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見網2003年03月15日】
我今年62歲,98年5月得法,2000年4月進京上訪,被非法拘留28天,於2001年第二次進京上訪,再次被非法拘禁於平谷縣拘留所,我拒絕報姓名和住址,一個警察在上級的慫恿下用電棍電我,第一次電我時,我沒有站在法上認識問題。但第二次電我前,我想起了濟公和尚的用功能懲罰惡人的故事,我是煉功人,煉功人身上是帶能量的,我的能量哪去啦。就這麼一想,電棍還沒碰到我,就突然縮了回去,那個警察被電著了,他嘟噥著:「怎麼回事?」我平靜地笑了,他感到非常納悶兒,就把電棍往暖氣片上觸,試試電棍是不是不好使了,發現電棍直冒火星,他就更納悶兒了。從此,再也沒誰來電我了。
後來,惡警們強迫我雙手平伸。我沒有按照它們的姿勢做,我做抱輪的動作,感覺有什麼東西打在後背上,我感覺象打在棉花上似的,一點也不疼,回頭一看,原來是惡警從後面用一個板凳狠狠地打我的後背,我樂呵呵地回頭問:「你幹啥呢?」那個惡警把板凳放下了。