暑中我的家人們都來過菸草賓館,區裡相關的局長們、書記們陸續來過菸草賓館,只為說服我放棄煉功。非法關押一週、強迫寫了保證後我回到家中。家人被要求24小時監控我。從此,我再也沒有回到原工作崗位,失去了心愛的工作。

1999年9月間,面對電視廣播不間斷的鋪天蓋地的造謠誹謗、家人的恐懼壓力、,派出所多次非法抄家(所有跟法輪功相關的物品被搶劫一空),我感到窒息,第一次去北京上訪。

9月下旬,金秋的北京,大大小小的公園、名勝,充滿了旅遊觀光人們的笑聲。而我的多位家人來到北京,卻在不同的地方找尋我。姐夫在天安門廣場發現了我,跟了近1個小時的時間,確認是我後一把抓住了我的右手小臂,在我掙脫時,一位天安門執勤的中年警察過來詢問事由後說:法輪功好,自己回家煉去吧。

審計局領導知道我回來後來到我家(當時住在我媽家),局長說,經局領導班子研究決定已辭退你的工作。我說,辭退之事沒有任何人以任何方式通知我,我本人也未同意,此決定是無效的。之後辭退之事不了了之。

1999年10月1日,記得那天烏雲壓倒頭頂。邪惡仍在不斷地升級造謠,派出所警員成了我家的常客,家人不離身的看管,壓的我無法喘息。我第二次離家進京上訪。

10月27日來到北京國務院信訪局,向接待的官員講述了自己修煉法輪大法,按「真善忍」標準要求自己的變化,電視廣播裡都是對法輪功不實的造謠宣傳,以及因打壓法輪功自己失去工作、給家人帶來的傷害。當晚我被審計局局長、轄區片警接回後直接非法關押到大港看守所批捕,批捕的依據是《刑法》第三百條。

1999年11月,興港事務所與審計局脫鉤改制。11月16日審計局與天津興港會計師事務所職工簽署安置協議(後附安置協議複印件,無本人簽字,電腦列印名字)。因當時我在看守所,失去人身自由,是大港區檢察院的工作人員拿來一份參與脫鉤改制的決議,我被迫簽了字。這份安置協議是在我2001年勞教回來重新回所裡工作後知道的,沒有本人簽字,只是列印的幾位參與改制人員的姓名。我當時實際得到各種補償合計是18600元,並按此金額入股(這些當時我不知情)。但是,如果按上述安置協議的話,當時我的實際工齡是11年,買斷工齡一次性補償33000元,社會保險補償30000元,我應該得到各種補償合計81600元,應按此金額入股。在我自由的情況下,如果這樣不公正的對待我,我可以選擇不參與改制的。造成的經濟損失是很明顯的。

這次在看守所被非法關押期間,所有的法輪功學員被強制送往天津市女子監獄秘密非法關押了13天。外面的家人不知我的去向,多方尋人打聽,焦慮、擔心使母親的頭髮幾乎全白了。

這13天,是非人的待遇。白天幹活縫手套,一天只有早6點、晚6點2次上廁所的時間,而且限時。吃的是發霉的巧克力色的饅頭,水煮大白菜見不到油,菜裡都是黑鍋秀。晚上人只能側立著睡,這還是重刑犯的待遇。床上睡不開,法輪功學員們只得在地上鋪些紙夾子,很是費力的鑽到床下。寒冷的冬季,可以想像到的艱難處境。因用煉功反對這種迫害,我和其他人被戴上手銬。13天後我們又回到大港看守所被繼續非法關押。

這期間,有四位他們認為是骨幹的法輪功學員要被送到市女子監獄,我們一起阻止對她們的迫害。那天我身邊是其中一位要被送走的姐姐,我倆挽著胳膊。一位年齡與我相仿的警察(後來我知道他是看守所副所長李殿剛)從外面如惡煞般闖了進來,對著所有的法輪功學員拳打腳踢,他連打了我十幾個嘴巴。我的家人知道我被打的消息後,上書公安局領導,要求對其違法行為給與懲治。事後他雖然保住了工作,但在2013年秋季,他不到50歲,得淋巴癌不治身亡,遭到現世報應。

聽聞李死去的消息時,我哭了。我為一個生命在萬年不遇的大法洪傳時,由於不明真相,選擇了一條不歸路而惋惜。人們不知道一個人在臨近死亡時,對生的渴望;人們不知道一個人來在世間生命有多麼的珍貴,法輪功修煉者知道!所以他們才冒著被抓、被打及進監獄的危險,告訴善良的人們大法真相,參與迫害的可怕下場,就為這一個目地。2000年大年前2天,非法扣押了3000元保證金(取保候審)後,我回到家中。

過年,萬家燈火,但是絲毫照亮不了我的心田。師父被惡毒的謊言攻擊,大法被斷章塗抹。「真善忍「的普世價值,被曾經的神州子民無知賤毀。

2000年6月26日,我第三次去北京上訪。但是這次剛走入通往信訪局的路口,就被大港區裡截訪的人員認出後強制帶到車裡,當晚被送到大港區看守所,非法關押的理由是《刑法》第三百條。

6月27日,一天一宿的折騰,我不是很舒服,早飯、中飯沒有吃,當時的女性警察張管以為我絕食(我本人當時根本就沒有絕食的意願),告到所長那裡,下午就強行給我灌食。記得當時是2個的男犯,把我五花大綁在椅子上,一個人兩手死死按著我的頭,我無絲毫抗爭之力。另一人用直徑有1厘米的橡膠皮管子,通過鼻子直接插入我的食道。按正常要求,灌食膠管插入胃裡是有長度要求的,他們全然不顧這一切,使勁往我胃裡塞,後來他們拔出管子時帶出很多血。之後很長時間,我的鼻腔、胃一直不舒服。

6月27日起,我被非法勞教1年6個月,依據仍然是刑法三百條。

大概在2000年8月的一天,我被送到了位於大港的天津板橋勞教所。初到勞教所,首先是面對鐵網子罰站,然後是被其他勞教人員脫光衣服搜身,再就是不管你是什麼髮型進來的,都要按勞教所的要求剪成短髮,人的起碼尊嚴已喪失殆盡。

勞教所裡,我被非法關押在二大隊,強迫摘豆子,五十斤、一百斤的豆子,對於我這個沒幹過體力活的人來講可以想像到的困難!日復一日的重複著這種勞作,老豆子沒摘完新豆子又來了,有時一宿連兩個小時的覺都睡不上。經常是剛剛入睡,就被超分貝的鈴聲鬧醒,確切地說是被嚇醒,累月這樣的摧殘,手放在心臟處,可清晰的看著手隨著心臟在劇烈跳動。我的身心受到極大傷害,數月不來例假,臉上長滿了黑斑,沒有一絲皺紋的我一下老了許多。小弟來看我時竟哭出聲來:姐,你咋成了這樣!

除了超負荷的勞動之外,就是每天不間斷的洗腦,天天強迫收看攻擊大法師父的電視,每天都要寫學習匯報。為了他們所謂的「轉化率「,幾乎每天都有法輪功學員被打被罵,有的甚至被迫害致死。

身體上、精神上的雙重迫害折磨,再加上思念孩子,我的精神一度出現過恍惚的狀態。每天,哪怕只有僅2個小時的睡覺時間,我都是在眼淚中不知何時入眠。

那時,我的孩子剛上小學一年級。孩子在日記中這樣寫道:「…從那天起,再沒有人給我梳頭髮,我只好戴著發套去學校,結果被老師批評說班長要注意儀表,給其他同學做榜樣;放學再也沒有香噴噴的飯等著我,要等爸爸下班回來才能吃上簡單的飯菜;晚上爸爸看我睡下後還要回到公司加班。我半夜做夢醒來,哭著給爸爸一遍遍打BB機卻沒有回應,然後又一個人哭著重新睡著,從此害怕了天黑……

我不知道媽媽被帶去了哪裡,什麼時候才能回家……漸漸地我學會了梳頭髮,習慣了一個人在家。看到爸爸越來越瘦、愁眉不展的臉,還有姥姥姥爺一夜之間的白髮,我告訴自己要堅強、要讓家裡依然象媽媽在的時候一樣充滿歡聲笑語。我不敢和小夥伴提起一字一語,我比以前更加努力學習更加要強。我告訴自己媽媽說明了真相就會回來,我要繼續做個善良的乖孩子,嚴格要求自己,讓媽媽回來看到。」

我在被非法勞教期間,天津大學的一個博士生被迫害的已經神志不正常了,還有東麗區姓王的大姐,因為思念家人精神也不太正常了。

當時二隊中隊長叫張春艷,此人冷麵,對法輪功學員打、罵、罰站、限制睡眠是她經常做的。她因迫害法輪功學員手段瘋狂又陰毒而獲獎升遷。我從勞教隊回家後曾在銀行見過她一面。我說,請你以後別再象我在勞教隊時那樣對待法輪功學員了,那樣對自己不好。她冷冷的看著我,說,你好好管好自己,別再進去就行了。2011年2月27日,張春艷因癌症病亡,時年三十六歲,留下一個年僅六歲的女兒。

大概是2000年10月間,會計師事務所兩位所長來到勞教隊,說我勞教的事,被同事某姐舉報到中注協了,如果我不退出股東,事務所就保不住了。在不知真相的情況下,我為所裡其他人著想簽字退股。事實是他們把事務所轉讓給了其他人經營(市內)。除了退回1.86萬元股金外,我沒有得到任何經濟補償。我由當初會計師事務所的必要成員之一參與改制,五名股東之一,至此,光環落地。

2001年元月23日,一場驚心導演的「天安門自焚」偽案,對法輪功的攻擊升級到巔峰。更多的民眾,被這場「偽火」把對法輪功的仇恨點燃到極點,這正是導演者的邪惡安排,仇恨佛法,都會為導演者陪葬。這時,人們已不再具備辨別是非的能力。導演者的邪惡,自會招來上天的嚴懲,周永康、李東升等主要打手,已鋃鐺獄中;陳虻、羅晶等積極參與者在痛苦中斃命;江澤民之流不久在全球的公審中下無生之門。打壓善良,天理豈容!

2001年5月29日,在長達十一個月的非法關押後我回到家中。

剛從勞教隊回來之初,由於長時間身體及精神的過度傷害,我渾身骨頭酸痛,心臟、肝臟、腸胃……沒有一處好受的,腦袋發脹,整天無精打采。不久,我從新請回了《轉法輪》。

一位老闆得知我回來了,高薪聘請我負責其公司的成本會計,後來這家公司上市。但是,我並沒有在這裡工作太久。

一天,女兒跟我說,媽媽,我不想讓您去遠處上班了,我想中午吃您做的飯。我尊重了女兒的意見。後來我偶然看到了女兒的日記:「因為迫害,媽媽失去了原本前途無量的工作,但由於媽媽的業務出色,從勞教所回來後很快又找到了一份很好的工作。可是我的心裡總象是埋著一顆定時炸彈,一到晚上六點之後就開始坐立不安,害怕夜晚來臨媽媽再被壞人帶走離開自己,更害怕晚歸的媽媽有一天又會不辭而別。我不敢告訴其他人,只能一直站在陽台上眼巴巴的等待著媽媽熟悉的身影出現在自己的視線,然後再裝作什麼都沒發生的繼續看書做作業,心裡卻是長舒了一口氣。」 女兒用她幼小卻超常的智慧陪伴媽媽走過那段最艱難的歲月。

之後不久,大港事務所分所所長給我打電話,希望我回所裡上班。回所後我牽頭審計工作,很長時間工資只有1000元,後來經我申請漲到1500元,遠低於1999年7月之前我的工資待遇。

這期間,我代表大港分所去市注協開會,會議結束後,市所兩位所長約我去所裡就某姐退股的事徵詢我的意見,因其他股東都覺得某姐的人性太差,希望在她病重時退掉她的股東資格。我說,論某姐對我個人的傷害是很大的,一是我回所後牽頭審計業務,外出做業務時她不配合我工作;二是在「法輪功」問題上,她背後一直在監視我,包括我被迫辭退事務所的股東,都跟某姐有關,但是不論她對我的傷害有多大,我還是建議在某姐病情恢復後再處理為好。

一天早上,我接到了某姐的電話,她說;萬明,我鼓足了120分的勇氣給你打了這個電話,萬明,我對不起你,在別人都踢我一腳的時候就你不害我,我對不起你。我說;某姐,我是修煉的人,不傷害別人,您知道。您多保重自己吧。

回所裡工作後,明顯感覺到同事在背後勢力的指使下一直在監控我,加上不合理的工資待遇,2003年8月,我辭掉了會計師事務所的工作,開始了自己的創業生涯。通過學法煉功,我的身心很快得以恢復。善良的人們主動為我提供業務,雖辛苦些,但一切都越來越好。

可是,那隻想管天、管地、管人思想的手一直沒有停下來揮動。

一天下午,我外出辦事回來,弟妹(估計他們不清楚我倆的關係)跟我講,有幾個人來了,問我還煉不煉法輪功,弟妹說不清楚,他們讓我弟妹監視我,有啥事跟他們匯報。弟妹說,我才不干那種缺德的事哪,煉法輪功的都是好人。他們待了一會就走了。

2006年8月,我的人大老師給我寫了一封私信,很結實的牛皮紙信封。當我拿到手時已經被郵局拆過並代封。我找到郵局的人員問明是誰拆了我的私人信件時,他們都說不清楚(這封信我一直保留)。

2008年6月14日晚6點半左右,一個女的說是收水費的,我開門後樓道裡站滿了人,一女多男,他們要我配合下去趟派出所,在家人的嚴厲斥責下,他們綁架我的目的沒有得逞。那次大港區有近20位法輪功學員被綁架到官港洗腦班迫害。後來得知是要開奧運會了,怕法輪功如何如何。

強權再壓,當「真善忍」種在心田的時候,是任何力量從靈魂中都剝不去的,這一點,是實施公權力的世俗者們想不到的,這是正信的力量。

11年,夢魘般的日子,伴著女兒走過了童年、少年……不堪回首,但是痛苦的經歷同時豐盈了女兒的身心。11年後的2010年,女兒順利考入中國人民大學,跟我成了校友,四年後又順利保送了研究生,現在國際舞台展現才華。

2014年7月15日下午,兩個警察到我家中,要我去派出所核實一些事。當時我的先生、女兒均在外地,在家中無人的情況下,以劉海紅為首的國保人員及派出所多名警察強行將我拖入車中帶到派出所,盡顯流氓本性。我所有的大法書籍、大法資料、手提電腦等多種私人物品被洗劫一空,至今仍扣留在派出所,我的身份證這次抄家後丟失。非法抓我的理由還是那個刑法三百條。 8月15日,以「監視居住」為條件我回到家中。

2015年5月11日,司法新政實行,北京最高法院發布通告:有案必立,有訴必理。歷史走到今天,一切罪惡的源頭來自江澤民這個魔頭。江魔頭髮動的這場針對大法及法輪功學員的血腥鎮壓,傷害的不僅僅是法輪功學員及他們的家人,還有那些更廣大的民眾,包括利用公權利的人。基於停止對可貴的中國人的迫害,

2015年6月30日,我向最高檢察院郵寄訴狀,要求法辦江賊。

2015年9月2日上午11時,我乘天津天環客運機場大巴(位於天津市南開區紅旗路與鞍山道交口)去北京機場接女兒。應該是上車前警察掃身份證時看到了我煉法輪功的信息,大巴行至北京東五環,距北京機場還有大概半小時路途的時候,被一輛津字頭的警車攔住,一警察和司機耳語了幾句,徑奔我的座位而來。該警察要我出示身份證,並說下車「配合」他們的工作。把我攔下的所謂「理由」就是:9月3日北京閱兵,煉法輪功的不能進京,是上面說的。我說,你們這樣做是違法的。

女兒在日記中是這樣記錄的:「飛行了十一個小時,飛機剛一落地,見媽媽心切的我立刻打開手機,看到的卻是爸爸的信息「你媽媽不能到機場接你了,請自己想辦法回家吧!」看著身上的大包小包,想到託運的兩個大行李,我的大腦一片空白。正在我鬱悶之時,媽媽的電話打來了:警察開車帶我來接你,再把我們送回家,還囑咐我見面後不要對人不禮貌。就這樣,機場大巴變成了「專車」,行李也有了人幫忙搬運。 路上,我第一次和「抗爭」了這麼多年的一群人如此近距離接觸。媽媽說當年打她們的那個警察突然檢查出癌症、年紀輕輕就突然離世,一切都是因果報應。她奉勸車裡的人千萬別再參與迫害法輪功的事了。這次我發現他們變了,不再不講道理、惡語相加,不斷解釋都是工作需要、相互理解。」

2020年11月11日早8點半左右,我接到轄區居委會一位女士的電話,要我去居委會對人口普查表簽字。 在我簽完字準備走時,居委會的一位女士不讓我走,說還有其它的事。隨後,我跟片警去了他的辦公室(片警當時在場)。

過了幾分鐘,來了一位男士,儘管戴著口罩,也能看出此人面像不是很友善。他拿出幾張紙,放在我座位旁的辦公桌上。「簽個字吧,別煉法輪功了。」說話態度蠻橫無理(禮)。我問他:你是哪位?他說是綜治辦的。片警介紹說,是綜治辦的孫主任(孫立輝,已入惡人榜)。 我問他,你了解法輪功嗎?他就開始歇斯底裡的大罵起來。我說,既然你不了解我的信仰,那就了解之後咱們再談吧。他很生氣的撥了電話,很快來了兩個警察,他們說是派出所的。 我拿出電話,把我的情況講給我弟妹及在外地的先生,過程中,居委會裡的這些人阻止我接打電話。

他們把我帶到派出所,來到一間民事調解辦公室。我要一位警察找來杯子喝水,孫立輝說:喝什麼水?命令他的手下把飲水機抬到辦公室外邊。孫立輝一會咆哮,一會低吟,其他人也在說一些不著邊際的話。他們準備了三張紙,其中一人拿著一張紙念道:「不煉法輪功了,擁護中國共產(邪)黨。」這有啥?為啥不簽哪?簽了就回去了。 我跟他們講,法輪功講的真、善、忍,咱們都遵循真、善、忍,處事為別人,多好啊,再說共產(邪)黨,我推薦你們看下《九評共產黨》、《共產主義的終極目的》兩本書,了解共產黨騙人殺人的真實歷史,你們就知道共產黨有多不好。

這期間,我先生、弟妹,還有一些客戶打來電話,我有些事需要處理,孫姓主任多次干擾我接打電話,最後一次強行把我電話奪走了。

孫立輝看我不聽他的,就氣急敗壞的喊一個小伙子按住我的左手(害怕我撕掉那些紙),他抓住我的右手,使勁掰(因我攥著拳頭),想強制我在那些紙上按手印。掰開一點點,就拿來印台按,隨後往紙上按,紙上留下了手指尖的劃痕。當時居委會的李女士在場,我跟她講,請你把這過程錄上吧,日後看看有多荒唐。 折騰到該吃中午飯了,他們輪流著吃飯去了。

下午又來了幾個,有跟我年齡相仿的,有年輕的,都是男士。其中有個年輕的男孩子,臉白白的,估計大不過我的孩子。他一出現,就是個鬧,絲毫沒有文明人應該具有的素養。他大聲喊叫:就你這樣,怎麼教育你的孩子?讓你的孩子沒臉見人,不能考公務員……說了太多的話。 我說,你不了解我的孩子,上來就說這麼多無稽之語,就像你們不了解法輪功,就逼迫修煉人放棄修煉,豈有此理!

孫立輝又出現了,一進屋就命令他的手下,按住我的胳膊,上午的鬧劇又重演了,只是人又多了幾個。我緊握雙拳,任憑他們幾個男人怎麼使勁,也掰不開我的手。我看見小伙子們臉上都是汗。 我對著孫立輝嚴肅地說:你今天的所為是違法的,日後我會告你的,你把這些孩子們都帶壞了。我跟對面的小伙子說:今天你們都是見證者、參與者,你們會為今天的所為付出代價的。 我的手被他們劃破了,流了不少血。除了幾張留有我指甲劃痕的紙之外,他們一無所獲。孫立輝出去了。 之後一段時間,大家都在沉默。

孫立輝再次出現了,他坐在我的對面。我看出了他的無力、無奈,他變得沒那麼囂張了。他看著我,我目視著他,我看到了他面色晦暗之中流露出的那一絲善,儘管我們都戴著口罩。 他開始慢下節奏說話了:我就不明白這麼多氣功,你為甚麼認準法輪功不放棄。我告訴他,只有法輪功才會使人從內心真正改變,變成一個真正為別人好的人。 下午四點半過後,我回到家中。

2021年8月16日下午6點半左右,我外出辦事回家,一下電梯,已有三人在樓梯口等候。一位是原居住地轄區吳姓片警,另一位是綜治辦孫立輝,還有一位是原居委會小李(女)。他們說下午四點多來的。我問來意,孫立輝說:聽說你搬新家了,我們過來看看。他們說是在公安局查到的我家新住址。孫立輝一直說,咱們不對立。我說:對呀,大家都按真善忍做好人,沒有仇人多好。但是我了解到孫主任這段時間做了很多不該做的事,希望你為了自己,為了孩子,多了解真相行善事。他說:我已上了美國的黑名單,經常有人給我打電話。

22年,人生百年,時間不短。不同的人扮演著各自的角色。歷史,走過了風風雨雨,正在見證著人們在善與惡選擇中的結局。
  
第四部分 真相救贖

修煉是人類文明中一個淵源久遠、奧妙無窮的領域,通常包括心法(也稱原則)和功法兩部分,其內涵遠遠超出了哲學與健身的範疇。功法一般指用於修身的部分,而心法則是教人修心、使人境界提升的關鍵所在。雖然修煉的精髓自古以來從不在社會上公開進行深入探討與普及,但因為其能揭示人類、物質存在的各個空間、生命及宇宙奧秘的能力,使其仍然在中國文化和西方文明中都留下了種種痕跡。中國古代的太極、河圖、洛書、八卦,印度的古瑜伽,西方的一些靜修方法,都隱含著修煉的奧秘,但隨著歷史的推移及其心法的失傳,現代人已經很難觸及那些修煉方法原本的深意了。

法輪大法(也稱法輪功)是李洪志師父所傳的上乘的佛家修煉大法,以宇宙特性「真善忍」為原則,包含五套緩慢、優美的功法動作,1992年開始在中國社會公開傳授。真善忍是宇宙中最根本的特性,也是衡量宇宙中好與壞的標準。修煉法輪大法,只要反覆靜心通讀《轉法輪》,努力按照書中闡述的真善忍標準要求個人心性的提高並輔以煉功,短時期內就能達到意想不到的高層次,返本歸真。

李洪志師父所傳的法輪大法(法輪功)按照真善忍為修煉標準,是修善的、和平的,一切活動都是公開的、自願的、免費的。不分男女老少,從幾歲幼童到九旬老人,修煉者每個人都是社會中的一員。對個人來說,修煉法輪功不但能祛病健身,使人變得誠實、善良、寬容、和平,而且能開啟智慧,逐漸達到洞悉人生和宇宙奧秘的自在境界;對社會來說,修煉法輪功能增加社會的穩定、包容與祥和,提高人們的整體精神生活質量。因此自傳出以來僅憑人傳人、心傳心,修者日眾,至今,法輪功傳遍中國和世界100多個國家及地區,受到各國政府、團體5000多項褒獎與支持,目前全球各民族各族裔的修煉者人數超過一億。

從1999年7月20日起,江魔頭出於個人的妒忌與偏執,開始了對善良法輪功民眾的鎮壓。他利用手中竊取的權力,脅迫國家宣傳機器漫天造謠誣陷法輪功,製造恐怖、隔閡與仇恨。上億的法輪功學員被無辜地迫害,十幾萬人被送進監獄與勞教所和精神病院,數以千萬計的人被無辜地迫害致死,而且這種迫害還在繼續著。這場迫害不僅是針對中國的法輪功學員,同時欺騙了數以億計的中國人,人們不知道法輪大法是佛法,很多人因此仇恨大法,參與迫害修煉者。而這些可憐的參與者,根本不知道迫害佛法是生受煎熬、死入地獄的忤逆重罪,是要承受最可怕、最嚴厲的天懲的。

二十二年來,參與其中違法作惡的人,有的已經葬送性命,有的鋃鐺入獄,有的生不如死重病纏身,有的殃及家人,各種報應連連發生著。如今,瘟疫已伴隨人類走過了2個年頭,歷史早已告訴人,瘟疫的出現,就是淘汰那些迫害正信的政權及與邪惡為伍的人的。但是,神佛慈悲與人,還在給人出路。
(一)希望你能通讀《轉法輪》這本寶書。這本書理白言明,能使人變成好人,變成更好的人。讀懂這本書,你會明白為甚麼說你們在無知中被江澤民利用,參與了這場史無前例的迫害,對一群最善良人群的迫害,而你們自己成為真正被迫害的人。
(二)希望你能讀懂《九評共產黨》、《共產主義的終極目的》這兩本書。看懂這兩本書,你會明白為甚麼自己會被中共利用,為甚麼「善惡有報」這一簡單、傳統而又普世的理念已不知曉,為甚麼面對救你命的真相如此麻木,為甚麼只為利益罔顧良知,因為人的善念已被魔鬼吞噬。
(三)希望你勇敢的退出中共的黨團隊組織,不再被魔鬼脅迫,讓良知善念主宰自己的言行,才會得到神佛的保護。
(四)希望你勇敢的站出來,講出你身邊或你自己參與的罪惡,這是你擺脫魔咒、結束這場迫害的善舉。三尺頭上有神靈,當大審判來臨時,這是你能獲救免罪的憑證。

結語

法輪大法造就著大法修煉者的真誠勇敢與寬容慈悲。目前,大法修煉者們仍在用自己的言行努力向世人證實著法輪大法,幫助更多的人抓住這千載難逢的修煉機緣、走上返本歸真之路。

本次人類歷史舞台上演的這場恢弘大戲即在收尾,不久的將來,法輪大法的無比瑰麗與殊聖將清晰地在世間展現,有福的人們會有幸迎來那一划時代的重大歷史時刻---法正人間。希望你能成為其中的一個,見證這段輝煌的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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