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決定自辯 新加坡起訴案推遲開庭

新加坡大法弟子


【正見網2006年08月11日】

新加坡法輪功學員遭警方無理起訴案2006年8月7日再次進行審前會議,因對新加坡司法公正性的懷疑以及高昂的律師費用,所有涉案法輪功學員均決定自辯。法庭則將兩個訴訟案之一的「無准證集會」一案分作兩案分別審理。

原中共610頭目李嵐清7月訪問新加坡前後,新加坡連續發生了一系列企圖遣返法輪功學員,取締法輪功講真相活動的事件。新加坡警方兩次起訴法輪功學員:去年10月在烏節路分發資料的9名學員被控「無准證集會」,今年7月20日在中領館前抗議中共迫害法輪功的3名學員被控「騷擾」。

這兩個案件原本在7月28日的庭審前會議上已經敲定開庭日期,日前再生變數,法庭8月7日再次召開審前會議。原本安排一同審理的「無准證集會」案現分為兩個案件審理,其中5人被控去年10月22日「無准證集會」將在9月25日至29日開庭審理,另外6人被控去年10月23日「無准證集會」將延期至10月,具體日期待定。而3名法輪功學員被控「騷擾」案庭審日期維持不變,安排在8月28日至9月1日。

從被迫自辯到主動要求自辯

在7月28日的審前會議上,因法官堅持不能給更多時間讓律師做準備,使的律師不得不放棄為其中8位學員辯護。此後法官改變決定,提議給律師多一些時間做辯護準備,但所有涉案學員最終還是決定庭上自辯。

法輪功學員為何改變決定?幾位當事人表示這一決定是經過慎重考慮的。

當事人之一的黃才華說,2004年的濱海公園案件,她是當事人之一。當時他們5個法輪功學員煉功、2個人發資料,根本沒有集會,卻被警方起訴「無准證集會」。 雖然自己花費了8萬新幣聘請律師,經過了長時間的艱苦抗辯,但當時的審訊法官卻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做出不公正的判決。而後,大法官一直強調「新加坡是個很小的國家」,「我們無力影響大國」等非法律因素駁回上訴,維持最高罰款的不公正判決。「這令我極為失望」,黃才華表示。

當事人王宇一自始至終都堅持不請律師,她說,「就是因為這不是新加坡政府第一次起訴我們。前兩次我們都聘請律師代表學員,2004年的那個案件更付出艱苦的努力,但結果又如何呢?問題這並不是一個法律事件,與有無准證也沒有什麼關係。安排出庭供證的警察都是小人物,真正決策的人躲在幕後不出來,你縱有再好的律師又能怎麼樣?」

另一當事人尤欣則表示,新加坡請律師的費用是非常高昂的,考慮到新加坡司法體系的特點以及政府向來善於利用訴訟案,請不請律師對本案的結果沒有什麼影響。 「自中共迫害法輪功以來,新加坡媒體都是轉載中共污衊法輪功的報導,很多人因此誤解法輪功。我覺的將省下來的律師費用於告訴更多本地民眾中共活體摘取法輪功學員器官的真相更有意義,要知道受管制的新加坡媒體對震驚世界的中共活體摘器官事件毫無反應,所以大部份人都不知情。」

法庭決定的變化

據了解,法庭對何時審理這兩個案子的決定也一直在變化。7月28日首次審前會議,法輪功學員的律師要求更多時間以為兩個案件做好準備,但法官最多給3個星期,導致律師放棄為其中一個案子辯護。

據當事學員透露,8月1日開始,法官已有意延期審理他們的案件,但希望他們有代表律師。但全部當事法輪功學員已經作出自辯決定。

8月7日的審前會議上,法官還是希望法輪功學員能聘請代表律師。原定2點半開庭,但法官只是召集控辯雙方律師開閉門會議。隨後律師走出法庭,說法官很生氣,問她為何中途放棄代表這個案件。律師回答說這不是她個人的決定。

之後一直拖到4點多鐘法官才出現,宣布審前會議正式開始。中間幾次有人問法庭保安還要等多久,保安一再回答說:「法官正在打電話」。

(明慧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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