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商鞅的下場看新加坡的未來

正途


【正見網2006年07月18日】

(一) 商鞅的教訓

商鞅年輕時就推崇法制,精通刑法。秦孝公準備重振霸業,在全天下物色人才時,商鞅通過秦孝公的寵臣景監去求見秦孝公。商鞅就用五霸之道勸說秦孝公,得到重用,並說服秦孝公開始變法,這就是歷史上著名的「商鞅變法」。

商鞅的新法清晰而嚴厲。全國百姓每十家成為「什」,每五家成為「伍」,一家有罪,其餘九家都要檢舉,否則十家連坐。還有許多嚴厲的處罰措施。比方說,不從事耕織的,做小買賣的,不勤奮耕作,家裡生活貧窮的,就把他老婆收走變為官吏的奴婢。家裡有兩個男子壯丁的,不分開過,就加倍稅賦。為什麼這樣呢?不得而知。也許是怕人們容易在一起不滿而鬧事吧。不管怎麼說,一定是對治者有好處的辦法呀。但是,起碼這樣化小家庭的做法,就是間接破壞傳統道德的行為。尊卑長幼的概念在人心目中越來越淡泊了。百姓不敢議論新法,更不敢為非作歹,整個社會顯得非常安定,但這並非由於百姓道德的提升而是因為懾於新法的嚴酷。

秦孝公死後,太子登位,馬上派人逮捕商鞅。

商鞅逃到關口,晚上想住店,店主不知道他就是商鞅,說:「商鞅的法令規定,不能留宿沒有證件的人,否則店主就算犯罪!」商鞅長嘆道:「唉!法制過分,竟然可以達到這個地步!」只好連夜逃到魏國。魏國人憎恨他曾欺騙公子.n而使魏軍吃敗仗,一開始不肯收留他。後來怕得罪秦國,就把商鞅抓住送回秦國。秦國聽說商鞅回來了,就出動部隊攻打商鞅,在鄭國殺死了他。秦惠王用五馬分屍來處置商鞅,然後殺掉商鞅全家。

(二) 旁觀者清

之所以想到商鞅,是因為最近看到媒體報導,新加坡當局為討好中共、控法輪功學員「非法集會」,此事又被中共喉舌媒體炒作之事。

據媒體報導,控告法輪功學員的所謂證據之一是去年10月份,黃才華、程呂金等九名法輪功學員在街上三三兩兩的發傳單,就被控為無准證集會。從大背景來看,1996年,新加坡法輪佛學會正式合法註冊。在1999年7月以前,新加坡全島有幾十個煉功點,所有的戶外煉功從來都沒有被警察監視與調查過。而在1999年7月中共鎮壓法輪功後發生了變化,新加坡媒體大量轉載中共攻擊法輪功的文章,使公眾對法輪功產生了嚴重誤解。因此,新加坡學員在戶外煉功經常被報警,而警方多次到煉功點檢查與監視。而且這本是去年10月份的事情,又在中共610頭目赴新加坡之際被重新炒作。其用意是再明顯不過了。

本人在北美生活十餘年,對新加坡的法律條文並不懂。但對大陸「欲加其罪,何患無辭」的說法了解很深。因為幾個法輪功學員被控的是「無准證集會」(也有稱「非法集會」),從這點上看,感到確實有些荒唐。且不說,幾個學員三三兩兩的在街上,並沒有對交通造成阻礙。如果只是距離近就算作非法集會的話,那麼要是幾個基督教人士在街上碰到一起、幾個佛教人士在街上碰到一起,甚至幾個學生、幾個朋友在街上聚到了一起,是否在沒有事先申請拿到許可的情況下,也要統統判罪呢?那人們三三兩兩到某一個商店去購物,又怎麼算呢?

其實,新加坡政府中的一些人為什麼非要這樣做,他們自己清楚,中共也清楚,圍觀者和新加坡的民眾也都清楚。

欺軟怕硬,本是世道常情,所以也沒有多少值得評論的;只是覺得其政府與人民沒骨氣的太沒面子了,尤其在這件事情上、在這種場合中。

自古以來,抑惡揚善者為人所稱道;助紂為虐者為人為恥笑。法輪功是什麼,他對人們身心健康的改善,對社會道德的作用,以及法輪功學員在大陸遭受的慘重迫害,各國政府都是清楚的。是選擇路見不平相助,還是熟視無睹,還是帶著媚笑去討好作惡者,觀者自清,不必多言。

其實,諂媚者都是被人瞧不起的,在哪兒都一樣。說實話,作惡者也不會因此而去看重你的。

(三) 何去何從

一個人有自尊也會被別人尊重;一個民族也是這樣。

尤其當今,大陸民眾已經由維權中對中共喪失了信心、通過《九評》認清了中共的本質、從歷史上明白了中共的必然下場,紛紛退黨、團、隊來解體它、及早結束暴政。在中共日薄西山、搖搖欲墜之際,新加坡政府的近期舉動,又會怎樣被世人及其它國家來看待呢?

或許有人仍以法律治社會為由來辯護。其實法律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辦法。商鞅的變法失敗說明了這一點。另據報導,美國《讀者文摘》在全球35個城市進行了一項禮貌測試,結果發現亞洲地區的得分最低,在亞洲9個城市中,除馬尼拉外,其餘8個排名均在最後11位以內。在3項測試中,亞洲城市普遍不認為幫人拉門是禮貌行為,而且沒一個城市禮貌率高於40%,新加坡人更只有25%。

企圖以法律懲治別人者,最後只是作繭自縛,商鞅的下場可謂明證。

見風使舵、欺壓善良無辜者,小則自作自受、為世人所恥笑;大則為天理所不容,清算之後還要遺臭萬年。

真心希望新加坡政府識時務,為本國人民選擇美好的未來,而不要成為中共的陪葬品。

參考資料

http://www.epochtimes.com.au/gb/5/12/5/n1143125.htm
http://www.zhengjian.org/zj/articles/2006/1/22/354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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