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見網2016年08月16日】
何承天(370—447),南朝•宋 時的東海郯(今山東郯城)人, 東晉末,任行參軍。入宋後,官至御史中丞,是南朝著名的天文學家,曾編撰《元嘉新曆》,對史學、禮儀學,均有研究。
東晉安帝義熙(405--418)初年,豫州刺史劉毅,出鎮姑熟(今安徽當塗縣)時,未經朝命,自行委任何承天為行參軍。一次,劉毅出行,鄢陵縣(今河南鄢陵西)的縣令陳滿,正在射鳥,射出的箭,誤中當值的軍帥,雖然沒有傷到人,但把軍帥嚇了一跳,因此被判處死刑。
何承天得知此事後,認為:斷案貴在斟酌情理,如果只是有所懷疑,就應從輕處置。從前,有人驚嚇了漢文帝乘坐的馬車,張釋之判決犯蹕,僅處以罰金,原因在於此人是無心驚馬,並未因為帝王身份之貴,而加以特別的罪名。如今,陳滿意在射鳥,並非有心射中人。依照法律,過失傷人的,判處三年刑。何況軍帥,並未被射傷呢!處以數量不大的罰金,也就可以了。
宋(南北朝的的宋國)人鄭克,評論此事說: “此(何承天判案)乃推己及物,舍狀探情者也。”讚揚他(何承天)能設身處地地評議事情,捨棄表面現象,而探求實情。這種判斷態度很好。
南朝宋武帝永初(420—422)末年,何承天補任南台治書侍御史。謝晦出鎮江陵,請他出任南蠻長史。當時,有個名叫尹嘉的人,家境十分貧寒,他的母親熊氏,自願賣身為奴,用所得的錢,為兒子尹嘉償債。為此,法吏葛滕,判尹嘉犯有事母不孝之罪,將處以死刑。府尹命令各級屬下,討論此案處斷是否得當?身為長史的何承天,發表意見說:“葛滕斷刑的根據是:母告子不孝,欲殺者許之。考諸本意,這是說違犯教令,敬恭有虧,父母欲殺,皆許之。”而熊氏的口供是:自求質錢,為了還債,尹嘉雖虧犯教義,熊氏卻沒有提出讓官府殺掉獨生子的請求,熊氏所求的是讓她獨生子活下來。而現今卻要判處其子死刑,這根本違背了熊氏的意願。所以,何承天主張免去尹嘉的死刑,也原諒熊氏的過失,以提倡“明德慎罰”、“議獄緩死”的執法寬允精神。適值大赦天下,二人得以免罪。當地百姓都說:“何承天長官斷案,合理合情!”深受群眾歡迎!
何承天還多次參與議禮,將《禮論》八百卷,刪減合併為三百卷,流傳於世。他在天文、禮儀、史學、刑法多方面,均有貢獻,成為“服贗聖哲,深為雅俗讚許”的當朝名士。
司法官若不能明察秋毫,敏於斷案,而只是蠅蠅苟苟,無所作為,那麼有罪而狡猾的人,可能會僥倖逃脫;而無辜又木訥者,就會遭受冤枉。訟案也就無公道和尊嚴可言了。何承天斷案,卻能設身處地地評議事情,捨棄表面現象,而探求實情。
凡罪狀未明時,無論壞人還是好人,都應按法律程序進行審理,這樣才能使違法亂紀的壞人,受到懲罰;使蒙受不白之冤的好人,得到昭雪。而且只有這樣做,才能堵住某些壞人的嘴,也才能使社會和群眾各方,心悅誠服。
(南北朝十一史 之《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