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退休教師於占芹被看守所迫害致死

李潔思

【正見新聞網2026年03月26日】


2025年7月17日晚,約1500名法輪功學員在美國首都華盛頓DC的國家大草坪,舉行燭光夜悼,悼念自1999年7月20日迫害發生以來被中共迫害離世的法輪功學員。在夜悼前舉行了大煉功。(戴兵/大紀元)

據明慧網報導,北京市懷柔區68歲退休女教師、法輪功學員於占芹2025年7月4日遭綁架,被關進看守所。後被北京市懷柔區法院非法判刑1年半,於2026年3月17日在非法關押期間被迫害致死。

今年3月15日,於占芹的家人接到看守所電話,讓去醫院看她。她丈夫和女兒趕到醫院,她已躺在ICU搶救室,有三個警察全程監視她。

不久於占芹被轉到另一醫院搶救,她的四位家屬跟著過去,但警察不讓他們見面。3月17日下午2點多,於占芹離世。

2025年7月4日,於占芹給一對夫婦講法輪功真相,被人舉報後,被當地「610」(專門迫害法輪功組織)、國保、警察劫持到看守所非法關押。

之後數月,她家人一直得不到她的消息,直到2026年2月初得知,她被懷柔區法院非法判刑1年6個月,這是她第三次遭冤判。3月17日,她被看守所迫害致死。

於占芹是北京市懷柔區一位退休小學老師,修煉法輪功後,她工作兢兢業業,熱心負責,在學生和家長的眼中是位好老師。

之前,她已經多次遭冤判。2021年2月10日,她在街上向人們講述法輪功真相,遭人惡意舉報,次日被警察綁架到看守所。她因血壓高被拒收。同年9月19日,她再遭綁架,第一次被非法判刑6個月。2022年7月7日,警察以她講真相為由將其關進看守所。她第二次被非法判刑1年3個月,之後被劫入北京女子監獄五監區。

自2021年她被剝奪了養老金。她到相關部門去反映情況,遭到有關人員威脅,說她再找人,就要把她「弄進去」關起來。

於占芹的遭遇只是被中共迫害致死的退休教師們中的一個縮影。他們因為不放棄信仰「真、善、忍」,堅持向民眾講述法輪功真相,遭綁架、拘禁、非法判刑,養老金被剝奪,生活陷入困境,在迫害中含冤離世。

以下的兩個案例也是冰山一角。

退休教師韓桂雲在迫害中離世

遼寧省營口市退休教師韓桂雲因修煉法輪功遭非法拘禁、養老金被扣發,在85歲時被非法判刑3年,被迫害致腦梗癱瘓在床,於2025年8月21日含冤離世,終年89歲。

2019年5月31日,時年83歲的韓桂雲因在公園裡給人們講法輪功真相,遭綁架、抄家。2021年3月10日,她被非法判刑3年,罰款1萬元人民幣。當警察要拘留她時,她的血壓升高到正常人的兩倍,因而她被看守所、監獄拒收。

同年3月12日,警察和社區人員來威脅她,如果她簽字放棄修煉,就給她開60%的工資,否則全部扣除,她拒絕簽字。自7月她每月4,600元的工資全部被扣發。直到她離世,被扣的養老金達23萬元。

中共對她的綁架、冤判,給她身心帶來極大的傷害。2022年2月,她被迫害得神智不清,送醫院搶救,被診斷為腦梗。出院後,她不認識人,癱瘓在床,靠孩子照顧,臥床3年半後離世。

她是營口市衛生學校的退休教師,1999年7月之前開始修煉法輪功,身心健康。她老伴早年過世,她一人承擔一切生活費用。她為人平和、道德高尚,受到周圍人的好評。

退休教師朱瑞敏被剝奪養老金 含冤離世

遼寧省營口市退休教師朱瑞敏2016年遭冤判4年,在瀋陽大北監獄老殘隊遭受折磨。她自被劫持入獄後,十年來養老金被扣發,於2026年1月9日含冤離世,終年84歲。

2014年10月11日,朱瑞敏和她丈夫吳瑞亭因為散發真相資料遭綁架。因身體緣故,他們被營口看守所拒收。

2015年6月3日,朱瑞敏被非法判刑4年,於2016年1月12日被劫持到瀋陽大北監獄老殘區。吳瑞亭被迫流離失所。

在獄中,朱瑞敏被強迫做奴工。營口市西市區文教局還到監獄強迫她履行「雙開」手續,無理開除了她的公職。

她自入獄後養老金被扣發,她在獄中4年間的工資也被扣。出獄後,她去相關部門討要養老金無果。

2020年1月11日,朱瑞敏回家後找到了流離失所的丈夫。他也被剝奪了養老金,兩人每月一萬多元的工資全沒有了,只能靠孩子接濟維持生活,承受了巨大的壓力。2021年8月29日晚,81歲的丈夫含冤離世。

丈夫的離世對朱瑞敏打擊很大。她自己十年來的養老金約六十萬元左右被非法扣除。此外,她還遭警察的騷擾,於2026年1月9日含冤離世。

中共迫害法輪功後,這些退休教師因向民眾傳播法輪功真相,遭綁架,被非法判刑,劫持入獄,遭受牢獄的折磨。出獄後,中共又扣發他們的養老金。

根據中國法律規定,公民的養老金是由《憲法》《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等眾多法律共同規定予以保障的,與憲法及法律牴觸或衝突的低於這個級別的行政法規無效。

原大陸維權律師祝聖武向大紀元表示,「無論是共產黨的法律,還是國際法,養老金是不可以被剝奪的,那是屬於公民基本的生存權利。」

原北京律師賴建平曾對大紀元說:獲得養老金,「這是一種絕對的權利,不應該因為任何原因,而被剝奪。這也是《聯合國人權公約》《社會保障公約》等一系列國際人權公約所保障的每一個人的經濟權利」。(案例源自明慧網)

(轉自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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