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立群案 判決書揭荒唐判刑內幕

章洪

【正見新聞網2025年07月23日】

2023年1月~6月,海外獲知中國各地702名法輪功學員被非法判刑。其中,甘肅法輪功學員王立群於2月27日被非法判刑12年。(明慧網)

甘肅法輪功學員王立群於2023年2月被非法判刑12年,家人探監連連遇阻。近期大紀元獲得了他的判決書。判決書的內容顯示,中共法院判刑時所列的所謂證據均不合法,給其構陷的罪名荒唐。

二十多年來,數千例走入司法程序的法輪功信仰案件,都是被枉法誣判的冤案。王立群案是其中一個典型案例。

構陷的荒唐罪名

王立群是甘肅慶陽市慶城縣驛馬鎮人,個體經營者。2015年初,王立群在自己經營的蛋糕房製作法輪功真相資料,和周邊的法輪功學員一起,給驛馬鎮的民眾散發法輪功真相資料。

2015年6月,王立群因依法控告迫害法輪功的元兇江澤民卻遭追捕,而被迫遠走他鄉,7年後被中共人工智慧監控網發現行蹤,於2022年10月在西安被捕。2023年2月27日,王立群遭非法審判,被非法判刑12年。

大紀元近期獲得了王立群案的判決書。法院在判決書中稱,王立群持續向他人宣傳法輪功,大量製作和傳播法輪功宣傳品,觸犯刑法第300條(即 「利用X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情節特別嚴重。

王立群的辯護律師當庭駁斥了檢察機關構陷的罪名。判決書顯示,辯護律師認為,法輪功不是X教組織,王立群沒有利用X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行為。

辯護律師在法庭上說:「國家頒布的14種邪教裡並沒有法輪功,法輪功也不存在組織,沒有名冊也沒有章程。既然沒有,那就不存在利用邪教的問題。」

「破壞法律實施只有國家公權力機構才有這樣的條件,一個普通百姓是沒有這樣的權力和條件的。至於破壞了哪一條法律的實施,也沒有明確的條款和法律認定,那麼這樣罪名就是不成立的。」

刑法第300條是被中共普遍用來以「X教」之名迫害法輪功的法律條款。北京律師余文生說,用刑法第300條給法輪功學員定罪,是對法律的錯用,實際上真正犯罪的是司法當局。因錯用《刑法》第300條,公安機關犯了綁架罪、非法拘禁罪;檢察機關犯了徇私枉法罪,誣陷罪;法院犯了枉法裁判罪和徇私枉法罪。


法輪功學員王立群遭冤判12年。(王立群判決書截圖)

判決書記錄了王立群的辯詞。王立群表示,「煉法輪功是為強身健體、勸人向善,其行為不構成犯罪。」

法輪功是基於「真、善、忍」的佛家修煉大法。王立群在1994年修煉法輪功後,按法輪功「真、善、忍」標準嚴格要求自己,處處為別人考慮,做生意從不偷工減料,不摻雜使假,經常助人為樂,被個體協會選為會長、工商聯副會長等,連年被評為五星級個體戶。連一個送王立群去勞教的警察都說:「最好勞教所不收,把他領回去,我們調查王立群時,都是說王立群好話的。」

荒唐的起訴書

因警察在西安王立群的租住屋內什麼東西都沒有搜到,慶陽市「610」指使慶城縣國保以七年前在王立群家中搜出的物品作為所謂證據,將王立群構陷到慶陽市鎮原縣檢察院。

據明慧網報導,辯護律師披露,鎮原縣檢察院提交給法院的多達七百多頁的起訴案卷,和七年前(2016年)起訴另一名法輪功學員段小燕的卷宗一模一樣,把當初慶城縣法院給段小燕非法判刑十年的所有卷宗原封不動地拿過來,套在王立群身上作為證據提起公訴。

在判決書中,段小燕遭一次非法勞教和兩次非法判刑的經歷被詳細羅列出來,當作王立群所謂的犯罪證據。


段小燕遭非法勞教和非法判刑的經歷,被當作王立群所謂的犯罪證據。(王立群判決書截圖)

非法證據——勞教決定書

在王立群的判決書中,王立群2000年被非法勞教三年的決定書是證據之一。這也是公訴人在當年庭審的質證環節中,拿出來過堂的證據。


王立群2000年被非法勞教三年的決定書是證據之一。(王立群判決書截圖)

根據中共的法律,該證據是非法的,因為早在庭審前十年勞教制度已被廢止。中共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2013年12月28日通過了《關於廢止有關勞動教養法律規定的決定》,正式廢止了勞動教養制度。勞教制度指公安機關無須經法院審判,即可將疑犯投入勞教場所,時間長達三年到五年。

勞教制度本身違反了中國《憲法》。《憲法》規定「任何公民,非經法院決定或者檢察院批准,不受逮捕」。

王立群被非法勞教沒有經過任何法律程序。2000年4月24日,王立群正在外面干裝修活,被驛馬鎮派出所所長以有領導要找他談話為由,騙到慶城縣公安局,隨後被綁架到慶城縣看守所。被非法關押十五天後,未經任何法律程序,轉押到蘭州市平安台第一勞教所非法勞教三年。王立群在那裡遭受了精神上肉體上的非人摧殘。

中共從1999年迫害法輪功開始至2013年,一直將非法勞教作為迫害法輪功的重要法外手段。

非法證據——法輪功書籍和資料

在王立群的判決書中,還羅列了大量所謂的物證,包括印表機44台、筆記本電腦7台,大型刻錄設備4台、移動電視2台、亞洲C頻段數字接受器1台;此外還有數碼無版燙金機、打包機、書寫投影器及大量的印表機墨水、硒鼓、墨粉、橡膠水、A4紙等;

物證中還有《明慧週刊》、《轉法輪》、《九評共產黨》等書刊841冊;尚未裝訂的《九評共產黨》4100頁,可以裝訂161冊;還有法輪功內容的光碟219張、空白光碟6150張等,價值24,580元的真相人民幣等。


物證中有大量《明慧週刊》、《轉法輪》、《九評共產黨》等法輪功書籍和資料。(王立群判決書截圖)

按照中國當前法律,王立群擁有法輪功書籍和資料是合法的。中國新聞出版總署已廢止有關法輪功非法出版物的文件。2011年3月1日,中國新聞出版總署發布的第五十號令,廢止1999年發布的兩個文件:(1)關於重申有關法輪功出版物處理意見的通知。(2)關於查禁印刷法輪功類非法出版物,進一步加強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

王立群的律師在庭審中表示,不能以此給王立群定罪,還當庭宣讀了新聞出版署的第五十號令。公訴方對此無法辯駁,只能沉默以對。

大陸張律師表示:「本來鎮壓法輪功就是個荒唐的事情,然後公檢法又以擁有法輪功書籍和資料來對法輪功學員進行治罪和判刑,這是相當荒唐的事情。」

非法證據——所謂的證人證言

當局為了拼湊證據,抓捕了與王立群有關係的法輪功學員,傳訊了王立群不修煉的家人,並將警察對他們審訊時的口供當成了所謂的證言。在判決書中,列出了15人的所謂證人證言。但庭審時,這些證人均未到場。

判決書顯示,這些證人的口供大同小異,主要提到和王立群一起煉法輪功,從王立群處取得法輪功資料等。判決書沒有列出上述活動有何社會危害性。

根據中國《憲法》,他們這些活動是合法的。中國《憲法》第三十五條,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憲法》第三十六條,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非法證據——依法控告迫害法輪功元兇江澤民

王立群依法控告迫害法輪功元兇江澤民是遭抓捕的重要原因。判決書內容顯示,2015年6月,王立群和多名當地法輪功學員郵寄狀告前國家領導人「迫害法輪功」控訴狀。2015年7月5日,慶城縣公安局動手抓捕王立群,並查抄了王立群經營的蛋糕房。

判決書的證人證言部分內容還顯示,被抓捕的法輪功學員在被審訊時,均被問到有關其控告迫害法輪功元兇江澤民、以及王立群幫忙寫訴狀的情況。

王立群的辯護律師當庭表示,每個公民都有依法給國家領導人批評建議和起訴的權利,這是公民的合法權益,不能作為此案的證據。


所謂的證人證言。(王立群判決書截圖)

2015年5月1日,中共最高法院宣稱實行「有案必立、有訴必理」的立案登記制,自2015年5月開始,逾20萬中國法輪功學員及家屬依法以真名實姓向中共最高檢察院、最高法院控告江澤民迫害法輪功的罪行。

知名人權律師郭國汀表示,作為發動迫害法輪功學員的主謀首犯——江澤民已觸犯《刑法》第238條、第245條、第397條、第399條及第254條,構成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和報復陷害罪。

然而,很多法輪功學員因依法控告江澤民遭到騷擾、恐嚇、非法抄家、搶劫、非法綁架等,王立群是其中一個。

非法鑑定機構——慶陽市公安局反X教支隊

判決書中,法院稱王立群持有的法輪功宣傳品的數量是2001年兩高司法解釋中規定的五倍以上,情節嚴重,並將此作為重判的證據。而涉案物品的認定意見書、涉案音視頻電子數據認定書等,均是由慶陽市公安局反X教支隊鑑定。

判決書顯示,王立群的辯護律師提出,當地公安機關不具備鑑定資質,不是獨立的鑑定機構,其所作所為鑑定意見不能作為定案依據。但法院聲稱,甘肅省「610」授權對於法輪功資料及宣傳品的鑑定資質可讓地市級公安機關出具認定書。


王立群案幕後操控者是甘肅省「610」。(王立群判決書截圖)

公開報導顯示,法輪功案均是構陷出來的冤案。維權律師李明曾對大紀元披露,每一個法輪功案都是由「610」和政法委體系操控,它們在綁架法輪功學員之後,會針對每個個案召集公、檢、法、司的負責人召開所謂的聯席會議,在審判前就確定審判方略和大體刑期,還派「610」人員到庭審現場旁聽,監督執行。

對判決書列出數量巨大的含法輪功信息的證據,旅居海外的吳紹平律師認為,不排除是警方在故意製造所謂的「大案」。

冤案幕後操控者——甘肅省「610」

王立群案的判決書泄露了該案各種非法和荒唐之處,揭示該案是一起構陷的典型冤案,該案幕後操控者是甘肅省「610」。

判決書明確寫道,根據辦法輪功案的規定,甘肅省防範和處理X教工作處是指導甘肅省辦理X教案的指導機構。

甘肅省防範和處理X教工作處,即是甘肅省「610」。「610」由中共前黨魁江澤民於1999年下令成立,其唯一的職責就是在中國全面推動迫害法輪功。

據明慧網報導案例顯示,辦理法輪功案件的法官曾公開說,「對法輪功案不講法律!」「我們做不了主兒,我們得聽『610』的。」「你跟我講法律干什麼,我跟你講政治。」

中國問題專家橫河表示:「中共迫害法輪功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就是一場政治迫害運動。」

(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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