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眾律師稱插播真相無罪 若定罪天理不容

【正見新聞網2012年07月03日】

台灣一家科技公司經理、法輪功學員鐘鼎邦6月15日赴江西探親,18日返台時遭中共警察以“協助調查法輪功”為由綁架,隨後又被以所謂“插播”的罪名構陷。幾位知名的大陸律師表示,法輪功學員插播真相是正當的,涉及不到違法犯罪;“如果因為插播真相傳播事實,就定罪,甚至出現致死的情況,那是天理不容的事情。”

自江澤民集團1999年迫害法輪功以來,大陸各種宣傳媒體極盡誣衊造謠之能事,抹黑法輪功。為了替打壓法輪功找藉口,2001年初,在江澤民命令下前政法委書記羅幹一手導演了“天安門廣場自焚”偽案嫁禍法輪功,震驚全世界。

為了講清真相,2002年3月5日晚8時,長春市法輪功學員在有線電視網絡的八個頻道,同時插播了法輪功真相電視片:《是自焚還是騙局》,以及《法輪大法洪傳世界》等,播出時間長達四、五十分鐘。逾百萬觀眾收看到該節目,很多民眾因此了解法輪功被誣陷和被迫害的真相。

法輪功學員鐘鼎邦赴江西探親,18日途經贛州機場返台時,遭中共警察以“協助調查法輪功”為由綁架,隨後又被以所謂“插播”的罪名構陷。中共喉舌新華網做了意圖掩蓋事實真相的歪曲報導,稱鐘鼎邦“向大陸郵寄廣播電視插播器材,並同他人多次利用專業設備干擾轉播大陸電視節目的衛星信號”。

目前,海內外正義人士正積極營救被綁架的鐘鼎邦,大陸法輪功學員插播真相成為公眾關注的焦點。為此,大紀元記者近日採訪了幾位知名的大陸律師。

一般的插播行為“涉及到民事侵權”

北京維權律師謝燕益表示,一般的插播行為,把自己的電視信號插播到別人的電視台上,可能涉及到民事侵權。按照大陸現行的規定,可能罰款,或者是提出警告:不能干擾公共的電視台資源或信號。

謝律師認為:只要不播放暴力,不播放淫穢的內容等,“即使按照中國現行的制度,插播的法律後果遠遠達不到要把人家拘押起來,或者是判刑,或者是迫害整死人家。我覺得不至於採取這樣極端的手段。”

法輪功學員插播“正當”

謝燕益律師表示,國家憲法規定公民有言論、結社、出版的自由,公民有權力傳播真相,同時,公民有權力捍衛自由的知情權。謝律師說:“我覺得事實真相很重要!”

謝律師稱,法輪功學員插播的是事實,是傳播真相,和一般的插播不同,是另一個性質,他們插播“是有原因的,有正當的理由”。“那沒有責任,不存在問題。根本上涉及不到違法,更談不上犯罪,也不可能被制裁。”

謝律師強調說:“知情權是一切權利之母,公民的知情權、信息權被剝奪後,會造成很多災禍,會使違法者、特權者容易壓迫、欺騙社會公眾,會讓社會黑白不分,是非顛倒,對所有的公民傷害是非常大的。這個是要避免的。”

北京維權律師金光鴻表示:“‘主權在民’是一個普世的價值觀,按照這一價值觀,國家的權力來源於人民,屬於人民。當政府與人民權利發生矛盾時,首先應該保障人民的權利。”

金律師說:“在中共的一黨專制下,中國人被剝奪了言論自由,和新聞出版的自由。法輪功學員在被誣陷、抹黑的情況下,通過插播澄清事實,講清真相,我認為是正當的、合理的。”

北京律師董前勇也表示:法輪功學員通過插播傳播事實,“那本身不僅沒有罪,而且是應當的”。

“給插播的法輪功學員定罪,那肯定是惡法”

謝燕益律師說:“為什麼法輪功學員要插播真相?是因為公民沒有言論自由,知情權被剝奪了,新聞自由被限制了,才導致了插播。所以,政府要承擔責任。”

金光鴻律師認為:“如果說根據那條法律,給插播的法輪功學員定罪,那肯定是惡法,那是應該廢除的。我聽說有法輪功學員因插播被中共監獄迫害致死,那是在犯罪,那要承擔刑事責任。”

北京律師董前勇則表示:“如果因為插播真相傳播事實就定罪,甚至出現致死的情況,那是天理不容的事情。”

長春插播事件發生後,江澤民暗中密令“殺無赦”,長春地區有5,000多名法輪功學員被抓捕了,幾乎所有的人都遭了不同程度的酷刑折磨,直接因插播電視被虐致死的至少有8人,有15人被非法判刑4至20年。到底迫害死多少人目前還無法完整統計。

(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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